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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轨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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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规定

第35条巷道基本条件

1.设计使用单轨吊的巷道,必须严格按照单轨吊使用运行条件要求,设计巷道的坡度、弯道半径和断面,为单轨吊安装使用创造条件。

2.巷道的宽度、高度和安全间隙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沿中线施工的采区顺槽,要尽量按中心线施工,遇断层变坡时,应尽量限制巷道坡度和曲率半径,正常运行区段的巷道坡度不超过120,竖直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0m,水平曲线和岔口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6m。

弯道变坡时要采用圆滑的复合曲线施工。

⑴换装站:

巷道高度不低于3.1m,宽度不低于4.2m,长度不少于25m。

⑵一般巷道

①机运合一巷道:

巷道高度不低于2.5m,宽度不低于3.8m,吊梁中心线距巷帮的距离不低于1.2m,距皮带外沿的距离不小于0.9m。

②单轨巷道:

巷道高度不低于2.5m,吊梁中心线距行人侧不低于1.7m,距另一侧不低于1.1m。

3.各矿根据实际情况专门设计充电峒室。

充电峒室尽量设在巷道一侧,规格满足设备摆放和检修要求。

第36条设备及轨道线路

1.设备的安装和完好状态符合企业标准,安全设施及信号装备符合《装备标准》。

2.轨道线路质量:

符合《单轨吊轨道线路质量标准》,质量达合格。

3.轨道线路吊挂方式及技术要求:

根据巷道支护方式不同,单轨吊轨道的悬吊应采用以下方式。

⑴锚喷支护巷道:

采用两根锚杆固定吊链,由吊链吊挂轨道。

采用两根锚杆,直径不小于φ20mm,全螺纹锚杆长度不小于2m,锚深不小于1.6m,锚固长度不小于0.7m,锚固力不小于130KN/根。

该方式只能在岩石顶板中采用。

⑵矿用工字钢支护巷道:

将矿用工字钢(不小于1.2m)制作的短梁沿巷道方向固定在两棚头之间,采用U型卡子固定在棚头上,吊链固定在短梁上,再用吊链吊挂轨道。

当轨道吊挂点正处于棚头下方时,可将吊链直接固定在棚头上,但也应对棚头采用加固措施,防止倒棚。

⑶砌碹支护巷道:

将矿用工字钢横梁固定在巷道上,吊链固定在横梁上,吊链吊挂轨道。

⑷其它技术要求

①吊链采用φ18×64mm及以上的园环链悬,吊链铅垂偏角不得大于60o。

②轨道线路的连接螺栓,必须采用直径不小于φ20mm的高强螺栓(材质宜采用40Cr),长度符合设计,紧固牢靠,配齐弹平垫圈。

严禁采用普通螺栓代替高强螺栓。

③轨道线路悬吊高度保证运输物料下方与底板距离,不得小于0.1m。

④轨道接头平整度:

水平、垂直偏差均不得大于2mm。

⑤方向:

接头摆角水平方向不超过3o,垂直方向不超过7o。

直线段目视直顺,轨道无明显变形。

曲线段,曲线圆顺,水平曲率半径不小于6m,垂直曲率半径不小于10m。

⑥下轨面接头轨缝,直线段不得大于6mm,曲线段不得大于3mm。

⑦轨道规格、扣件规格及焊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⑧轨道终点应装设轨端阻车器,以防发生发生机车脱轨坠车事故。

4.道岔:

符合《单轨吊轨道线路质量标准》,质量合格。

⑴道岔安装。

固定方式同轨道线路,每组道岔固定点数不少于7处,均匀分布在道岔上。

⑵道岔技术要求

①道岔控制宜采用风动控制方式。

②道岔活动轨与连接轨接头处必须设置机械闭锁装置。

③道岔连接轨断开处应装设轨端阻车器,以防发生发生机车脱轨坠车事故。

④轨道接头处转角,不大于3o。

⑤下轨面接头轨缝,不大于3mm。

⑥道岔轨道无变形,活动轨动作灵敏,准确到位,锁定可靠。

第37条运行与操作

1.每台机车必须配备两名司机,主要负责开车、吊装物资、操作道岔、操作风门、设备检查维护等工作。

2.单轨吊司机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持证上岗;每班开车前要对单轨吊的吊挂情况、制动装置、液压系统、灯、铃、连接螺栓等部件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完好方可运行。

