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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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征求意见稿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applicationandissuanceofpollutantpermit

foodmanufacturing–dairyproductmanufacturing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201□-□□-□□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目次

前言i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3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1

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5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8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及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2

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6

10合规判定方法28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2

附录B(资料性附录)乳制品制造工业的废水产污系数39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乳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乳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含有的冰淇淋生产设施也适用于本标准。

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生产适用于酒、饮料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HJ□□□),未经加工的生鲜乳的生产适用于畜禽养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HJ□□□),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860.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HJ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HJ□□□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酒、饮料制造工业

HJ□□□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

HJ□□□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食品制造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pollutantemissionunitofdairyproductmanufacturingindustry

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液体乳及固体乳(乳粉、炼乳、乳脂肪、干酪、干酪素、乳清粉、乳糖等)制品的排污单位。

不包括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品生产,也不包括未经加工的生鲜乳的生产。

3.2

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special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4

生产期productionperiod

指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每个生产季自启动液体乳及固体乳(乳粉、炼乳、乳脂肪、干酪、干酪素、乳清粉、乳糖等)制品生产开始至结束的时间段,按日计。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基本原则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

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

4.3.2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填报内容见表1。

乳制品制造工业其他生产可参照表1填报。

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1以外的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

表1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一览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单位

预处理

原料乳验收

收奶系统

处理能力

t/h

净乳

过滤机

过滤面积

m2

离心机

转速

r/min

标准化

自动标准化系统

处理能力

t/h

均质

均质机

处理能力

t/h

液体乳

巴氏杀菌乳、调制巴氏杀菌乳

巴氏杀菌

巴氏杀菌机

处理能力

t/h

调制

过滤设备

过滤面积

m2

混合设备

处理能力

t/h

灌装

洗瓶机*

处理能力

个/d

灭菌乳、调制灭菌乳

杀菌

灭菌系统

处理能力

t/h

调制

过滤设备

过滤面积

m2

混合设备

处理能力

t/h

灌装

无菌包装线

处理能力

t/d

发酵乳

巴氏杀菌

巴氏杀菌机

处理能力

t/h

灌装

洗瓶机*

处理能力

个/d

固体乳

乳粉

杀菌

杀菌机

处理能力

t/h

浓缩

多效蒸发器*

处理能力

kg/h

干燥

干燥设备

(喷雾干燥机/塔)*

处理能力

t/d

筛粉晾粉

旋转筛*

处理能力

t/d

干燥

干燥设备

(流化床干燥机/塔)*

处理能力

t/d

包装

包装设备*

处理能力

t/d

乳清粉

杀菌

杀菌机

处理能力

t/h

浓缩

多效蒸发器*

处理能力

kg/h

干燥

干燥设备*

处理能力

t/d

包装

包装设备*

处理能力

t/d

炼乳

杀菌

杀菌机

处理能力

t/h

真空浓缩

闪蒸机*

蒸发能力

t/d

乳脂肪

分离

分离机

转速

r/min

杀菌

杀菌机

处理能力

t/h

干酪(奶酪)

杀菌

杀菌机

处理能力

t/h

分离乳清

乳清分离机

分离能力

L/h

输送设备

输送能力

t/d

干酪素

杀菌

杀菌机

处理能力

t/h

分离乳清

分离设备

处理能力

t/d

凝乳冲洗

洗涤塔

容积

m3

脱水干燥

干燥设备*

干燥温度

乳糖

乳清脱脂

奶油分离机

分离能力

L/h

乳清蛋白分离

压滤机

处理能力

t/d

杀菌

杀菌机

处理能力

t/h

乳清浓缩

蒸发器*

处理能力

t/h

乳糖结晶

结晶设备

处理能力

t/h

脱水干燥

脱水设备(离心机)

转速

r/min

干燥设备*

处理能力

t/d

乳糖精制

溶糖锅

体积

m3

压滤设备

处理能力

t/d

结晶设备

处理能力

t/d

包装

包装设备*

处理能力

t/d

冰淇淋

预处理

混料罐*

处理能力

t/d

杀菌

杀菌机

处理能力

t/d

老化

老化缸

处理能力

t/d

凝冻

凝冻机

处理能力

t/d

硬化

冷冻机

温度

公用工程

清洗

CIP清洗系统*

清洗能力

t/h

冷却

制冷压缩机

制冷量、冷媒种类

kW

管线

长度

m

液氨等冷媒储罐*

容积

m3

其他

厂内实验室

检测项目(列出介质与污染物名称)

