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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复习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

在债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

2、债的法律特征:

A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B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C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D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E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F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3、债的内容——债权、债务

债权:

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特征:

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为相对权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无排他性。

债务:

债务为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券具有特定性和积极性。

债权与责任:

债的客体:

债的标的——给付

4、债的发生原因:

又称债的发生依据。

因为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的,所以债的发生原因就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债发生的主要原因:

①合同:

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

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②侵权行为:

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力,加害人有赔偿的义务,这种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权力义务关系即为侵权行为之债。

③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资源管理他人事物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人与本人。

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力,本人负有偿还该费用的义务。

④不当得利:

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⑤其他原因。

(1)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①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②有为他人谋利益意思③为他人管理事物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①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②他方受有损失③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因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和基于给付以外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不当得利之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受益人为善意;受益人为恶意;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善意,后为恶意

债的保全概念:

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力,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5、债的分类:

①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②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③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④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⑤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⑥主债与从债

6、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及特征及成立要件及行使的效力:

概念:

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力。

特征:

①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力的权力,此点不同于代理权②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③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此点不同于请求权。

成立要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行使的效力①对债务人的效力②对次债务人的效力③对债权人的效力

7、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及撤销权的行使及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力。

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摘得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成立要件:

包括客观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即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①须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③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主观要件即行为人行为时具有有主观恶意,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为之的心理状态;①债务人的恶意②受益人的恶意。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须符合以下几点:

①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②在债权为连带债权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③提起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追加该受益人为第三人④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和期限也受到一定限制。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①对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②对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效力

8、债的担保的概念及特征及《担保法》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

概念:

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力的制度。

特征:

A平等性B自愿性C从属性D补充性。

《担保法》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

A保证B抵押C质押D留置E定金

9、A债的转移:

概念:

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特征:

A债的转移为债的主体的变更B债的转移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C债的转移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D债的转移保持债的同一性。

转移原因:

法律行为、法律的直接规定、法院的裁决。

9、B债权让与及要件及效力:

概念:

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债权让与的要件:

A须存在有效的债权B被让与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C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D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让与的效力:

(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A法律地位的取代B从权利随之转移C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主张债权的情况D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

(2)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A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让与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B表见让与的效力C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D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10、债务承担的概念及种类:

概念: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转移于新的债务人承担。

以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构成要件:

A须有以债务承担为目的的有效合同B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C须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法律效力:

A债务全部转移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B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C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转移于承担人承担。

11、债的消灭概念及原因:

债的终止,即债的消灭,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复存在的情况。

含义:

A债的消灭是债的关系不再存在。

B债的消灭是指债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原因:

有以下几种:

A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如:

清偿、混同。

B基于债的目的不能到达而消灭。

C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如:

债务免除。

D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抵销,提存(提存的条件:

有可以提存的合法理由;须经法定程序;主体和客体适当),免除,混同)

12、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及分类: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A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B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C《合同法》范围内的合同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D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E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分类:

A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B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C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E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F主合同与从合同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

合同成立的地点从原则上说就是承诺生效的地点。

13、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a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行为b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c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d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合同的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

a构成条件不同b法律意义不同c作用的阶段不同d责任形式不同e赔偿范围不同f适用的法律与处理原则不同

14、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特征及情形:

概念: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过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特征:

A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因行为人缺失处分权、代理权或缺失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齐备B效力待定合同,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出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C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情形:

a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b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是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c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去的处分权的才有效。

15、无效合同概念及特征及情形:

概念:

是指虽然合同成立,但是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特征:

A违法性 B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C具有不得履行性D自始无效。

情形:

A订立合同主体不适格B内容不合法C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16、可撤销合同概念及特征及情形:

概念:

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特征:

A合同主要意思表示不真实B必须要有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C未被撤销之前任然有效D可撤销合同被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内容。

情形: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B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C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D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E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17、合同的条款及形式:

条款:

1)提示性条款2)格式条款3)免责条款

形式: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公证形式4)鉴证形式5)批准形式6)登记形式

18、合同履行原则及规则:

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3)经济合理4)情势变更原则

规则:

1)质量条款约定不明2)价款、报酬条款约定不明3)履行地点约定不明4)履行期限约定不明5)履行方式约定不明6)旅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

19、债的履行:

概念:

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含义:

①债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②债的履行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的行为,③债的履行要求债权人予以协助,④债的履行是债消灭的主要原因。

分类:

(1)完全正确履行:

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固定全面的旅行了自己的义务。

(2)不适当履行:

是指但是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主要有:

履行迟延、加害履行、受领迟延三种形态。

A履行迟延:

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能履行而未履行债务。

构成要件:

a债务人有有效债务的存在b债务的履行期届满c债务人能够履行d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e须债务人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法律后果:

a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b债权人得请求赔偿因履行迟延而受到的损失c债务人的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的,债权人得解除合同而请求损害赔偿d债务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B加害履行:

又称加害给付,是指债权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情形。

构成要件:

a须债务人有履行行为b须债务人的履行不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即有瑕疵c须因债务人的瑕疵履行而造成债权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失d须债务人有过错

C受领迟延:

是指债务人未及时接受债务人的适当给付

构成要件:

a须债务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有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b须债务人向债权人适当的履行,若债务人的履行不适当,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不构成受领迟延c须债权人部位受领或不能受领。

(3)债的不履行:

是指债务人根本没有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能与拒绝履行两种情形。

A履行不能:

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依其情况可分为:

原始不能和嗣后不能、客官不能和主管不能、全部不能和一部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

法律后果:

(一)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造成的履行不能的后果:

a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b若债务系合同之债的,债务人有权解除合同c债务人应就履行不能而对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二)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的履行不能的后果:

a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b在因履行不能的事由,债务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堆保险人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保险金给付请求权c若当事人之间的债为双务合同之债,则债权人因此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

B拒绝履行:

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

构成要件:

A须找无人负有债务而且能够履行债务B须债务人表示不履行C须债务人的不履行行为违法的。

(对于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的拒绝履行,债务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而行使抗辩权的拒绝履行,则不为违法的拒绝履行。

20、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概念: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之权。

成立要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3)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已届清偿期4)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21、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概念: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成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必须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22、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概念:

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终止履行合同。

成立要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后履行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行使的效力:

A终止履行B解除合同。

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赖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23、合同变更:

是指内容的变更,是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而不是性质变化。

24、合同的解除及类型及条件:

概念: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

类型:

1)协议解除2)约定解除3)法定解除。

合同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任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5、债的标的:

——给付

给付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即诚实不欺、恪守信用、保护信赖。

分类:

(1)依标的物不同划分:

金钱给付、物的给付、权利给付和其他给付

(2)依据两项给付的关系分为主给付和从给付(3)可分给付和不可分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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