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条款修改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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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条款修改说明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条款修改说明

总则

1适用范围中增加对渔船不适用。

(3.1)

2明确规定“对于重大改装,改装部分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7.4)

3删除原规范关于有关修改通报的生效范围项。

4增加对于国家的文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规定适用时应遵守。

(7.6)

5增加委托人可申请检验。

6增加船舶设计方、建造方、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长的责任。

7增加事故项。

8把原检验与发证中中的有关定义划归到总则中,并增加部分定义。

第1篇检验与发证

一、明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的规定,取消“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及“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船舶”的规定。

(.2、1.1.1.3)

二、明确内河船舶需海上拖行要求。

(.5)

三、增加各种检验项目还需满足建造检验规程、营运检验规程规定。

(.6)

四、增加本法规所引用的标准、指南均有效。

(.2)

五、删除原规范关于本法规为作规定,将另有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项。

六、法定证书中增加《内河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3)

七、由原“内河船舶需进行拖带航行至沿海水域”改为“内河船舶需进行海上拖航”。

(.3)

八、增加停航船舶检验.4要求。

九、增加对技术文件的审核批准。

(.1)

十、增加须检查船上已配备所需的文件资料项。

(.3)

十一、增加验船师编制报告及证书的义务。

(.4)

十二、营运检验种类中增加特别定期检验及搁置检验。

(.1)

十三、明确换证检验或特别定期检验按规定签发新证书。

十四、明确证书正副本的使用。

十五、检验种类中增加特别定期检验及搁置检验说明。

十六、增加中对证书、手册等文件是否放置船上的检查。

(.3)

十七、检验间隔期增加高速船检验间隔期。

(.1)

十八、船底外部检查中,增加浮船坞检查(.3)。

十九、在检验及检验后状况的维持中,删除允许“但为维修的目的而直接替换这种设备或装置者例外”可以自行变更。

(.2)

二十、增加船舶的搁置检验证书的签发(.3)。

二十一、增加特别定期检验的老旧运输船舶的有效期(.3)。

二十二、增加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的有效期规定(.7)。

二十三、船舶吨位证书签发中增加关于证书的失效项。

()

二十四、签发内河船舶适航证书的检验

1、删除原规范.4关于老旧船舶的检验项。

2、增加检查船上已配备的各种文件的内容。

(.4)

3、增加高速船的船底外部检查项目。

(.2)

二十五、增加签发载重线证书、油污证书等10种证书的检验种类项。

二十六、对非自航船,载重线年度检验部适用的,其载重线年度检验在船舶中间检验时进行。

二十七、删除原规范“主机总功率22kw以下的船舶,可免签发《防止油污证书》。

(原规范.3)

二十八、增加《内河浮船坞安全证书》、《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内河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内河高速船安全证书》的签发检验。

二十九、明确《内河船舶乘客证书》签发要进行年度检验。

第2篇内河航区分级

分级中的珠江水系中增加珠江A级航区划分至香港鲤鱼门。

项。

第3篇吨位丈量:

适用范围中由船舶部门要求进行吨位丈量改为船舶所有人。

(.2)

增加对具有多用途的船舶总吨位选取要求。

(.3)

不计入总吨位的处所计算中增加量吨甲板以上人员无法进入围蔽处所及侧推器孔道。

(.4)

K2的计算中甲板货船由原0.95-0.6H/D改为0.6-0.3H/D,同时把浮船坞的K2定为0.50,集装箱船K2定为0.65。

(.1)

把V1计算明确分为三部分:

主体部分、附加部分、突出体部分,本次吨位计算重点明确在吨位计算中须考虑突出体部分(突进器轴毂和流线体部分)。

(.1)

公式法仅用于无型线图和邦氏曲线等资料的现有船舶,在利用公式法计算V1时,修正型深D’在梁拱h修正由原来1/2改为2/3。

(.5)

在V4h的计算中,对集装箱船的计算有较大变化:

计算箱数为货箱数加上空箱数的一半为计算箱数;高出甲板或围板容积V4h取高出容积一半计算。

(.6)

