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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

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

前言

  妇女的进步与发展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男女两性和谐发展是人类进步的象征。

我们迎来的21世纪是性别"平等、发展与和平"的新时代。

为此,要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从更高的视野规划妇女发展。

要在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发展与进步的同时充分调动广大妇女的积极性,挖掘蕴藏在各行业广大妇女中的智慧、才能,让妇女更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与男性共同分享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成果,携手共创深圳的美好明天。

  1996年,深圳市政府制定了《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以下简称《"九五"规划》),这是我市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的政府规划。

五年来,在市政府的积极努力和社会各界的通力支持下,《"九五"规划》目标基本实现,我市妇女发展有了明显进步:

妇女就业领域得到扩展;妇女参政议政水平有所提高;男女受教育程度差距缩小;妇女健康状况得到改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网络逐步建立。

但受社会发展水平、传统文化习俗等的影响和制约,"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尚需进一步落实,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尤其是深圳妇女在就业、参政、婚姻家庭中的平等权利还需要进一步实现;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存在的种种歧视妇女的现象需要进一步消除。

因此,全面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发展、谋求男女两性事实上的平等仍是我市妇女事业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

  2001-2010年,是深圳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地区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圳妇女事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时期。

为了使我市妇女发展与全国妇女发展和深圳现代化建设的目标相适应,依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广东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借鉴国内外发达城市制定妇女发展规划的经验,以《"九五"规划》的实施成效为基础,结合深圳妇女发展的特点和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制定了《深圳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

  《规划》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为基础,以男女平等、和谐、共同发展为原则,以提高女性整体的综合发展能力和培养高素质的妇女群体为目标,将经济、政治、教育、健康、法律、环境作为21世纪前十年我市妇女发展的重要领域。

  《规划》根据深圳的特点,将流动人口女性纳入规划范畴,体现了21世纪人类"平等"发展的思想。

  《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职能,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妇女的全面进步与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目标

  从深圳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出发,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保障妇女平等的就业机会,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的参政议政水平;保障妇女受教育的权利和获得终身教育的机会,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促进妇女身心健康;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改善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

使男女两性在社会和家庭中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为实现妇女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参与经济

  妇女与男子平等地参与经济建设、共享经济资源与成果是妇女发展的基础条件。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进一步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证男女就业机会均等。

  --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5%。

  3.改善女性就业岗位结构,逐步提高女性在经营、管理、研究、开发等领域的比例和整体就业层次。

  4.全社会共同承担生育责任,进一步为女性在就业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创造条件。

  --到2005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率达到95%;到2010年达到99%。

  5.保证女性享有"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围绝经期"五期保护的权利。

  6.抑制贫困女性化,进一步缩小收入的性别差异。

  7.不断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率。

  --到2005年,在适龄劳动人口中有就业愿望、就业能力的残疾妇女就业率达到85%以上;到2010年达到90%。

  

(二)策略措施

  1.加大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依法查处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

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执行男女平等就业的情况,开通热线电话,聘请社会热心人士担任舆论监督员,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2.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在招调人员时,除国家规定女性禁忌从事的工种外,同等条件下,切实保证男女同等就业机会,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在招聘广告中出现性别歧视。

  3.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广开就业门路。

在新兴的行业中为女性创造就业机会,在社区服务业中发挥妇女的优势,在高新技术领域提高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

鼓励妇女自谋职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兴办私营、个体企业。

  4.为妇女就业提供信息和培训服务。

规范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加强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就业的指导和信息服务。

加强对女性劳动人口(在职及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使更多的女性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及新兴服务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为女性劳动者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从外地招收劳务女工时,逐步提高对其职业技能和文化的要求。

  5.努力扩大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健全生育保险项目,切实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加快生育保险法制化建设,逐步实现法制化管理。

  6.将女职工"五期"保护纳入劳动合同内容,加强对外来劳务女工"五期"保护的宣传,加大对非国有企业女职工"五期"保护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接受来信来访,投诉结案率达90%。

  7.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善失业、边远贫困地区、单亲家庭、长期生病等贫困妇女的生存条件,完善对贫困妇女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社会救助对象的供养标准,防止贫困群体"女性化"的倾向。

  8.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加强对女性中的弱势群体,特别是外来劳务女工收入情况的监察,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外来劳务女工收入在市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上。

