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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责任事故的分级与处理O

质量事故分级与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提高公司员工及外包工程分承包方人员的质量意识,确保公司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公司的质量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劳务施工人员及其他在公司工作的人员。

公司各部门、工区及外包工程分承包单位应宣传、贯彻本办法,并遵照执行。

第三条船舶建造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船舶设计、建造施工、检验、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船舶及其设备在一定时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遭受损毁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修复、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质量管理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日常施工的质量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对产品的最终质量负责;负责对质量事故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分级,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报告,必要时组织召开专题分析会,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公司。

第五条技术部及设计单位对产品图纸和工艺的质量状况进行负责,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中,负责对相关图纸及技术问题进行技术分析,并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协助质检部做好事故分析报告。

第六条生产管理部负责产品建造过程的组织与协调,督促生产工区和施工人员按照图纸/工艺、按照计划节点完成产品建造,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

当出现质量事故时,及时向质检部报告,协助质检部做好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配合质检部落实质量事故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制造部、总装部,执行公司的《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直接负责船舶建造过程的产品现场管理以及施工人员现场管理,督促施工人员按照图纸、工艺、标准、规范要求以及进度要求进行施工,按照《建造检验项目表》确定的项目逐项填写报验单,督促施工人员按程序进行检验,自互检合格后提交专检,保证一次报验合格率在较高的水平。

当出现质量事故时,及时向质检部报告,协助质检部做好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配合质检部落实质量事故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商务部,按照采购技术指令及时采购合格的原辅材料及设备,负责船舶产品售后服务的各类信息收集和处理,属质量事故的,根据掌握的情况填写《质量事故报告表》报质量检验部。

第九条外协施工单位

一、严格遵守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各项技术标准、作业指导书和操作规程等,熟悉相关图纸、工艺、标准和规范。

二、认真做好自身队伍人员的质量教育工作,做好自主质量管理,严格按图、按工艺要求施工,严格按标准和规范要求实施自检,及早发现施工缺陷,提高施工队的整体水平,最终达到提高一次报验合格率的目标。

三、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和素质,落实施工人员的质量职责和责任;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在公司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自觉维护公司质量声誉,提高公司质量水平,提高顾客对公司产品质量的满意度。

第三章质量事故分级

第十条公司将质量事故根据性质、直接经济损失大小、以及事故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将质量问题分为质量事件和质量事故两大类,每一类再按损失和影响的大小各分成三级:

一般质量事件、较重质量事件和严重质量事件;一般质量事故、较重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事故。

第十一条质量事件的分级

一、一般质量事件指违反质量管理规定或要求、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会给公司产品质量带来一般后果或影响的质量违章行为:

(一)未按规定参加公司各级安排的质量教育、培训等;

(二)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工艺技术文件规定要求,野蛮施工但未造成损失的;

(三)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环境中的不利因素(如:

风、雨、雪、高湿度、喷砂等),直接进行违规作业的;

(四)交接班或上下道工序不进行质量交接、交底和互检的;

(五)没有做好必要的包装和防护,可能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

(六)没有做好必要的清洁和整理,影响施工质量和影响交验的;

(七)工作不负责任,不清楚工艺要求,未正确阅读图纸,盲目施工的;

(八)施工人员无证施工,越级施工的;

(九)未根据规定要求对施工产品进行标识的;

(十)未及时提交质量记录的;

(十一)质量记录不准确,不全面,无法形成唯一性追溯或无法追溯;

(十二)质量记录、证书、标识保管/保持不妥、丢失,影响项目交验和追溯的;

(十三)交验时不按规定要求填写报检单或拒绝填写报检单的;

(十四)不执行三级检验制度,不进行自检或越级报检的;

(十五)报检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检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十六)在规定的交验时间,施工人员不在场,导致交验无法进行的;

(十七)完工试验项目应该做预试验而没有做,导致交验无法进行的;

(十八)未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对检验发现的缺陷进行整改的;

(十九)其它违反质量管理规定或要求、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可能导致公司产品质量产生一般后果或影响的质量违章行为。

二、较重质量事件指违反质量管理规定或要求、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可能导致公司产品质量产生较重后果或影响的违章行为:

(一)拒不配合现场质量违章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的;

(二)拒不执行质量整改要求的整改项目的;

