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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年来中国近代家庭史研究评析

近20年来中国近代家庭史研究评析

2011-11-2111:

15:

22   来源:

《中州学刊》2005年第2期

  

  余华林

  摘要: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由于社会学、人类学研究的兴起,近代家庭史研究也逐渐兴盛起来。

这一时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家庭观念、家庭规模、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家庭关系等方面,对我们认识、理解近代家庭乃至近代社会有着重要的价值。

但同时研究中又存在种种不足,如研究的趋同化、简单化问题,以及缺乏必要的理论反思。

家庭史研究急需跨领域的理论建设。

  关键词:

中国近代/家庭史研究/理论建设

  作者简介:

余华林,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博士生。

(北京100872)

 

  20世纪80年代,社会学、人类学研究的兴起,给社会史和家庭史研究的兴起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注:

关于近代家庭研究的概况,详见余华林《近代家庭研究的兴起》,《中州学刊》2003年第4期。

)。

据郭松义先生的不完全统计,自20世纪80年代到1998年的近20年中,共出版了121部有关社会史的书籍,其中家庭史4部、婚姻史8部。

而1987年——1998年历年社会史论文(共980篇)中,家庭史文章有47篇、婚姻史文章有93篇(注:

郭松义:

《中国社会史研究五十年》,《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4期。

)。

如果算上宗族史、人口史、妇女史等领域内的论著中涉及家庭的部分,家庭史研究的分量会更重。

对近代家庭的断代史研究也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逐步开展起来,至20世纪90年代已经初具规模。

其论著的内容主要集中于家庭观念、家庭规模、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家庭关系和家庭物质生活水平几个方面,可见这几个方面是近代家庭史学界的研究重点,其中又以家庭观念的研究为重中之重。

近代家庭史方面的几部专著也印证了这一点。

建国后迄今出版的近代家庭史的著作共三部,邓伟志的《近代中国家庭的变革》和岳庆平的《家庭变迁》多是探讨家庭观念变迁的内容,反映家庭实际变革形态的内容则显得薄弱,有限的内容也主要集中在家庭规模与家庭结构等方面。

傅建成的《社会的缩影——民国时期华北农村家庭研究》则主要是对家庭变化的实际形态如家庭结构、家庭关系、家庭功能、家庭物质生活的探讨。

本文拟对近20年来中国近代家庭史的研究略作评析。

  一

  当代的家庭史研究之所以集中在上述几个方面,首先是由研究方法决定的。

当代研究者由于远离了那个时代,所以人们对近代家庭的研究不再用社会学方法来关注现实家庭问题,而是用历史学的方法来探索家庭在近代以来发生的历史变革,人们的目光因此也更多的聚集在那些发生重大变革的方面。

家庭观念、家庭规模、家庭结构等方面的变化无疑是较为明显和突出的,其中又以家庭观念的变化首当其冲,所以对家庭观念的研究才占了那么大的比重。

其次是由于资料的便捷性。

家庭观念的转变在当时的报刊杂志中有丰富的记载,而民国时期进行的大量社会调查中所涉及的家庭人口结构、同居亲属种类和物质生活状况,也是今天研究近代家庭规模、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家庭关系与家庭物质生活水平的宝贵资料(注:

当然这些资料本身及今人对其的运用现在还存在一些问题,详见余华林《近代家庭研究的兴起》,《中州学刊》2003年第4期。

)。

这几个方面的研究对于今人认识近代家庭各有其重要的价值,也都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同时又暴露出了各自的不足,对今后的研究有重要的借鉴与指导意义。

  第一,近代家庭最显要的特征就是“变化”,而变化最明显、内容最丰富的就是各种家庭改革主张的涌现及其体现的家庭观念的变化,家庭实态的变革好像总是滞后于家庭观念的嬗变,故此近代以来一浪高过一浪的改革呼声也更容易引起当代研究者的注意。

  对家庭观念的研究早期着重从宏观上进行定性的把握,例如吕美颐将20世纪初婚姻家庭改革思潮的主体设定为资产阶级,讨论他们崭新的婚姻家庭观(注:

吕美颐:

《二十世纪初中国资产阶级的婚姻家庭观》,《史学月刊》1987年第6期。

),将婚姻家庭问题纳入到近代资产阶级整体改革运动中进行考察。

这种研究凸显了家庭变迁的时代背景,但近代家庭观念的变化迅速,各类改革主张交错纷呈,错综复杂,角度各异,有的主张甚至完全相反,将它们的主体笼统地设定为资产阶级,显得过于简单了。

