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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作业现场安全规程

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水城营运管理中心高速公路作业现场安全规程

事故是多种因素激发的结果,避免操作者违章操作,必须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管理,加强对现场监督检查的力度,才能控制事故的发生。

在生产过程中,无论是人的操作行为、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程度或作业环境的状态,都是经常处于动态变化之中。

因此,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是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水城营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基础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控制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

凡在省中心管辖段高速公路现场作业的单位均应按照本规程执行。

一、高速公路小修维修保养作业安全规程

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是公路养护的基础性工作。

2、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内容包括:

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及其他附属设施(或按照日常小修保养合同内容)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

3、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维护,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施工安全,确保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4、路基养护要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原路设计标准为依据进行安全质量管理。

通过对路基各部分的日常巡视和定期检查,发现病害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修和加固,消除病害根源,使其经常保持路基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公路线形顺适。

5、路面养护必须采取经常性、预防性保养和维修措施,对于影响行车安全的路面病害如:

沥青路面坑槽、沉陷等要当日及时修复或按照合同文件条款相关规定办理,非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天,以保证路面的平整度完好,横坡适度,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抗滑性能。

6、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发现丢失、损坏、移位、井(孔)塌陷、井盖缺损等非正常情况,应当及时补装、维修或更换和及时上报相关单位。

7、防汛期间和雨雪凝冻特殊时期,各养护部门要采取各项预防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发现水毁要及时进行抢修、维修工作,确保公路畅通。

8、应加强现有桥涵及附属构造物的经常性检查和保养,做到桥涵各(构)部件完好,河床应适时疏浚。

沿线设施及绿化等,应按照各工程项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管理。

9、小修保养工程施工中要制订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加强对上路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施工时应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统一着装),养护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警示灯。

施工路段两端须放置醒目的带有反光膜的施工标志牌,并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相关规定配备充足标志牌、安全锥等安全设施,按要求现场设置。

10、养护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修保养工程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奖惩办法,按月、分项考核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同时管辖段业主单位(现场营运管理中心)对其进行检查、抽查。

11、在公路的改建、扩建施工中,养护部门要配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公路通行条件和通过能力,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制订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管理方案。

二、道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施工路段现场-安全管理,维护公路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1.在本中心辖区内从事高速公路改建、扩建、大中修工程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养护、维修、挖掘、安装、架设及其他作业,适用本办法。

2、公路施工路段应当严格管理、文明施工,做到计划周密,方案科学、手续完备、标志齐全、设置规范、合理、疏导有序。

3、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在养护工程开工后,报请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施工。

4、养护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技术人员。

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5、养护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于下列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1)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楼板工程;

(3)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4)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

(5)其他危险作业。

6、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7、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并用绿色密目安全网封闭。

8、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等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档、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9、施工现场的人口处应设置工程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牌,接受群众监督。

10、养护施工单位在实施施工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应当齐全、规范清晰、视认性好、设置地点准确、设置牢固,应当能够有效地提示和引导驾驶人员通过施工路段或者绕行分流,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调整设置地点和内容。

11、小修保养、大中修、改建养护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要求设置施工标志,并由保养单位专职安全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12、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材料的管理。

施工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范围堆放整齐,不得挤占行车道。

施工路段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13、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上设置明显的施工作业标志,自觉遵守施工路段,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占用行车道装卸作业,禁止乱放。

夜间施工或者停放作业车辆、作业车辆设备现场应当设置反光警示标志。

14、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尽量减少施工对车辆通行的影响,施工路段不得发生半小时以上的堵车。

对车流量大、行车道狭窄或者车辆定时单向通行的施工路段,养护施工单位应当派专人执勤,疏导交通。

对抛锚故障车辆,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施工路段现场执勤人员应当佩带袖章规范执勤、文明管理、指挥车辆通过时,应当手执红绿旗,合理掌握两端开放时间,保障车辆通告施工路段较长或者行车视距不良路段,执勤人员应配备对讲装置。

15、养护施工单位进行全封闭施工未实施分流的,车辆绕行通行方案须得到有关部门认可,保证车辆通行或负责修建临时道路。

临时道路应当具有―定的稳定性和足够的强度,其表面应当平整,以保证过往车辆和行人通行。

16、养护施工作业人员在开放交通或者半封闭的施工路段进行施工时必须穿着安全标志服,并不得随意在车辆通行的车道上停留。

17、施工现场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

18、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应当设置专业指挥人员,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业。

19、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养护施工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单位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0、养护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

21.养护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应当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22、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指定专人指挥,拆除现场的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设专人监护。

23、施工现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严格明火作业管理。

24、养护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并进行检举和控告。

25、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养护施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绘制现场简图,作出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办理。

26、养护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

安全技术资料应当设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27、养护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28、施工现场的生活区与施工区、加工区应当分离。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并符合国家和有关规定要求。

三、应急大队安全作业规程

为加强应急大队稽查、应急保畅等工作的劳动保护,保证应急大队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程。

