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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

2016年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12下一页  

  第八章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

  第六十一条运输机场工程实行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

新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出具场址审查意见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

  第六十二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实施工程的建设信息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电子文本。

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时间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六十三条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报告一次,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一次。

报告日期为次月的5日之前。

  第六十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核本地区的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并将审核后的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于每月10日前报民航局。

  第六十五条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

项目基本信息、机场总体规划情况、项目审批情况、工程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资金来源、总体实施计划、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其他情况;

  

(二)当前动态,包括:

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配套工程进展情况、其他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具体内容及格式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章空管工程建设管理

  第六十七条本章的规定适用于项目法人为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建设工程。

  第六十八条空管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当按照国家及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十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七十一条空管工程在相应的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的台(站)址得到批复后方可报审初步设计。

  第七十二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总投资。

  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部分超出的,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当超出幅度在10%以上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十三条空管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七十四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按照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项目法人报批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审批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清单、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说明书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工程概算书等;

  (三)初步设计项目、规模及汇总概算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模及投资对照表及其说明,有关附件等;

  (四)有关批准文件。

包括: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土地预审,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台(站)址等的批准文件;

  (五)相应的工程勘察、地震评估、环境评价以及工程试验等报告书。

  第七十六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空管工程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

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空管工程项目法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择专家征求评审意见。

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

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予以批准。

  第七十七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

  第七十八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或概算调整,应严格执行《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七十九条空管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十条空管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十一条空管工程中的土建部分应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上述工程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不得实施。

  第八十二条空管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满足安全与正常使用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四)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八十三条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工作概况;

  

(二)审查依据和采用的标准及规范;

  (三)审查意见;

  (四)与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协商的情况;

  (五)有关问题及建议;

  (六)审查结论意见。

  第八十四条空管工程的建设实施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监理、质量监督等制度。

  第八十五条空管工程的招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六条承担空管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十七条空管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十八条空管工程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手续。

  第八十九条机场工程配套的空管工程可与机场工程采用建设集中管理模式,统一组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统一开展整体工程项目申报、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征地拆迁、招投标等工作,统一组织工程建设。

  第九十条空管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九十一条空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九十二条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设备,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飞行校验手续,并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第九十三条空管工程经过民航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十四条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空管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已完成飞行校验;

  (三)主要工艺设备经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四)涉及安全及正常使用的项目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完成;

  (五)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准许使用或同意备案;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同意提交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十五条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空管工程,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

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2.工程项目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装设备等;

  3.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4.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5.竣工验收结论;

  6.工程竣工项目一览表。

  

(二)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三)空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四)环保、消防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准许使用意见或备案文件;

  (五)主要工艺设备的检测情况;

  (六)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十六条下列空管工程由民航局组织验收:

  

(一)民航局空管局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或空管分局(站)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第九十七条其他空管工程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验收。

  第九十八条民航管理部门验收空管工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对于具备验收条件的空管工程,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项目法人的申请后20日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九十九条民航管理部门验收空管工程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

  (三)主要工艺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情况;

  (四)工程是否满足运行安全和生产使用需要;

  (五)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六)工程概算执行情况。

  第一百条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民航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空管工程档案资料。

  第一百零一条未经验收合格的空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一百零二条空管工程项目法人应在空管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一百零三条空管工程实行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

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

  第一百零四条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实施工程的建设信息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电子文本。

  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按照本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时间报民航局空管局。

  第一百零五条空管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报告一次,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一次。

报告日期为次月的5日之前。

  第一百零六条民航局空管局负责审核空管工程建设信息,并将审核后的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于每月10日前报民航局。

  第一百零七条空管工程建设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

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审批情况、工程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资金来源、总体实施计划、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其他情况;

  

(二)当前动态,包括:

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招标工作情况、配套工程进展情况、其他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空管工程建设信息具体内容及格式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的要求。

  第一百零八条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将选址、总体规划、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在运输机场内进行不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活动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定要求经过批准,就擅自组织实施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获得行业意见,就擅自组织实施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项目法人将运输机场工程或空管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在运输机场开放使用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在飞行区及与飞行区临近的航站区内进行施工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未经行业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项目法人未履行建设项目信息管理义务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三条,空管工程未经民航管理部门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民航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机场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规定对运输机场和空管工程建设未作出明确要求的,均按国家有关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2004年颁布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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