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规范.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279004 上传时间:2023-01-30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8.2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规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规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规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规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规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规范.docx

《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规范.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规范.docx

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规范

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规范

1总则

1.1为规范安徽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提高安全防范工程的质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

单幢(多幢)独立住宅楼、公寓、别墅的安全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执行。

1.3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居民住宅小区建设规划,并与居民住宅小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1.4安全防范工程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

1.5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地方相关标准。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版)适用于本标准。

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94-2007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6-200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12663-2001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T21741-2008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设计要求

GA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394-2002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368-2001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B/T28181-2011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A/T678-2007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GA/T644-2006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761-2008停车场(库)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GA/T669.1城市监控报警系统技术标准第1部分:

通用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50348、GB50343、GB/T28181、GB/T21741、GB12663、GB50396、GA/T678、GA/T644、GA/T761、GA/T669.1中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安全防范系统基本组成及配置要求

4.1住宅小区安防系统组成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应遵从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原则,提高住宅小区整体安全防范的能力。

4.1.1人防: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防产品、技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配置保安队伍,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防范的各项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1.2物防:

住宅小区设置围墙围栏、出入口大门、住户防盗安全门或防护窗的防护措施。

4.1.3技防:

采用专门的技术有段或设备对住宅小区进行的安全防范和管理,如入侵探测报警系统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

4.2住宅区安防系统配置要求

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基本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基本配置

序号

项目

设施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周界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装置

小区周界(包括围墙、栅栏、与外界相通的河道等)

强制

不设门卫岗亭的出入口

强制

与住宅相连,且高度在6m以下(含6m),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顶层平台

强制

与外界相通用于商铺、会所等功能的建筑物(包括裙房),其与小区相通的窗户

强制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安防监控中心

强制

2

出入口控制系统

楼寓(可视)对讲系统

管理分机

小区出入口

强制

对讲分机

每户住宅

强制

多层别墅、复合式住宅的每层楼面

强制

安防监控中心【推荐】

推荐

对讲主机

住宅楼栋出入口

强制

地下停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

强制

管理主机

安防监控中心

强制

识读式门禁控制系统

出入口凭证检验和控制装置

小区出入口

强制

地下停车库与住宅楼相通的出入口

强制

住宅楼出入口、电梯

推荐

安防监控中心

强制

控制、记录装置

安防监控中心

强制

序号

项目

设施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安防监控摄像机

小区周界

强制

小区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

强制

地下停车库车行出入口、与住宅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内主要通道

强制

地下车库与小区地面相通的消防、人防通道出入口

推荐

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

强制

小区主要通道

强制

小区内广场、中心花园等公共休闲娱乐场所

推荐

小区商铺、会所、幼儿园等建筑与外界相通出入口

强制

住宅楼出入口[4户住宅(含)以下除外]

强制

电梯轿厢[2户住宅(含)以下或电梯入户的除外]

强制

公共租赁房各层楼梯出入口、电梯厅或公共楼道

强制

小区配电房、水泵房、通信机房、燃气设备房等重要机房的出入口或通道

推荐

安防监控中心

强制

通信、控制、记录、显示、电源等装置

安防监控中心

强制

4

电子巡查系统

电子巡查钮

小区周界及出入口

强制

停车场(库)、自行车电动车停放区域

强制

住宅楼出入口

强制

消防水箱水池、配电间、水泵房、燃气设备机房等建筑外围

推荐

物业办公场所,会所、商铺

推荐

控制、记录、显示装置

安防监控中心

强制

5

停车场(库)管理

车辆进出控制管理系统

地上、地下停车场、库(别墅私家车库除外),小区出入口

强制

防冲撞道闸

小区出入口

推荐

地上、地下停车场、库(别墅私家车库除外)

强制

6

住户及室内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

装修房的每户住宅(含复合式住宅的每层楼面)

强制

毛坯房一、二层住宅,顶层住宅(含复合式住宅每层楼面)

强制

别墅住宅每层楼面(含与住宅相通的私家停车库)

