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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环保手册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有效控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等制定本手册。

环保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政策、涉及面广。

公司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我国环保基本“三十二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第一章扬尘治理的专用名词

第一条“六必须”:

必须围挡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及时洒水作业;必须落实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

第二条“六不准”:

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裸土不进行覆盖;不准高空抛撒建筑垃圾;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有积水;不准粉尘材料不入库。

第三条“六个百分百”:

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堆场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第四条建设施工扬尘:

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扬尘和堆场扬尘等,主要包括施工操作产生的扬尘、土方挖填、材料清理、堆放扬尘、物料装卸和运输扬尘等。

第五条施工现场裸土:

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而裸露的堆土和土地,不包括市政道路路床和已开挖的基坑基底。

第六条车辆冲洗设施:

对进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等设备设施的综合。

第七条建筑垃圾:

指施工现场进场原材料经加工或使用后产生的边角料、废料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料。

第八条易起尘物料:

指工程施工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土方、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九条施工扬尘防治:

指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包括拆除工程、土方开挖/回填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内外装饰工程等过程产生的扬尘进行防治。

第十条施工扬尘防治方案:

依据施工现场生产特点与环境状况,由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目标、技术措施和行为准则的文件。

第十一条硬化处理:

指采取浇筑混凝土或者铺设钢板、预制道板、碎石或其他硬质材料等方法对施工道路和场地进行硬化,防止地面土体扬尘以及施工车辆在施工现场行驶中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第二章扬尘治理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扬尘防治工作机构

施工现场应成立由建设、施工、监理和土方及运输等单位共同组成的项目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机构,各司其职,协同共治。

第十三条扬尘防治费用

(一)扬尘防治费用由建设单位(含拆除发包单位)在项目建设投资中按规定专项列支,且不低于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标准,并作为不可竞争的费用专项列支.

(二)施工单位应足额计取此费用,且专款专用,建立清单台帐,登记造册,并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三)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

(一)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明确扬尘防治目标、职责、措施等,内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方案应按规定经审核、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

(二)应建立扬尘防治逐级技术交底制度,履行交底手续,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扬尘防治标识

(一)施工单位应在扬尘防治区域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确扬尘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扬尘防治区域内应有扬尘防治设施平面布置图,在易产生扬尘部位设置标识牌,并根据场地和设施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扬尘防治教育

(一)作业人员上岗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扬尘防治入场教育培训和考核。

(二)各级扬尘防治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次的扬尘防治教育培训。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防治教育培训制度,完善扬尘防治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七条扬尘防治检查

(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扬尘防治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填写相关检查记录,存于现场备查。

(二)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每月对工程项目开展一次扬尘防治综合检查。

当发现季节性天气变化、扬尘污染主要因素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进行扬尘防治检查。

(三)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及时整改,整改情况应一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各方责任主体的职责(建设、施工、监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职责

(一)对建设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首要责任,应明确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设方负责人,牵头组织成立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

同一工程存在多家施工单位的,明确划分各自责任并负责沟通协调;

(二)应在承发包合同中确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及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审核盖章;

(三)将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监督其足额有效使用;

(四)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扬尘防治措施落实;

(五)负责协调与环保、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本项目扬尘防治的工作关系;

(六)负责对公众反映和投诉的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问题的调查、整改和反馈。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职责

(一)施工单位对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范围的扬尘污染防治负实施责任,项目负责人是施工单位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总承包单位对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对所承担专业承包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负责;

(二)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部扬尘污染防治制度,编制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控制措施,编制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使用计划;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费使用登记台帐,保留扬尘污染防治费接收和使用凭证,确保专款专用;

(四)施工单位应按下列规定配备扬尘污染防治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①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含标段)项目不少于1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少于2人;

②位于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城区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含标段)项目不少于1人;

③造价2亿元以下的市政工程项目不少于1人,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2人;

④5千平方米以上的拆除工程项目不少于1人;

⑤单独的土方开挖工程不少于1人;

⑥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5千平方米以下的拆除工程应配兼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

(五)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对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扬尘污染行为或状态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六)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记录,建立包括《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扬尘污染防治机构人员名单》《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物品清单》、《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及整改记录》、《扬尘污染防治费用计划及台账》和《扬尘污染应急预案》等必要的管理资料;

(七)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扬尘防治标识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配合建设单位对公众反映和投诉的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问题的调查、整改和反馈。

第二十条专业承包单位职责

专业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承担专业承包范围内有关施工活动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土石方专业施工单位应编制防尘专项方案,并报总包及监理审批后严格按方案实施。

