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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事争议仲裁制度doc

浅析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我国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自1996年5月人事部成立人事争议公正厅起已建立十年有余,经不断发展、完善,取得了很大成效。

但随着社会情势的变迁、大量人事争议仲裁立法的出现,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也面临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必要。

下面,笔者就我国现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基本内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提出自己的粗浅认识和思考。

 

一、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概述

 

1、人事争议仲裁的涵义、作用和基本原则。

人事争议仲裁是对人事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人事纠纷由人事管理的行政权力与司法程序相结合进行依法调解和裁决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准司法性质的解决方式。

它具有保障权益、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诉讼压力等重要作用。

与传统的人事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为:

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二是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三是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

 

2、我国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

1996年5月24日国家人事部下发了《人事部关于成立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发布《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9月6日人事部下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这便是我国人事争议仲裁的提出与行政设立。

 

二、我国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

 

2001年12月出台的《立法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诉讼和仲裁均需由法律规范。

而目前已出台的《仲裁法》明确写道:

该法规范的只是经济仲裁,劳动和人事仲裁都不在规范之列。

劳动争议仲裁有《劳动法》这柄尚方宝剑,所以其合法地位是不容置疑的,可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的制定没有法律层面的依据,这给人事争议仲裁带来了诸多不便。

 

(二)不同地方、部门对人事争议仲裁范围和对象的规定很不一致。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

1、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但是各地对人事争议仲裁的规定却与人事部的规定不尽一致:

有的地方规定人事争议只管辖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仲裁;有的地方增加管辖了社会团体的人事争议;有的规定则与人事部规定的仲裁对象和范围一致,如《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差异造成令出多门,具体办案人员无所适从。

 

(三)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调整的范围有重叠之处。

 

1、二者对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间的争议都有管辖权。

 

国务院1993年7月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1993年9月23日实施的原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中职工的含义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等全体人员。

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也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对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争议有管辖权。

 

2、二者对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有管辖权。

 

原劳动部于1995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还应包括下述内容:

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也作了相关规定。

这就是说,出现上述两种纠纷时,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人事仲裁都有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据,两种仲裁庭予以受理、裁决也有充分理由。

但是,仲裁方式的不同对于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执行途径等会造成很大差异,调整范围的重叠给仲裁工作带来了不便。

 

(四)人事争议仲裁的司法救济渠道不畅。

 

《公务员法》第一百条第四款规定: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到目前为止,尚无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对人事争议仲裁的可诉性作出规定,说明人事争议仲裁也并不当然具有可诉性,即人民法院仅仅受理对行政机关与其聘用制公务员、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人事争议仲裁的起诉和执行。

 

三、对完善我国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

 

1、尽快制定人事争议仲裁方面的法律。

 

(1)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来确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合法地位,进一步健全我们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2)现在各地和人事部对人事争议仲裁范围的规定有很多出入,但由于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系部门规章,其效力并不优于地方政府规章,这就影响了人事争议仲裁的规范性和统一性;(3)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调整范围的冲突也属于立法层面的问题,需要由有关法律来解决,以促进两种仲裁工作的健康发展。

 

2、尽快拓宽人事争议仲裁的司法救济渠道。

 

根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聘用制以外的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企业与其工作人员等等方面的人事争议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不能进入诉讼渠道,也不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也使得很多人事争议仲裁失去了司法保障。

这就要求在保障行政权的同时,适当拓宽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接轨途径。

 

浅析如何防范企业的财务风险-

摘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逐步兴起,企业的财务风险正在逐步的上升。

随着供电企业的改革的不断的深入进行,影响企业的财务风险的因素也越来越多。

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或多或少的漏洞,导致企业的财务风险的系数增加。

面对供电企业的财务风险的现状,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对财务风险的管理。

本人研究了企业的财务风险的来源和解决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

财务风险;影响因素;解决措施

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供电企业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在不断的进行变化。

面对影响企业的财务风险因素正在逐步增多的局面,供电企业应当深刻的意识到解决供电企业的财务风险问题的重要性。

供电企业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风险分析和管理的体系,保证企业的正常的运营和发展。