强制

裙房顶层平台起一、二层住宅

强制

水泵房和房屋水箱部位出入口、配电间

强制

小区物业办公场所,小区会所、商铺

推荐

燃气泄漏探测器

住宅厨房、燃气设备机房

强制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

住户客厅、卧室、卫生间等

强制

小区物业办公场所,小区会所、商铺

推荐

安防监控中心

强制

报警控制装置

安装探测器、报警器的住宅

强制

小区物业办公场所,小区会所、商铺等

推荐

安防监控中心

强制

7

安防监控中心

管理平台

安防监控中心

推荐

显示装置

安防监控中心

强制

备用电源

安防监控中心

强制

紧急报警装置

安防监控中心

强制

通讯设备

安防监控中心

强制

自身防护

安防监控中心

强制

温湿度探测器

安防监控中心

强制

空调设施

安防监控中心

强制

防静电地板

安防监控中心

强制

8

人防

配置保安队伍、建立管理制度

住宅小区公共区域

强制

9

物防

围墙、栅栏等

小区周界

强制

安全防盗门

住宅及公共建筑楼栋出入口

强制

防护栅栏

与小区外界相通的商铺、会所(包括裙房)等,其与小区或住宅楼栋内相通的一、二层窗户

强制

住宅楼栋内一、二层公共区域与小区相通的窗户

强制

监控中心窗户

强制

5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规范

5.1周界报警系统要求

5.1.1系统前端设备的选用与安装应充分考虑环境等对探测效果的影响等,应选用误报率低、抗干扰能力强的设备。

5.1.2系统的防区应无盲区和死角。

5.1.3系统的防区划分应有利于分时布、撤防和报警时准确定位。

5.1.4与住宅相连且高度在6m以下(含6m)的建筑物(包括裙房)顶层平台,宜在外沿顶端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5.1.5系统报警时,小区监控中心应能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通过显示屏、报警控制主机或电子地图能准确识别报警区域,并具有记录、储存、打印功能。

5.1.6一般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s,张力式电子围栏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5s。

5.1.7系统报警时,报警发声器件的声级应≥80dB(A)。

5.1.8系统的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5.1.9在小区周界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系统应具有联动功能,当周界入侵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图像显示装置应能立即自动切换出与报警相关的摄像机图像(晚间报警区域的灯光应自动开启)。

5.1.10对射式探测器的探测距离不宜大于100m。

对射式探测器实际防护距离使用到最大探测距离的60%-70%为宜。

对射式探测器在周界上应该覆盖至少周界上方垂直面80cm的区域。

对射式探测器应采用两个防范区域平行交错安装的方式。

对射式探测器与墙体或栅栏的空间应控制在20cm以内。

5.1.11系统的其它要求应符合GB50394、GB12663、GBT21741的相关规定。

5.2出入口控制系统

5.2.1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相关规定。

5.2.2根据小区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出入口的控制应按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监控中心要设置为系统的最高级别受控区。

5.2.3对人员逃生疏散口的出入口控制应符合GB50396-2007第9.0.1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

5.2.4访客(可视)对讲系统要求

5.2.4.1系统应符合GA/T72、GA/T678等的相关规定。

5.2.4.2带有住户报警功能的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其报警部分应符合GB12663的相关规定。

5.2.4.3应配置联网型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实现住宅小区出入口、楼栋和监控中心、住户之间双向通话;当电控门开启超过设定时间(不超过120s),应向监控中心报警,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有防尾随措施。

可视对讲系统图像应符合安防监控系统部分相关技术要求。

5.2.4.4对讲系统振铃声应不影响相邻住户,电控防盗门应采用静音处理,不应影响住户的生活。

5.2.4.5系统的管理主机管理容量不宜大于500户,当单机容量大于500户或多片区需要联网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避免音(视)频信号堵塞。

5.2.4.6楼栋口进出门电控开锁除由用户分机操作外,应能通过钥匙或感应卡等方式实现。

5.2.5当出入口控制系统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其他子系统联合设置时,中心控制设备应设置在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中心。

5.2.6出入口控制系统宜与电视监控系统做相应联动,对小区主要出入口,楼栋电控门出入口有相应视频覆盖。

5.2.7读卡器室外安装时应具备防拆、防水功能;识读卡应具备防破解功能。

5.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3.1系统配置应符合表1的要求,新建小区除应满足表1中强制项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推荐项的要求。

5.3.2小区周界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应考虑单台摄像机的有效监视范围,一般单台视距不超过50米,摄像机的安装方向既要考虑相互监视保护,又要避免夜间辅助灯光的相互干扰。

5.3.3小区出入口、重要通道应安装固定式定焦距摄像机。

5.3.4小区出入口摄像机安装方向应一致向外,有条件的小区车行道宜向内、向外双向安装摄像机。

5.3.5人行道、机动车行道应分别安装摄像机,机动车道建议选用高清摄像机,如选用标清摄像机则每条机动车道应至少安装一台摄像机。

5.3.6室外应选用动态范围大、具有低照度特性的摄像机和自动光圈镜头,大范围监控宜选用带有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并配置室外防护罩,设定摄像机的监视范围时应考虑到保护住户的私密性;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0.5min后,应自动恢复至预置设定状态。

5.3.7要求监控的区域内应无盲区,并应避免图像出现逆光现象。

5.3.8摄像机应采用牢固、稳定的安装支架,安装位置应不易受外界干扰、损伤,且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

5.3.9电梯轿厢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轿厢门体上方一侧的顶部或操作面板上方,且应配置楼层显示器。