-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

处理能力

m3/d

注:

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仅填报标有“*”且企业具有的设施。

4.3.3生产设施编号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产品名称

包括巴氏杀菌乳、调制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灭菌乳、发酵乳、乳粉、炼乳、乳脂肪(奶油、稀奶油、无水奶油等)、干酪、干酪素、乳清粉、乳糖、冰淇淋、其他。

4.3.5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t/a。

4.3.6设计年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时间。

4.3.7其他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其他。

以下“4.4.2-4.4.5”为必填项,“4.4.6”为选填项。

4.4.2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牛乳、羊乳、马奶、骆驼奶、乳粉、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食用植物油、白砂糖、食品加工用菌种、食品添加剂、包材、水、清洗剂、污水处理投加药剂、其他。

燃料种类包括煤、重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燃料、其他。

4.4.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均为t/a或Nm3/a。

4.4.4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应填报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成分及占比,可参照设计值或上一年度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5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固体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生物质燃料还需填写水分、不填写挥发分。

燃油和燃气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及热值(低位发热量)。

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

4.4.6其他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可填写。

4.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废水

4.5.1.1一般原则

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以下“4.5.1.2-4.5.1.6”为必填项。

4.5.1.2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去向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2。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控制项目依据GB8798确定。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4.5.1.3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写。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1.4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废水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

若无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雨水排放口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5.1.5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1.6排放口类型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单独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

其中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表2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控制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

废水类别

排放去向

排放口

类型

执行

排放标准a

许可排放浓度

污染控制项目

许可排放量

污染控制项目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生活污水

直接排放b

一般

排放口

GB8978

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磷酸盐、动植物油

/

1)预处理:

粗(细)格栅;沉淀;过滤;气浮;其他。

2)二级处理:

活性污泥法及改进的活性污泥法;其他。

3)除磷处理:

化学除磷(注明混凝剂);生物除磷;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其他。

4)深度处理:

曝气生物滤池(BAF)、V型滤池;臭氧氧化;膜分离技术(超滤、反渗透等);电渗析;人工湿地;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间接排放c(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一般

排放口

/

/

/

/

/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的综合污水

(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

直接排放b

主要

排放口

GB8978

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磷酸盐、动植物油

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总氮d

1)预处理:

粗(细)格栅;沉淀;过滤;气浮;其他。

2)二级处理:

活性污泥法及改进的活性污泥法;其他。

3)除磷处理:

化学除磷(注明混凝剂);生物除磷;生物与化学组合除磷;其他。

4)深度处理:

曝气生物滤池(BAF)、V型滤池;臭氧氧化;膜分离技术(超滤、反渗透等);电渗析;人工湿地;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间接排放c

注:

a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b直接排放指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以及其他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

c间接排放指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入其他单位废水处理设施、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

d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文件中规定的总氮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应管控总氮许可排放量。

4.5.2废气

4.5.2.1一般原则

应填报对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其余项为系统自动生成。

以下“4.5.2.2-4.5.2.5”为必填项。

4.5.2.2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3。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控制项目依据GB14554和GB16297确定。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4.5.2.3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

若无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4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5排放口类型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全部为一般排放口。

4.6图件要求

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

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表3乳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控制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一览表

生产

单元

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

环节

排放

形式

排放口

类型

执行

排放标准a

许可排放浓度(速率)

污染控制项目

许可排放量

污染控制项目

污染治理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乳粉、乳清粉、干酪、乳糖生产的干燥

干燥设备

干燥废气

有组织

一般

排放口

GB16297

颗粒物

/

旋风+袋式除尘、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乳粉生产的筛粉晾粉

旋转筛

筛晾废气

有组织

一般

排放口

GB16297

颗粒物

/

袋式除尘、其他

同上

乳粉、乳清粉、乳糖生产的包装

包装机

包装废气

有组织

一般

排放口

GB16297

颗粒物

/

袋式除尘、其他

同上

公用

工程

冷冻库制冷压缩机、管线、氨储罐

制冷废气

无组织

/

GB14554

(以氨为制冷剂时)

/

定期加强制冷系统密封检查和检测、及时更换老化阀门和管道、其他

/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

污水处理、污泥堆放和处理废气

无组织

/

GB14554

氨、硫化氢、

臭气浓度

/

产生恶臭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投放除臭剂、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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