在现场采用安装防尘网、地面清扫、堆料覆盖,湿法作业;

(二)建渣及渣土运输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渣土运输管理制度,必须按要求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对运输渣土的车辆进行登记注册,实行一车一证,确保使用达标车辆规范运输。

渣土运输车辆应全密闭,严禁抛洒滴漏,带泥行驶及擅自清运工程渣土。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职责

(一)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

项目总监是项目现场扬尘防治监理第一责任人。

(二)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或编制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三)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项目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四)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五)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

(六)配合建设单位对公众反映和投诉的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问题的调查、整改和反馈。

第四章施工现场扬尘管控简易手册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扬尘管控简易手册表

序号

检查项目

工作要求

1

现场围挡

(一)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并应采用硬质围挡。

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

围挡顶端必须设置喷雾装置,朝向施工现场,喷雾设施间距不应大于5m。

(二)中心城区内应急抢险及短期(1月内)市政项目应设置封闭围挡,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在保证行人安全具备条件情况下,宜设置围挡喷淋。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施工时,应在楼层四边设置喷淋装置。

高度50米以下建筑物,至少应在24米高度处设置1道雾状喷淋装置。

高度50米以上的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2道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大于5米。

(三)围挡底部应当密封,不得有泥浆外漏。

2

地面硬化

(一)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堆场、加工区、仓库等生产区域应进行地面硬化,主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小于3.5m,并在道路两侧应设置排水沟,防止污水污染道路。

可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鼓励采用可重复利用的钢板、预制块材等铺装,并应满足现场承载要求。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应采用混泥土硬化,长度不得少于15米,宽不应小于4米,混泥土路面厚度不应小于20CM,强度不应低于C20,并且应有排水措施。

(三)施工现场设专人负责保洁,对施工现场路面进行冲洗降尘,严禁车辆带泥出场。

(四)大门内侧50CM处应设10CM宽的黄色油漆警示线。

3

冲洗设施

(一)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不具备设置自动冲洗设施的工地出入口,应配备高压水枪的人工冲洗设施)、挡水带、排水沟(沟宽×深≥300×300mm,、三级沉淀池(池体容积≥4m³),冲洗设施宜采用冲洗平台(出水量应不低于50m³/小时)及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二)因受场地等条件因素影响,不具备设置自动冲洗设施的工地出入口,应配备高压水枪的人工冲洗设施。

4

覆盖绿化

施工现场内堆放超过8小时不扰动的裸土(不包括市政道路路床和已开挖的基坑基底)应进行覆盖。

暂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应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

5

湿法作业

(一)施工现场进行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活动时,应采取喷淋、喷雾等湿法降尘措施,原则上采取一机一炮,力争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

(二)对于基坑周边固定喷淋装置无法覆盖的中心区域和其他场平工程,应增设移动式雾炮。

施工现场每10000㎡占地面积设置移动式雾炮不得少于1台(不含市政工程)。

(三)市政工程路基土方填筑时、水稳层铺设时,应及时碾压,并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可辅以洒水降尘。

路基及水稳层上施工车辆需临时通行的,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有专人负责洒水降尘。

(四)城市绿化工程土地平整后应尽快进行下一步建植工作,土地整理工作结束尚未建植期间,应适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

植树施工挖掘的坑土,应整理拍实并覆盖。

(五)施工现场进行清理、钻孔、铣刨、爆破、拆除、切割、开挖、现场搅拌等作业时,应在密闭空间进行或采取洒水喷淋等湿法作业法进行施工,防止微尘、碎屑、纤维飘散。

6

车辆密闭运输

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采取覆盖措施,宜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装载不得冒出车辆栏板,防止道路遗撒。

7

VOC大气污染物排放

电焊烟气、进出场车辆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要求;严禁在施工现场排放有毒烟尘和气体,施工现场在地面焊接的,应设置封闭空间并安装烟雾收集处理装置;不得在施工现场洗石灰、熬煎沥青、焚烧各类废弃物,工地生活燃料禁止使用散煤。

8

 

城市拆除工程

(一)城市拆除工程应制定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必须做到工地四周封闭围挡;(

(二)应采取喷淋、洒水、雾炮等湿法作业措施;((三)在人口密集及临时区域进行拆除工程时,应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安全网,架体应设置喷淋,并定期清洗密目安全网,保持干净完好;((四)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暂时不能清运的,应集中堆放,采取洒水、遮盖等措施;((五)工程完成后,应对裸露场地进行覆盖,裸置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六)在场地准备时无正式出入口的,应设置临时出入口,设置移动冲洗设备等。