第4篇载重线

在一般要求栏中,增加关于装运集装箱和干散货两用船舶的载重线,两种装载干舷不同时,先按要求堪划干货船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堪划装运集装箱的附加载重线(新增)。

同样,对工程船先堪划航行(避风)状态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再堪划作业状态的附加载重线。

(.2)

增加关于船舶构件低于水尺堪划的基准线时,应在载重线证书说明低于基准线的尺寸。

(.6)

增加“水密、A型船(旧液货船)、B型船(旧非敞口船)/C型船(旧敞口船)的定义,在本章中不再使用”液货船、非敞口船、敞口船”。

()

增加“封闭上层建筑、封闭甲板室、舱口围板高度、舱室及舱棚门槛高度”的定义。

增加附加载重线堪划说明,并明确载重线标志及载重线的颜色:

船舷为暗色底时,应涂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应涂成黑色,水尺也一样。

(.6)

增加对B型船及B-C船的露天部分舱口的风雨密舱口盖和风雨密保护措施的型式说明。

()

对于通风筒的围板高度对于40m及以上保持不变,40m以下降低。

(.2)

对于空气管高度(干舷甲板以上),取消统一不小于300mm规定,分40m及以上、40m以下不同航区细分(.1),增加对航行时能防止水通过空气管浸入舱内,可降低空气管高度(3.2.4.3)。

增加B级航区和J级航段的空气管口应具备合适的关闭装置的要求(.2)。

干舷甲板以下的舷窗周边最低点至满载水线距离取消“不小于150mm”,改为不同航区划分。

(.4)

增加船员保护一节()

在舷弧对干舷修正中,仅分“非标准艏舷弧对干舷的修正”及“非标准尾舷弧对干舷的修正”两项,并都考虑首尾升高甲板的影响。

(.2)。

舱口围板高度和舱室门槛高度对干舷的修正由原规范的30m分界线改为40m,且新规范40m及以上标准采用原规范30m标准(降低要求)(.1)。

对于舱口围板高度和舱室门槛高度小于标准高度时对干舷修正公式改变,充分考虑型宽以及舱口宽度的影响。

其实际最小高度由原来100mm改为50mm。

(.2、4.2.5.3)

对于工程船最小干舷中,增加设有泥舱的自航工程船。

(.1)

在水尺标志堪划中,明确其刻度槽口的方向:

船中的背向载重线,首尾的面向船舯。

(Ⅰ6、Ⅰ7)

第五篇船舶安全

本篇参照海船的篇章结构,把构造、消防、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完整稳性、特殊船舶附加要求归类在《船舶安全》篇。

通则:

一、增加石棉材料的禁用

1.1.2.1船舶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除非:

(1)旋转叶片压缩机和旋转叶片真空泵内使用的叶片;

(2)液体循环使用的水密接头和内衬在高温(超过350℃)或高压(超过7×106Pa)下,无火灾、腐蚀或毒性危险;和

(3)在超过1000℃温度下使用的柔软和可伸缩绝热装置。

第2章构造

三、船体结构强度更详细说明()

四、增加破损稳性、破损控制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600t油船

上述适用范围见如下

.1下列船舶应进行破损稳性计算,并符合本节2.1.9.3至2.1.9.10的要求。

(1)三峡库区船长大于或等于40m的客船,其他水域船长大于或等于80m的单体客船和船长大于等于60m的双体客船;

(2)三峡库区和J级航段的船长大于等于80m的货船;

(3)载运危险货物船舶;

(4)三峡库区的油船(含油驳),其他水域载重量600t及以上的油船(含油驳)。

五、增列船体的水密和风雨密完整性()

六、增加或修改油船的附加要求

2.1.15.1航行于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的油船(含油驳)的货油舱区域应采用双壳结构型式,航行于其他水域的载重量600t及以上的油船(含油驳)的货油舱区域应采用双壳结构型式。

双壳结构的型式与尺寸应符合本局接受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的规定。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附加要求