严禁司机在设备不完好、吊挂不可靠、超负荷、车外开车。

3.运行过程中发现机车的吊挂情况、制动装置、液压系统、灯、铃等部件出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

4.单轨吊正常运行中,机车前后50m内严禁行人或施工。

因特殊情况(新安装单轨吊试车、试验支架模型等)确需跟车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执行。

5.起吊和下放物品时,在距起吊物5m范围内不得有人。

6.机车脱轨坠落处理

⑴处理前,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检查所用工具、连接装置、起吊设备、起吊固定点符合规定后,方准施工。

⑵起吊时,非作业人员严禁在起吊物5m范围内逗留。

现场作业人员要集中精力,注意状况,确保自身安全。

7.单轨吊因故在中途损坏无法运行而确需将其运出时,必须由可靠的制动措施,防止跑车事故发生。

第38条管理制度

1.各矿必须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单轨吊使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乘人规定、单轨吊复轨措施,并严格执行。

2.设备入井许可制度。

设备下井前进行验收,验收资料完备真实,新设备“三证一标志”齐全。

必须是具有机电部门所发入井合格证的完好设备。

3.安装验收制:

单轨吊安装完毕后,由运输副总组织机电、运输、技术、安监和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并填写验收单。

执行准运证制度。

新安装的设备,必须经集团公司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设备设施点检制度:

制定设备、设施日历化检修计划和设备管理办法,保障设备完好运行。

5.对设备实行统一维护和使用,执行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实行包机制。

6.明确轨道线路的安装、维修责任,确保轨道合格。

7.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单轨吊机车微机化管理资料。

做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维修负责人五明确。

8、运送人员时,必须采用专用乘人车箱。

上下人员地点的安全间隙不小于1m。

人员必须在车停稳后方可上下,严禁扒蹬跳车。

单轨吊管理规定

为确保单轨吊车试运行运输安全,使机车更好的服务于生产,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责任界定

1、机电工区负责安排专职单轨吊车司机操作机车为生产区队运送物料服务。

持证上岗,其他无证人员严禁操作机车。

对违反此条的责任人办理“三双”程序教育。

2、机电工区安排专人对机车各部位进行日常检查、维修工作,确保机车处于完好状态。

3、单轨吊车轨道线路管理单位负责对轨道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并建立检查记录并认真填写。

4、使用单轨吊车运送物料的区队负责配合机车司机装卸物料。

起吊梁液压马达出现故障时,由使用单位用手拉葫芦起吊物料。

5、机电工区负责机车外貌卫生的清理工作,使用单轨吊车的单位负责清理集装箱的卫生,机电工区负责监督检查。

每发现一次集装箱卫生不合格对机电工区罚款50元,集装箱卫生不合格机电工区有权拒载,并汇报调度室,调度室按事故考核使用单位。

6、正常生产的采掘巷道由使用单位负责单轨吊吊梁的敷设或回撤工作。

轨道线路终点或机车运输终点处的阻车器、警示灯光、警示牌板装置根据机车停车位置的变化,由使用单位负责前后移动。

其它地点的阻车器及各种警示牌板由线路维修单位负责安装管理。

违反此条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

7、单轨吊车通过各采掘上下巷时,由使用单轨吊车的单位负责清理采掘上下巷及副巷的施工、逗留和行走等人员。

通过运搬工区所管辖的大轨道时,由运搬负责清理沿途人员、处理挡车设施及清理各片口的车辆工作。

8、正常运行,机车司机负责线路沿途单轨吊车道岔、移动道岔阻车器、开关风门等工作。

9、违反上述其它条款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责任人50元,联责区长50元。

二、运行标准

1、单轨吊车场、充电硐室、换装站必须设有充足的照明。

2、起吊梁、人行车与机车的连接设保险绳,直径不得小于Φ18.5mm。

3、轨道线路终点或机车运输终点处,必须装设轨端阻车器、警示灯光、警示牌板装置,以提醒司机准确停车。

4、单轨吊车场、道岔(前、后20m)、充电硐室、换装站两端必须设有警示牌板。

道岔断开处安设阻车器。

5、巷道沿途每隔50m有清晰巷标,表示巷道长度。

6、单轨吊司机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持证上岗;每班开车前要对单轨吊的吊挂情况和制动装置、液压系统、灯、铃、连接螺栓等部件进行认真检查。