有鉴于此,徐建生将近代最有影响力的三个家庭改革主张分成三个阶级主体来界定,即资产阶级民主自由观念和人道主义的婚姻自由和小家庭主张、小资产阶级无政府主义的废婚毁家主张以及社会主义思潮中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革命主张(注:

徐建生:

《近代婚姻家庭变革思潮述论》,《近代史研究》1991年第3期。

)。

这种界定当然比吕文更为清晰,但似乎还是过于宏观。

此后,对家庭观念的研究开始细化,研究者清理了各个时期家庭观念的变化和各种改革思潮,尤其以邓伟志的专著《近代中国家庭的变革》为代表。

该书历述了太平天国对封建家庭的改造,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的家庭观,辛亥革命时期的“家庭革命”论、“毁家论”和女权运动,五四时期的家庭改制观和家庭研究热潮,民国时期家庭观的转变和新民主主义革命中的家庭。

它是第一部较系统和全面地研究近代家庭观念变革的著作,直到现在仍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被后来的同行反复提及和征引。

岳庆平的《家庭变迁》以中国近代七次社会变革即太平天国、戊戌维新、辛亥革命、五四运动、社会史论战、土地改革和新中国成立为纲来论述各个时期的家庭观念的变迁。

其后论著的主要内容与观点大多没有超出这两部著作的框架,虽然大家的研究对象、切入角度不尽相同,但基本方法差不多都是排列、归纳出各思潮对传统家庭制度及其习俗的揭露与批判,以及在此基础上对新式家庭的憧憬与设想,从中看出近代国人传统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的淡化,和新式家庭观念的形成。

  目前的研究对家庭观念和各改革主张的自身内容已经归纳得比较详尽了,从中我们能够深入理解时人改革家庭与社会的内在理路。

但问题是研究者往往止步于对改革主张的表面归纳,而没有更深入细致的提问,对这些言论背后的思想、社会背景是什么,其目的是什么,它们的出现给现实及以后的家庭形态带来了什么样的实质变化,有什么样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等问题缺乏思考。

例如对于“废婚毁家”论这一在近代备受争论且支持度不低的言论,是否如大多数研究者所言主要起消极作用(注:

蒋美华:

《辛亥革命前夕婚姻家庭新观念》,《山西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陈文联、李桂梅:

《论五四时期探求家庭变革的社会思潮》,《社会科学辑刊》2003年第3期。

)。

梁景和在其系列论著中强调应从文化哲学的高度去全面、辩证地评价,认为它具有理论上的某些合理性,不能简单地全盘否定(注:

梁景和:

《民国初期“家庭改制”的理论形态》,《江海学刊》2002年第2期;《二十年代关于“废婚”的论战》,《光明日报》1998年8月14日;《论五四时期的家庭改制观》,《辽宁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4期。

)。

其实“废婚毁家”论的出现,与当时学界对独身主义、恋爱自由、新性道德等问题的讨论是有一定联系的,并与时人对家庭未来发展趋势的认识紧密相关。

脱离对这些问题的考察,就不足以了解其背景与内涵,也就不可能正确评价。

另外研究的内容也太过集中于此,对家庭实态的变化重视不够,有人甚至认为整个民国时期农村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变化无论广度还是深度都显得太微弱,“以致可以忽略”(注:

刘是今:

《论民国时期农村家庭制度的变迁》,《青海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

其实正如黄兴涛所言:

“在近代,家庭变革表现在观念上固然多些,但实际的变革幅度和广度也不容轻视。

特别是进入民国以后,与巨大的社会变革相一致,家庭的变革尤其是城市家庭的变革并不小,只是可能‘变’得很微妙、很‘特别’,不好简单化解释罢了。

”(注:

黄兴涛:

《近代中国家庭史研究漫谈》,《光明日报》2001年12月18日B③版。

)这个论断是鞭辟入里的。

  第二,家庭规模和家庭结构是家庭实态的外在表现之一,是各种家庭的区别特征之一,也是近代家庭变化的重要表现之一。

所以要想了解近代中国家庭的实际状况,就必须要对家庭规模和家庭结构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现在绝大多数研究者基本认同近代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家庭类型逐渐向核心家庭过渡,呈现小型化、核心化的趋势。

持此论者的分歧在于对家庭规模的确切大小以及当时家庭的主导类型有不同看法。

关于平均家庭规模由于近代缺少全国性统一的确定性数据,论者各依据不同的区域调查资料,其数字当然有相当大的出入,大概都在3—6人的范围内,可不必赘论。

关于家庭主导类型有人认为是核心家庭,如张静如、刘志强、傅建成(注:

张静如、刘志强: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国社会之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魏宏运主编:

《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冀东农村社会调查与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

),有人认为是主干家庭(折中家庭),如刘是今(注:

刘是今:

《试论民国时期的城市婚姻及家庭结构》,《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

但他们一般都认为联合大家庭无论在古代还是在近代都是理想型的,在现实社会中很少。

陈亚平则一反上述主流观点,认为大家庭制在传统中国不仅是一种理想,也是一种现实。

他通过考察家庭周期的几个标志性的临界年龄,认为在近代大家庭完全有可能出现,“从父居——分家型”的居住模式使分家延迟,更增加了大家庭出现的机会,因此近代家庭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规模偏小、结构复杂的大家庭制度(注:

陈亚平:

《近代华北农村家庭规模问题》,《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近代华北农村家庭制度探微》,《学术论丛》1998年第5期。

)。

  近代中国由于时势变化迅速,各种影响家庭状况的因素如天灾人祸频繁出现,所以家庭形态在各时各地各个阶层肯定各有不同,这就是为什么大家对于近代家庭规模与家庭结构的具体形式莫衷一是的原因。

但大家又都赞同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类型简单化的趋势,这是因为大家都习惯从全景上把握近代家庭的总体性变化,习惯将各种数字累计相加平均,从而得出平均化研究的结果并将之推论到更广阔的领域(陈亚平的观点虽然与主流不同,但研究方法是一致的)。

这种总体性的认识、平均化的数字从家庭长远的发展趋势看或许正确,也不无意义,但是它容易掩盖各种家庭形态的差异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将立体型的家庭形态平面化。

譬如少数民族的家庭与汉民族的家庭显然有所不同,城市家庭与农村家庭也必然有着明显的区别,但瞿明安对少数民族家庭的研究和陈蕴茜对城市家庭的研究,其结论仍然是归结到小型化、简单化的规律性认识(注:

瞿明安:

《近代中国少数民族家庭结构及其变迁》,《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陈蕴茜:

《论民国时期城市家庭制度的变迁》,《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2期。

),这就“将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等级制度的复杂多样的家庭简单化”(注:

王玉波:

《中国家庭史研究刍议》,《历史研究》2000年第3期。

)了。

退一步说,即使少数民族家庭和城市家庭的变化真是如此,那么我们的研究也应该揭示出变化的具体形式和程度,而不是简单地说出有变化即可。

所以我认为今后这方面的研究应该更注重变化的渠道、机制、形式以及家庭具体成员在变化中的角色转换。

  第三,不同时代的研究者都说家庭是小社会,或者说家庭是社会的缩影,这是因为家庭承担了很多社会的功能。

近代家庭的很多变化表现为家庭功能与社会功能之间的相互转化与替代,因此,研究家庭功能的变化,为我们观察家庭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角度。

刘志强、姚玉萍就通过考察近代家庭生产功能的衰落,来说明下层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低下,无法实现维持生存,从而解释了他们要求革命的原因(注:

刘志强、姚玉萍:

《对北洋政府时期下层人民家庭功能及革命动因的考察》,《近代史研究》1991年第5期。

)。

这就反映出了家庭对社会的能动作用。

对于家庭功能的变革方向,研究者一般认为近代家庭的许多功能有一个逐渐萎缩弱化或社会化的趋势,如帝国主义的资本输出打击了家庭手工业,新式学堂的兴起削弱了家庭教育功能,养济院、善堂等机构的增多也削弱了赡养功能等等(注:

陈蕴茜:

《论民国时期城市家庭制度的变迁》,《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2期;徐永志:

《略论晚清家庭的变动》,《历史教学》1998年第1期;徐永志:

《辛亥革命前后的家庭变动》,《中州学刊》2001年第6期;乔志强、徐永志:

《辛亥革命前后的家庭变动》,《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纪念辛亥革命80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中华书局,1994年。

)。

近代家庭的有些功能确实有一个走向衰落或社会化的趋势,如生产功能、教育功能、娱乐功能,但是否所有的功能都弱化或社会化了呢?