2.1.16.1装货处所应采用符合本局接受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规定的甲板船结构型式或双壳结构型式。

趸船的附加要求

2.1.17.1趸船上设有储存油品时,其货舱区域内设置双舷结构型式,双舷结构的型式与尺寸应符合本局接受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的规定。

轮机方面:

一般要求

1、增加应急消防泵及其原动机应能在船舶横倾15°和纵倾10°时正常工作(.2)。

2、后退措施

增加具有在合理的距离内使船舶从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到停止的能力(.3)。

3、通风

取消了机舱通风设备应能从机舱外易于到达的处所予以关闭,该要求在消防部分体现。

取消了发电机组的功率条件(04,)。

取消了机舱出入口的规定,该要求在消防部分体现(有很大修改)。

急流航段船舶的特殊要求

(1)修改了安装双主机船舶类型的限制(详见.1)。

(2)修改了对汽笛气瓶的要求(详见.2)。

二、取消图纸和资料的要求,在第一篇中体现(04,第二节)。

三、泵和管系

1、增加了蒸汽管、油管、水管、油柜和其他液体容器应避免设在配电板上方及后面。

如管路必须通过时,则不应有可拆接头(.7)。

2、增加了主机单机功率超过370KW时,对燃油供给泵备用泵、滑油备用泵和冷却水泵的设置要求(.9、2.2.6.10、2.2.6.11)。

3、舱底水管系,取消处理艏尖舱内液体的管系穿过防撞舱壁时,对管子及阀件的要求(04,.2)。

4、取消了对通风管系、空气管、溢流管、测量管的要求(04,-2.3.7)。

5、取消了对燃油管系及滑油管系的要求,该要求在消防部分体现(04,)。

三、锅炉及受压容器

1、修改了锅炉给水系统的要求。

重要用途的辅助锅炉或供重油和货油加热用蒸汽的辅助锅炉可仅设1套包括给水泵在内的独立给水系统,但应备有1台便于安装和连接的给水备品泵。

小型辅助锅炉和废气锅炉可不设备品泵。

2、取消了对锅炉蒸汽阀、压力表、排污阀和燃油装置的要求(04,-2.4.9)。

3、取消了对受压容器附件的要求(04,)。

四、柴油机

1、取消了对主机低速性能的要求(04,.2)。

2、取消了对主机机座、示功阀和仪表的要求(04,)。

3、增加了主机弹性安装时的要求。

柴油机弹性安装时,柴油机和隔震器的线性振动(稳态值和瞬时值)均应不大于制造厂的规定,且因振动引起的轴线偏差不应使系统各部件产生过大的负荷(.3)。

4、取消了对主机高压燃油管及排气管的要求(04,2.5.3.2、2.5.3.3)。

5、取消了对主机起动空气瓶容积及起动电池容量用主机起动次数衡量的标准(04,.1)。

6、取消了对压缩空气安装装置的要求,该要求在压缩空气管系部分体现。

五、齿轮传动装置

1、取消了对齿轮箱装置换向的要求(04,)。

2、取消了对齿轮箱装置安装的要求(04,)。

六、轴系和螺旋桨

1、取消了对主推进轴系及其传动装置中轴承温度的要求(04,.3)。

2、取消了对联轴器螺栓、螺旋桨轴轴套、尾轴管及轴承、主机自由端传动轴的要求(04,)。

3、取消了对轴系传动装置离合器、弹性联轴器、刹车装置、可调螺旋桨传动与操纵装置的要求(04,)。

4、修改了对轴系回旋振动的要求。

增加了对单机额定功率等于或大于220kW的具有尾轴架的轴系,应在常用转速范围内没有过大的回旋振动,否则应设转速禁区或采取必要的调频措施(.3)。

5、修改了螺旋桨的要求。

简化了对螺旋桨的要求,仅仅强调了其强度和固定螺栓应满足的要求(.4、2.2.14.5)。

七、操舵装置

1、特别指出了,电控型舵机应布置成当其管系或1台动力设备发生单项故障时,此缺陷能被隔离,且能迅速转换至另1台使用,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0s(.2②)。

