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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关于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交通安全管理是我司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我司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有效遏止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我司生产经营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安全委员会是我司交通安全领导组织,其下设办公室(安全保卫部)是本司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各配有机动车辆的部门是车辆管理部门.

具体职责如下:

安全委员会主任是我司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交通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责任,对全厂交通安全实施全面组织领导.

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是交通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承担交通安全直接领导责任,对全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协调.

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其成员负责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考核与检查工作.

拥有机动车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

 

驾驶人员选聘标准及审验制度

机动车辆驾驶员一律实行"双证"制,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外,还需同时持有《公司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方能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本司人力资源部选聘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证与准驾车型相符,具有1年以上连续驾驶经历,安全行驶2年以上,驾驶员技术等级中级工以上,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吃苦耐劳,遵章守纪.8座以上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A型驾驶证,技术等级高级工以上.发生过责任交通事故,有严重违纪,违法记录的人员不得担任驾驶员.

人力资源部选聘的机动车辆驾驶员经各司安全委员会考核合格,上报综合行政部统一核发《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驾驶员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按期审验《机动车驾驶证》.

综合行政部每两年对驾驶员的《上岗证》进行一次审验,对考核审验不合格及违反有关规定的驾驶人员视情况暂时或永久取消其上岗资格,并将考核成绩存档备案,作为两年一次对驾驶人员的《上岗证》复查,审验的依据.

 

机动车辆驾驶员岗位职责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切实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纪律意识,提高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水平,驾驶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努力学习掌握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遵章守纪,文明驾驶.

服从领导统一调度和指挥,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驾驶车辆执行公务时,必须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严禁无单出车行驶,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严格执行公司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对机动车辆实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上岗证,定点封存车辆)的管理制度.

严禁私自出车和更改行驶路线,对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要从重追究驾驶人责任.

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一经发现,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爱护车辆,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勤于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技能,努力完成好各项工作.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遏制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我司生产经营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开车,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司配有机动车辆的部门及品牌公司.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机动车辆指公司拥有产权的机动车辆。

包括商品车。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公司安全委员会是我司交通安全领导组织,其下设办公室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六条配有机动车辆的部门和品牌公司是车辆管理部门,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驾驶员参加业务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按有关法律,法规对本部门机动车辆交通安全进行管理.

第七条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包括驾驶员的文化程度,驾驶年限,健康状况,安全行驶公里数,培训考核,违章积分,安全奖惩及事故登记和处理,驾驶员的变更调动等在内的驾驶员行车档案,实行一人一档.要建立完善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定期保养维护记录,车辆保险情况,车辆修理记录等情况的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车辆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车辆选型,使用,保养,维修标准和车辆技术状况考核标准,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九条车辆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法规教育,积极参加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每月要进行学习,总结,分析本部门的交通安全情况,并报公司安全委员会备案,汇总.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十条我司所属机动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并按规定年限进行年检.

第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证齐全有效,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例》.

第十二条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配备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车辆管理部门签发的与所执行任务相符的《机动车派车单》(以下简称派车单).

第十四条车辆管理部门在填发《派车单》时,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情况,督促驾驶员对车辆状况进行严格检查,严禁带病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机动车使用量,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部门要制定便于管理,责任明确,切实可行的车辆使用制度.把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七条车辆管理部门对车辆保养和修理,应实行审核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到指定具备相关资质的服务站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要对车辆维修保养所需零部件质量严格把关,确保机动车辆完好率100%.

第十八条。

综合行政部凭油卡使用登记表工作车行车日志、《派车单》核算出车里程,审核油费.

第十九条加强车辆停放的安全管理,双休日和夜间所有车辆应停放在车辆管理部门指定的安全可靠的场所,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双休日和夜间使用车辆,需经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及时补办《派车单》,防止车辆管理失控和被盗等事故事件发生.

第二十条公司所属车辆超出市区范围行驶时,《派车单》必须经主管厂级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准出车.

第二十一条,国家法定节假日(五一,国庆,春节)期间,本厂非生产经营车辆和非值班车辆实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上岗证,定点封存车辆)制度.由综合行政部指定部门组织实施,安全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厂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证与准驾车型相符,具有3年以上连续驾驶经历,安全行驶5年以上,驾驶员技术等级中级工以上,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吃苦耐劳,遵章守纪.8座以上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A型驾驶证,技术等级高级工以上.发生过责任交通事故,有严重违纪,违法记录的人员不得担任驾驶员.

第二十三条本厂驾驶员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外,还需持有《烟草系统机动车辆驾驶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

第二十四条《上岗证》由国家局统一制定,由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业务技能应知应会考试,考试合格后领取《上岗证》方可上岗,否则不得从事本厂机动车辆驾驶工作.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非专职驾驶员,确因工作需要发放《上岗证》的,经厂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上报省中烟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第二十五条《上岗证》每二年由厂安全管理部门审验一次.厂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规定的驾驶员暂时性或永久性取消上岗资格.驾驶员不在驾驶岗位,应及时上交《上岗证》.

第二十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必须与本部门持有《上岗证》的驾驶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并缴纳风险金,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部门要制定驾驶员教育学习制度,并建立学习记录本,对驾驶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或教育,时间累计不得低于4小时.

第二十八条厂安全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驾驶员的学习教育,安全行驶,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检查,每两年对驾驶员进行一次专项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驾驶员的考试成绩将存档,备案,并收入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五章事故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迅速采取相应的抢救和保护措施,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和本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重大及其以上交通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和驾驶员应立即向厂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由厂安全管理部门及时上报省中烟公司和省市有关安全管理机关.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延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于造成3000元以上(含3000元)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厂安全管理部门,并由厂安全管理部门逐级上报.