  9.各级各类经济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政策接受残疾人就业,不断扩大残疾人的就业基地,给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二、参与管理

  良好的社会管理需要男女两性共同参与、优势互补。

未来十年,要逐步扩大妇女参政议政的范围,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程度和能力。

  

(一)主要目标

  1.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提高对培养选拔女干部及妇女参政议政重要性的认识。

  2.提高女性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

  3.提高女性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

  --市、区、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

  --市、区党政工作部门50%以上领导班子中要配备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的女性数量要有较大的增加。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要首先选配女干部。

  --逐步提高局、处级领导干部中女性比例,45岁以下局级和35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数量要逐步增加。

  4.提高干部队伍中女性的比例。

  --逐年提高党政机关干部中女性比例,到2010年党政机关干部中女性比例不低于25%。

  --事业单位中女干部的比例要继续保持在50%以上。

  --加强后备女干部队伍建设,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比例应分别不低于15%和20%。

  --女性比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女性的比例要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要占一定比例。

  5.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

  --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的比例要在上一届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企业内女职工的比例相对应。

  

(二)策略措施

  1.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决策、社会事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党政部门接纳女性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妇女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养、选拔女干部规定,制定我市具体的实施办法,保证市、区、镇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目标的实现。

  3.在干部选拔、聘用、晋升中切实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为女性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促进杰出女性进入决策层和管理层。

  4.在选拔局处级领导干部时,必须落实女干部配备比例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5.在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时要采取组织选配的办法,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力度。

  6.建立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妇联共同参与的培养女干部联席会议制度,重视妇联组织在推荐女性人才和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在职培训计划,加强对各级女干部的继续教育培训。

同时通过干部交流、轮岗锻炼,提高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领导能力。

  8.鼓励和推动女性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保证女性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妇代会主任要进入居(村)民委员会。

  9.逐步提高党政机关调入干部及接收应届毕业生中女性的比例,未来十年党政机关新增干部中女性比例要逐年递增。

  10.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选举和推选时,要确定两性合理的比例;在选举和按界别推选时,根据所确定的比例要求,进行选举和推选。

  11.鼓励女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的合理比例。

注意发现和培养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不断提高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决策层、管理层中女性比例。

  三、提高素质

  营造有利于提高妇女教育程度的社会氛围,继续加大教育投入,提高各层次妇女终身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各层次女性基础教育程度,继续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及高中教育成果,提高高等教育女生在校比例。

  --到2005年,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不低于12年,70%以上新增女性劳动力平均预期受教育年限不低于14-15年;到2010年女性受教育年限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2.进一步改善高新技术学科领域的性别结构,在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领域,积极培养使用女性专业人才。

  3.提高女性终身教育水平。

  --保证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机会,到2005年女性劳动人口继续教育率不低于60%;到2010年不低于80%。

  --增强城镇和农村妇女的法律观念,提高文化水平,到2005年,50岁以下女性中40%以上要接受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到2010年培训面要达到60%以上。

  --逐步对外来劳务女工进行再社会化的培训。

  --免费对残疾妇女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到2005年培训面不低于85%;到2010年不低于90%。

  4.提高妇女的现代科学意识,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妇女的特殊作用。

  

(二)策略措施

  1.市人才发展战略要体现性别平等观念,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把女性终身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市教育发展规划。

  2.根据全国妇联、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联合提出的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要求,将女性素质教育贯穿在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及各类培训中,培养女性的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普遍提高女性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现代技术的应用能力。

  3.确保男女享有同等的终身教育机会,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为女性接受终身教育提供条件;鼓励和支持女性参加适应社会发展所需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各层次的学历教育;增加女性出国出境学习考察和培训进修的机会。

  4.充分发挥基层妇女学校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以多种形式每年定期组织女性参加文化、科技、法律等知识的学习,防止和杜绝复盲现象的发生。

  5.完善和实施对外来劳务女工的"再社会化"培训,将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城市生活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深圳市民行为规范等知识列入各级各类企业新招人员的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内容,将外来劳务女工的再社会化培训作为深圳市民基本素质教育的内容,并对企业进行督促、检查。

  6.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依托,做好残疾妇女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7.对妇女进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正确认识自然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愚昧落后思想的侵蚀,用现代科技知识武装妇女,移风易俗,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妇女的积极作用。

