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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笔记
1、劳动法在广义上,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7.5通过,自1995.1.1日起施行。
2、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包括:
⑴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⑵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⑶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⑷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⑸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3、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法第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4、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⑴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⑵劳动者有享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⑶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⑷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⑸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⑹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⑺\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5、我国劳动法的作用:
⑴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⑵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⑶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6、劳动法的体系是劳动法律规范的逻辑排列,劳动法学的体系则是以劳动法为基础而进行科学分析和理论概括地排列,其内容不局限于劳动法。
7、我国职业培训制度包括二大类:
一类是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它又可以分为初次就业前的培训和再就业(转业)前的培训两种;另一类是在职职业培训。
8、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赖以存在的基础是雇佣劳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方是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另一方是自由劳动者。
9、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
10、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发源于19世纪上半叶。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是《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
11、国际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是《国际劳动宪章》。
12、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创始会员国。
10月在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
13、1944年在美国费城召开第二十六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的《费城宣言》及其十项原则。
同年,中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
14、国际劳工组织不同于其他国际组织的特点之一,是组织上的三方原则,即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讨论,进行表决。
15、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构)和国际劳工局(常设秘书处)。
16、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形式是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17、1983年我国代表团第一次出席在日内瓦召开的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正式恢复在该组织的活动。
18、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个人劳动法律关系、集体劳动法律关系。
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划分,还可分为本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19、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20、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⑴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⑵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21、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晚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早于公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2、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
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主体,也没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主体。
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是另一方的权利。
23、劳动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劳动者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行为,可分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活动的行为。
24、劳动法律事实:
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分为:
⑴行为,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可以分为:
①劳动法律行为是指劳动者、用人单位做出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②劳动行政管理行为是指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劳动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③劳动仲裁行为是指劳动仲裁机构依法仲裁劳动案件的行为。
包括劳动争议调解行为、劳动争议仲裁行为。
④劳动司法行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劳动案件的行为。
包括一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调解行为和劳动争议判决行为。
⑵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主要包括
①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
②劳动能力暂时或者永久丧失。
25、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
26、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可以是: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事件.
27、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可以是: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事件。
28、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即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以及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9、用人单位是指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
30、劳动就业方针:
1980年实行“三结合”就业方针:
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
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是: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31、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2、国家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等使用童工;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发个体营业执照.
33、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履行国家规定的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管理,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职工大会也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35、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①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属于非营利性的,须所在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
属于营利性的,还要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②境外职业介绍机构(劳动部审核批准,颁发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
)
36、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起着基础性作用,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是国家组织劳动就业的基本形式。
37、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应按照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法则进行,即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阶段。
劳动合同的要约通常由用人单位发出。
38、劳动合同的种类:
⑴按照劳动者是否在编,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
⑵按照招工对象不同,分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
⑶按照用人方式不同:
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
⑷按照劳动者人数:
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
⑸按照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9、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
40、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之内、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41、劳动合同的内容:
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
⑴法定内容:
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③劳动待遇(工资、保险、福利)
⑵商定内容:
①必要内容(工作单位、工作内容、工作期限);②补充内容(是否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是否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否提供居住条件等)。
42、劳动合同的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43、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⑴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劳动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劳动关系;
⑵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
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
⑶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合同签订之日。
劳动合同订立后,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44、无效劳动合同:
⑴按照合同内容来划分: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⑵按照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
①全部无效。
劳动合同当事人和基本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规定。
②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无效,但不影响基本内容.
⑶《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款规定: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45、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⑴亲自履行原则;⑵权利义务统一原则;⑶全面履行原则;⑷协作履行原则。
46、不受“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职工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限制的情况:
⑴发生事故或遇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⑵因工作需要而临时调动工作;⑶发生短期停工;⑷单位行政依法任命、调动职工工作;⑸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47、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⑴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⑵按期作出答复;⑶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48、劳动合同的解除:
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49、劳动合同解除分为:
法定解除;协商解除。
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是当事人双方或单方的法律行为。
50、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不得损害一方利益、达成书面协议。
51、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条件:
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
52、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
提前通知对方、征求工会意见。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5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是指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
应根据〖A〗〖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⑴24双方协商一致的:
根据〖A〗,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
⑵26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
根据〖A〗,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重病和绝症在此基础上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50%,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100%。
⑶2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A〗,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⑷2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根据〖A〗。
⑸27经济性裁减人员的:
根据〖A〗。
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补偿,除全额补足外,还须按补偿金额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54、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5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56、追究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有因果关系的两个必要条件:
一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二是当事人本身有过错,包括主观故意或行为的过失。
57、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8、集体协商的代表:
⑴每方3—10名,双方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双方另行指定1名记录员。
⑵用人单位代表由单位行政指派。
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派出,未建立工会对用人单位由职工民主推举,必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⑶用人单位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指派;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者书面委托。
⑷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9、20世纪60年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60、集体合同条款包括:
标准性条款、目标性条款、程序性条款。
61、订立集体合同的原则:
合法原则、平等协商原则、义务对等原则。
62、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
集体协商、双方签字、报送审查、公布。
⑴集体协商若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可暂时中止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⑵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63、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
⑴按劳分配原则。
即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
⑵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⑶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64、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原则的含义是:
工资分配主体是企业而不是国家。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65、个人物质利益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承认个人物质利益是个人活力的一个基本因素,也是社会利益的基础。
66、不应列入工资总额的企业专项支出有:
国务院规定的各类奖金;购买劳动保护用品支出;职工出差费用;职工福利费用;劳动保险费。
67、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68、我国不实行全国统一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69、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等不同职能的工资组成。
70、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职工在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
71、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包括:
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加班工资;婚、丧假工资;年休假工资;探亲假工资;停工期间的待遇;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
72、非因职工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一般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停工津贴。
73、试用新机器、新工具,试行先进经验及合理化建议期间,非职工本人过失造成的停工,按照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停工津贴。
74、停工连续3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3个工作日以上的天数发给停工津贴.