铁路项目

认真参照《铁路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标准》履行职能职责

第五章处罚依据

第二十三条根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控制扬尘污染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二)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扬尘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负责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主管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施工工地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并对围挡进行维护;(3)对施工现场进出口通道、场内道路,以及材料存放区、加工区等场所地坪硬化,对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集中堆放并按照规范覆盖或者固化;(4)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及运输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5)露天堆放的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以及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6)土方施工、主体施工、装饰装修、总坪施工及爆破、拆除、切割作业时,应当使用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7)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将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纳入建筑施工各方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并纳入资质等级、项目招投标管理。

(四)实施办法第八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四条对施工扬尘防治不力的,按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并将其不良信用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第六章城市道路洗扫保洁管控扬尘标准

第二十五条国控点周边100米范围城市道路,采用湿扫方式进行机械化作业,不使用雾炮车。

专家有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机械化清扫作业时,应避开道路交通拥堵时段;道路拥堵时,环卫车辆不得在该路段作业。

专家有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道路扬尘精细化管控方案的通知》(宜住建函〔2020〕123号),一是国控点周边0-500米范围城市道路洒水2次/天,主干道冲洗1次/天,辅道、背街小巷、人行道等道路冲洗次数≥2次/周,特殊情况按照专家意执行。

二是国控点周边500-1500米范围城市道路主干道冲洗次数≥2次/天,洒水次数≥4次/天,辅道、背街小巷、人行道等道路冲洗次数≥1次/周,特殊情况按照专家意见执行。

三是国控点周边1500-3000米范围城市道路冲洗次数≥1次/天,洒水次数≥2次/天。

特殊情况按照专家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合理配备大中小型机械化清扫车辆,规范清扫保洁作业程序,综合使用冲、刷、吸、扫等作业方式提高道路清扫保洁质量。

提倡采用编组湿扫吸尘作业方式,有效降低路面积尘。

第七章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和脏车检查标准

第二十九条渣土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管理,要求一车一证。

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第三十条渣土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备案证件,内容应标明项目名称、运输日期时间、运输路线、弃土地点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渣土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四、渣土运输车辆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十二条渣土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三十三条渣土运输车辆不得超载、冒载,不得抛洒遗漏污染道路;

第三十四条渣土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车身及轮胎、底盘干净,不得带泥上路污染道路;

第三十五条渣土运输车辆必须纳入**市建筑工地扬尘监管平台动态监管;

第三十六条脏车检查标准(试行):

(一)车身外表有明显污迹灰尘或泥土,车顶有积尘的。

(二)车辆号牌脏污影响识别的。

(三)轮胎沾带泥土的。

(四)车辆排放污水、流体物质,影响市容环境的。

(五)存在“抛、冒、滴、漏、撒、扬”的。

(城市道路延伸区域支路硬化,应从道路入口处起,对该段支路硬化100米以上,防止车辆带泥上路)

第八章常见施工扬尘污染因素

第三十七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常见扬尘污染因素见下表

阶段

扬尘环节

扬尘操作

主要扬尘源

影响因素

场地准备

建筑物或障碍的拆迁

机械打孔、切割、粉碎、建筑垃圾装运

建筑物倾倒、破碎、建筑物粉末扬撒、机动车碾压

风速、机动车数量、速度、地面积尘负荷及建筑垃圾含水率

场地平整

小规模土方挖填、土方装车、运输、卸车

土壤扬撒、机动车碾压、风蚀

风速、机动车数量、速度、地面积尘负荷及建筑垃圾含水率

修建临时设施

建筑材料运输、临时设施搭建、地面清洁

机动车碾压、建材遗撒

风速、机动车数量、速度、地面积尘负荷及建筑垃圾含水率

拆除及土方开挖

土方挖掘、装车、运输、卸车、存放、机动车行驶

建筑材料运输、临时设施搭建、地面清洁

土壤扬撒、道路遗撒、机动车碾压、土方风蚀、水蚀、机动车尾气

风速、机动车数量、速度、地面积尘负荷及建筑垃圾含水率

基础施工阶段

换填地基施工

灰土、砂石和粉煤灰等扬撒、装卸、移动、过筛、运输和填充

土、砂石和粉煤灰等的扬撒

材料粒径、风速、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含水率

挤密桩地基、深层密实地基施工

灰土、砂石和粉煤灰等运输和填料配置

土、砂石和粉煤灰等的扬撒

材料粒径、风速、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含水率

注浆地基施工

浆液配置所需水泥等材料的搬运、搅拌

水泥和浆料的扬撒

材料粒径、风速、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含水率

桩和喷锚支护施工

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外的工程混凝土配制所需水泥、砂石等材料的搬运、搅拌和喷射

