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牧防发22 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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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牧防发22号
吉牧防发〔2010〕22号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
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为切实做好2010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全面落实《畜牧业加快发展三年攻坚战2010年工作目标责任书》和《2010年全省兽医工作安排意见》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2010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
牧业防疫免疫方案通知
抄送: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3月2日印发
2010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0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提高免疫密度,确保免疫质量,力争全年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根据农业部《2010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省局《2010年全省兽医工作安排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0年我省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四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总体要求是:
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鸡新城疫虽然未列入国家强制免疫病种,但由于其危害较大,又属一类动物疫病,免疫密度也要达到100%。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疫病发生和流行实际,自行确定免疫项目和免疫方案,实施计划免疫。
二、职责分工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国家和省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各级兽医部门具体制定和组织实施免疫计划,负责疫苗的采购、保存、使用监管。
负责组织和指导基层开展免疫注射工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本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抗体效价监测和效果评估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执行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监测等经费,负责疫苗等相关经费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国家和省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不配合或阻挠强制免疫实施的饲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三、组织实施
(一)及时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州)、县(市、区)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地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二)加强免疫技术培训。
春、秋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各地要组织好辖区内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
规范免疫操作,统一注射部位、注射剂量,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三)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强制免疫用疫苗保管、领取、签收、入库、发放、报损、使用等各项管理规章和制度,规范强制免疫疫苗的发放和使用,完善疫苗保存冷链设施设备,确保疫苗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安全有效。
(四)加强免疫档案的建立和健全。
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
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
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五)加强免疫效果监测。
各地要在免疫后规定的时限以外,定期开展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畜禽群体合格率未达标的,要及时补免和加强免疫。
省局将组织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对各地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进行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六)加强免疫信息报告。
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
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562”免疫包保责任制。
各地要健全完善“五包、六不漏、两保”免疫包保责任制(五包:
省包市、市包县、县包乡、乡包村、村包户;六不漏:
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针不漏苗;两保:
保免疫密度、保免疫质量),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层层落实责任,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全面加强动物卫生监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运出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三)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各地要建立完善督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层级督查,切实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同时,要及时对动物疫病免疫失败情况及防疫上访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附件4:
猪瘟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局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进行初免。
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
或者,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制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Re-4株),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4株或Re-5),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5),H5-H9二价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H5-H9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六、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
各地应对免疫抗体进行及时检测,省局将组织两次全省范围内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活动。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弱毒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
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
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场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
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
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场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制免疫。
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
口蹄疫O型—亚洲Ⅰ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和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猪:
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使用范围由省里另行规定。
空衣壳复合型疫苗在批准范围内使用。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Ⅰ型口蹄疫:
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
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
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亚洲Ⅰ型口蹄疫:
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O型口蹄疫:
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
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
使用灭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免疫1次;或者,使用灭活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
使用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
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IRPC值>20判为合格。
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计划
一、免疫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
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
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和免疫方法
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按疫苗说明书使用。
五、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