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图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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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图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施工图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扩初及施工图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律法规。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设计工作内容及要求

设计人承担本项目的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的扩初设计(建筑专业除外)、施工图设计、报批报建及施工阶段的配合等。

包含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热力、强电、弱电、红线内综合管线、初装修、外立面等扩初及施工图设计内容。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一设计服务内容清单及附件二设计任务要求所列细项。

各阶段要求如下:

(1)报批报建配合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人防、消防、市政、园林、施工图外审、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建筑面积测绘等设计配合工作;

(2)完成(建筑)、结构、机电等相关专业的扩初设计。

(3)施工图设计:

提供详细的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包括详细的单体平面图、能明确说明所有建筑空间的立面图及剖面图、节点详图、各户型放大平面(含后续专业布点及定位)、小市政(总体管网)综合图、专业设计说明及材料标准要求、详细经技术指标表,以满足指导具体施工指导的要求;

(4)施工阶段配合:

就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疑问给予解释澄清,就有关技术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并根据工程要求,提交设计变更以指导现场施工。

(5)项目营销推广服务:

销售培训、销售物料中需建筑师提供的产品说明及相关图纸等。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组成

3.1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设计任务书》及其附件;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经设计人报出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设计人投标文件;

(5)其它已纳入或将纳入本合同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信函、纪要、书面往来等文件。

(6)合同附件:

附件一:

设计服务内容清单

附件二:

设计任务要求

附件三:

设计人员名单

附件四:

设计人各阶段应提供电子版图纸文档及工作模型说明

附件五:

施工图设计任务书

附件六:

施工图任务书附件

3.2上述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歧义或互相矛盾时,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按以上排列顺序,排列在前的文件效力高于排列在后的文件;上一条中没有列明的文件,签署时间在后的效力高于签署时间在前的效力。

第四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文件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项目规划建议书(复印件)

1套

各设计阶段开始前5日内发包人提供设计人所需资料

 

2

设计任务书

1套

3

地形图(含现状图、电子文档1:

500)

各1套

4

项目周边道路及市政管线资料、供电资料

各1套

5

其他资料

1套

第五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成果资料及进度

5.1交付的设计成果资料(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填写,并增加报建资料、图纸具体需求)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图纸文件

电子文件(光盘)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施工扩初图

8套

5套

按发包人要求及

工程需要

2

施工图设计

13套

5套

3

施工图设计概算

按发包人要求

注:

电子文件格式必须由且仅由CAD文件、OFFICE文件和JPG文件组成,其中CAD文件和OFFICE文件应为2000版本。

5.2设计人设计进度应满足发包人报批报建以及项目开发进度的需要。

5.3设计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分阶段提交阶段性成果和最终设计成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配合施工图外审提交相应设计文件时间:

年月日前;

(2)配合报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交相应设计文件时间:

年月日前;

(3)方案复函批准后,人防、消防、园林初设审批后开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周期1个月,成果提交时间:

年月日。

(4)发包人在任何阶段均可以口头/书面指令要求设计人将某阶段、时点的设计成果/文件提报发包人,设计人应在接到指令的30分钟内提供电子版。

如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报书面形式或者当面汇报的,设计人应在48小时内完成。

5.4设计进度如需变更,必须由发包人和设计人一致确认方可生效。

第六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6.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形式,合同单价已包括设计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服务内容的全部费用(包括设计公司的所有直接和间接费用、利润、税金等,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费用和设计人员的薪金、现场服务、福利、保险、交通、食宿和通讯等所有费用)。

6.2整个合同期间,合同单价不随建筑功能性变化、建筑面积变化以及增减某项系统而调整,也不随设计人和发包人所在地产业工人工资的增加变化。

6.3合同价格

施工图设计费用单价为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暂估㎡,暂估合同总价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实际合同总价根据最终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施工图审查图纸的建筑面积乘以设计单价计算。

6.4若发生颠覆性修改,双方另行商定费用,并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确认。

除此之外的日常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费用已包含在上述合同单价中。

6.5设计费的支付

6.5.1付款按以下方式分别支付: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金额

(万元)

付费时间

第一次付费

10%(预付款)

本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

第二次付费

20%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七日内

第三次付费

30%

完成施工图,并根据甲方要求完成优化。

第四次付款

20%

施工图审查通过、建筑面积销售预测完成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

第五次付费

15%

竣工验收七日内

第六次付款

5%(现场配合服务费)

交房入住后七个工作日内

6.5.2所有节点方案须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付款。

6.5.3发包人将在收到设计人提交的下列文件后方负有支付上述所示的费用义务:

(1)合法合规发票(发票金额与每次支付的实际金额相等);