第三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厂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厂安全委员会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建立事故档案.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三条本厂实行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坚持原则,遵章守纪,为交通安全做出贡献的车辆管理人员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未取得《上岗证》的驾驶员驾驶本厂机动车辆,取消该车辆管理部门当年安全工作评先资格,并通报全厂进行批评.

第三十五条擅自将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造成事故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并永久性取消该机动车辆驾驶员《上岗证》.

第三十六条凡违反本规定,发生责任事故的,机动车辆驾驶员或指派人应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裁定承担责任,并扣发工资奖金或给予行政处分.发生重大及其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驾驶员,永久性取消《上岗证》,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双休日,夜间未按本规定停放车辆,造成车辆被盗案件的,永久性取消该车辆驾驶员《上岗证》,并给相应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国家法定节假日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封存的,永久性取消该车辆驾驶员《上岗证》,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发生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南昌卷烟总厂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必须迅速采取相应的抢救和保护措施.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和所属部门的领导报告,所属部门领导应立即向厂安全保卫部报告.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人员受伤的,安全保卫部应派员参与事故的前期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及其以上交通事故的,安全保卫部在报告厂领导的同时,应立即向省中烟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报,瞒报事故情况.

事故处理结案后,各部门必须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并报厂安全保卫部备案.

对已发生的重大及其以上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厂安全保卫部要以书面形式向省中烟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凡违反规定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或主管部门的指派人应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裁定承担责任,并由所在部门扣发工资,奖金或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根据《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所在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

擅自将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造成事故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

 

行车安全考核与奖励办法

厂安全保卫部负责每月对本厂配有机动车辆的部门实施考核,按照本厂《安全管理考核细则》予以打分,并报厂企管部.

每年度厂安全保卫部根据签定的《部门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对配有机动车辆的部门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予以奖惩.

每年度厂安全保卫部根据与驾驶员签定的《个人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对驾驶员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予以奖惩.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责任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或主管部门的指派人应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裁定承担责任,给予扣发工资,奖金或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根据《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主任追究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所在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

擅自将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造成事故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

 

行车安全台帐档案管理规定

本厂配有机动车辆的部门必须建立完整的行车安全台帐档案,准确记录,认真填写,规范管理,实行一车一档,一人一档,行车安全台帐应当包括以下重要内容:

机动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车辆的基本情况,定期维护保养情况和车辆修理记录等);

机动车辆保险档案;

机动车驾驶人员档案(包括驾驶员的文化程度,驾驶年限,健康状况,安全行驶公里数,培训考核,违章积分,安全奖惩及事故记录和驾驶员的变更调动等);

机动车辆行驶日志档案;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档案.

 

机动车辆定期保养和维护检查制度

车辆维护保养工作是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道路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根本途径之一,本厂配有机动车辆的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间隔周期和工艺技术规范标准对机动车辆进行保养,维护,具体规定如下:

配有机动车辆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机动车辆保养,维修全过程中的各项记录档案,即:

机动车辆保养和维护记录,间隔周期记录,机动车辆修理记录以及机动车辆运行记录等.

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安全保卫部)不定期对各部门的机动车辆保养,维护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厂部.

本厂配有机动车辆的部门应按照GB/T18344―2001技术规范标准和交通部发布的第十三号令《汽车运输业车辆管理规定》,制定出适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的机动车辆保养,维护实施细则,并定期按要求逐项检查,维护机动车辆,不得漏检,漏项,确保维护质量.

本厂配有机动车辆的部门应坚持"预防为主,定期检测,强制维护"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确保安全.

本厂所有车辆必须到厂部指定具备相关资质的厂家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要对车辆维修保养所需零部件质量严格把关,确保机动车辆完好率100%.

 

交通安全例会制度

为了保证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形成上下齐抓共管,信息快捷沟通,层层落实责任的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特制定交通安全例会制度.

厂安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交通安全例会,交通安全例会可与厂安全委员会例会一并进行,或者针对情况专题召开交通安全例会.

每月交通安全例会由厂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织召开,并安排会议具体内容.

交通安全例会召开时,各配有机动车辆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遇有特殊情况,应事先请假,经批准后应重新指派代表人员参加会议.

 

机动车辆维护间隔周期及安全公里考核规定

机动车辆一,二级维护间隔周期参照国标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附录A主要车型维护基本作业规程规定的车辆合理维护周期执行.

对于不使用行驶里程统计,考核的车辆,可用行驶时间间隔确定一,二级维护周期,一级维护不超过30天,二级维护不超过3各月,二级维护必须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新车自走合维护出厂之日起执行二级维护间隔周期规定.

汽车经整车大修作业,可视为进行了一次二级维护.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了更好地做好交通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高驾驶人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和技术水平,特制定以下安全教育和培训规定:

厂安全会每年根据全厂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主要内容有:

1.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交通规则,安全基本常识,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推广安全行车经验等.并结合具体情况,将经典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事故成因分析等纳入到教育和培训当中,不断提高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和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技能和业务水平.

厂属各拥有机动车辆的部门每月应对驾驶人员组织进行一次安全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并做详细记录.

对新选聘的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选拔,不得降低标准,任何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前,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并在取得烟草行业驾驶员上岗资格证后,方可驾驶机动车辆.

建立教育和培训考核机制,详细记录每次集中组织学习的时间,内容及参加人员的具体情况.对参加教育和培训缺席的人员必须组织补课,督促驾驶人员学习并熟悉有关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厂安全委员会每两年度组织对全厂驾驶人员进行一次交通法规业务技能应知应会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暂扣或吊销其《上岗证》,并将考核成绩存档备案,作为两年一次对驾驶人员持《上岗证》复查,审核的依据.

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配有机动车辆的部门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有针对性的适时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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