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269条法律教育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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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第269条-法律教育网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

胡康生

  副主编:

王胜明孙礼海

  撰稿人:

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武再平

  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王瑞娣

  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严冬枫

  1

  目录

  总则—————————————————————————4

  第一章一般规定———————————————————4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15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82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18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38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55

  第七章违约责任————————————————————191

  第八章其他规定————————————————————205

  分则—————————————————————————212

  第九章买卖合同——————————————————212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277第十一章赠与合同———————————————————293第十二章借款合同———————————————————309第十三章租赁合同———————————————————3282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366第十五章承揽合同———————————————————386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421第十七章运输合同———————————————————463第十八章技术合同———————————————————511第十九章保管合同———————————————————555第二十章仓储合同———————————————————574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588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606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617附则—————————————————————————626

  3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本章共八条,对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

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300万件。

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

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第三,调整范围不4

  能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需要相应作出规定。

  制定合同法的原则是:

第一,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

过去所以先后形成了三部合同法,不是不要搞统一的合同法,制定统一合同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等成熟了再制定,又不能适应市场对法律的迫切需要,为了加快立法步伐,成熟的先制定,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

现在情况不同了,经过10多年的实践经验,已积累了大量经验,有条件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对有关合同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把10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

这个问题,在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时就被反复考虑并提出来了。

根据十四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3年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修改,同时开始着手研究起草统一的合同法。

第二,以三个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

实践证明,三部合同法总的原则和规定是正确的、可行的。

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不是将现有的合同法律推倒重来,而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要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对于现行有效的制度和原则要继续保留,不适应的予以修改,不够的予以补充完善。

第三,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国外合同法律的有益经验。

合同法主要是规范财产流转的,相对来讲共性问题要多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第269条-法律教育网),我们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不考虑国际通行的作法也是行不通的。

当然,借鉴国外经验,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能离开我国实际。

例如,我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这一点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同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

  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第一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出卖人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担保指的是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

买卖合同根本上就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的这项义务也就是其一项最基本的义务。

本条所规定的义务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即使合同中对其未作约定,出卖人也必须履行。

我国台湾民法第349条也规定,出卖人应担保第三人就买卖之标的物对于买受人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2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在任何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一项默示的义务(即无论合同是否约定,都应当承担的义务),保证他享有出售该项货物的权利。

并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不存在任何订约时未曾告知买方的担保权益,从而使买方能安稳地占有货物,不受他所不知道的第三人的干扰。

  具体说,出卖人的保证义务包括:

1.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他须对标的物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出卖人作为代理人替货主出售货物,即是出卖人具有处分权的情形。

而出卖人将其合法占有或者非法占有的他人财产作为出卖的标的物,或者出卖自己只有部分权利的标的物,如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等都是对此项义务的违反。

2,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如抵押权、租赁权等。

3.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确定出卖人的这项义务比较复杂,需要结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作出判断。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有比较具体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考虑的也是这方面的情况。

  出卖人未能履行权利担保的义务,使得合同订立后标的物上的权利缺陷没有去除,属于出卖人不履行债务的一种情况,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总则第七章违约责任的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即使在标的物的部分权利属于他人的情况下,也可以认为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即严重影响了买受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买受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如果买受人不想解除合同,则可以请求出卖人减少标的物的价款。

  如果有关专门立法对有权利缺陷标的物的买卖作出特别规定,则首先要依照其规定。

如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

  让行为无效。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抵押物的买卖合同就应当按照无效处理,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合同无效的条文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

  另外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本章规定的权利担保义务的这些条文的目的只是明确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解决买卖合同对货物所有权所产生的影响问题。

因此,如果出卖人将其根本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财产拿来出售,而买方并不知情出钱购买之后,一旦财产的真正所有人向买方提出索回财产时,该善意(即不知情)的买受人能否在法律上得到保护,能否取得财产的所有权而不返还给原所有人,这个问题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畴。

本法在这里不作回答,本章的这些条文只是规定对于标的物的权利状况出卖人对买受人应承担什么义务,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什么权利。

顺便说一句,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物权法,而且现有的法律中也未明确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问题,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也不很统一。

因此,亟需制定物权法对此明确规范。

  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构成

  赔偿损失在民法土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它的赔偿损失。

本条的赔偿损失指违约的赔偿损失,它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赔偿。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一是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二是有损失后果,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

三是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财产等损失的原因,财产等损失是违约后果。

四是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

这种属性决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

  2.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

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

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

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10日修理好损坏的夏利车,汽车修理厂迟延3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利润200元。

3日的可得利益为600元,汽车修理厂违约,应赔偿600元的间接损失。

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要确定的。

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

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10日交付,商厦10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的求偿不能任意扩大。

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也有相同规定。

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原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

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一是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二是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三是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的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例如,旅客言飞机误点使其耽误了一笔买卖,要求赔偿。

该买卖是否耽搁,航空公司在售票时是无法预见的,故此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3.赔偿损失的方式

  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

一是恢复原状,二是金钱赔偿,三是代物赔偿。

  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

例如借用人损坏了借用的收录机,经修好后返还出借人,这里的修理即是恢复原状。

又如,购买的羊绒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退货就是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如果是给付金钱,需加付利息。

例如,买方付款后卖方不交货,卖方除退款,还应加付货款的利息。

  违约后的恢复原状,实践中多显有困难,故举出金钱赔偿,其简便易行,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

金钱赔偿时遇违约人资金困难,没钱,若违约人有其它财产,可以折抵相应金额,代物赔偿,即以其它财产替代赔偿。

  4.赔偿损失的计算

  金钱赔偿、折抵赔偿都涉及损失赔偿额的算定。

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关键是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计算标准涉及标的物种类和计算的时间及地点。

  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可分为市场价格和特别价格。

一般标的物按市场价格确定其价格。

特别标的物按特别价格确定。

确定特别价格往往考虑精神因素,带有感情色彩。

例如,著名医学教授、原南京军区总医院普外科中心副主任邹忠寿于1996年病逝。

其妻将十张具有特殊意义的照片的底片,如邹忠寿获国家特别津贴后的全家照,送交南京某冲印社放大,冲印社将底片全部遗失。

冲印社虽承认过错,却坚持按每张底片2元进行赔偿。

南京市玄武区人

  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

认为:

被告系摄影冲印单位,理应妥善保管好顾客交付的底片,由于被告管理不善,遗失原告十张无法再现的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底片,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理应赔偿。

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

计算标的物的价格,还要确定计算的时间及地点。

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价格往往不同。

通常以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时间,以违约行为发生的地点作为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地点。

  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则按该方法算定损失赔偿额。

例如,海商法规定了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可按此理赔。

  5.过错相抵

  过错相抵,英美法称共同过失,日本称过失相杀,其在违约责任中,指对违约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人的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对过错相抵有所规定。

例如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规定,在旅客、行李运输过程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倘若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即构成过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按照过错相抵,免除违约人对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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