5.3.10小区周界设置有视频监控系统的,其视频图像应清晰显示人员的体貌行为特征;且系统应具有报警联动切换相应视频图像和开启辅助照明灯(夜间)的功能。

5.3.11小区出入口进出人员的面部有效画面宜≥显示画面的1/60,并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和/或机动车牌号。

5.3.12设于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库车辆出入口,应清晰地显示进出的机动车牌号和走进(出)人员的体貌行为特征。

5.3.13地下停车库与小区地面及住宅楼相通的人行出入口、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与地面相通的出入口、住宅楼出入口,以及小区商铺、会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清晰地显示进出人员面部特征。

5.3.14地面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主要通道、别墅区域机动车主要道路交叉路口、小区主要通道,应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行为特征和机动车的行驶情况。

5.3.15公共租赁房各层楼梯出入口、电梯厅或公共楼道,应清晰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行为特征。

5.3.16摄像机工作时,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50Lx,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确保监控图像清晰有效。

5.3.17系统应能在小区安防监控中心显示、刻录监控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位置等识别符;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

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s以内。

5.3.18实时显示图像质量要求:

在系统正常工作条件下,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按GB/T7401相关规定,监视图像不低于4级要求,其主要量化指标应符合:

a)实时监视图像质量:

PAL制,D1(704×576);

b)灰度等级≥8级。

5.3.19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摄像机摄取的图像进行24h连续记录。

数字录像机设备应符合GB20815-2006标准中A级机的要求,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和回放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按D1格式以25frame/s帧速,回放图像水平清晰度≥350TVL,记录图像,保存时间应≥30d;

b)图像记录应能在本机播放,或通过其它通用设备在本地进行联机播放。

5.3.20系统应能在小区安防监控中心能自动、手动切换图像,遥控云台、镜头等摄像机辅助设备。

5.3.21系统所有功能的控制响应时间、图像信号的传输时间不应有明显时延,最大延时不应超过500ms。

5.3.22具备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备应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

其联动响应时间应≤2s。

5.3.23系统具有16路以上的视频图像在单屏多画面显示的同时,应按≥摄像机总数1/16(含)的比例另配图像显示设备,对其中重点图像(例如出入口)进行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

操作员与屏幕之间的距离宜为监视设备屏幕对角线尺寸的3~6倍。

5.3.24系统由多台数字录像设备组成并同时运行时,在确保图像不丢失的前提下,宜配置统一时钟源自动定期对所有数字录像设备进行时钟同步。

5.3.25系统终端宜留有上传图像信息的标准接口,并公开通信协议。

5.3.26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GB/T21741、GB50348、GB50395、GB/T28181、GA/T669等标准的规定。

5.4电子巡查系统

5.4.1信息装置设置应覆盖:

小区周界、出入口、住宅楼单元及顶层出入口、小区消防水箱水池、配电间、水泵房、燃气机房等重要设备机房外围、监控中心、停车场(库)、自行车电动车停放区域、公共建筑外围等。

5.4.2应根据小区实际规模选择离线式和在线式巡查系统。

5.4.3巡查路线、人员和时间可以根据需要变更和调整,并具备校时功能。

5.4.4信息装置数量设置应≥2个,安装应美观、牢固、有显著标志,宜采取嵌入式安装方式。

5.4.5系统信息装置设置应与监控点位互补设置,避免防范盲区。

5.4.6采集装置或识读装置应采用非接触识读方式,有效距离不小于2cm,在识读时应有声、光或震动等指示,识读响应时间应小于1s,采集装置应具备防复读功能。

5.4.7巡更主机应安装在小区安防监控中心,数据存储应支持后端存储方式,应能存储不少于4000条巡查信息;掉电情况下,所存储巡查信息不应丢失,保存时间不少于10天。

5.4.8系统具备对巡查时间、人员、路线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功能;能够通过客户端查阅、打印巡查人员的一个月内的巡查数据;具备违规提示、违规记录查询功能。

5.4.9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GA/T644、GB/T21741、GB50348相关规定。

5.5停车场、库管理系统

5.5.1小区停车场、库(地上、地下)应设车辆进出控制管理系统,系统控制管理装置应设置在安防监控中心,并和小区的出入口控制系统及门禁管理系统联合(集成)使用。

5.5.2系统应重点对小区的各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其他车辆通行道口实施控制、监视、行车信号指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实施联网综合管理。

5.5.3小区出入口、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安装防冲撞道闸,并应有清晰的警示标志。

道闸应有防止由于误操作造成伤人、砸车等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

5.5.4对小区的自行车以及其他小型车辆集中存放区宜封闭管理。

5.5.5系统的安装、施工应符合GB50348-2004第6章的相关规定,未规定部分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