董江爱的文章表明,在近代由于受封建“孝道”思想的影响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赡养老人只能在家庭内部进行(注:

董江爱:

《近代华北农家赡养老人的方式述论》,《学术论丛》1997年第2期;《近代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的历史必然性》,《晋阳学刊》1999年第1期;乔志强、董江爱:

《近代华北农村家庭养老制的利与弊》,《学术论丛》1998年第1期。

),这说明至少赡养功能就没有完全社会化。

其实有些家庭功能在近代还会得以强化,例如家庭的情感功能。

正如时人所说:

“讲到家庭的心理作用,则其重要性在近代不特不减少,反而渐渐增加。

”(注:

赵涵川:

《家庭作用之减少》,《妇女杂志》第17卷第1号,1931年1月。

)这是因为社会节奏的日益加快,家庭成为人们情感寄托的重要场所,家庭的情感功能由此日益增强,对于这方面却无人论及。

  还有些研究者则脱离了“变化”的基本特征来分析家庭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所承担的功能,如生产功能、教养功能、分配功能、消费功能、生活功能、繁衍后代功能、宗教功能、教育功能、司法功能、保护性功能等等(注:

乔志强:

《中国近代社会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乔志强主编《近代华北农村社会变迁》,人民出版社,1998年;张静如、刘志强: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国社会之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

)。

对家庭自身功能的分析是当然必要的,但这种分析必须在家庭功能变化的背景下进行。

即使是那些不变的内容,我们只有带着动态的眼光来观察,才能真正理解其不变的原因和意义。

上述这种对家庭的静态分析完全脱离的近代社会变化不定的现实,无法指出它们区别于以往的变异之处,因而也就不能从“变迁”与“延续”的关系中去真正准确地把握近代中国的家庭形态,揭示其丰富的内涵和历史价值。

  第四,家庭从其本质特征上说,是一种由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组成的社会基本单位。

“家庭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家人之间的关系的问题,也是一个各个家人的地位的问题。

”(注:

潘光旦:

《祖先与老人的地位》,《潘光旦选集》第一卷,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第155页。

)可以说家庭关系比家庭规模和家庭结构更能反映个人的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

可是中国史学界对家庭关系的研究却还显得比较稚嫩,有的认为近代家庭关系并无太大改变,如傅建成、田霞(注:

魏宏运主编《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冀东农村社会调查与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田霞:

《20世纪上半期农村家庭亲子关系》,《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年第9期;田霞、田跃安:

《二十世纪上半期农村家庭夫妻关系探析》,《人文杂志》1999年第4期。

),有的则将变化简单地归纳为父权意识的削弱和夫妻关系的平等(女子地位的提高),如陈蕴茜、乔志强、徐永志、蒋美华(注:

陈蕴茜:

《论民国时期城市家庭制度的变迁》,《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2期;乔志强、徐永志:

《辛亥革命前后的家庭变动》,《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纪念辛亥革命80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中华书局,1994年;徐永志:

《略论晚清家庭的变动》,《历史教学》1998年第1期;徐永志:

《辛亥革命前后的家庭变动》,《中州学刊》2001年第6期;蒋美华:

《辛亥革命时期女性家庭角色的变迁》,《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1999年第3期。

)。

与其他内容相比,对家庭关系的研究更需要细腻的眼光和深入的分析,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类型的家庭里就有不同的表现,决不是一种规律性的认识所能概括的。

家庭规模过去与现在也许差别并不大,但生活于其中的家庭成员的地位,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与社会经济之间的关系可能大不相同。

民国前期的妇女与民国后期的妇女或许生活于同一种规模和类型的家庭之中,但这种表面结构的相似性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社会关系的一致性。

法律文本中妾制的空白和夫妻同等的离婚条件也并不代表男女平等和妇女地位的绝对提高。

以民国时期妾地位的变化为例,有人通过对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法律的考察,认为由于现代法律意识的引进,传统妻妾阶级差别的削弱,妻妾的身份差别变得模糊,妾在某些方面提高了自己的地位(注:

程郁:

《民国时期妾的法律地位及其变迁》,《史林》2002年第2期。

)。

实际上法律文本的规定可能只是一种官方的表达,而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并不一定完全如此,此即黄宗智所谓的“法律表达”与“法律实践”之间的矛盾(注:

黄宗智:

《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

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黄宗智:

《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

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

)。

从白凯的著作中可知民国民法对妾财产权的影响是利弊参半的,它在某些情况下赋予了她以前所没有的权利,但在另外的场合又剥夺了她先前享有的权利,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从没有权利到享有权利的过程(注:

白凯:

《中国的妇女与财产:

960—1949》,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

)。

所以应该充分考虑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之间的相互影响,在这三者的互动关系中定位妾的实际地位。

可见家庭关系的变化不可谓不大,更不能用“平等”话语来全景式概括。

  二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近代家庭史的整体研究水平还比较低,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概括起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研究的趋同化问题。

大多数的选题都集中在几个方面,研究内容趋同。

夸张一点说,现在大家的结论也有模式化的倾向,表现为用几个“化”字词汇来概括各种家庭变化。

其实近代家庭的种种变化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社区、不同阶层、不同类型、不同民族的家庭中有着各自迥异的生动具体的表现,绝不是一个“化”字的趋势性概括所能描述尽净的。

