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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管理办法管理制度

乘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㈠.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乘用车管理,促进乘用车规范、有效运营,更好的为各单位提供用车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㈡.综合管理部提供乘用车服务。

㈢.乘用车均采用租赁使用的方式,向各单位提供公务用车服务;运营中心在满足公司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运营情况向各单位及有关人员提供非公务用车租赁使用服务。

㈣.乘用车租赁形式为车辆和驾驶员全租与只租车辆(只限5座以下车辆,自驾人员需具有有效驾驶证)两种。

㈤.各单位应指定1-2名人员负责乘用车的管理、登记,并负责与运营中心联系、预约用车。

各单位将指定的联系人员明细表送交运营中心备案,运营中心只有接到各单位指定人员的电话后方可提供乘用车服务。

㈥.各用车单位与人员租用运营中心车辆出济南市,需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二、公务用车办法。

㈠.使用范围。

市场营销、外事接待用车,现职中层以上干部、高级职称以上在岗人员公务用车及其他公务活动用车。

㈡.车辆和驾驶员全租。

⒈各单位如因公务活动使用车辆,由单位指定人员电话与运营中心联系、预约用车,并开具“公务用车申请单”(详见附表1);

⒉运营中心根据用车单位需求,安排车辆与驾驶员,并开具“公务用车单”(详见附表2),驾驶员持“公务用车单”执行出车任务;

⒊用车单位乘用车辆前应向运营中心驾驶员提供“公务用车申请单”;任务结束后,用车人员与驾驶员结清各项费用,并填写在“公务用车单”费用金额栏内,由用车人员与驾驶员签字认可。

没有用车人员与驾驶员签字的“公务用车单”无效。

驾驶员将“公务用车申请单”与“公务用车单”,交回运营中心保存;用车人员将“公务用车单”交回单位保存。

㈢.只租车辆。

⒈现职中层以上干部、高级职称以上在岗人员因公务使用车辆,可不使用运营中心驾驶员,指定其他人员或本人驾驶,但需具有符合准驾车型的有效驾驶证;

⒉用车单位指定人员与运营中心电话联系、预约,并开具“公务用车申请单”,由驾车人员持单到运营中心取车;

⒊驾车人员取车时,将“公务用车申请单”交运营中心,并出示驾驶证与上岗证,经运营中心检验合格后,才能驾驶车辆;

⒋运营中心开具“公务用车自驾单”(详见附表3),归还车辆时结清各项费用,并填写在“公务用车自驾单”费用金额栏内,由驾车人员与运营中心签字认可。

没有驾车人员、运营中心签字的“公务用车自驾单”无效。

驾车人员将“公务用车自驾单”交回单位保存。

㈣.“公务用车申请单”一式两联,运营中心、用车单位各一联;“公务用车单”一式三联,运营中心、驾驶员与用车单位各一联;“公务用车自驾单”一式两联,运营中心、用车单位各一联。

㈤.用车单位与人员预约用车后,如不能按时使用,应及时通知运营中心,否则承担因影响车辆运营造成的所有损失。

三、非公务用车租赁使用办法。

㈠.使用范围。

集团公司基层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用车,中层以上干部及高级职称以上在岗人员非公务用车。

㈡.车辆和驾驶员全租。

⒈用车单位或个人非公务用车,由单位指定人员电话与运营中心提前联系、预约,并开具“非公务用车申请单”(详见附表4);

⒉运营中心根据用车申请,安排车辆与驾驶员,并开具“非公务用车单”(详见附表5),驾驶员持“非公务用车单”执行出车任务;

⒊用车单位或个人乘用车辆前应向运营中心驾驶员提供“非公务用车申请单”;任务结束后,用车人员与驾驶员结清各项费用,并填写在“非公务用车单”费用金额栏内,由用车人员与驾驶员签字认可。

没有用车人员与驾驶员签字的“非公务用车单”无效。

驾驶员将“非公务用车申请单”与“非公务用车单”,交回运营中心保存。

㈢.只租车辆。

⒈现职中层以上干部、高级职称以上在岗人员因非公务使用车辆,可不使用运营中心驾驶员,指定其他人员或本人驾驶,但需具有符合准驾车型的有效驾驶证;

⒉用车单位指定人员电话与运营中心提前联系、预约,并开具“非公务用车申请单”,由驾车人员持单到运营中心取车;

