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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权利案例分析精选

  笔者在基层人民法庭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就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结合有关学者的论述,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笔者以前曾在校学习化学分析,认为与案例分析有相近之处。

化学分析首先是定性分析,即待分析物品的成分,然后是定量分析即确定每种成分的含量。

民法案例分析也有类似的“定性〞与“定量〞。

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立案部门作形式审查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予以受理,案件分配到主审法官手中,案例分析就开始了。

就象拿到分析样品一样,接到一个案件,首先要有一个大致的定性,这个案件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可能是什么,争议的焦点在哪里。

然后,在被告递交辩论状以后,就可以初步设定双方的争点,通过证据交换,运用证据规那么确定法律事实。

这类似于化学分析中的定性。

怎样处理案件,就类似于定量分析了。

在现代化学分析技术支持下,同一个样品,在不同的地方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应是唯一的。

但是,长期以来,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国一直缺乏一套标准、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学识,思维方式来分析案例,欠缺一种标准的分析方法。

在实务中,有一些法官常常先确定了事实,然后就凭想象,直接得出结论,然后再为了支持结论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也有的判决中,事实清楚,法律适用也正确,但是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分析,欠缺说理;还有的从事实就直奔结论,没有推理过程。

这些现象普遍存在,造成了实务中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的方法不能得到广泛地认可和采用,判决缺乏说理性。

使民众对法律的公正性持疑。

往往同一种案例经过两位法官审判得出了不同的结论,有时甚至相反。

因此,探求一种标准的严谨的方法去分析案例,已成为当务之急,迫在眉睫。

  一、案例分析方法的特点

  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局部,是指采用一种标准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最后得出公正的结论。

有以下几个特点:

  1、案例分析方法必须具有一定的标准性。

它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案例,而不是每一个案例就有一种方法。

  2、案例分析方法不仅是一种案件事实的分析方法,同时也是法律解释的工具。

案例分析不是单纯地确定客观事实,重要是为了确立一种法律上的事实,一种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也就是确认三段论中的小前提。

在这个分析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法律的适用,即如何使小前提符合大前提,这样必须对适用的法律〔即大前提〕进行解释。

  3、案例分析方法需要遵循一定的逻辑思维结构。

案例分析方法的展开其实就是形式逻辑三段论的过程。

三段论在司法中的运用是法治文明的组成局部。

  二、探讨案例分析方法的意义

  法学方法是民法理论的灵魂,民法学就是民法解释学,说明法学方法论的根底性建构作用。

探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于有效地沟通理论和实务,为理论的开展提供素材和动力,指引和标准司法裁判的实务操作具有重要作用。

  1、有助于限制法官任意裁判,保证法律的安定性。

法律推理本应是一个演绎的过程,采取三段论的模式:

大前提是“找法〞,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标准,小前提是确定案件事实;最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抽象的标准适用于具体案件,得出结论,即判决意见。

而目前我们的一些法官,他首先确定判决结果,然后在法律条文和案件证据中寻找依据,即学者所谓的“被倒置的法律推理〞。

使判决结果成了法律推理的指南。

至于这个判决结论怎样被确定的,却不得而知了。

因此,案例分析法确实立有助于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法官依法裁判,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促进法治的实现。

  2、有助于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仅凭自己的法感断案,不能带来可靠的公正,法官只有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才尽可能地到达以普遍或平等原那么为根底的公正。

法学分析方法表达了法律的形式正义,使得司法成为一个技术性的过程。

裁判的技术化、形式化,使得判决书的公开和监督成为可能。

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和透明性。

判决书公开使得法官的推理过程和论证方法受到公众的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

  3、有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案例分析方法采用标准化的程式,可以提高法官思维的明确性,简化思维的过程,防止分析案件的思维误区,从而使得司法裁判更具有效率,并且保障审判的质量。

法官面对一个新的案件,不必考虑从何处下手,只需按照分析方法指引的步骤操作即可。

因此,案例分析法可以与流水生产线相比拟,使审判效率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大为提高。

  三、案例分析的两种根本方法之一:

法律关系分析法。

  〔一〕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

  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根底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运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主要在于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就是要判断在一个民事案例中,首先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其次要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根底上进一步适用法律。

这种方法的特点在于:

  1、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首先着眼于对案件事实的考察,在此根底上再适用法律,把案件事实的分析与法律的适用作为两个步骤。

  2、它是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而不仅仅对法律关系的某一特定内容,即请求权的考察。

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可以高屋建瓴地分析各种法律关系。

一种法律关系中,可能有多个权利,而不仅仅包括请求权。

  3、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是法学最根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

