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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建设方案

行政复议,建设方案

  篇一:

行政复议规范化示范创建方案

  泗阳县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

  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全面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的通知》(苏府发〔20XX〕7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推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江苏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平效率为准则,以促进社会和谐目的,以提升行政复议能力为重点,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水平、行政复议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和水平,为全县法治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二年左右的不懈努力,使我县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管理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

确保我县成功创建成为首批“江苏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落实权利告知。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抓紧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要尽快修订和完善。

  2.规范行政复议场所。

行政复议机关要设置接待场所,配备听证室、阅卷室和档案室。

工作时间有专人值班。

接待场所要放置、悬挂或张贴行政复议指南,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受理、审理程序等事项。

听证场所配备视频监控、证据演示系统。

  3.规范受理环节。

采取多种形式为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提供方便,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复议申请,只要申请人的基本材料齐备,都应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出具补正通知。

完善创新行政复议申请方式,开辟网上受理平台,设立基层受理站、流动受理点,为申请人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经济的行政复议申请渠道。

  4.建立信访与复议联动机制。

信访接待中心设立行政复议服务窗口,现场接受咨询、受理案件,引导群众通过复议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权。

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

  群众诉求中属于行政争议性质的信访事项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问题的,告知当事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诉或者转送信访机构办理。

  5.规范对不予受理行为的监督。

凡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按照规定制发《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否超过申请时效一时难以确定的,要先受理,再依法审理,并作出决定。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书。

被申请人要切实简化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内部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逾期未答复或未提交证据材料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答复书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要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和回应。

  2.规范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案件后,应依法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

对符合《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组织听证,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3.规范审查期限。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案件受理、审理等环节的办案时限规定。

为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办案人员应当提前10日审查完毕。

  4.规范和解、调解。

行政复议机关要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涉及民事纠纷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经过和解、调解程序。

和解、调解应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原则,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三)规范行政复议裁决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文书格式。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的《行政复议办案规程与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制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正确使用文书种类,保证内容完整性。

  2.规范行政复议决定。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充分叙述双方的意见、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将作出决定的理由充分释明,以法明理、以理服人,做到说理透彻。

依法告知不服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3.规范送达方式。

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直接送达应有当

  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邮寄送达需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留置送达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签字。

  (四)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后续监督。

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对拒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实行问责制。

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评比表彰,实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2.规范行政复议指导。

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政行为,通过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和意见书的方式,督促其予以纠正,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同时,加大行政复议建议书和意见书落实的监督力度,对不按照规定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规范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1.规范机构设置。

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在政府法制机构内设立相应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

  篇二:

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

  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XX年7月24日

  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全面提升全省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

20XX?

33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复议为民为宗旨,以公平效率为准则,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以提升行政复议能力为重点,全面履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为促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三年左右时间的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全省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规范权利告知。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行政机关要抓紧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要尽快修订和完善。

  2.规范行政复议场所。

行政复议机关要设置行政复议接待场所,配备行政复议听证室、审理室和档案室。

要制定、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工作。

行政复议接待场所要放置、悬挂或张贴行政复议指南,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受理、审理程序等事项。

行政服务大厅要设置行政复议收件窗口,代收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信访接待中心设立行政复议收件窗口,为群众提供行政复议法律咨询服务。

  3.规范受理环节。

行政复议机关要向社会公开行政复议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采取设置行政复议窗口、

  网上申请平台等方式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乡镇、街道设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配备行政复议联络员,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对简易案件先行调解,并提供行政复议咨询。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切实履行转送行政复议申请职责。

  4.规范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

认真落实《湖北省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规则》,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群众诉求中属于行政争议性质的信访事项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问题的,告知当事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诉或者转送信访机构办理。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湖北省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规则》,建立本级政府信访机构与行政复议机构工作联系制度。

  5.规范对不予受理行为的监督。

凡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按照规定制发《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否超过申请时效一时难以确定的,要先受理,再依法审理,并作出决定。

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通过接受投诉、备案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纠正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该受理而不予受理的违法行为,确保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受理率达到100%。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书。

被申请人要切实简化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内部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逾期未答复或未提交证据材料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答复书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要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

  2.规范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案件后,应依法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

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案件审查。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单位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要以提高行政复议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为目标,以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不断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

  3.规范调查取证。

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相关政府或者部门的负责人以及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4.规范审查期限。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案件受理、转送、审理等环节的办案时限规定。

为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办案人员应当提前20日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起草审结报告;延期的案件应在延期届满前15日审查完毕。

办案人员

  审查意见应提请行政复议机构合议或审议,合议或审议意见应有文字记录。

  5.规范和解、调解。

行政复议机关要以有效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和解、调解应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原则开展,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三)规范行政复议裁决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文书格式。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的《行政复议办案规程与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制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正确使用文书种类,保证内容完整性。

  2.规范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平衡利益,公正作出决定。

同时,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

对涉及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要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开展法律论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

  3.规范送达方式。

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

直接送达应有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邮寄送达需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留置送达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签字;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公告内

  篇三: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重庆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蒋勇

  住所地:

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237号

  第三人:

重庆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铿

  住所地:

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锦绣山庄

  第三人:

重庆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小渝

  住所地: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7号18-2

  复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渝规建证(20XX)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渝规建证(20XX)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居住需要,购买了第三人(华新公司和东大公司)联合开发的位于江北区五里店36号华新都市花园小区的房屋。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批复《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华新都市花园方案设计的批复(渝府13号)》同意被申请人所确定的原规划许可方案,华新都市花园是一个具有山城特色的园林绿化示范居住小区,而第三人就小区景观和配套设

  施建设的承诺更为诱人。

时至今日,第三人并没有兑现其所做的诸多承诺,三期工程也一拖再拖,配套设施几乎为零,华新都市花园成为了新的“烂尾楼”。

  二○○五年底,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变更华新都市花园的规划方案。

在被申请人所属的江北区分局公示程序后,小区内数百名业主签名反对就小区规划方案进行变更,同时,业主委员会也致函被申请人反对就规划方案进行变更。

被申请人所属的江北区分局依据广大业主的要求驳回了开发商的规划变更申请。

  二○○六年三月九日,被申请人以《渝规建审(20XX)江字第0008号》原则批准了第三人调整小区规划的新的设计方案。

  二○○七年二月八日,第三人组织部分业主代表召开所谓的“三期建设吹风会”,告知小区三期规划方案已经原则上获得通过。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小区绝大多数业主联合向被申请人提出就华新都市花园小区三期规划方案变更许可举行听证会,被申请人对广大业主的听证申请置之不理。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被申请人作出《渝规建证(20XX)江字第0327号》变更了华新都市花园的规划方案。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被申请人最终向第三人违法下发了前述重要的文件《渝规建证(20XX)江字第0327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就华新都市花园规划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得申请人的合同目的落空。

被申请人的违法之处如下:

  一、华新都市花园的建设方案设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被申请人无权自行进行变更许可。

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第十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超越了其审批权限。

  二、被申请人在办理该行政许可程序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之处。

  1、根据《规划管理公示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进行变更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进行公示,而被申请人未进行有效的公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四十七条、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重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四、五条、重庆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在此行政许可程序中,应告知广大业主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非但未履行听证告知义务,在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广大业主提出听证申请后,对其置之不理,依然不举行听证。

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已经损害了申请人的申辩权和陈述权。

  3、被申请人在该具体行政行为中违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

  三十三条。

  总之,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渝规建证(20XX)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们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理应模范的遵守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但我们可悲地看到被申请人为开发商的商业利益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居住权利。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生活、居住权,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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