  四、增进健康

  妇女的生理及心理健康状态是反映妇女生存状况的基本指标。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女性在整个生命周期中享有卫生保健服务。

  --提高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到2005年达到77.5岁;到2010年达到78.5岁。

  --提高妇女病普查率,到2005年常住人口普查率达到30%;到2010年要高于30%。

  --逐步将女职工妇科检查纳入年度体检内容,到2005年参检单位达到50%;到2010年达到80%。

  --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到2005年婚前医学检查率不低于99%;到2010年不低于99.2%。

  --开展对青少年、中老年、残疾妇女等群体的特殊医疗卫生保健工作。

  2.减缓性病增长速度,将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3.减少女性吸毒人数,提高吸毒女性戒毒巩固率。

  4.提高女性的生殖健康水平。

  --提高生殖保健及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到2005年常住人口不低于85%;到2010年不低于90%。

  --扩大孕产妇保健管理覆盖率,到2005年常住人口不低于94%;到2010年不低于96%。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到2005年常住人口控制在15/10万以下;到2010年控制在13/10万以下。

  --控制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到2005年常住人口不高于1‰,到2010年要控制在0.9‰。

  --提高综合避孕节育率和避孕有效率,降低人工流产率。

到2005年已婚夫妇避孕节育率提高到90%,避孕有效率提高到95%;到2010年继续保持前五年水平。

  5.提高女性的心理健康水平。

  6.增强女性的健身意识,提高女性的身体素质。

  

(二)策略措施

  1.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不断完善妇幼保健地方法规及政策。

  2.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区、镇及社区的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为女性提供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3.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女性青春期生理及心理卫生的研究和保健工作。

  4.建立妇女"围绝经期"保健体系和保健工作指导中心,通过市、区、镇医院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形成网络,负责定期对中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及本社区流动人口妇女进行综合系统的卫生保健服务。

  5.在女性集中的工作场所,设立冲洗室,保障女性生理卫生的健康。

  6.加强对女性的生殖保健工作,开展性卫生、性伦理教育,倡导安全、卫生、负责的性生活,逐步降低人工流产率;大力宣传和普及防治及自我防范艾滋病的知识,加强对采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

  7.通过社区开展各种活动,引导和帮助女性充分认识毒品对母婴健康的特殊危害,对女性戒毒人员进行综合矫治,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

  8.健全和完善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网络,2003年建成一所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形成全市妇幼保健业务指导中心;六个区建成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形成各区的业务指导分中心;在街道和乡镇医疗保健机构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完善基层妇幼保健组织。

  9.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剖宫产率;大力开展孕前、孕期、产时、产后保健工作,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进行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

  10.推行男女共同参与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方法,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11.加强对女性心理健康的研究,成立"深圳女性心理健康专业指导培训中心"和"深圳女性心理危机干预中心"。

逐步建立和完善女性心理咨询网络,开设女性心理咨询热线电话,对女性的心理困扰及时进行疏导。

  12.加强女性体育锻炼方式的研究与宣传,积极开展女性体育活动,保证男女享有同等参与社交及文体活动的机会。

在老住宅区改造及新区规划中,在社区增加适合家庭的公益性文体活动场地,关注女性参与文体活动的要求,增加适合女性参与的活动场所。

  13.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监管,提倡孕妇住院分娩,取缔未经批准的接生单位,严厉打击地下接生。

  14.设立生育救济金,帮助贫困家庭孕产妇获得基本卫生服务,有选择地设立低收费分娩医院,政府给予专项补助。

  五、依法维权

  完善地方立法和法律监督机制,加强执法力度,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妇女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主要目标

  1.在地方的立法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体系,规范影响妇女发展的社会行为。

  2.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各项法律法规的教育普及率。

  3.依法打击和查处各类侵害妇女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女性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预防和降低强迫、引诱、组织、容留妇女卖淫案件、拐卖妇女案件、强奸妇女案件、伤害、杀害妇女案件以及其它严重侵害妇女案件的发案率,提高各类案件的破案率。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提高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率。

  4.保障女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保证女性享有与男子同等的租住、购买安居房的权利。

  --农村女性(包括出嫁女和招郎女)享有与居住地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生产经营、宅基地分配、土地补偿、股份分红等权利。

  5.预防和遏制危害婚姻家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维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

  6.畅通妇女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保护妇女的诉讼权利。

  