其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适用法字研究和民法体系的构建。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的步骤

  1、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第一,明确争议点及与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焦点,围绕该焦点还有哪些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又如何。

第二,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

如果根本没有产生法律关系,那么剩余的问题无须考虑。

第三,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

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

第四,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首先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确定具体的主体是谁,然后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你知道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

明确权利义务的性质、效力、行使对于分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债权为对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约束力,原那么上只能对相对人主张;物权为对世权,任何第三人侵害皆产生排除妨害及侵权责任。

最后,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法律关系的标的,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例如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如果没有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就无法确定,更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

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客观事件以及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发生法定的或意定的相应变动。

如权利的取得、丧失,权利内容或效力的变更等。

法律关系的变动必有原因,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后果,首先重点分析关系何时产生,其次考察关系是否发生变动,最后确定关系是否已经终止。

此外,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和地点对于案例分析具有重要影响。

时间对于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计算、要约与承诺期间的计算、清偿期的到来、失权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义。

地点对于清偿地确实定、风险负担、司法管辖,准据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2、考察法律适用在确定案件事实〔小前提〕的根底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标准〔大前提〕,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讼运用的过程。

上述对法律关系的考察实际上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分析,在确定法律关系的事实之后,应当进一步探讨法律标准搜寻的问题,即查找适用该法律关系相关联的法律标准。

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运中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公式,不是首先寻找大前提,而是先确定小前提,即对事实的认定,然后再寻找大前提。

因为法官必须首先接触和认识案件事实,对事实有了根本的了解后,才能有目的地寻找法律标准。

在确定了小前提后,将照三段论方式推理,将小前提套入大前提,最后得出结论,即判决结果。

因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三段论的推理过程的高度概括。

  法律关系分析法需要运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但绝非机械地适用法律。

有人认为,法官好象一个自动售货机,只要把法律条条文和法律事实象硬币一样投进去,判决就象商品自动售出,这显然是脱离实际。

法律标准的内涵并非一目了然,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的边界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法律标准必须经过解释才能适用。

另外,法律认定的事实也只是相对的事实,而非绝对的客观真实。

因此,法律的适用,不是一个机械的过程,而是需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的过程。

搜寻法律标准,即查找适用案件主要法律关系的法律标准。

首先要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判断来搜寻相关法律标准,例如合同关系主要搜寻合法的有关规定;其次区分任意性法律标准、强制性法律标准。

因为如果是任意性标准,那么当事人的约定优先,此时以约定作为标准的根底。

如果是强制性标准必须适用。

最后,法律标准与法律关系的连接,此时,就进入了法律解释,某项法律标准能否适用,必须通过解释。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是在运用三段论时,先考虑案件的事实即小前提,然后再考虑大前提即法律标准,但并非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截然分开。

法律关系分析法所确定的事实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

  四、案例分析的另一种根本方法:

请求权根底分析法

  请求权根底分析法,又称请求权标准根底检索法或归入法。

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标准根底;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根底。

  〔一〕请求权的概述

  所谓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绝对权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

请求权的特点有:

1、请求权具有相对性。

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不管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还是基于物权和其他绝对权利产生的请求权,都要转化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即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

2、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诉可分为三种,确认、给付和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根底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3、请求权不能等同于诉权。

因为诉权是程序法上的权利,而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

  〔二〕请求权根底分析法的运用

  运用请求权根底分析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向谁,依据何种法律标准,主张何种权利〞。

分析的主要工作在于“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的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

其优点在于:

因该方法逐一检索,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在讨论请求权能否成立时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所以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

请求权根底分析法在适用时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判断请求权的性质:

〔1〕确认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2〕如果是其他之诉,那么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

假设是给付之诉,可以采取请求权根底分析法;〔3〕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

即谁向谁基于何种理由,提出何种请求。

  2、请求权检索。

请求权的检索通常是因为原告方提出诉讼请求而没有提出请求权的根底,例如只提出赔偿损失,而没有指出基于什么请求权而提出的。

对于辩论状格式。

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原告提出某种请求并指出其请求权根底,但是法官仍然要依职权对其请求权根底进行检索。

〔1〕列举原告的请求可能涉及的请求权。

例如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场合,就可能涉及到合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等。

〔2〕确定各种请求权的类型。

①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履行的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的请求权、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返还请求权等。