(2)发包人出具的各阶段设计文件签收和认可文件;

(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书面设计费支付申请及相关附件。

6.6设计人的账户信息为:

帐户:

帐号:

开户行:

第七条设计要求

7.1设计要求详见《规划意见书》及《设计任务书》。

7.2设计人应进行现场勘查以补充相应资料。

7.3设计人保证将根据任务书的规定对本项目投入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条件支持,严格保证设计质量及设计进度,使项目各阶段设计在外观、功能、品质等方面达到发包人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7.4材料的选择及建议:

设计人在设计中应对本项目中所用的建筑材料进行研究,对于主要的装饰装修材料,应提供准确的材料样品或样块,经发包人审批通过后封样留存;对于尺寸特别巨大、样品特别贵重或需要专门定制的样品,如果设计人不方便提供实物材料样品,则需要供实物照片及详细的技术说明,经由发包人进行实地考察后审批通过;必要时,设计人应与经发包人确认的专业厂商进行配合设计,协助发包人以及发包人指定的造价咨询公司对设计效果与成本控制进行统一把握;除非发包人书面认可,设计人应避免在设计成果中指定品牌或使用特定品牌专属性的参数。

7.5如设计图纸与测绘面积或规划指标有出入,设计人无偿修改设计并重新计算。

除非该种出入已经得到发包人认可。

7.6设计人的设计必须切合实际,具备可行性(如符合国内加工精度水平、在施工的可行性),达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并满足发包人的合理使用要求。

设计文件必须完整、准确、详尽,标准统一,规格一致,其深度应满足发包人及有关审批部门的要求。

7.7设计人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市现行设计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如审查部门依据有关文件对设计提出异议,设计人应负责尽快地作出无偿修改,直至有关审查部门批准为止。

如因设计人对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不了解而导致设计进度推迟,发包人有权对设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处以违约金,违约金额从设计费中扣除。

7.8如因某些部分目前中国尚无规范或标准可循,或规范、标准不尽完善,设计人可同发包人磋商,并征得中国有关部门同意,参照或采用国外的相应标准、规范进行设计,但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所采用的国外规范的文本及实例,并由设计人送有关部门备案。

7.9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经发包人检查核对,确认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在获得政府部门批准后,将签发认可文件给设计人,作为设计人向发包人收取设计费用的依据。

7.10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7.11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行业及市有关的设计规范、标准和规定。

7.1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7.13限额设计要求:

(1)建筑设计及选材都应综合考虑造价与效果,在整个设计过程中始终贯彻“限价设计”的观念。

在材料的选用和做法的确定上,应与发包人充分沟通,确定最合理的选材和做法,保证成本控制在既定目标之内。

(2)结构设计设计人应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并做到认真计算,对于基础形式、结构形式、主要建筑用材、主要设备选型、主要技术指标、设计限额等关键控制点应交发包人确认通过后再进行下一环节的工作,提交中间及结果文件时应附带计算书及结构计算模型(附件四)。

如发包人认为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经济上的不合理现象,有权向设计人提出质疑,设计人应予合理解释并积极配合。

(3)结构含钢量、混凝土用量应视具体结构形式(具体见任务设计书)的不同分别要求如下:

地上部分含钢量应控制在:

(-)Kg/m2

地下部分含钢量应控制在:

(-)Kg/m2

地上部分混凝土用量应控制在:

(-)m3/m2

地下部分混凝土用量应控制在:

(-)m3/m2

地下车库(或公共空间)含钢量应控制在:

(-)Kg/m2

地下车库(或公共空间)混凝土用量应控制在:

(-)m3/m2

窗积比为:

墙积比为:

(4)实现上述指标的,发包人给予奖励1元/m2;低于上述指标下限的,发包人给予节省奖励1元/kg·m2。

(1元为的奖励标准示例,具体奖惩由一线公司根据项目进行设定)

第八条双方责任

8.1发包人责任

8.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

8.1.2如因发包人原因设计发生颠覆性修改,双方另行商定费用,并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确认。

8.1.3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8.1.4为进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8.1.5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设计费。

8.2设计人责任:

8.2.1设计人应按国家、行业、市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及投资估算,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及投资估算限额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

8.2.2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如发包人另有要求,设计人应对发包人提供额外数量的设计文件,由此导致的额外复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2.3设计人应在方案确定后初步设计之前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结构统一技术措施》。

经发包人认可后的《结构统一技术措施》应作为施工图绘制过程中的设计及成本把控的依据。

8.2.4免费向发包人提供各阶段电子版图纸文档、效果图及工作模型(见附件四说明)。

8.2.5根据图纸报审及发包人开展前期工作需要,对于工作量较小的情况,设计人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36个小时内配合发包人提供保证质量要求的图纸及计算、说明,对于工作量较大的情况,设计人与发包人另行商定提交成果日期等。