对其他类型的舵机不再有此要求。

2、增加了非急流航段,舵机设置备用换向阀的要求。

对航行于非急流航段的船舶,其转舵扭矩大于16kN·m的液控型和机械控型舵机均应设置备用换向阀,正常操舵的换向阀与备用换向阀之间应能有效地隔离,并设有转换装置进行切换(.2④)。

3、取消了动力操舵时间,从一舷45°到另一舷40°的时间的要求(04,表.2

(1))。

4、取消了舵机舱与驾驶台舵角指示器舵角指示差别的要求(.3(5)。

5、取消了舵机液压管系耐压试验的要求(04,.6)。

电气方面:

1、新增了应急电源的供电要求。

.4

2、新增.2:

餐饮趸船的临时应急电源设置

3、新增.5:

正常照明线路不兼作应急照明线路

4、新增.1(5):

非金属船的电气设备防静电的有关规定和.2(11):

空调设备防触电和防火的有关规定。

5、新增或更改为.4(2--8):

避雷针构成及注意事项

第3章消防

第1节一般规定

说明一般要求

3.1.1.1本章适用于内河船舶的防火结构、灭火系统、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消防用品和火灾逃生布置等方面。

.2本章对油船的规定适用于载运闪点不大于60℃(闭杯试验,由认可的闪点仪测定,下同)油类的油船。

.3除本章明确规定者外,散装运输闪点大于60℃油类的油船应满足对货船的有关规定,但水灭火系统应满足本章3.4.3对油船的规定。

2000总吨及以上的此类油船尚应设置符合本章第7节要求的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予以保护货油舱甲板区域。

.4散装运输石油沥青的船舶应满足对货船的有关规定,但2000总吨及以上的此类船舶应设置符合本章第7节要求的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予以保护液货舱甲板区域。

第2节火灾的防止

一、增加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

3.2.1.1应采取控制易燃液体渗漏和易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3.2.1.2应限制可燃材料,包括表面涂料在火灾中释放出的烟气和毒性物质的数量。

3.2.1.3应限制着火源,并将着火源与可燃材料和易燃液体隔开。

3.2.1.4应设有控制处所内空气供给和易燃液体的装置。

3.2.1.5应限制客船上可燃材料的使用。

二、增加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

3.2.5.1用于外露表面使用的油漆、清漆和其他饰面材料等应经认可,且在高温时不致产生过量的烟及毒性产物,这些材料应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确定。

三、增加.2客船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内的所有舱壁及其衬板、天花板、衬档及隔热物等均应为不燃材料,若其表面需有贴面,则其贴面应具有低播焰性。

但桑拿房不适用于本要求;

(2)上述

(1)所规定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内用于贴面的可燃材料,按所用厚度的面积所具有的发热值不应超过45MJ/m2,且其总体积不应超过相当于各围壁和天花板衬板合计面积上厚2.5mm装饰板的体积。

若船上装有本章第7节规定的自动喷水器系统,则上述体积可包含某些用于建立C级分隔的可燃材料;

(3)帷幔、窗帘及悬挂的纺织品材料,以及地板覆盖物应具有阻止火焰蔓延的性能;

(4)低播焰性材料应经认可,且在高温时不致产生过量的烟及毒性产物,这些材料应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确定。

.3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满足本节3.2.5.2的要求。

或在供这些处所使用的走廊和梯道内布置满足本节3.2.5.2的要求,并在这些处所内设置符合本章3.7.6规定的固定式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但空舱、卫生间等基本上无失火危险的处所除外。