75、工资支付的办法:
法定货币、书面记录、工资清单、约定的日期支付、每月支付。
7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⑴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⑵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⑶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⑷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77、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78、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
⑴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法律保障;⑵促进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生产率。
79、工作日分为以下四种:
⑴标准工作日:
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统一的工作时间。
⑵缩短工作日:
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主要适用于:
有毒有害、条件艰苦、过度紧张、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
)
⑶延长工作日:
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适用于突击性、季节性比较强的工作,应当在闲季时安排补休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适用于交通、邮电、渔业、勘探、建筑、制糖、旅游等。
)
⑷不定时工作日:
每日无固定的工作时间。
(适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长途运输、出租司机、装卸人员等)
80、休息休假的种类:
⑴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午休及用膳时间(>半小时)不计入工作时间;工间操计入工作时间。
⑵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⑶公休假日。
必须是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周六、周日,也可以轮流安排在其他时间。
⑷法定节日。
劳动法对法定节日作了原则规定:
⑴元旦(1天);⑵春节(3天);⑶国际劳动节(3天);⑷国庆节(3天);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半天)。
全体公民的节日,如适逢公休假日应在次日补假;部分公民的节日如适逢公休假日则不补假.
⑸探亲假。
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期限:
探望配偶,一方1年1次30天;
未婚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两年1次45天);
已婚探望父母,4年1次20天。
可另增一定期限的路程假。
合同制工人与固定工人一样享受探亲假待遇。
⑹年休假。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8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82、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禁止的限制:
⑴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⑵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等等。
83、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待遇:
⑴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⑵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⑶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84、劳动保护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85、伤亡事故是指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所遭到的意外伤害。
86、我国现行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
⑴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⑵机器设备的安全;⑶电器设备的安全;⑷动力锅炉和气瓶的安全;⑸建筑工程的安全;⑹矿山安全。
87、劳动卫生规程的主要内容:
⑴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⑵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规定;⑶防止噪音和强光的规定;⑷防暑降温和防寒的规定。
88、伤亡事故处理应该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89、国务院1988年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正式公布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
1990年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在劳动方面作出了具体的特殊保护规定。
90、《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⑴矿山井下作业;⑵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⑷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⑸连续负重。
91、女职工孕期内,不得安排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92、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
难产及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15天。
93、我国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
94、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安排工作前、工作满1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已超过半年时要进行健康检查。
经医务部门证明不能胜任原工作,要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95、未成年工须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工作。
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96、法律调整职业培训的原则:
⑴先培后用,优质优用原则;⑵需求导向原则;⑶投资受益原则;⑷效益责任原则;⑸学以致用原则。
97、职业培训的分类:
⑴就业前培训。
包括学徒培训、就业训练中心、学校培训。
⑵在职培训。
包括在岗业余培训、离岗专门培训。
⑶转业培训。
对象主要是失业人员。
98、培训中心与受培人员之间所建立的是单一的培训法律关系,培训期限届满双方的法律关系即行终结。
师徒合同所确立的是教学关系。
99、劳动法规定,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并按规定提取培训经费,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
100、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
101、技术考核的种类有:
⑴录用考核;⑵转正定级考核;⑶上岗、转岗考核;⑷本等级考核;⑸升级考核;⑹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102、国家对职业培训成效的权威认可,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制度。
103、经公证的技术鉴定证书还是劳务输出、公民境外就业的有效证件。
104、多层次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建立基本保险、用人单位建立补充保险、个人建立储蓄性保险.
105、保险基金的筹集目前遵循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
实行社会统筹,原则上以省为范围实行统筹和统支,允许基金中的积累部分有限度地投入营运。
106、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
⑴劳动能力丧失;⑵劳动能力暂时中断;⑶劳动能力使用中断;⑷职工死亡。
107、各项保险待遇的确定和支付,均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授权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证明文件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为合法依据。
108、我国风险事故依伤害的具体形式不同,分为:
负伤、疾病、残废、死亡、生育、衰老、失业七种。
依导致风险伤害的原因不同,划分为:
因工、非因工、生理变化三类。
109、“因工”的范围包括:
⑴执行日常工作任务和行政指派的工作;⑵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行政指派而从事对企业有利的工作;⑶从事发明和技术改造工作;⑷见义勇为;⑸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⑹职业病。
110、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因公”的条件:
⑴在上下班必经的路线上;⑵在上下班法定的时间内;⑶只能是机动车辆的交通事故;⑷本人无责任或非主要责任。
111、不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