⒊驾车人员取车时,将“非公务用车申请单”交运营中心,并出示驾驶证与上岗证,经运营中心检验合格后,才能驾驶车辆;

⒋运营中心开具“非公务用车自驾单”(详见附表6),归还车辆时结清各项费用,并填写在“非公务用车自驾单”费用金额栏内,由驾车人员与运营中心签字认可。

没有驾车人员、运营中心签字的“非公务用车自驾单”无效。

㈣.“非公务用车申请单”一式两联,运营中心、用车单位各一联;“非公务用车单”一式三联,运营中心、驾驶员与用车单位或个人各一联;“非公务用车自驾单”一式两联,运营中心与用车单位或个人各一联。

㈤.用车单位与人员预约用车后,如不能按时使用,应及时通知运营中心,否则承担因影响车辆运营造成的所有损失。

四、费用结算。

㈠.乘用车计费按文中规定的租赁价格与计费标准执行。

㈡.公务用车期间发生的停车费、过桥费、高速公路费等,经用车单位或人员对缴费票据认可后,由运营中心到财务部核销,计入各单位成本或费用指标;非公务用车产生的上述费用由用车单位或人员自行支付。

㈢.公务用车出车时,运营中心需将油箱的燃油加满,在租用过程中产生的燃油费用,经运营中心按公里核定缴费票据后,到财务部核销;非公务用车出车时,运营中心需将油箱的燃油加满,还车时用车单位或人员将燃油加满,用车期间产生的燃油费用由用车单位或人员自行支付。

㈣.运营中心负责根据各类用车单,统计各单位及职工个人用车费用明细,于每月前5日内报财务部。

㈤.独立核算单位的用车费用计入单位成本,其它单位的用车费用由财务部按业务经费考核;非公务用车费用由单位或个人全额自负,在单位工资总额或个人工资中扣除。

五、运营中心应遵守的规定。

㈠.运营中心的租赁经营活动应遵循合法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为用车单位与人员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服务。

㈡.按规定公布并执行集团公司核定的收费标准。

㈢.全面掌握集团公司具有驾驶资格人员的情况,并负责审定非运营中心驾驶员的驾驶资格,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员资格证的人员使用,不得将无车辆行驶证件或被暂扣车辆行驶证的车辆投入使用。

㈣.对车辆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行驶安全可靠;保证车辆整洁与技术性能良好,备胎、随车工具等齐全有效,尾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各类事故、责任及损失,全部由运营中心承担。

㈤.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服务规范和车辆检修、安全行车、治安防范、投诉受理等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职业道德教育及交通法规的学习、培训。

㈥.严格劳动纪律,强化派车制度。

㈦.集团公司因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恶劣天气和抢险救灾需要而采取的临时用车措施,应服从集团公司办公室的统一调配。

㈧.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用户、驾驶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举报。

㈨.负责有关规定的车辆各类保险、各类税费及管理费的缴纳。

㈩.协助用车单位与人员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按保险公司规定办理索赔手续。

七、运营中心驾驶员在服务中应遵守的规定。

㈠.文明礼貌,服务规范,遵守交通规则。

㈡.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㈢.在服务过程中不得将车辆交与其他人员驾驶。

㈣.按照规定并向用车单位与人员出具有效的收费单据。

㈤.选择捷径路线送客到目的地,不得故意绕道行驶,服务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止服务,未经用车单位与人员允许不得另载他人。

㈥.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卫生,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不得向车外抛洒垃圾。

㈦.及时归还或者上交用车单位与人员的遗失物,不得据为己有。

㈧.不得利用车辆运载违禁物品以及从事其他违法活动或者为违法活动提供便利。

㈨.服从运营中心调派,不得擅自出车。

㈩.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因驾驶员违章,造成的各类事故、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承担。

八、只租车辆时,用车单位与人员及自驾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㈠.有义务妥善保管、使用好所用车辆的有关证件,如有损缺、遗失,由用车单位或人员承担运营中心自丢失证件之时起至补证完毕之日的全部损失。

㈡.由于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原因造成所用车辆的损失,应立即通知运营中心,并将车辆送到运营中心指定的地点修理;否则按所拆零件价的2-3倍赔款,归还所拆原零部件,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㈢.属用车人的责任造成事故、损伤、死亡、遗失及被盗等时,应向运营中心如实报告,保护好现场,并提供有关所需的资料证据;公务用车由用车单位或人员承担集团公司实际支出费用的20%-50%;非公务用车由用车单位或人员承担集团公司全部实际支出费用。

