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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与答案整理

外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与答案整理

 

外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与答案整理

问题一:

外籍在华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纳税义务的确定外籍在华人员是否负有纳税义务,取决于其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居住时间多久。

若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规定,其境内、境外所得均需纳税。

  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则视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而定。

  1、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下的,根据税法第一条规定,仅就其境内所得纳税。

境外所得可以不纳税。

其中又分两种情况:

居住时间在90天以下(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居住183天以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其境内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纳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支付或负担的部分申报纳税。

但若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则个人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均应视为境内支付。

  2、居住时间在90天以上(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居住183天以上)。

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应申报纳税,其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外,不纳税。

  3、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按税法第一条规定,居住满一年即应就其境内、境外所得纳税。

这又分两种情况:

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但不满五年的,根据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境外所得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规定:

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境内、境外工资薪金均应纳税;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但若该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则个人工资薪金不论在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否记载,均应视为境内支付。

  4、居住时间超过五年的,从第六年起,就其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的计算居住时间:

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097号)第一条规定,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实际在华逗留天数为居住天数。

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按实施细则规定,判定是否居住满一年时,临时离境(一年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不扣减居住日数。

  工作期限:

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125号)规定,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

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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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的薪酬如何发放:

首先应确定其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下同)内。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其中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为非居民纳税人,对居民纳税人境内、境外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外籍员工的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

再次,外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一是要充分运用上述国家对其补贴、费用的特殊的优惠政策,及时取得免税项目合法有效的支出凭证,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二是可考虑每月均衡发放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相结合的薪酬方式,因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应除以12个月计算出适用税率,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税率;第三还可考虑让其外籍员工投资入股,以发放个人红利的形式支付其部分薪酬。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思路很多,在此不一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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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聘用外籍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扣缴个人所得税方面同国内员工相比基本一致,但也有所不同,税收优惠更大,企业要掌握其不同点,尽量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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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汇总分析

一、实报实销的住房、伙食、洗衣费补贴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

一、实报实销的住房、伙食、洗衣费补贴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江楚财税

二、搬迁费

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有效凭证,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出差补贴会计部网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

四、探亲费盈搜财税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纳税人应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

五、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对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问税交流

上述规定请参看以下文件:

普智财税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博誉财税

六、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

1.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上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维杰科财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考证部落

七、股息、红利会计部

1.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所得税。

财税中心

2.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优易财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lx

八、境外社保

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优维财税

九、专家工资、薪金税法库站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定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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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

外籍员工在中国工作,他们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他们在中国所得的生活补贴应该计算在内吗?

如果他们每月都用各种发票来取得这部分钱的话,还需要缴税吗?

答案:

考虑到外籍人员的生活水平比国内公民要高,而且,我国汇率的变化情况对他们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一定的影响,为了不因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加重他们的负担,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增加了附加减除费用的照顾。

此外,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中,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以上答复供参考。

问题五: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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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属于天河区的一家外资企业,有外籍员工两人。

想就外籍员工纳税问题做一些咨询:

1.外籍员工应该缴纳哪些税?

2.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何计算?

3.外籍员工如何申报缴税?

缴税期限怎么算?

4.如果超过了报税期限,是否可以补报、补缴?

5.外籍员工取得的哪些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案:

1、外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外籍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2000元的扣除费用标准后,再减除3200元的费用扣除附加,其余额为应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为"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中、外籍人员通用)。

3、外籍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于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如外籍人员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年度终了后,累计全年收入总额和已缴税款,于次年3月底以前自行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申报,年度申报也可由纳税义务人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代为申报,经税务机关核查后进行多退少补。

4、外籍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有:

实报实销的房租费、洗衣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交通费、子女语言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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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公司聘请了外籍员工,自从3月份起个税从1600元每月调整到2000元每月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我向当地的地方税务局咨询了外籍员工的个税扣除标准,他们的回答是4800元每月,和以前的一样。

但我在10月份的个税申报时,申报工作人员说外籍员工的个税扣除标准为5200元每月,同一个税务局,我都得到两个答案,请问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到底是多少?

非常感谢!

答案:

您好。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外籍人员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谢谢!

题内容:

  您好!

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改为2000,那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相应调整为5200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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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增至2000元,则计算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时要在减除2000元的费用后,再减除3200元的附加费用,即共计减除5200元。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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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七:

我公司发放外籍员工工资(人民币),请问现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否与其他员工一起进行纳税申报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呢?

还是要到税务局单独申报?

急!

谢谢

答案:

一、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应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这里的个人包括因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人;

3、因任职、受雇在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股东委派到合资企业中履行职务的外籍员工,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在以下情况下,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也规定了对外籍员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3、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4、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三、代扣代缴的具体作法

1、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雇员取得的自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据实汇集申报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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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如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扣减附加减除费用四千元;

3、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并且,在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4、应纳税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在应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将产生以下不利后果:

1、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外籍人员必须在次年3月31日前向所辖地税务机关办理其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并需报送以下资料:

类别

表格名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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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电子表格-B

企业现行福利政策表B1

每个企业一份

企业外籍人员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汇总表B2

每个企业一份

汇缴电子表格-A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A1

每个外籍个人一份

外籍人员基本情况表A2

每个外籍个人一份

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年度申报表A3

每个外籍个人一份

汇价折算表A4

无外币收入不报

外籍人员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A5

无免税补贴者不报

附报资料

内容见说明

附报资料说明:

(1)护照或台胞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2)护照签证栏中的出入境记录,用以确定境内、外居住天数;

(3)境内、外收入证明或派遣公司、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收入证明;

(4)在境内、外机构兼任职务的,由任职单位出具的兼职证明;

(5)外籍人员2004年度收入的完税凭证(税单)复印件或《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6)对取得有关免税补贴的,还应随《外籍人员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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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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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因任职或离职取得的搬迁费的有关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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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按合理标准取得的与境内外出差补贴相关的企业出差计划或差旅费结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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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取得的探亲费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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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的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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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涉及子女教育费补贴申请免税的,应提供子女关系证明。

(7)企业现行福利制度文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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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则:

外籍人员要不要在中国纳税,基本上可以根据以下三个方面判定:

一是该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停留的时间;二是他的收入来自什么地方,是国内还是国外;第三就是谁负担这个费用,是外国公司负担,还是境内的公司来负担,这三点很重要。

因此,要确定一位外籍个人的纳税义务,

第一、得把他的工资薪金收入按一下方法分成四块:

1、来源于中国境内,并由境内机构支付或负担的收入;

2、来源于中国境内,并由境外机构支付或负担的收入;

3、来源于中国境外,并由境内机构支付或负担的收入;

4、来源于中国境外,并由境外机构支付或负担的收入。

第二,把外籍个人在华的时间也分成四种情况(以下均指协定国)

1、在一个纳税年度里,连续或累计在华停留少于183天;

2、在一个纳税年度里,连续或累计在华停留大于183天少于一年;

3、连续或累计在华停留大于一年少于五年;

4、连续或累计在华停留大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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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外籍个人在华停留时间为情况1的,仅就上面所属的第1块收入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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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籍个人在华停留时间为情况3的,仅就上面所属的第1、2、3块收入交税

对外籍个人在华停留时间为情况4的,仅就上面所属的第1、2、3、4块收入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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