第3节火灾的抑制

一、增加一般要求一般要求

3.3.1.1设置的手动报警装置,应确保能随时可使用。

3.3.1.2应通过耐热和结构性限界面将船舶分隔成若干个区域。

3.3.1.3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装置应适合于处所的性质。

3.3.1.4限界面的隔热应充分考虑到处所与相邻处所的火灾危险程度。

3.3.1.5在开口和贯穿处应保持分隔的耐火完整性。

二、增加.1主竖区

(1)对单层甲板乘客区域面积大于800m2的Ⅰ型客滚船、Ⅱ型客滚船、船长50m及以上第一、二类客船、船长50m及以上的餐饮趸船,其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船体、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应以A级分隔分为若干个主竖区。

阶层应减至最少,其隔热值也应为A级分隔。

上述分隔的隔热值应符合表3.3.4.3

(1)①及表3.3.4.3

(1)②中相应表列的规定;

(2)只要实际可行,舱壁甲板以上形成主竖区限界面的舱壁,应与直接在舱壁甲板以下的水密分舱舱壁位于同一直线上。

每一主竖区的长度一般不超过40m,若为使其与水密分舱舱壁相一致,或者为了提供一个大型公共处所,此长度可放宽至48m;

(3)这种舱壁应由甲板延伸至甲板,并延伸至船壳或其他限界面;

(4)如果某一主竖区以水平A级分隔再分为若干水平区,则此项水平分隔应在相邻两个主竖区舱壁之间延伸,且延伸至船壳或其他外部限界面。

并按表.3

(1)②中相应表列的规定予以隔热。

.2非主竖区限界面的舱壁

(1)要求为A级和B级分隔的舱壁应由甲板延伸至甲板,并延伸至船壳或其他限界面。

除走廊舱壁外,对要求为B级分隔的舱壁,如果在舱壁两侧均设有至少与邻接舱壁具有同样耐火性能的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该舱壁可终止于连续的天花板或衬板处。

三、增加

(2)车客渡船、船长30m及以上各类客船(船长50m及以上第一、二类客船除外)、船长50m以下的餐饮趸船,其分隔相邻处所的舱壁和甲板的最低耐火完整性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机器处所与其相邻的控制站、走廊、起居处所、梯道以及失火危险服务处所等的舱壁和甲板,应为“A—15”级分隔的结构;

②具有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与其相邻的控制站、走廊、起居处所、梯道以及机器处所等的舱壁和甲板,应为“A—15”级分隔的结构;

③分隔相邻起居处所的甲板下设有天花板时,应以不燃材料的结构组成连续贯通的天花板;

④起居处所与内走廊的舱壁,应以不燃材料的结构组成;

⑤车客渡船的滚装处所与其相邻的机器处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及其他处所的舱壁及甲板均应为“A—0”级分隔的结构;

⑥以上各处所的具体规定按本节.3

(1)的说明。

四、修改油船的耐热和结构性分隔

3.3.6.12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舱壁及甲板的最低耐火完整性应分别符合表3.3.6.1

(1)和表3.3.6.1

(2)的规定。

增加.21000总吨及以上,且小于2000总吨的油船舱壁及甲板的最低耐火完整性应符合下述的规定:

(1)机器处所与相邻的控制站、走廊、起居处所、梯道以及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的舱壁和甲板,应为“A—0”级分隔的结构;

(2)具有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与相邻的控制站、走廊、起居处所、梯道等的舱壁和甲板,应为“A—0”级分隔的结构;

(3)分隔相邻起居处所的甲板下设有天花板时,应以不燃材料的结构组成连续贯通的天花板;

(4)起居处所与内走廊的舱壁,应为不燃材料的结构组成;

(5)“A”级舱壁,以及不燃材料结构舱壁分隔上的门应符合本节.1的有关规定。

第4节灭火

对油船固定灭火系统设置增加300总吨以上及以下要求(.2)

二、增加.3消火栓

(1)消火栓的数目和布置,应保证至少能有两股不是同一消火栓射出的水柱到达保护处所的任何部位,且其中一股仅用一根消防水带即可。

对仅需1股消防水柱的船舶,消火栓的数目和布置应保证仅用一根消防水带使消防水柱到达保护处所的任何部位。

被保护处所的出入口处应设有消火栓;