确认完好方可运行。

7、轨道线路质量符合企业标准,特殊地点不能满足安全间隙的必须报运输副总批准后方可运行。

三、使用规定

1、严格执行单轨吊运输市场化考核。

2、单轨吊车使用单位计划物料时,一次最少计划3天的物料(即每次运料的数量一般应满足3个圆班的生产需要),以确保物料能够集中进出,提高单轨吊的使用效率,应急使用要通过调度室安排单轨吊进料。

3、单轨吊车由调度室负责根据生产需要统一调配并通知机电工区,安排司机调车,通知运搬工区,对大轨道线路挡车设施进行处理,清理轨道、车场的人员并进行把关,确保大轨道无人施工、逗留和行走。

通知相关工区疏通单轨吊运行线路(车场的车辆及沿途物料等)。

4、单轨吊车在主平巷轨道上运行前,由调度室通知相关工区疏通单轨吊运行线路(车场的车辆及沿途物料等)。

5、除个人必须随身携带的工具(如维修工具、钳子、扳手等),其他物品一律用单轨吊运输;在单轨吊吊轨到达的范围内,任何一种物料人工搬运不准超过50米,否则办理三双程序教育。

四、运行规定

1、运行过程中发现机车的电控系统、吊挂情况和制动装置、液压系统、灯、铃等部件等出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

2、正常运行中,机车前后50m内严禁行人(副司机除外),上下坡道严禁行人或施工。

行走人员必须走人行道,机运合一巷道不得有人行走和施工。

因特殊情况(新安装单轨吊试车、试验支架车、试验模型车等)确需跟车时,必须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执行。

跟车人必须在牵引车前(后)方10m以外(坡道处,应站在坡道上方)行走,发现异常立即警示停车,进行处理。

3、严禁设备不完好时开车,严禁轨道线路不合格时开车,严禁超负荷运行。

4、每台机车必须有两名司机,主司机在前进方向操作室,工作时,必须精力集中,副司机配合主司机在后向操作室,观察机车运行情况,并负责下车打道岔、开风门等工作。

5、司机不准在车下开车,以防机车倾斜挤人。

暂时离开岗位时,应闭锁电源开关。

违反此条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或按“严重违章”考核。

6、机车运行到车场、道岔、充电硐室、换装站、弯道、上下坡、卸载点前20m必须减速(0.5m/s)鸣笛示警。

7、运送综采支架、特殊物料及≥5吨的物料车速1m/s,其他物料1.5m/s。

8、两列机车同时运行时,间距不低于100m,以防发生撞车事故。

9、两列机车必须在车场会车。

会车、过道岔时由专人在车下指挥。

会车时,不得压道岔,应在指定停车位置停车。

过道岔、风门时,副司机负责下车打道岔、开风门等工作,并观察机车运行情况。

违反以上其它条款的责任人按“一般违章”考核。

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五、检修制度

2、每班要对机车的制动装置进行全面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

3、每班要对机车的各种保护装置进行试验一次并填写试验记录。

4、每班要对机车的吊挂装置、连接装置进行全面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

5、每天要对机车的承载装置及固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

6、每月要对机车的电控系统、液压系统、起吊装置进行全面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

7、每年要对机车进行全面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记录。

5、驱动轮、承载轮、制动闸块磨损量超过企业标准规定的应及时更换,连接轴销及其它连接件磨损量超过原规格的15%时应及时更换。

违反检修制度的责任人罚款50元。

六、蓄电池管理制度

1、蓄电池的充电

(1)、充电前认真检查充电机充电插销的正负极与蓄电池极性相同闭锁复位后,方可送电充电。

(2)、充电前必须将透气螺塞全部打开,充电结束后再盖齐。

(3)、蓄电池每次使用后,电压降到190V应进行完全充电,蓄电池充电电流保持在80A,充电时间7~10小时后,延续充电3~5小时,充电电流40A,充电量应不低于上次使用中放电量的120%,充电电压达到230V停止充电。