8.2.6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设计范围的设计内容做调整补充直到通过审查。

8.2.7在施工过程中,设计人应向承包方做出必要的和适宜的指导;审批承包方提交的与设计人服务范围相关的资料,如加工图、产品数据、样品及特殊材料的替代品;对设计中的失误、错误、遗漏做出修正,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变更出具图纸,并及时解决和协调现场遇到的设计问题。

8.2.8在施工过程中,设计人负责审核承包方提交的与设计人服务范围相关的资料,如加工图、产品数据、样品及特殊材料的替代品;对设计中的失误、错误、遗漏做出修正,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变更出具图纸,并及时解决和协调现场遇到的设计问题,对于工作量较小的设计人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36个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图纸;对于工作量较大的,设计人与发包人另行商定提交成果的日期。

所有因设计图纸产生的错误、遗漏应无条件进行及时修改,并不在另行计费,因图纸错误造成巨大损失的,设计人承担相应费用。

8.2.9所有设计图纸均须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在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合理审核或优化设计时,按照发包人同意后的第三方正确意见、合理优化方案修改设计。

8.2.10积极配合发包人委托的其他各专业工程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包括提供专业设计人所需的数据、资料、图纸、技术要求等。

8.2.11配合发包人进行各专业工程发包的招标工作,并提供各专业工程的技术要求、回复答疑文件、参加答疑会、如有必要还要参加评标会。

8.2.12设计交底:

设计人应根据要求对发包人及发包人指定的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8.2.13配合报审:

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的规定及发包人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需要派专人到项目所在地配合发包人进行消防、交通等方面的报审工作,并提供准确的图纸及说明。

设计人应对项目的建筑面积按国家有关规范准确计算,不得低于发包人提供的计容积率面积,同时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户销售控制面积及房地局计可售产权面积相关规定,提供最终可售面积与发包人要求户可售控制面积的对照表。

如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方案因报审需调整,设计人应无偿承担相应的设计调整工作。

8.2.14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该项目阶段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待双方另行商议。

8.2.15设计人应参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方案设计公司组织的设计方案交底,并按照发包人认可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确保施工图达到方案设计中的效果。

8.2.16设计人应负责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过程中产生相关费用已包含合同价格中。

8.2.17如发包人提出要求,设计人需协助发包人在施工期间的关键节点确认现场效果,例如样板墙等。

8.2.18设计人应协助发包人取得竣工证明和房产权证书等入伙文件。

8.2.19计划管理:

建立月、周计划及总结管理制度。

设计人应按时提交月、周完成工作量报告及设计进度计划,逾期,发包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违约责任的约定从未付设计费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具体时间节点如下:

(1)设计人应在合同签署后5日内提交设计总进度计划。

(2)设计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本月已完成工作量报告以及下月月度计划。

(3)设计人应在每周五17:

00前将本周完成工作电子版文件提报发包人。

对于迟延的情况,设计人有义务说明原因并提出赶工措施。

8.2.20对于发包人在设计方案中的指令,设计人应严格执行。

第九条设计修改

9.1对于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在获得发包人书面认可确认文件前,发包人提出的设计修改或完善意见,设计人应予以修改。

非颠覆性修改,设计费不做调整。

9.2由设计人本身提出的对原设计的修改与补充,不论改动程度大小,均应取得发包人的事先书面同意,由此增加的设计人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均不再另行增加设计人的设计费用,并且该等修改与补充不应影响任务书规定的设计进度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否则,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由发包人或施工方提出的设计修改或工程洽商按本合同6.4执行。

9.3按照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负责配合与实际竣工相符的售楼所需的图则和文字说明(准确标明结构柱或剪力墙位置的建筑各层平面图、准确标明结构柱或剪力墙、梁位置的户型平面放大图),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图纸修改应在该部分图中表达。

其它如排版印刷工作由发包人负责。

9.4按照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负责配合与实际竣工相符的产品说明书所需的图则(准确标明结构柱或剪力墙位置的建筑各层平面图、准确标明结构柱或剪力墙、梁位置的户型平面放大图;含系统图及图例的单元强电、弱电、给排水、空调等平面放大图),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图纸修改应在该部分图中表达。

9.5为保证设计文件的时效性,应发包人要求或设计本身违反规范或错误或不周,设计人以设计变更单形式通知局部变更,并将相应的电子文件包发包人备案;以蓝图形式的变更,发包人应及时完成在整体中的相应部位的修改。

第十条停建及缓建

10.1停建:

若发包人终止或中断本项目的进行,或设计人被通知无期限停止工作,或设计启动后设计人未收到发包人的设计指令达六个月时,此项目作停建论。

项目停建后,发包人须按本合同6.5款所述支付设计人相应阶段已完成之局部或全部设计工作的费用,设计人收到上述费用后,本合同终止。

10.2.缓建:

当已停建项目在一年内恢复进行,并无重大修改,此项目作缓建论。

项目缓建后,本合同仍有效,设计人须继续按本合同文件规定提供相应设计服务。

同时,设计人可以根据设计人届时的设计费收费标准,享有具体定价权。

而按6.5款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均作为设计人已提供服务之收费。

所有因缓建而引致的增加工作,发包人将视实际情况给予设计人相应补偿。

第十一条转让与分包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下服务内容全部或部分分包/转包给任何第三方。

否则,发包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当在合同解除5日内并全额返还发包人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责任免除

设计人对在本合同中所承诺的所有义务负有的全部责任,并不能因发包人或有关审查部门所进行的审查、审核、确认、批准或同意而获得免除、减轻或受到其他影响。

第十三条与第三方的配合

如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就本项目对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成本、品质的优化,设计人应积极主动和第三方进行沟通配合,满足优化设计的要求,并按照发包人审批同意的优化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人员安排

14.1设计人应为本合同设计范围组成经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团队,并指定专人负责总体协调工作。

14.2根据报批报建工程需要,设计人派遣具备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现场服务,及时协调和解决报批报建及现场施工遇到的设计问题。

14.3设计人承担本合同设计任务的人员名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详见附件三)。

14.4设计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主要设计人员时,事先应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除发包人书面提出或同意更换及非因设计人主观原因(如负责人生病、辞职等设计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设计人擅自更换其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包括主创设计师)、主要设计师的,发包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违约责任的约定从未付合同费用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14.5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设计人更换不能有效配合或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的设计人员。

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上述更换其设计人员的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否则发包人将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4.6即使是发包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设计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书面认可。

14.7设计人的设计总负责人应参加发包人的每月工作例会;根据项目施工进度需要,设计人的设计总负责人以及各专业负责人还须定期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工程例会及协调会,对此,设计人应无偿满足要求。

14.8在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过程中,设计人应派驻至少一名主要设计师现场驻场,其工资标准为万元/月,本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若设计人未按要求派驻现场驻场人员,发包方有权从未付合同费用中以该工资2倍金额从设计费中扣除违约金。

14.9正常情况下,设计方相关设计团队应确保每个月至少一次到达施工现场解决相关问题,每次驻留时间应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在地下室开工后,设计人应负责派相关专业负责人每周二次到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发现的设计图纸问题,并及时配合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经理或地盘代表在设计上的咨询。

但不代表地盘管理的职责。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

15.1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系专用于本项目,设计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

设计人未征得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均不得以这些文件用于其他工程项目。

15.2设计人保证对向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成果享有独立的、完整的知识产权,向发包人提交的所有技术文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设计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所受一切损失。

15.3设计人许可发包人免费使用设计人员人名、公司名称、公司标识、商标等用于商业宣传或广告。

15.4发包人许可设计人免费使用公司名称、公司标识、商标等用于商业宣传或广告。

15.5发包人可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商业出版物上转载设计文件。

设计人在不损害发包人利益的情况下可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但仅限于非商业性使用。

15.6设计人在签署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了解或接触到的、不能从公开途径获得的、与发包人或本项目相关的任何信息或文件均构成发包人所有的商业秘密或保密商业信息(“保密信息”),设计人应对前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除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外,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或转让上述保密信息,否则发包人有权索赔。

设计人同意,如发包人提出要求,设计人应将载有发包人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发包人要求归还发包人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它处置,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目的继续使用该等保密信息。

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持续有效。

15.7设计人和发包人的应共同保护本次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并且设计人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投资估算等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或设计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或设计人有权向设计人或发包人索赔。

第十六条文件的送达

16.1本协议合同下的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通知送达方式可采取手送、传真(但需对方在收到后书面确认)、挂号信或经对方在收到后书面确认的电子邮件方式。

发包人地址:

传真号码:

设计人地址:

信箱:

传真号码:

16.2发包人与设计人之间的所有书面信件来往原则上通过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后方可作为约束双方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授权代表的更迭、增加应事先书面通知合同他方,否则其签字无法律效力。

发包人授权代表:

设计人授权代表:

16.3发包人与设计人通过E-mail建立固定工作信息往来机制,并确保每日有专人管理,以及信息能得到及时传输和回复。

发包人E-mail管理负责人:

E-mail:

设计人E-mail管理负责人:

E-mail:

第十七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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