三、增加

(2)机舱出口附近每舷应至少各设一只消火栓。

250总吨及以下的货船,若布置困难,可仅在1舷设置1只消火栓。

餐饮趸船厨房出入口附近应至少设有1只消火栓;

四、灭火器和其他消防用品取消200至500总吨划档。

(.1)

五、增加.2300总吨及以上油船的机器处所应配备1套手提式泡沫枪。

3.4.5.3300总吨以下油船以及300总吨及以上油驳的货油区域应配备至少1台大型泡沫灭火器和1套手提式泡沫枪。

2000总吨以下、载运闪点超过60℃油类的油船,其货油区域应配备至少1台大型泡沫灭火器和1套手提式泡沫枪。

300总吨以下油驳以及载运闪点超过60℃油类的油驳的货油区域应配备至少1台大型泡沫灭火器。

第5节脱险(增列)

第6节滚装处所的保护(增列)

第7节消防安全系统和消防用品的要求

一、修改.3泡沫炮和泡沫枪

(1)2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设置泡沫炮。

小于2000总吨的油船可只设置泡沫枪。

二、修改.3灭火器

(1)手提式液体灭火器的容量应不大于13.5L,亦不少于9L。

手提式气体灭火器的灭火剂质量应不少于5Kg,且灭火器的可携性应至少与13.5L液体灭火器相当。

三、增加.7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1)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式提供空气或氧气的装置,仅用于从有危险气体的舱室逃生的目的,并且应为认可型的装置。

(2)紧急逃生呼吸装置不得用于救火、进入缺氧空舱或液货舱,也不得供消防员穿着使用。

在这些场合,应使用特别适合这种目的的自给式呼吸器。

(3)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应至少提供10min的持续使用时间。

(4)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应包括1具合适的头罩或面罩,用于在逃生期间为眼睛、鼻子和嘴提供保护。

头罩和面罩应用防火材料制成,并应包括一扇清洁明亮的观察窗。

(5)暂时不使用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应能佩戴在身上而能使双手保持自由。

(6)在存放紧急逃生呼吸装置时,应对其作适当的保护从而免受环境影响。

(7)简要的使用说明和示意图应清晰地打印在紧急逃生呼吸装置上。

佩戴的程序应既快又简单,以便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从危险气体环境中获得安全保护。

(8)维护保养、生产厂家商标和流水编号、使用期限和生产日期以及认可机构名称应打印在每具紧急逃生呼吸装置上,并且所有用于培训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应清楚标出。

(9)面罩系指设计成通过适当方式使之固定就位并把眼睛、鼻和嘴全部罩住的面套。

(10)头罩系指其能全部覆盖头部、颈部,并且能覆盖肩膀部位的头套。

(11)危险气体系指能直接对人命或健康造成损害的任何气体。

火灾的防止燃油使用限制:

明确了船舶使用闪点低于60℃,但不低于43℃燃油的特殊条件(.3、3.2.2.4)。

把原来有关燃油系统及滑油系统的规定,在本节体现。

灭火:

增加了货驳固定灭火系统设置的要求(详见表.1)。

增加了自航工程船固定灭火系统设置的要求,以总功率2000KW来界限不同要求(详见表.1)。

对油船固定灭火系统的配置规定进一步细化,闪点≤60℃的油船,以300总吨为界限,有不同的要求;把油驳划分成四类,灭火系统配置上也有不同的要求;取消了推(拖)船(用于载运闪点≤60℃的油驳)的要求;增加了对货油舱极其甲板区域的要求(详见表.2)。

水灭火系统

消防水泵的配置,增加了自航工程船和非自航工程船消防泵的配置,自航工程船是以主机功率来界定(735KW),非自航工程船以辅机总功率界定(2000KW,735KW)(详见表.1

(1))。

取消了主机功率小于22KW的货船消防泵的驱动方式可为手动(04,表.1注1)。

消防泵排量及压头的要求,增加了自航工程船部分,以主机功率来界定(735KW)(详见表.1(4))。

消防栓的设置,修改了250总吨及以下的货船的要求,删除了京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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