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讲第二章考点1.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281241 上传时间:2023-01-30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99.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02讲第二章考点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第02讲第二章考点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第02讲第二章考点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第02讲第二章考点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第02讲第二章考点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02讲第二章考点1.docx

《第02讲第二章考点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02讲第二章考点1.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02讲第二章考点1.docx

第02讲第二章考点1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1.分值预估:

15分。

2.题型:

主客观题均涉及。

考点1:

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

1.母子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总分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考点2:

公司担保(★★★)

1.《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1)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①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②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关联表决权排除),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上市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特殊决议)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关联表决权排除)

(6)上市公司董事会拟决议公司担保事项,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3人),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考点3:

公司的登记管理(★)

1.住所

(1)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2)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2.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有限自由)

3.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4.公司营业执照(电子版和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5.年度报告公示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6.变更登记

(1)作出之日起30日内

①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公告之日起45日后

①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②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7.备案事项

(1)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构备案。

考点4: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共5类),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相关链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忠实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本公司交易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从事相竞争业务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3)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考点5: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1.基本规定

侵害对象

侵权人

程序

起诉股东资格

名义

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

利益

董高

先找监事会

(1)有限公司:

股东

(2)股份公司: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起诉

监事

先找董事会

他人

先找董事会或监事会

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

个人

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直接提起

股东

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起诉

【法条表述示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列置、诉讼利益的归属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1)股东依法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为原告),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3)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考点6:

公司财务与会计(★★)

(一)分红权

1.公司的利润分配

(1)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②缴纳所得税;

③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④提取法定公积金;

⑤提取任意公积金;

⑥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相关链接】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2.分红权诉讼

(1)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2)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前提条件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二)公积金

1.法定公积金

(1)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2)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2.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没有限制,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不受25%的限制。

3.资本公积金

(1)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2)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考点7:

公司合并、分立(★)

1.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8: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

1.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解散公司诉讼

(1)适用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公司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公司解散的清算

1.公司解散是否需要清算?

(1)不需要清算——债权债务有人承继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

(2)应当清算——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

公司解散,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应当清算。

2.清算组的组成

(1)自行清算

①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③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指定清算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A)公司解散逾期(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B)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C)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提示】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②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A)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C)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剩余财产分配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考点9:

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1~50名股东)出资设立。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出资

注册资本

出资方式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能否分期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

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本总额

(1)允许的方式:

①货币

②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

由章程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由章程规定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本总额

(2)禁止的方式: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

由章程规定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实收股本总额

×

不得分期出资

保险公司

实收货币出资

只能以货币出资

2亿元人民币,另有规定除外

不得分期出资

【提示】对股东的出资,除另有规定外,不再要求经过验资。

需要验资的情形,在中级经济法考试中主要包括3处:

(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其他实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如保险公司);

(3)公募基金。

(三)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规定

1.发起人认购股份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1)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3)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4)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考点10:

发起人的责任(★★)

(一)公司设立失败,筹办阶段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如何负担?

1.一般规定

(1)外部责任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内部的责任

①部分发起人对外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②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2.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规定

(1)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失败

①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

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③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

(2)后果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失败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二)公司成功设立后,对筹办阶段订立的合同如何承担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

(1)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三)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1.外部责任

(1)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内部责任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考点11: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

(一)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

1.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事后贬值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

(1)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2)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1.补足责任

①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股东权利的限制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除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抗辩

(1)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5.其他责任人

(1)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有权同时请求该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12:

股东抽逃出资(★★★)

1.抽逃出资的认定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例如,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与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相似(抽逃出资的股东应承担返还抽逃出资本息的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限制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甚至按照规定将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主要区别在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