(二)策略措施

  1.对司法、执法人员进行性别意识培训,提高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将宣传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深圳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

提高女性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增强女性自我保护能力。

  2.有关职能部门要继续完善深圳现行的安居房政策。

  3.区、镇政府对所辖地有关宅基地分配、年终分红等是否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行监督检查,并列入考核干部落实国家政策的内容之中。

  4.进一步完善信访接待制度,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

  5.建立健全妇女法律援助机构,为贫弱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6.充分发挥女性特邀陪审员的作用,保障妇女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7.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建立妇女庇护场所,对在家庭暴力中的受害妇女及时给予法律、医疗、精神康复等方面的援助。

逐步在社区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网,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正在筹建?

quot;城市应急监控与指挥中心"的工作范畴;公安部门和社区管理部门要将"反家庭暴力"纳入社区工作。

  8.在工作和各种公共场所提倡尊重女性的社会风气,预防和制止对女性的性骚扰。

  9.建立健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体系,凡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妇女,执法部门在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六、优化环境

  保护自然环境,优化社会环境,充分改善妇女的生存和发展条件,使女性在和谐的氛围中更好地承担起家庭与社会的责任。

  

(一)主要目标

  1.增强社会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女性的偏见和歧视,创造有利于女性全面发展的舆论环境。

  --提高"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各类人群中的知晓率。

  --对媒体编采人员及教育工作者进行"性别意识"培训,到2005年培训面达80%;到2010年达98%。

  2.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创造有利于女性健康发展的家庭环境。

  --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增加女性可自我支配的时间。

  --男女两性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减轻女性家务负担。

  --提倡夫妻共同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

  3.在市政设施建设中,充分考虑女性的特殊需要。

  --增加公共场所中女厕所的数量并设立母婴间。

  4.提高女性的环境保护意识,倡导女性投身社会公益事业。

  5.政府加大对妇女事业的投入,进一步完善市区两级妇女研究机构、援助中心、妇女培训机构。

  

(二)策略措施

  1.要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精神贯穿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并列入大、中、小学基本常识教育的内容,以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

  2.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等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各级干部、特别是局处级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中;通过广泛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女性健康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文化宣传及教育部门要将"性别意识"教育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内容。

  3.在审核文艺作品和广告时纳入性别意识,禁止在文艺作品和广告中出现有辱女性人格、女性形象的内容。

  4.在市政公共设施建设中,充分考虑女性的生理特点,扩大女厕所的面积,增加女厕所的蹲位,增设母婴间;在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增设母婴室。

  5.提高女性的环保意识,通过多种形式,提高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在女性中的普及率。

引导女性参加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倡导绿色消费,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支持以女性为主的民间环保组织,在制定城市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政策时,充分考虑女性的意见。

  6.号召女性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扩大志愿者服务工作范围,在社区建立社会救助网络,逐步建立居民间互助的社区服务机制。

  7.鼓励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推进家务劳动社会化,提高社区家政服务水平,使女性有更多的时间用于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

  8.提倡"对家庭尽责,对工作尽职"的社会风气,倡导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子女抚养与教育等责任,在家庭中倡导民主、平等、和睦的生活方式。

  9.深化"家庭美德"建设及"五好文明家?

quot;评比活动,推行"家庭文明"工程,以家庭文明促进社会的文明。

  10.设立专项经费,鼓励、资助社会各界开展妇女问题研究。

  

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一)实施本《规划》是各级政府的职责。

  

(二)深圳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本《规划》的实施。

  (三)深圳市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及目标分解的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本部门或系统的"十五"发展计划,并将指标分性别统计纳入各自的年度统计和常规检查。

  (四)各区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

  --将妇女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落实目标责任管理,把《规划》落实情况纳入主管领导人和部门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中。

  --各级政府要保证实施《规划》必须的经费与人员编制,要逐步增加妇女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本《规划》的实施。

  (五)广泛发动社会科研力量,加强妇女发展理论研究,奖励、推广科研成果。

  (六)坚持分类指导,抓好示范,总结经验,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实施本《规划》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

  (七)注意发挥社会各界对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实施本《规划》的评议作用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各级宣传部门要将对本《规划》的宣传纳入年度宣传计划,加大对《规划》的宣传,积极配合本《规划》的实施。

(八)在完善政府自身监督的同时,接受人大、政协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二、监测评估

  

(一)深圳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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