②物权请求权,包括返复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阻碍请求权等。

③人格权和身份权上的请求权。

④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产生的停止侵害、排除阻碍、消除危险等请求权。

〔3〕请求权分析的逻辑顺序。

即对可能适用的请求权依特定的顺序进行检索。

民法的请求权是由一系列不同根底的请求权所组成的体系,这些不同根底的请求权形成了请求权的完整体系。

因而确定不同根底的请求权间的检索次序,可以防止请求权的遗漏,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而且依次检索,优先考虑的请求权往往排除顺序在后的请求权,在确定权利的性质方面比拟快捷。

请求权的体系应按照如下顺序来确定:

①应将合同上的请求权作为第一顺序来考察,合同作为特定人之间的事先约定的关系,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有首先从合同关系入手,才能向其他关系展开,即合同上的请求权与其他的请求权发生密切联系时,应首先考虑使用基于合同上的请求权。

②缔约过失请求权。

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那么属于合同责任,假设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可以考虑缔约过失责任。

③无因管理请求权。

④物权请求权。

因为物权的请求权具有优于债权的效力,因此物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采用物权的请求权对物权进行保护。

⑤不当得利和侵权的请求权。

  3、请求权的初步锁定。

通过对请求权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逐渐排除一些对案件事实无关的请求权。

然后锁定一种对原告最为有利的请求权。

  4、请求权根底的分析。

〔1〕提出该请求权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

其请求权根底可根据合同法第130条、第159条中对买卖合同的定义,以及合同中对有关的价款支付的规定确定。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159条规定:

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二项的规定。

〔2〕对所找的法律标准进行分类和定性。

其中有些法律标准不能单独地作为请求权的根底,它们主要包括:

已经由当事人约定排除的任意性标准;不完全法条,包括说明性法条、限制性法条等。

至于引用性法条,拟制性法条不能独立成为请求权根底,必须与其他相关法条配合才能构成请求权根底。

〔3〕要将该标准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分解。

如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解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

在这个分解过程中,需要运用法律的解释方法对法律标准进行准确的解释。

  5、归入。

归入即把分解的事实、归入法律标准的构成要件中去。

分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按标准要件提取法律上的事实,将事实归入法律标准规定的要件四步。

如果争议事实被分解后,对应地符合了构成要件,就满足了请求权。

  6、消极标准构成要件的检索。

标准构成要件被称为积极标准构成要件,而消检标准构成要件就是指否认积极标准要件的条件,如果客观事实满足了该条件或要件,那么请求权不能成立。

通过对积极标准要件或消极标准要件的考察,是从正反两个方面考察请求权根底。

即对被告的抗辩权的考察。

被告的抗辩事由成立,就会导致原告的请求权消灭或延期成立。

  7、对请求权进行动态考察。

尽管通过对请求权根底的考察,已经能够确定请求权成立,但如果请求权已经发生了变动,如合同已变更或解除,那么请求权也要重新考察。

  8、请求权的竟合与聚合。

如果在请求权检索中,确定案件涉及多项请求权,那么需进一步确定采取责任聚合还是竞合的方法,关于责任聚合与竞合的区分,首先依据法律标准。

如果合同有约定,那么依据约定。

如果都没有,那么主要是依据公平正义的理念,既不能使一个人因一项违法行为而遭受两次惩罚,也不能使一个人因一次损害而受到两次赔偿。

  五、两种案例分析方法的比拟

  请求权根底分析法在我国现阶段案例分析的适用有一定局限性。

  1、按照此法,要对可能涉及的各种请求权逐项进行检索,如无权处分涉及到侵权的请求权、合同的请求权、不当得利的请求权等,非常繁琐。

  2、由于我国没有制订民法典,现行民法体系比拟杂乱零碎,检索起来有一定困难。

  3、请求权根底分析法有其限定的适用范围,在某些案例中,可能并不存在请求权。

在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中,由于不涉及请求权,因而请求权根底分析法就很难适用。

此时就需要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加以分析解决。

例如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单方法律行为的争议、确认物权、确认继承权以及合同撤销、解除等涉及形成权的争议。

  4、请求权的根底不能揭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内在结构。

例如,它不能揭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客体有时在案例分析中有重要意义,所以,此时有赖于法律关系分析法的适用。

  但是,法律关系分析法也不能代替请求权检索的方法,因为请求检索法可以逐一检索请求权体系,防止遗漏,并且不用将案件事实的全部法律关系纳入视野,只需把握与请求权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标准即可,不必全部考察那些无重大关联的法律事实,因而适用较为便捷。

此外在大多数案件中,当事人的主张都是以请求权的方式表现出来,诉讼上的争议多为给付义务的争议,请求权检索的方法也能适合实务的需要。

  从事民商事实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应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这两种民法案例分析的根本方法,建立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全面提高个人的审判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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