5.6住户及室内报警系统

5.6.1探测器设备要求

5.6.1.1探测器报警信号传输宜优先采用有线方式,采用无线方式时应符合有关国家辐射频率和辐射功率电平的规定。

5.6.1.2探测器环境适应性应符合IEC839-1-3的要求。

5.6.1.3探测器应配置无电位常开和常闭触点,常开触点报警时触点闭合,常闭触点报警时触点打开。

5.6.1.4探测器应具备防破坏报警功能,当机壳被拆开、电源故障、电源线被剪断等任一情况发生,探测器均会发出报警信号。

5.6.2入侵探测器布防范围应覆盖住宅、会所等区域阳台、窗户和通向公共区域的门、窗等部位。

5.6.3不同单元空间不得作为一个独立防区,每个独立防区紧急报警装置数量不应大于4个。

5.6.4小区内住宅、监控中心、门卫室、会所、商铺、物业办公室等区域应设置室内紧急报警按钮。

5.6.5住宅内厨房、卫生间及小区燃气机房应设置燃气泄漏探测器。

5.6.6系统的误报警率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和/或工程合同书的要求,不得有漏报警。

5.6.7探测器设备安装要求

5.6.7.1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在2.2m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

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成90度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的覆盖范围确定。

5.6.7.2壁挂式微波-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为2.2m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市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成45度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或覆盖范围确定。

5.6.7.3吸顶式入侵探测器,一般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且水平安装。

5.6.7.4入侵探测器的视窗不应正对强光源或阳光直射的方向。

5.6.7.5入侵探测器的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如暖气、火炉、电加热器、空调出风口等。

5.6.7.6入侵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

5.6.7.7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设置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保证能可靠工作。

5.6.7.8门磁开关产品选型应考虑铁门安装,避免长期使用磁化影响。

5.6.8系统报警主机应具备与小区安防监控中心的联网接口,宜具备短信通知功能。

5.6.9紧急报警信号应采用有线方式传输,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复位需钥匙等人工操作方式。

5.6.10报警发生后,系统应手动复位,不应自动复位。

5.6.11报警主机应能通过操作键盘按时间、防区任意设防和撤防;无线入侵探测器应有欠压报警指示功能,当欠压指示发出后,系统仍可正常工作至少7天。

5.6.12报警主机应自检、防拆保护、密码操作保护和用户分级管理功能,,无线和总线制入侵报警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s,电话线报警响应时间应≤20s。

5.6.13系统应具有报警、故障、被破坏、操作(包括开机、关机、设防、撤防、更改等)等信息的显示记录功能;系统记录信息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问、地点、性质等,记录的信息应不能更改,信息存储30天以上。

5.6.14系统其它要求应符合GB50394、GB10408的规定。

5.7安防监控中心

5.7.1小区安防监控中心应采取首层独立设置,面积配置应与系统规模相适应,应≥20㎡,大型住宅小区应根据设备数量、安装要求、预留空间及值班操作、维修等需求,确定住宅小区监控中心面积。

5.7.2位置应远离震动源、噪声源、污染源、电磁干扰源、易燃易爆品集中区(如小区锅炉房、配电房等)。

5.7.3地面应敷设防静电地板,地板架空高度应大于250mm。

5.7.4室内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环境,工作区域照明应≥300Lx,温度应为16-30摄氏度,湿度应为30%-75%,应设置空调设施。

5.7.5安防监控中心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9米,高度不应小于2.1米;控制台正面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2米,侧面与墙或其他设备的净距离在主要走道不应小于1.5米,在次要走道不应小于0.8米;机架背面和侧面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米。

5.7.6各系统设备在机房内的布置应符合"强弱电分排布放、系统设备各自集中、同类型机架集中"的原则,机柜(架)和设备的排列与安放应便于维护和操作,装机容量应留有扩展余地。

5.7.7小区安防监控中心应具有不少于两种对外有线、无线通信联络手段(如报警电话和无线对讲机),具备自身防范(如防盗安全门、内置式防护窗、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门禁)和防火等安全措施。

5.7.8安防监控中心布线要求:

便于各类管线的引入;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地板下或墙内,应用金属管、金属槽做防护;地下室的小区监控中心管线引入时应做防水、防火处理;小区监控中心的线缆应分系统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

5.7.9安防监控中心应配置系统相应的接受、显示、记录、控制、管理等硬件设备,宜配置管理平台软件,实现安全防范系统集成管理。

5.7.10各系统应提供通讯控制标准接口,提供开放的二次开发(SDK)接口。

5.7.11具备与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接入功能与联网接口,接口标准符合公安专网的管理规定,同时具备住户报警接入功能和联网接口。

5.7.12管理平台应具备分级管理、用户身份认证及权限管理、数据防护及备份功能,并能够与上级管理系统进行更高一级的集成。

5.7.13管理平台应具备子系统之间通信、联动和编程功能,能够根据需要设置和变更联动方式,系统应支持键盘、网络计算机双重控制方式。

5.7.14前端设备与终端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不大于2s,报警触发后,在安防监控中心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党团建设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