如因用车人员擅离事故现场,造成的一切责任与损失,全部由用车单位或人员承担,并向运营中心支付营业补偿费和损害赔偿金,承担保险公司规定不予赔付的而实际需支出的费用;如引发刑事责任,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㈣.使用前应按“三检”制度作常规检查,如机油、刹车油、冷凝水、轮胎气压和灯光等,对车辆进行检查,确认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若发现问题,立即通知运营中心处理;驾驶过程中,随车携带有关证件,发现车辆异常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驾驶,及时通知运营中心,并遵从运营中心的指示。

㈤.因用车人员原因延误车辆的保养或年审,由此造成的运营中心损失由用车单位或人员全部承担。

㈥.用车期内不得有任何侵犯集团公司公司车辆所有权行为;不得将租用的车辆进行营运、体育、军事、竞赛等;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或腐蚀物品,不得用车辆进行任何违法乱纪活动;不得改变所用车辆的车身颜色、形状,不得改装或加装车内结构。

九、权益与保障。

㈠.用车单位与人员对运营中心及驾驶员的下列行为,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1.驾驶员或运营中心不出具用车单的;

2.在基本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3.未经允许另载他人的。

㈡.运营中心及驾驶员对有下列行为的用车单位与人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1.无单位指定人员电话联系、预约的;

2.无单位指定人员填写的或不出具车辆使用申请单的;

3.携夹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违禁物品及污损车辆物品的用车单位与人员;

4.不告知目的地或要求驾驶员作出违法行为的;

5.要求提供无偿服务的;

6.未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要求运营中心车辆出济南市的;

7.有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其他各种行为。

㈢.用车单位与人员如对运营中心及驾驶员的供车、收费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到集团公司办公室进行调处。

集团公司办公室应对投诉在8小时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租用时起至受理时止的车费由责任方承担。

十、附则。

㈠.集团公司将根据运营中心实际运作情况,不断规范、完善乘用车使用与管理。

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

公务用车申请单

自驾□

用车单位(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的地: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负责人员(签章):

本联用车单位留存

 

----------------------------------------------------------------

 

公务用车申请单

自驾□

用车单位(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的地: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负责人员(签章):

本联运营中心留存

附表2:

公务用车单

用车单位:

目的地:

日期:

 年 月 日

车型:

牌号:

单价:

  元/公里

租车时里程数:

公里

还车里程数:

公里

行驶里程:

       公里

里程费用:

侯时:

 分钟

折合里程:

     公里

费用合计:

     元 大写:

用车人员签字:

驾驶员签字:

本单共三联

附表3:

公务用车自驾单

用车单位:

日期:

年月日

驾车人员:

驾驶证号:

车型:

牌号:

租车时间:

年月日时分

租车时里程数:

  公里

还车时间:

年月日时分

还车时里程数:

  公里

行驶里程:

       公里

里程费用:

        元

车况检查:

需支付车况赔偿费:

     元

费用合计:

     元 大写:

驾车人员签字:

运营中心签字:

本单共两联

附表4:

非公务用车申请单

自驾□

用车单位(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职工个人(签章):

目的地: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负责人员(签章):

本联用车单位留存

 

----------------------------------------------------------------

 

非公务用车申请单

自驾□

用车单位(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职工个人(签章):

目的地:

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负责人员(签章):

本联运营中心留存

附表5:

非公务用车单

用车单位

或人员:

目的地:

日期:

 年 月 日

车型:

牌号:

单价:

  元/公里

租车时里程数:

公里

还车里程数:

公里

行驶里程:

       公里

里程费用:

侯时:

       分钟

折合里程:

    公里

费用合计:

    元 大写:

用车人员签字:

驾驶员签字:

本单共三联

附表6:

非公务用车自驾单

用车单位

或人员:

日期:

年月日

驾车人员:

驾驶证号:

车型:

牌号:

租车时间:

年月日时分

租车时里程数:

  公里

还车时间:

年月日时分

还车时里程数:

  公里

行驶里程:

       公里

里程费用:

        元

车况检查:

需支付车况赔偿费:

     元

费用合计:

    元 大写:

驾车人员签字:

运营中心签字:

本单共两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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