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保监局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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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保监局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docx

安徽保监局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

安徽保监局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

实施规程

安徽保监局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实施规程说明

一、本规程中的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是指不属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中列明的行政许可事项,但是在中国保监会颁布实施的各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申请人向安徽保监局备案、报告、审批或者涉及保险许可证变更的行政管理类事项。

二、本规程中的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遵循以下处理程序:

(一)安徽保监局法制处行政许可中心负责统一受理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申请材料。

(二)属于安徽保监局职权范围内的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行政许可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按照《安徽保监局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实施规程》对申请材料的要求,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并及时流转主办处室;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

(三)申请材料需要备案或者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安徽保监局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备案或者审批工作,特殊情况经安徽保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需要换发保险许可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向申请人颁发保险许可证。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备案、报告、审批或者不涉及保险许可证变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安徽保监局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本规程中需提交的申请材料,除特别注明外,一律提交一式两份。

四、本规程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新公布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徽保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修订本规程,并予以公布。

 

安徽保监局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

实施规程简明目录

一、保险机构

项目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调整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延期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有关事项报告

5、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名称变更

6、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范围调整

 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项目

1、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告

2、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变更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更换筹建负责人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免报告(含临时负责人)

 

三、保险经营

项目

1、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

2、财产保险条款费率报告

3、人身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备案

 

四、保险中介

项目

1、保险公估机构变更股东或出资人、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

2、保险公估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申请解散

3、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期满换发

4、保险公估分支机构许可证期满换发

5、保险代理机构变更股东或出资人、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

6、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许可证期满换发

7、保险代理机构撤销分支机构

8、保险经纪机构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

9、保险经纪机构撤销分支机构

10、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许可证期满换发

11、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任命临时负责人

12、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13、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1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15、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住所

16、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变更或代理业务范围变更

17、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期满换发

18、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遗失重新申领

五、综合

项目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撤回

2、保险许可证遗失重新申领

 

安徽保监局非许可类行政管理事项

实施规程

一、保险机构

项目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人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申报材料

1、变更名称书面报告;

2、中国保监会或者安徽保监局批复;

3、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

1、因上级机构层级发生变化的,需提交中国保监会或者安徽保监局关于其上级机构层级变更的批复文件。

2、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名称调整的需提供其总公司的批准文件。

3、自名称变更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向安徽保监局报告。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自名称变更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项目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范围调整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人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批复或授权文件;

3、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

1、经保险公司上级机构授权,下级机构方可调整业务范围。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项目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延期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保监局批准筹建的文件;

3、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应有正当理由。

2、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下达正式批复文件。

 

 

项目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有关事项报告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人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申报材料

1、报告文件;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有关事项包括:

(1)如系行政区域重新划分、道路重新命名或门牌号码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如系营业场所临时变更,需提供临时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3)如系增加或减少营业场所面积,需提供增加或减少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3、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

1、行政区域重新划分、道路重新命名或门牌号码变更的,需及时更换保险许可证。

2、营业场所临时变更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营业场所临时变更的原因和持续时间,如系城市规划建设需要,需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不需更换保险许可证。

3、增加营业场所面积的,增加的营业场所原则上与原营业场所在同一个建筑物之内,所属街道和门牌号码不变,并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不涉及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不需更换保险许可证。

4、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项目

5、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名称变更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人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申报材料

1、变更名称书面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

3、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

1、自名称变更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向安徽保监局报告。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自名称变更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项目

6、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业务范围调整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请人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批复或授权文件;

3、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项目

1、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告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申请人

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

申报材料

1、报告文件;

2、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

3、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4、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

1、报告制适用于担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2、保险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3、保险机构任命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命之日起10日内,向安徽保监局书面报告。

4、涉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需及时更换保险许可证。

 

项目

2、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变更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申请人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申报材料

1、报告文件;

2、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简历表;

3、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4、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命决定;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

1、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2、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不属于高管,采用报告的形式。

3、涉及《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需及时更换保险许可证。

 

 

项目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更换筹建负责人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

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

申报材料

1、报告文件;

2、任职报告表;

3、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

1、对筹建负责人的审查,应以其能否胜任筹建工作为重点,并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2、如果有充分理由认为新任筹建负责人难以胜任筹建工作的,可以通知保险公司另行更换其他人员,并重新提交材料。

3、报告文件中应说明更换筹建负责人的原因。

 

 

项目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免报告(含临时负责人)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申请人

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

申报材料

1、公司任免文件;

2、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

1、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安徽保监局报告:

(一)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命或者调整职责分工的决定;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