1.应急大队员工安全规则:

(1)按照规定上班着装,上路巡查时须携带有关简易应急装备。

(2)上路巡查时必须穿戴反光背心,夜晚或恶劣天气情况上路巡查或应急处置工作时的必须戴钢盔或安全帽。

(3)因处理紧急事件必须从中分隔离带活动护栏处横穿时,应在有人指挥观看上下行车辆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

(4)巡查中发现需要当场解决的事宜时,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车辆停靠在紧急停车带,打开车辆示宽灯或应急警示灯,巡视人员应自右车门下车处理,快速处理事宜并将情况记录。

(5)对无法立即清除的障碍物,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提示引导车辆通过,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或报告上级领导,组织排除。

(6)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主要内容有:

交通法制与安全教育、各种专业器械的使用和保养、掌握有关应急知识、熟悉单位应急预案、了解消防、医疗急救常识、危险品的初,处理常识、了解掌握有关路上养护施工作业安全规程相关业务知识。

2、应急车辆、装备安全规则

(1)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车辆、装备。

(2)按规定保养车辆及装备、保证车辆、装备状况良好,巡查使用车辆每日均需进行检查保养,确保不“带病”上路。

主要检查保养作业范围为:

①清洁车辆;

②检查添加润滑油、燃油、冷却水;

③检查轮胎气压及完好情况;

④检查车辆各种灯光仪表;

⑤检查警灯、警报装置。

(3)交接班时认真检查巡查车辆、通讯装备、警灯警报器及随车携带用具、锥筒、灭火器、标志牌等装备的完好情况,以及需要提醒注意的事宜,并做好交接记录。

(4)及时更换不能起安全警示作用交通标志设施和更新夜间路面巡查作业应相关配备装备,确保夜间标志明显。

3、上路巡查安全规则:

(1)巡查前核查交接班巡查记录,制定巡查方案。

(2)常规巡查至少有2名以上队员参加,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3)不准违章行车,巡查时必须开启警示灯,巡查时速不得超过80km,并按规定使用警报器具。

(4)不准驾驶室内超员乘人。

(5)不准擅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严禁酒后驾车、无证开车或开赌气车。

车辆前排驾乘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6)服从大队领导调度,除紧急情况需立即处理外,一般不宜长时间原地滞留。

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驶离高速公路。

(9)特殊情况下,巡查车通过中央分隔带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疏导,通过时,巡查车应开启警示灯、警报器、转向灯,注意观察车道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10)接班时要整理好巡查记录,本班巡査中未了事宜或需注意事宜,应与接班人员做好详细说明。

4、事故现场处理安全规则

(1)按照单位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

公路现场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赶到现场参与救援并协助交警、路政疏导交通。

(2)现场处理时,应先在事故现场摆放好安全标志,疏导车流,疏散乘客到安全位置,避免出现二次事故。

(3)事故车辆涉及运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应根据现场情况实施路段管制,疏散人员,有条件的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初步处理,同时应通知“119”及相关部门到场处理。

(4)事故有人员伤亡的,应及时救助伤员,协助抢救当事人贵重货物及乘客财产,并拨打急应急救援电话、立即上报领导。

四、发电机安全管理规定

1、发电机必须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得进人发电机房内。

2、发电机房内不得堆放杂物,严禁存放有易燃物品,严禁携带明火进入。

3、发电机启动前必须检查机油、柴油及冷却水是否充足,机组部分是否正常,各附件连接是否可靠,经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启动。

4、启动时,如果按下起动电钮5-10s不能启动,应松开按钮,待1-2min再作第二次启动,连续三次仍不能启动应查明原因后再行启动。

5、起动后,调整柴油机在中等转速下运转预热,同时检査柴油机各部分是否运转正常,倾听是否有不正常响声。

6、柴油机各部分正常后,逐渐调整转速到额定转速,使电压表指示电压为380V,频率表为50Hz,机油压力、水温油温达到额定值,才允许供电、进入全负荷运行。

7、为了确保发电机组正常及安全运行,工作人员必须经常用看、听、嗅、摸四结合的方法对运行中的发电机组进行检查,其具体内容为:

(1)听:

机器运转声音,有无不正常响声。

(2)看:

各仪表读数,排气颜色,有无机件松动及漏油漏水和漏气现象。

(3)嗅:

有无橡胶、导线及其他物品的烧焦气味。

(4)摸:

电机各轴承及发动机表面温度。

8、发电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必须由专人负责将其关闭,并由专业人员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继续使用。

9、应按以下步骤进行正常停机:

(1)停机前应逐渐地卸去负荷,将输出分路开关和总开关板向“分”的位置。

(2)转动发电机调压电阻,使发电机电压降低。

(3)使柴油机在中速运转几分钟后再慢慢停机。

(4)柴油机停机时,只需将停车手柄向“停”的位置,即可停机。

10、发电机房内电气开关线路由水电班负责每月检査一次。

11、发电机房内消防灭火器材必须妥善保管,并由专人每周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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