(4)、充电过程中电解液温度必须保持在45℃以下,如有超过45℃的趋势,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5)、保持蓄电池电解液液面高出极板10~20MM,达不到要求时及时补加蒸馏水,严禁使用防尘水或水沟水,严禁水量不足时使用或充电。

(6)、蓄电池进行充电或使用时,保险管严禁使用铜、铁丝代替。

违反的责任人办理“三双”程序教育

(7)、蓄电池充放电过程应做好详细记录。

2、蓄电池的维护

(1)、严禁低电压使用,单体蓄电池的电压不得低于1.70V。

(2)、保持蓄电池面貌清洁,严禁蓄电池内落入任何有害杂质(金属碎屑、水泥、沙)。

(3)、蓄电池应避免过充电、过放电及充电不足。

(4)、每周对电解液酸比重测试一次,并做好记录,电解液密度达不到1.23g/cm3时,及时调配。

3、违反上述其它条款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50元。

七、装车规定

1、起吊重物时符合以下要求:

(1)起吊位置应留有操作人员躲闪重物突然下落或歪倒方向的间隙。

(2)起吊重物时,操作人员注意观察吊链运行情况,防止断链伤人。

(3)装卸物料,要清理周围闲杂人员。

(4)操作人员应避开重物可能突然下落或歪倒方向的地点操作。

(5)起吊物料时,必须保持物料重心平衡,不得出现歪斜。

2、起吊载荷要符合起吊梁吨位12T,严禁超负荷提升。

3、集装箱装载物料的高度不得超过1.5米,并且不得超过起吊臂,起吊物距地面100mm以上。

4、起吊单件物料宽度不得超过1.5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过6米,重量不得超过10吨,超过10吨的物料应解体吊运,长物料使用专用吊装链或绳套吊装、捆绑。

运送超长物料时,使用单位应制定特殊措施。

5、起吊物料必须使起吊梁两钩载荷均匀,并且高低水平一致,严禁拖拉物料。

6、使用机车专用集装箱起吊时,集装箱专用挂钩应挂牢固。

7、起吊大型设备(液压支架)必须悬挂专用起吊梁。

8、吊运一吨矿车必须使用专用矿车集装箱。

严禁直接吊运一吨矿车。

9、违反上述条款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50元。

八、乘人规定

为规范单轨吊乘人秩序的管理,确保单轨吊乘车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运行人行车时,须设押车工且持证上岗。

人行车尾部挂红灯警示。

无证上岗的办理“三双”程序教育。

2、押车工坐在人行车尾部外侧第一个座位上,通过观察窗随时观察运行前方情况。

3、司机要与押车工通过哨子作为行车、停车信号。

二声哨响为机车运行,一声哨响为停车,一声哨长响为紧急停车。

4、押车工检查乘坐人员坐稳后,吹哨通知司机可以行车,当司机听到可以行车信号后,回复二声哨响信号后,方可运行机车。

5、到达目的地后,押车工吹哨发出停车信号,通知司机停车;当机车停稳后,押车工通知乘车人员下车。

6、当押车工发现有异常情况无法继续前行时,要立即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听到紧急停车信号后,要采取有效措施紧急停车。

7、押车工负责维持乘人秩序,乘车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候车区域内乘车,人车未到位严禁走出候车区域。

8、人车每排乘坐两人,不得超员乘车,押车工负责清点人数。

以乘车人员坐到座位上为判断标准。

对超员乘车的责任人办理“三双”程序教育,联责押车工。

9、乘车人员在乘坐单轨吊人行车时,不得携带超长、超重、利器等物品上车。

身体不得探出车外。

10、人员要在车辆停稳后先下后上。

11、严禁人员和物料混合运输。

12、押车工在运行人行车前,必须先检查人行车的连接装置、吊挂装置及车体安全可靠后,方可挂人行车,否则不得运行并立即通知维修单位组织处理。

13、人行车运行时间根据矿统一制定的时间运行。

14、凡违反以上其它规定的责任单位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50,联责责任单位区长、安全监理各20元。