(三)违反工艺文件和技术标准明确要求并造成损失的;

(四)越级报检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质量记录弄虚作假的;

(六)无证人员在重要部位焊接施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工区、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事故隐患在有条件整改情况下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八)管理人员在作业前对质量交底不够或生产安排不当,导致一般质量问题的;

(九)管理人员不遵守质量行为规范或对质量违章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十)个人质量违章行为或过失应对质量事故负次要或间接责任的;

(十一)明知存在质量隐患,强令继续施工作业的;

(十二)同一“一般质量事件”第三次重复发生的;

(十三)隐瞒质量隐患、质量事故和事故真相的;

(十四)其它违反质量管理规定或要求、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可能导致公司产品质量产生较重后果或影响的违章行为。

三、严重质量事件指违反质量管理规定或要求、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可能导致公司产品质量产生严重缺陷的质量违章行为,或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质量问题:

(一)违反公司、行业或国家质量法律法规的;

(二)强令进行存在重大质量事故隐患的作业的;

(三)偷工减料,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如:

嵌条焊接、虚假对中、损坏零部件不报告、减少或不实施必须的施工步骤等直接危害产品重要特性的行为);

(四)拒不执行质量专题会议制订的纠正措施的;

(五)质量记录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

(六)个人违章行为或过失应对质量事件负主要责任的;

(七)拒绝接受质量监督的;

(八)对质量检验人员、违章举报人员进行威胁、陷害、打击报复的;

(九)较重质量事件重复发生的;

(十)其它违反质量管理规定或要求、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可能导致公司产品质量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的质量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质量事故的分级

一、一般质量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质量事故即构成一般质量事故:

(一)因质量问题造成废返损失,客户索赔或降级使用等,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二)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小于5000元,但对公司信誉负面影响较大的。

二、较重质量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质量事故即构成较重质量事故:

(一)因质量问题造成局部停产,影响公司生产计划的;

(二)因质量问题造成废返、客户索赔、或降级使用等,一次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三、严重质量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质量事故即构成严重质量事故:

(一)因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二)因质量问题造成企业停产整顿的;

(三)因质量问题造成废返、客户索赔、或降级使用等,一次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四)因质量问题,在海事部门或船级社对产品的检查中出现不符合、造成船舶滞留、给船东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对公司信誉负面影响极大的。

第四章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十三条造成质量事件和事故的,先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取证分析,然后确定事故等级以及确定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有直接和间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都将根据职责区别和事故分级类别受到相应的处理,包括外协公司、施工班组、施工人员、施工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或检测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部门领导等等。

第十四条对质量事件和事故的责任施工队,在进行质量教育的同时,可以按照本制度或《施工队施工质量考核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对公司相关的部门、工区、生产管理责任人、质量检验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员等按照本制度或《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质量事件的处理

一、一般质量事件

(一)同一事件第一次发生时,处施工队责任人50—100元罚款,停工接受施工队质量教育一次;第二次发生时,处100—200元罚款,停工接受施工队质量教育一天;第三次发生时,按较重质量事件处理。

(二)公司相关部门人员按《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二、较重质量事件

(一)同一事件第一次发生时,处施工队责任人200—500元罚款,停工接受施工队质量教育一天;第二次发生时,按严重质量事件处理。

(二)公司相关部门人员按《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三、严重质量事件

(一)发生严重质量事件时,处施工队责任人500-2000罚款,停工接受生产部门质量教育一天,情节严重的,可清退责任施工人员。

(二)公司相关部门人员按《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一般质量事故

(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时,责任施工队应承担部分至全部因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处2000—10000元罚款,施工班组停工整顿一天,接受公司质量再教育,责令施工队清退责任施工人员,情节严重时,可要求施工队清退责任班组。

(二)公司相关部门:

直接责任人处以减薪一档1~6个月的处罚,并处通报批评;间接责任人处以400~2000元的罚款,并处通报批评。

二、较重质量事故

(一)责任施工队:

承担部分至全部因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处以2000—10000元罚款,施工队停工一天,接受公司质量再教育,责令施工队清退责任施工施工班组。

(二)公司相关部门:

直接责任人处以减薪一档7~12个月,并处通报批评直至辞退;间接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罚款或降薪一档1~6个月,并处通报批评。

