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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形式合同工作范文.docx

口头形式合同工作范文

口头形式合同

  篇一:

口头订立保证合同

  担保法难点之我见

  一、引言

  关于保证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是否具有效力,各国立法所持之立场各有不同,有的国家规定保证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以口头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如德国、俄罗斯等;有的国家的法律并不限制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法国、日本等。

而在中国,《担保法》第13条规定: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其明确肯定了保证合同应当为要式合同。

在我看来,以口头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通常情况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口头保证可以视为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因为口头保证存在缺乏证据效力等缺陷,当事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下面我们就对此来进行具体分析。

  二、口头形式的效力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

它的优点是直接、简便、快速、易行,因此,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采用,如消费者到集贸市场上购买蔬菜,到商店、百货公司购买生活用品等。

但同时,采用口头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会使得发生合同纠纷时负有举证责任方当事人举证困难,法院也难以进行取证、查明事实情况,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也很难进行认定。

  

(二)口头合同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所以,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

  《合同法》第44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生效。

”结合合同的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外,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三)口头保证的效力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第2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另外,根据《担保法》第13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的规定,其明确要求当事人间的保证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由此可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

  但是,一味地抹杀口头保证的效力反而体现了法律的不公,在此存在两种例外的情况使得以口头方式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种是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公民之间的口头保证;另一种是保证人已履行保证债务且对方已经接受,保证人的履行行为足以证明保证的存在的口头保证。

  三、口头保证有效的情况

  

(一)公民间的口头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规定:

“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尽管颁布于《担保法》生效之前,但与《担保法》的规定并不矛盾,仍可作为对保证合同形式要求的解释。

因此,自然人之间的保证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在当事人是否存在保证发生争议时,须有两个以上与双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的人的证明,并且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

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能以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证明保证合同存在的,可以认定保证合同存在。

这里的无利害关系人,应是指与当事人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人。

  

(二)保证人已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36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可见,对于要式合同,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仍可以成立。

保证合同作为一种具体的合同,自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

因此,当事人双方虽未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履行了保证债务的,保证人的履行行为足以证明保证的存在,保证人不得以无书面合同而否认保证合同的效力。

  四、口头保证的缺陷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会使得发生合同纠纷时负有举证责任方当事人举证困难,法院也难以进行取证、查明事实情况,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也很难进行认定。

由此来看,《担保法》第13条规定: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这样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便避免了口头形式所带来的诸多麻烦。

  五、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以口头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除非是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公民之间的口头保证或者是保证人已履行保证债务且对方已经接受的口头保证,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当事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以口头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法强制执行,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受法律保护。

  篇二:

口头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口头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卢某欲买房需要资金,于是向朋友解某借款30万,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

为让解某放心,卢某口头许诺以自己的车辆作为质押,解某表示同意,接受该车辆后交付了款项。

解某自此一直在使用该车辆,后卢某由于旅行需要,想要回车辆,遭到解某拒绝,双方由此产生矛盾,卢某欲要回车辆,遂将解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实际占有质物,但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该口头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分析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付给出借人占有或登记,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出借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

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借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登记的权利为质押财产。

  《物权法》第210条规定: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法律之所以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考虑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发生争议,但并没有规定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质押合同必然无效。

而《合同法》第10条

  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见,质押合同也是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签订的。

  《物权法》第212条规定: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出质人实际移转质物交付给出借人占有时,质权设立,发生效力。

所以质权设立以交付质押财产为准。

  《物权法》第214条规定: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在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无权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书面借款合同成立并有效,对此双方均无争议,且有转账流水可以证明。

对于该案中的质押合同,虽然是以口头方式、并非书面方式订立,但该质物已实际交付,故双方的质押关系成立并有效。

在借款未归还,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解某同意,卢某无权使用该质物。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解某在未经出质人卢某同意的情况下,也不应使用该车辆,否则造成该车辆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解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马成律师团在此提醒注意,依法应当登记而设立质权(权利质押)的,没有书面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不予登记,那么质权就无法

  设立,口头质权合同也就无法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

  法院判定此质押合同成立有效,在卢某未归还欠款之前,解某有权继续占有该质物,但未经卢某同意,不能擅自使用。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有什么关于经济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到深圳知名律师团马成律师团在线咨询。

  篇三:

合同订立的形式包括口头合同形式、书面合同形式等,书面合同形式又包括(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四:

合同订立的形式包括口头合同形式、书面合同形式等,书面合同形式又包括(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五:

合同订立的形式包括口头合同形式、书面合同形式等,书面合同形式又包括(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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