九、管理制度

1、机车管理单位建立建全日历化检修制度、保护试验记录、设备点检记录、事故分析记录和蓄电池检查检修充放电记录。

2、运输专业对单轨吊轨道线路进行不定期检查,执行质量标准化旬考核制度,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要督促整改并严格考核。

3、机运部对单轨吊机车进行不定期检查,执行质量标准化旬考核制度,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要督促整改并严格考核。

4、生产技术部对单轨吊车轨道线路的吊挂锚杆(锚索)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吊挂锚杆(锚索)可靠无失效,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要督促整改并严格考核。

关于单轨吊运送物料的管理规定

为规范单轨吊运送物料的管理,保证运输安全,特编制以下管理规定:

1、轨运合一巷道吊梁中心线距巷道的间隙不低于1.2米,距皮带外沿间隙0.9米。

2、起吊载荷要符合起吊梁吨位12T,严禁超负荷提升。

3、起吊物料的高度不得超过1.5米,并且不得超过起吊臂,起吊物距地面100mm以上。

4、起吊物宽度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过6米。

长物料使用专用吊装链或绳套吊装、捆绑。

运送超长物料时,使用单位应制定特殊措施。

5、起吊物料必须使起吊梁两钩载荷均匀,并且高低水平一致,严禁拖拉物料。

6、使用机车专用集装箱起吊时,集装箱专用挂钩应挂牢固。

7、起吊大型设备(液压支架)必须悬挂专用起吊梁。

单轨吊机车司机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各类单轨吊机车司机。

二、上岗条件

第2条单轨吊司机必须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效合格证上岗作业。

第3条单轨吊司机必须熟悉掌握所使用单轨吊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类保护原理及检查试验方法,会按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本规定中未包括的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安全规定

第4条操作时,司机保持正常自然姿势,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注意观察轨道、道岔及轨道联接情况,右手控制操作手把,脚踏安全阀,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第5条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车前离开司机室。