三、严重质量事故

(一)责任施工队:

承担部分至全部经济损失,处以20000-50000元罚款、施工队停工三天,接受公司质量再教育,责令施工队清退责任班组,情节严重时,清退责任施工队。

(二)公司相关部门:

直接责任人直接辞退;间接责任人处减薪一档7~12个月,并处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质量事故的处理允许追溯:

在产品交付后,用户在公司承诺的保修期内正常使用时,出现由于责任事故引起质量问题的,公司将按追溯的原则追查责任施工队和生产管理责任人、质量检验责任人,并对其进行追加处理。

第五章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第十八条发生质量事件时,质量检验部根据本制度进行处理,不必填写质量事故报告。

第十九条凡经公司领导审查批准的涉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试验项目发生工艺技术问题时,一般不作为质量事故处理,但应进行调查和分析,以采取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时,由生产管理部项目主管或施工管理部门填写《质量事故报告表》(见附录一),对质量事故作初步分析和判断后报质量检验部;船舶出厂后发生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由商务部根据掌握的情况填写《质量事故报告表》。

第二十一条每一项质量事故在调查、分析和处理后,都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由质量检验部填写《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报告》(见附录二),经分管领导批准实施,较重和严重质量事故的《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报告》还应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二条质量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1、一般质量事故和较大质量事故应于两天内报告。

2、重大质量事故应于当天报告。

3、报告可先口头汇报,书面报告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送达。

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由责任人、责任部门负全部责任,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为:

一、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由质量检验部负责。

组织由责任部门的责任人(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职能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领导和其他指定人员召开专题质量事故分析会,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对损失进行评估,对事故等级进行定性,商讨纠正和预防措施,确定对质量事故的处理意见等;最后由质检部完成《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报告》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二、较重和严重质量事故的处理:

较重和严重量事故的调查、分析由质量管理部负责。

组织由责任部门的责任人(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职能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领导和其他指定人员召开专题质量事故分析会,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对损失进行评估,对事故等级进行定性,商讨纠正和预防措施,提出质量事故的处理意见,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总经理同意后形成决议,由质检部完成《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报告》。

第二十四条质量事故发生后,经专题质量分析会讨论认为需对相关责任人并处行政处分时,由专题质量分析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

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或部门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或部门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二十六条质量事故的统计和考核

质量检验部负责公司质量事故的统计并建立台帐,内容包括:

时间、项目、损失额、责任人和处理结果等要素。

质量事故发生的频率,严重程度将纳入对各部门和各外包施工队的月度和年度质量考核,作为工作质量考评的重要依据。

较重质量事故三次或严重质量事故一次,取消责任部门当年度先进评选资格,取消责任施工队当月和当年的优胜评选资格。

第六章质量事故处理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责任施工队及施工人员的经济处罚,公司都将在责任施工队的月度结算中扣除,对责任施工人员的处罚由施工队自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外包施工队不超过2000元质量处罚由质量检验部开出《质量处罚通知单》(见附录三),经质量检验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送达责任施工队以及结算主管部门和生产管理部,处罚在当月的工程款结算中扣除;超过2000元的质量处罚,由质检部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下发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并不能免除由此对公司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三十条对质量处罚采取消极、抵触态度,屡教不改,类似质量问题和错误在单船上重复发生,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威胁、陷害、打击报复等严重扰乱质量管理工作的行为将予以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立专项质量奖,年终由质检部组织对在年度内对公司的产品质量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含施工队)进行评选,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与其它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质量检验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录一:

质量事故报告表

责任施工队

责任班组

责任人

发生船舶

发生地点

项目主管

事故部门

工区长

施工主管

事故经过

原因分析

经济损失

社会影响

附录二:

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报告

事故部门

工区长

施工主管

发生船舶

发生地点

项目主管

责任施工队

责任人

责任检验员

事故经过

经济损失

原因分析

纠正预防措施

质检部

处理意见

公司分管领导意见

总经理

意见

附录三:

质量处罚通知单

编号:

外协公司:

你单位,在船项目施工中,违反质量管理规定:

根据《质量责任事故的分级与报告制度》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元,特此通知。

 

质量检验部负责人:

公司分管领导:

 

浙江省海运集团舟山五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质量检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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