王玉波把近代家庭的变化称之为由传统家庭向现代家庭的转型,认为其中包含十几个方面的丰富内涵(注:

周积明、宋德金主编《中国社会史论》上卷,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49—351页。

)我认为“转型”这个词还是不足以表达家庭变化的复杂性,因为“转型”表达的还是趋势性变化。

近代家庭的变化不仅仅有从旧到新的转型,而且还有新旧杂糅的体制(如折中制家庭),还有很多反复(如妇女的地位),还有很多特殊时代的特殊产物(如战时夫妻伪组织),那些“化”字所揭示的趋势只是众多纷繁复杂的历史现象的表现之一。

所以我更赞同用“过渡”一词来概括近代家庭的种种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分析的角度、研究的层次、得出的结论应该尽量多元化。

  第二,研究的简单化问题。

现在的大多数文章是描述性的,还停留在对表面现象和直观部分的描述,对问题的分析浅尝即止,远没有深入到家庭内部探讨近代家庭生活运行的实际形态或者具体呈现家庭变化的种种复杂情况。

很多论著虽然指出近代家庭各方面有变化,但究竟如何变化、变化到什么程度,则不求甚解。

例如对家庭功能的研究,只讲到社会化或弱化的现象,对于究竟有多少功能发生改变,改变的过程、程度、转换机制以及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等方面则根本无人论及。

因此,对家庭史的研究应该尽量细化、复杂化。

当然我们也不可能以每一个个体家庭作为研究对象,对此,黄兴涛鉴于近代中国社会分化现象突出,建议家庭史研究应着眼于“类型”家庭,如众多带有出身特点的世家家庭和带有职业特点的新兴家庭如警察家庭、记者家庭等,这是深具理论眼光和导向价值的(注:

黄兴涛:

《近代中国家庭史研究漫谈》,《光明日报》2001年12月18日B③版。

)。

  第三,现在的研究缺乏理论反思,很多论著都被先验式的“单线进化论”的框架束缚住,好像所有的家庭都会向一个方向前进,向一个模式转化。

所以很多结论和评价体系也是先验的,这些结论似乎已经不容置疑,仿佛大家的研究只是为了论证其正确程度。

事实上家庭的变化并不遵循某一特定模式,由法国年鉴学派第四代人物安德烈·比尔基埃等人合著的大型著作《家庭史》就展示了自远古至今各种家庭组织形式和家庭生活规范多向发展的随机趋势,说明了作为人类的生存组织,家庭的演变远非单线式演进如此简单和单调。

“相反,人类强大的创造精神早已将几乎所有的家庭组织形式设想出来并且摆在桌面上了,这倒是可能的。

我们视之为演变的,只不过是在众多的可能性之中一系列的选择罢了,是在已经画出的一张网的限制之内向各个方向上运动的结果。

”(注:

安德烈·比尔基埃等著《家庭史》第一卷,三联书店,1998年,第10页。

)因此今后的研究应该对那些简单化的既成结论和共识保持警惕,进行必要的理论反思。

例如李长莉在考察近代中国男女平等的家庭伦理时,摆脱了“受西方观念影响”的思维定式,认为这种观念的最初演化萌生,具有中国内部民间生活变动的社会基础和民间生活伦理的观念基础(注:

李长莉:

《家庭夫妇伦理近代变迁的民间基础》,《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

)。

这样的理论反思在一片趋同性的研究中就显得尤为难能可贵。

  以上所有的问题归根结底是理论建设问题。

理论建设似乎已成为中国史学界各领域普遍呼吁的问题,但在家庭史研究中表现得尤为急迫,因为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看到宏观和中层理论的缺失对具体微观研究的巨大影响。

而且,家庭史是一门交叉学科,有人经过简单的统计,认为家庭史的研究至少要涉及到12个相关学科。

这些研究从不同的专业领域观察家庭,理论视角、研究论题和论证方法都自然而然地带有原专业的特色,往往能为我们提供独特的视角。

但是这种研究没有注意到家庭史本身具有什么样的内在逻辑结构,以及应如何从家庭史本身的内在逻辑结构出发展开探索。

因此它只可能从某一两个方面来观察探讨家庭史的内容,却无法为我们提供家庭史的完整图景。

因此家庭史的研究要求家庭史完善的理论建设和对家庭史跨领域的理论思考。

这也为家庭史研究的下一个重大进展标明了努力的方向与攻关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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