水泥、砂石和浆料的扬撒

材料粒径、风速、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含水率

主体施工阶段

模板工程

模板加工

模板加工粉尘

风速、木屑粉末含量

混凝土工程

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外的工程现场配制所需水泥、砂石等材料的装卸、移动、粉碎、过筛、搅拌、运输

建材的扬撒、路面遗撒、路面积尘、风蚀及机动车碾压

风速、机动车数量、速度、地面积尘负荷及建筑垃圾含水率

砌体工程

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外的工程现场砂浆配制、搅拌、运输、预拌砂浆装卸

建材的扬撒、路面遗撒、路面积尘、风蚀及机动车碾压

风速、机动车数量、速度、地面积尘负荷及建筑垃圾含水率

装饰装修阶段

抹灰工程

抹灰材料的配制、运输和储存

材料的扬撒、路面遗撒

材料粒径、风速、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含水率

安装工程

材料的搬运切割焊接打磨

建材颗粒的扬撒遗撒

材料粒径、风速、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含水率

装饰装修

装修材料搬运切割打磨

建材颗粒的扬撒遗撒

风速、材料粒径、风速、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含水率

总坪绿化阶段

土方工程

土方挖填、装卸、运输、地面清洁

土壤扬撒、道路遗撒、机动车碾压、土方风蚀、水蚀、机动车尾气

风速、机动车数量、速度、地面积尘负荷及建筑垃圾含水率

绿化工程

苗木种植、覆土等

土壤扬撒、道路遗撒、机动车碾压、土方风蚀、水蚀、机动车尾气

风速、机动车数量、速度、地面积尘负荷及土方含水率

第三十八条市政工程施工常见扬尘污染因素见下表:

阶段

扬尘环节

扬尘操作

主要扬尘源

影响因素

准备阶段

建筑、构筑物物或管线等障碍的拆迁

机械打孔、切割、粉碎、建筑垃圾装运

建筑物倾倒、破碎、建筑物粉末扬撒、机动车碾压

风速、机动车数量、速度、地面积尘负荷及建筑垃圾含水率

场地平整

小规模土方挖填、土方装车、运输、卸车

土壤扬撒、机动车碾压、风蚀

风速、机动车数量、速度、地面积尘负荷及建筑垃圾含水率

修建临时设施

建筑材料运输、临时设施搭建、地面清洁

机动车碾压、建材遗撒

风速、机动车数量、速度、地面积尘负荷及建筑垃圾含水率

施工阶段

土方作业、明挖作业

土方挖填、堆放、装卸、运输

土壤扬撒、道路遗撒、机动车碾压、土方风蚀、水蚀、机动车尾气

风速、机动车数量、速度、地面积尘负荷及土方含水率

暗挖、盾构作业

土方堆放、装卸、运输、泥浆运输、存放

粉末扬撒、土壤扬撒、道路遗撒、机动车碾压、土方水蚀、机动车尾气

风速、机动车数量、速度、地面积尘负荷及土方含水率

回填、路基路面铺筑

土方填充、平整、压实、路面铺筑、清扫

土壤扬撒、风蚀、水蚀、机动车尾气

风速、土方含水率

现场搅拌

现场配制所需水泥、砂石等材料的装卸、移动、粉碎、过筛、搅拌、运输

建材的扬撒、路面遗撒、路面积尘、风蚀及机动车碾压

风速、机动车数量、速度、地面积尘负荷及建筑垃圾含水率

绿化工程

苗木种植、覆土等

土壤扬撒、道路遗撒、机动车碾压、土方风蚀、水蚀、机动车尾气

风速、机动车数量、速度、地面积尘负荷及土方含水率

第九章施工扬尘防治费

第三十九条扬尘污染防治专职或兼职(未注明的为专职)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费用,含相应的教育培训及宣传活动费用。

第四十条施工现场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费用。

含监测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维护费用。

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围挡顶端设置喷雾降尘装置和警示顶灯的采购、安装和维护费用;

第四十二条对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石方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或洒水,以及对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土石方开挖等采取喷雾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堆场及其他场地等采用混凝土、沥青混凝土、钢板以及预制块材等材料硬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为避免施工车辆车轮带泥行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清洗沟或清洗设备等发生的人工、材料与设施摊销费用;运输土石方、渣土、砂石、灰浆和施工垃圾等采取密闭式运输车或采取覆盖措施所增加的周转、摊销费用;专人负责清洗清扫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现场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存放以及此过程中采取降尘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施工现场为扬尘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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