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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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

(公章)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调整意见及理由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号)第条第款;.《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号)第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第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第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第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第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第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令)第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第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第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第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第项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第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第条第款第项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第项;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第项

对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第项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矿安局令第号)第条第项、第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第条第项

对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第项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号)第条第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第条第项

对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第项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号)第条第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第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第项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第条第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第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第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第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第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第项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第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第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第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第项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第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条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对违反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第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第条第项、第条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第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第条、第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等行为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令)第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第条、第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第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令)第条、第条第款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条

对违反规定,为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的处罚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条第款

对违反规定,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处罚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条第款

对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未存储的处罚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第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或者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第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等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号)第条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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