在管理的过程中积极的预测和控制财务风险的因素,保证企业的稳定的发展。

一、企业的财务风险的来源

企业的财务风险来源有多个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的财务风险来源国家的宏观调控和政策。

供电企业是具有国家性质的关乎着国民利益的经营企业。

国家对电价的调整时时的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

电价的高低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供电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

供电企业的发展影响着人们对电力的需求。

因此,国家的调控和政策影响着供电企业的财务风险。

第二,供电企业的财务风险来源于自然风险。

自然对供电企业有着重要的影响,自然灾害会对供电企业的设备造成严重影响,给供电企业带来财产损失。

第三,营销风险影响着供电企业的财务风险。

在对电力进行市场化营销的环节中,营销的风险影响着供电企业的财务风险,营销的好坏决定着企业的收益的多少,直接影响供电企业的财务风险。

第四,筹资风险影响着供电企业的财务风险。

在电站进行大规模的建设的时候,筹资的风险严重的影响着供电企业的财务风险。

资金利率的动态变化影响着企业还贷的压力。

二、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的措施

1.强化风险意识,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企业在财务风险管理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强化企业的财务风险意识。

对风险管理的人员进行适时的培训,积极的提高供电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队伍的素质和管理的水平。

在进行财务核算的工作时强调工作人员具备较强的风险的意识,在进行财务核算的过程中务必做到细心和耐心,防范供电企业的财务风险的发生。

企业应当积极的对员工进行培训和开展风险讲座的活动,时时提醒员工树立风险意识,改进工作中的不足,降低供电企业的财务风险。

其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供电企业的财务风险的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财务部门的考核工作制度,对财务的基本的管理,比如,财务的基本预算和核算,对岗位职责的管理等等,都应当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在财务风险的全过程进行时时的监督和控制。

2.加强对财务风险的控制

面对企业的财务风险,企业应当防患于未然,积极的从多方面对供电企业的财务风险进行控制,降低供电企业的财务风险的发生的系数。

对供电企业的财务风险进行有效的防御和及时的控制,将影响供电企业的财务风险的因素扼杀在摇篮中。

首先,供电企业应当随时随地的了解国家的政策,对国家的政策做出合理的落实同时保证企业的供电企业的财务风险系数不会增加,在此基础上防范供电企业的财务风险的发生。

其次,对供电企业的筹资风险进行控制。

对企业自身的运营状况进行合理的预算,明确企业所需的资金,在不影响企业发展的基础上进行大规模的扩建,当贷款的资金利率出现变动时,应当冷静的分析变动的原因和变动的趋势,根据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的运营状况,防范筹资带来的风险。

最后,在面对自然风险和营销风险时,企业应当强化对天气因素的关注,降低自然灾害中企业的损失。

对于营销风险,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收账和销售的制度和体系,进行这些风险的防范和管理。

3.明确责任,完善资金的使用结构

对企业的财务风险进行管理,在明确企业的管理的权利的同时,企业应当具体的明确部门或者个人的责任,明确的把责任落到实处。

一旦出现风险找到责任人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切实的做到权利和责任明确分工。

各部门在供电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的体系中都具有一定的地位,明确责任也是强化部门和员工的风险意识的一种手段。

只有明确分工才能使得企业的管理更加的高效,部门的工作更加的积极认真,防范了企业自身的风险因素也降低了风险发生的系数。

资金的使用的结构影响着企业的正常的运营,企业的资金风险直接的关乎到企业的财务风险。

资金管理是企业的财务风险控制中的至关重要的环节。

优化企业的资金使用结构,有利于规避企业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的风险,对企业的营销环节也具有着重要的影响。

优化资金的使用结构有利于企业实现更大的盈利的目标,保持企业的长远的发展。

企业的使用资金的能力也影响着企业面对财务危机的解决的能力,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总结

综上所述,企业的财务风险是企业的运营的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一种问题,由于影响供电企业的财务风险的因素具有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供电企业的财务风险不可能完全的避免或者解决。

因此,在供电企业的管理的过程中,完全有必要进行科学的财务风险的管理,保障供电企业的财务活动顺利的开展,以此来保证供电企业的顺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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