(三)对临时负责人任职或者免职的决定;

(四)对高级管理人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决定;

(五)因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撤换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跨地区调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向离任地保监局报告免职时,同时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去向。

2、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3、保险机构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4、省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由其总公司报送材料。

 

三、保险经营

项目

1、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5]4号);

申请人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申报材料

1、备案报告;

2、备案表一式两份;

3、总公司批准的正式文件;

4、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

5、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6、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7、所有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分公司可以拟定下列险种以外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但应当经其总公司同意并向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1)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2)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2、保险公司分公司修改其总公司已报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但应当经其总公司同意并向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3、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在经营使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安徽保监局备案。

 

项目

2、财产保险条款费率报告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5]4号);

3、《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109号)。

申请人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申报材料

1、报告文件;

2、中国保监会批准文件正文的复印件或《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表》的复印件;

3、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

1、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总公司制定并报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经总公司批准在本省行政辖区销售并无改动。

2、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使用其总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在使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安徽保监局报告。

 

 

项目

3、人身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备案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8〕38号)。

申请人

人身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

1、备案文件;

2、电话销售专用呼出号码公示材料;

3、电话营销管理制度;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开展电话营销业务,应设有电话营销专用呼出号码,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示电话号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公示材料应报中国保监会及展业地保监局备案。

2、保险公司自建电话中心或使用合作机构的电话中心须向所在地保监局备案,电话中心应配备电脑系统、通话系统、录音系统、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听系统等运营基础设施。

3、保险公司应制定完善的电话营销管理制度,加强单证管理,完善收费及结算流程,原则上避免现金收费。

在客户要求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提供现金收费方式,但需规范现金收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客户利益。

4、不需颁发保险许可证。

 

四、保险中介

项目

1、保险公估机构变更股东或出资人、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3、《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中介[2005]619号)。

申请人

保险公估机构

申报材料

1、报告文件;

2、《保险公估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3、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全体合伙人决议;

4、股份转让协议书;

5、新增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

6、股权结构和出资比例变化情况说明;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

1、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报送。

2、不涉及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不需更换许可证。

 

 

项目

2、保险公估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申请解散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3、《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中介[2005]619号)。

申请人

保险公估机构

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法人机构需提供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分支机构需提供总公司关于分支机构解散的证明文件;

3、清算方案;

4、许可证原件;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

保险公估机构依法解散、撤销或破产,应向中国保监会交回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项目

3、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期满换发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3、《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中介[2005]619号);

4、《关于规范保险经纪、公估法人许可证满期换发流程的通知》(保监厅发〔2006〕48号);

5、《关于调整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法人许可证换发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工作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19号)。

申请人

保险公估机构

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许可证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4、申请前一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前3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6、前3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

1、保险公估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交申请材料,并及时更换许可证。

2、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1)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2)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3)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

(4)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5)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3、保险公估机构有分支机构的,安徽保监局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保监局的意见。

项目

4、保险公估分支机构许可证期满换发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3、《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中介[2005]619号)。

申请人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

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许可证原件;

3、总公司关于同意分支机构换证的证明文件;

4、加盖总公司印章的总公司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5、前3年内分支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6、前3年内分支机构遵守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

1、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交申请材料,并及时更换许可证。

2、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不予换发许可证:

(1)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2)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

 

 

项目

5、保险代理机构变更股东或出资人、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申请人

保险代理机构

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3、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全体合伙人决议;

4、股份转让协议书;

5、新增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

1、保险代理机构变更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

2、保险代理机构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

3、不涉及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不需更换许可证。

 

 

项目

6、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许可证期满换发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申请人

保险代理机构

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许可证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4、申请前一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前2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6、前2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8、前2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

1、保险代理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交申请材料,并及时更换许可证。

2、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1)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2)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3)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

(4)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项目

7、保险代理机构撤销分支机构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申请人

保险代理机构

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撤销分支机构的决议或决定;

3、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

保险代理机构撤销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交回被撤销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项目

8、保险经纪机构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申请人

保险经纪机构

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3、变更后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

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不涉及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不需更换许可证。

 

 

项目

9、保险经纪机构撤销分支机构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申请人

保险经纪机构

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关于撤销分支机构的决议或决定;

3、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项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有关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交回被撤销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项目

10、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许可证期满换发

受理机关

安徽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3、《关于规范保险经纪、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期满换发流程的通知》(保监厅发〔2006〕48号)

4、《关于调整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法人许可证换发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工作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19号)

申请人

保险经纪机构

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许可证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4、申请前一个月末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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