司机暂时离开岗位时,不得关闭发动机和车灯。

(使用钥匙闭锁驾驶室控制器)过道岔时注意道岔闭合情况,防止机车脱轨造成事故。

第6条起吊物料时,必须吊稳,吊平衡,货载不得超过规定,否则拒绝开车。

四、操作前的准备

第7条检查各部位的转动部位润滑情况,各承载轮及轴承有无损坏。

否则必须更换。

第8条检查各部位机械联结销是否完好。

第9条检查各马达驱动轮及制动闸块的磨损情况,磨损超限时应及时更换,否则司机不得启动机车。

第10条检查单轨吊各种指示仪表及电气设备是否正常。

第11条检查各种液压管路,控制线路有无损坏、变形,接头是否漏液等。

五、操作顺序

第12条接通电源。

第13条接到发车信号后,先鸣笛示警,然后敞闸并将主令控制手把扳到相应位置,使车速逐渐增加到相应速度位置。

第14条接到停车信号后,将主令控制器手把打倒停止位置,并操作制动装置,使机车制动。

六、正常操作

第15条每台机车必须有两名工作司机,主司机在前进方向操作室负责观察机车进行情况,防止物料碰撞造成事故。

第16条用鸣笛、哨子联系开车准备情况,打开机车前照明灯和尾灯,鸣号发出开车警号。

第17条右手操作速度控制阀,使机车向前运行。

第18条开车后先让机车低速运行几分钟再缓慢加速,直至全速运行。

第19条同向机车运行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50米。

第20条起吊梁上的工作链不起吊物料,在机车运行时,必须将链固定(收回),以防机车运行时摆动撞击巷道内的设施造成事故。

第21条机车在运行中非紧急情况下,严禁使用紧急制动停车。

第22条机车在巷道里原地不行走、不工作时,超过20分钟应关闭油泵电机。

司机暂时离开机车前必须拔出钥匙,并妥善保管。

第23条单道运行,遇人员行走时,机车必须停车,先让行人通过,方可向前运行,严禁机车运行人员从机车下通过。

第24条跨越设备物料运行时,间距必须大于100mm,否则不得通过,单轨吊、绞车共用一条巷道时,不得并行作业。

第25条起吊物料

1、将机车起吊工作手把推到起吊工作位。

2、操作起吊梁操作阀,使起吊梁工作链上升,下落吊装物料。

3、使用机车专用集装箱起吊时,集装箱专门用挂钩应挂牢固,长材物料使用专用吊装链或绳套吊装、捆绑物料必须牢靠、平稳起吊。

起吊距地面100mm以上。

4、起吊物料必须使起吊梁两钩载荷均匀,并且高低水平一致。

起吊载荷要符合起吊梁吨位要求,拒绝超载起吊。

5、起吊大型设备(液压支架)

A、起吊梁架与大件设备吊运时必须吊挂牢固。

B、起吊大件设备不得超高、超宽,离地面高度大于100mm,起吊后物料底面与巷道底板平行。

C、承载起吊臂必须均匀分配。

D、行速度控制在1.5m/s内,有制动车必须加挂安全制动车,制动车压力必须大于7MPa。

6、卸放物料时,不得在斜坡上卸料。

必须平稳可靠,防止倾倒伤人,损坏物料,做到轻放易卸。

七、特殊操作

第26条机车过弯道、风门、道岔、交岔点、换装站、机车站台等各处时,应提前30米减速运行,速度限制在1米/秒内鸣笛通过。

第27条单轨吊运载人员时,必须加挂运人专用车,不准乘坐物料车。

第28条运输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上下车,严禁中途停车上下人。

第29条人员运输必须有押车工,司机开车前必须得到押车工的准确指令,否则不准开车。

第30条途中因故障停车,必须在机车前后设置停车警示后,方可检查机车。

第31条机车在出现故障或在斜坡上行使时,可以使用绞车牵引,但必须有措施。

八、收尾工作

第32条每班工作结束后要清扫卫生,清除设备上的灰尘、杂物。

第33条要现场交接,交方应向接方简述上班机车运行及故障情况。

第34条交、接双方要在交接薄上签字。

第35条司机填写各种记录,写清机车运行情况,存在问题。

单轨吊运行区段巷道架棚支护及吊挂方案

针对单轨吊运行区段地质条件比较复杂,为防止巷道顶板冒落,单轨吊吊挂失效,根据矿领导安排,特制定本规定:

1、单轨吊运行巷道断层破碎带、应力集中区、顶板淋水带、立体交叉岩柱小于3.5米且上部围岩体松软、复合顶板带、起坡找煤段,锚杆、锚索不能锚固到稳定的基岩中的地点应采用架棚支护。

2、支护棚距不大于0.8米,棚头下平面距底板净高不低于2.4米。

3、架棚段两端的支护棚应使用对棚支护,并各打设两组抗棚器(不小于4根)。

4、架棚段采用小横梁作为单轨吊吊梁吊挂点,小横梁应选用11#矿用工字钢,长度不小于1.2米。

5、将小横梁纵向放置在两架相邻的支护棚的棚头上,放置小横梁的支护棚必须使用对棚。

6、对棚棚头使用两副卡块固定。

支护棚必须腰实顶板,打全撑木。

撑木必须使用红松木。

7、小横梁放置在棚头上,两平面应垂直于棚头,上下凹槽处使用木仨垫实,小横梁应采取防滑措施以防小横梁窜动。

8、将吊挂链绕过小横梁,吊挂链两端串入U型环,U型环卡在单轨吊导轨吊耳上用直径20mm的高强螺栓串入U型环、吊耳,并配齐弹平垫紧固螺栓。

从巷道底板至单轨吊导轨下平面的间距不小于2.1米。

9、本规定自下发执日起执行,各单位严格按规定方案施工,违反本规定的按停止作业考核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10、本规定适用于安装单轨吊吊梁的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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