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最新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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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最新解读

《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最新解读

 

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意见》对各级机关公务员辞去公职后的从业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离职管理、防止离职腐败和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以下是整理的《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最新解读,欢迎阅读。

《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最新解读【1】

《意见》的出台给从严管理干部提供一个合法的依据,同时也是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选择从业的一个合法渠道。

建立健全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

经批准同意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由原单位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主管部门通过专项检查、接受信访举报、了解舆情报道等方式,对各单位落实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未按照规定审批,或未履行提醒告知、备案、了解核实等职责,导致辞去公职人员违规从业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后从业应有相关的规定,这就要求党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政策,正确对待公务员依法辞去公职行为,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尊重和保障辞去公职人员合法就业和创业的权益。

《意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从严管理干部依据,也是完善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的重要举措。

在充分保障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就业合法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机密,遵守与国家相关机密的一切行为。

争取做一个辞去公职后的合法公民。

《意见》一出台给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供合法管理公务员的权力保证,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意见》要求,加大对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不遵守《意见》的辞去公职人员给予依法规定的相关处罚。

《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最新解读【2】

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意见》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意见》要求,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公务员原所在单位在批准辞去公职前要与本人谈话,了解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员辞去公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对各机关落实辞去公职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经查实的违规从业人员和接收企业给予相应处罚。

《意见》强调,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政策,正确对待公务员依法辞去公职行为,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尊重和保障辞去公职人员合法就业和创业的权益。

《意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完善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意见》要求,加大对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房屋租赁合同如何简单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如何写?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欢迎阅读借鉴。

个人简单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一)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湖南省永州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的三楼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XX年7月17日至XX年7月17日,计12个月。

二、本层楼按月租金为人民币400元,现按年结算则只收取人民币4000元整,租金需于本合同生效后的24小时内一次性全额交清。

(不含保证金、其它费用。

三、因提供乙方一台吹油烟机及其它房间设施,收取乙方保证金共500元,如租赁期满后房间设施一切完好,则保证金于租赁期满后全额退还。

(如发生故障或损坏请参考第六条)

四、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卫生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五、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

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六、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10日内进行维修。

其中,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照价赔偿或者维修费用。

(如是维修费用,不应当由保证金中扣除。

七、除甲方不同意乙方续租外,租赁期满后,在3日内甲乙双方均无提出意见,则默认为乙方续租本层楼(时间从7月18日开始计算),但年租模式转为月租模式(月底清帐,费用按当地市价为准)同时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时间将延顺至甲乙双方另签租赁合同前。

八、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

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九、租赁期满前,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半个月至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于【15-20】天内答复。

如同意继续租赁,则另续签租赁合同。

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如甲乙双方均无提出意见,则参考上方第七条。

附:

【重要事宜】

①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二)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三)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的;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二)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居住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三)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五)乙方擅自增加承租同住人,且人均承租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违约责任

(一)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15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乙双方可商议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二)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或口头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或口头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四)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④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本合同共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个人简单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二)

出租方姓名:

[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姓名: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现有㎡面积的房屋,套型为地址:

在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向乙方出示该房及本人的有关合法手续。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房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为年

二、该房出租的使用性质为用房,月租金为元,缴租方式为支付一次,计人民币(大写)元(¥元)以后就在付款期末前天支付。

三、乙方接到住房后,应及时更换门锁,否则发生意外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房屋的使用性质,更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必须爱护房内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否则照价赔偿。

五、在本协议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居住(经营)权,不得收回房屋或转租他人,更不得提高房租或终止协议。

六、乙方必须按照交纳房租,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办理各种相关证件、按时交纳水、电、气、收视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

并做好一切安全全措施,若出现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合同签订后,乙方交保证金元给甲方,乙方退房时结清水、电、气、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后及屋内设施家具、家电无损坏,甲方退还乙方所交保证金,另水、电气底度为:

水吨;电度;气方。

乙方的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

以交费收据为准。

八、若乙方的本协议期满后需继续租用此房,应提前壹月与甲方商议。

(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购买权)

九、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均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则按该房月租金及搬家所造成的损失,作违约赔偿金。

乙方违约则从押金里扣除一个月房屋租金作赔偿金给甲方。

十、如果拆迁此房乙方无条件搬出,所交甲方的房租按未满天数甲方退还乙方。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从签定之日起生效,到期自行作废,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备注:

甲方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签定:

地址:

联系电话:

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以下是整理的学习《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有感,欢迎阅读。

学习《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有感【1】

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意见》对各级机关公务员辞去公职后的从业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离职管理、防止离职腐败和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规范公务员离职管理

包括公务员法在内,此前关于公务员辞职后从业行为的规范较为零碎,分散在多个法规和文件中,有些规范口径不统一,有些表述比较模糊。

《意见》明确了辞职公务员的限制类型、限制时间,明确要建立健全公务员辞去公职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

《意见》要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违规从业现象进行处罚,不仅罚当事人,而且罚接收企业。

相比以往的公务员辞职规定,此次新规更细化、更具体、更规范,也更严厉。

 二、防止离职腐败

《意见》提出,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对于非领导班子成员或县处级以下公务员的离职后从业行为,《意见》规定,这些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从近几年的一些贪腐案例来看,一些公职人员辞职后,或在原管辖范围、主管领域内的企业‘二次就业’,利用之前权力的影响力搞利益输送,这一方面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也是变相腐败。

此次《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建立权力监督的追溯机制,规范公务员辞职管理,防止公务员离职腐败和变相腐败,将惩治腐败提高到包括公务员辞职在内的全过程。

三、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尊重和保障辞去公职人员合法就业和创业的权益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就业创业多元选择空间扩大,公务员辞职现象较为普遍,一定比例的公务员辞职是公务员队伍正常人才流动的现象,有利于公务员队伍补充新的力量、增强队伍活力,促进人才资源的有效配置。

针对公务员的辞职行为,《意见》也提出,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尊重和保障辞去公职人员合法就业和创业的权益。

只要在制度许可范围内,公务员队伍的正常人员流动应该给予支持。

学习《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有感【2】

“期权腐败”亦即权力“期权化”,有些领导干部在任时以权谋私,但因党规法纪不敢收受好处,留待退休或辞职后才要回报,故这种腐败的隐蔽性强,潜伏期长,不易被发现,难以被定性,难以被查处,违规成本很小,造成的危害性却更大。

正因为“期权腐败”的交易当时“不求回报”,日后“变现”,在高压反腐的今天,打击“期权腐败”也很难取得成效。

近日,中组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规定公务员申请辞职时要报告从业去向,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是对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一大完善,也是从源头上遏制“期权腐败”的制度性举措。

公职人员特别是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在岗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辞职也要报告个人从业去向,这样就是建立了权力监督的追溯机制,由始至终给权力带上“紧箍咒”。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铁笼”是防止干部腐败的关键。

要规范权力运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

只有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机制,加强执纪惩处力度,才能逐步达到让官员们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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