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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大学学生手册版

目录

1、天津职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1

2、天津职业大学考场守则10

3、天津职业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11

4、天津职业大学关于学生奖励资助工作的意见12

5、天津职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15

6、天津职业大学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20

7、天津职业大学学生资助办法(试行)24

8、天津职业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27

9、天津职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程(试行)29

10、天津职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试行)32

11、天津职业大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学费减、免的实施细则(试行)35

12、天津市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37

13、天津职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程(试行)45

14、天津职业大学学生考勤管理规程(试行)51

15、天津职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细则(试行)52

16、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58

17、《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65

18、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71

19、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74

20、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75

2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78

22、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84

23、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87

24、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90

25、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管理暂行办法93

26、天津职业大学教务管理系统学生操作指南95

27、天津职业大学学工管理系统学生操作指南97

28、天津职业大学学籍变动流程图99

29、天津职业大学各院系专业划分100

30、天津职业大学联系地址及公交车路线102

31、天津职业大学地理位置图102

天津职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我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合格人才。

第四条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具有团结协作、尊敬师长的优秀品德和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优秀品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于报到期内应向学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存在问题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状况。

在体检复查中查出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原籍治疗,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学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届学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校医务部门复查合格,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办理交费手续,每学期必须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交费、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交费、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交纳学费的不予注册,未经准假逾期两周或未予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及载入学籍卡片。

学籍卡片一式三份,一份上交学校档案室,一份由院系保管,一份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有义务自行查询每学期个人成绩,可从校园网或所在院(系)查询。

第十二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单独设课的实验(15学时及以上)、课程设计(一周及以上)、考查、各类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及毕业调查报告等,均按五级制记分,五级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优秀≥90,80≤良好﹤90,70≤中等﹤80,60≤及格﹤70,不及格﹤60)。

(一)学期考核成绩的评定:

1、教学做一体化的课程根据课程整体设计要求实施考核评定;

2、非教学做一体化的课程按期末考试占70%,平时成绩占30%评定;

3、英语课成绩与参加统考成绩挂钩,按统考成绩占60%,平时占40%评定。

学期成绩不出现小数(四舍五入)。

(二)平时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成绩等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三)统考及技能鉴定的课程,其结课成绩按有关规定记载。

(四)考试中心的课程允许重复参加培训和考试,不再有最终补考机会。

(五)按下列规定计算课程门数:

1、课程分多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要进行考核,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考试课、考查课、时间在一周及以上的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调查报告、各种实习和独立设课的实验课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

3、课程需参加统考的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如以前有补考不及格课程,不再计算该课程不及格门数;

4、英语课及以证代考的课程,其学期成绩不及格均记入开课学期的下一学期。

5、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学业提示门数。

第十三条

(一)学业提示是在每学期期末考核后,对成绩较差的学生给予的一种提示,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一次学业提示:

1.学生考核不合格课程门数在第一学期达到四门;

2.学生考核不合格课程门数在其他学期累计达到六门。

(二)补考及重修:

每学期的考核成绩不及格且未达到留降级条件者可参加补考,补考在下一学期的第四周前进行完毕,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需重修,补考及重修成绩均按合格、不合格二级分制记载。

英语补考及重修均以参加统考代替。

每门课程的重修需在下一学年的同一学期进行(最后一学年补考不及格需重修的均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进行)。

(三)留降级:

学生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受到学业提示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和课程重修,应留降级学习。

留降级的学生,须按该年标准交纳学费,参加教学计划中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两次考核中较高成绩记载。

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本人可申请并经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调至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就读,所缺课程应予补修。

(四)缓考:

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考核,须在考核前向所在院系递交书面缓考申请,并附缓考原因证明,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随课程补考进行,缓考后不再有补考机会(因学校原因造成的缓考除外),缓考不及格只能重修。

第十四条给予学生学业提示、留降级、退学处理之前,必须告知学生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由学生所在院系在每学期初向学生发送“学业情况通知书”。

第十五条文化素质课程选课和体育课程选项目规则:

(一)文化素质课程选课

文化素质课分为A1,A2,B1,B2类课程,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必须选择至少三门不同类别的文化素质课,并通过考核。

学生选课需要在网上选取,网上选课根据先到先选的原则,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选课,按未选课处理,不能参加考试。

(二)体育课程选项目

学生每学期上体育课,在分班确定(规定上课时间的老师和项目)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进行选项目,预期不选或者选择错误的同学不能参加正常的体育课考试,只能参加补考或者重修。

第十六条体育课、部分实践课程的补考及重修作如下规定:

(一)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可限期补考一次。

体育课的成绩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综合评定。

对因身体原因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需凭医院证明,经校医务部门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可免修体育运动,成绩以课内理论教学成绩记载。

(二)实验课、实习实训课、生产实习、顶岗实习等教学实习、课程设计因故未参加或考核成绩不及格,补做随下一年级同期进行。

在补做前,考核不及格课程计入不及格门数。

如毕业前补做有困难的,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补做。

无故不参加者,不予补做,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七条学生在修读本专业课程学有余力时,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须按照所选课程的学分交纳学费。

经学校批准,学生可根据学校间达成的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凡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擅自缺考者不允许缓考,可以重修;对考核作弊者要视其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因故缺课者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缓考机会,无故缺课者不准补考,只能重修。

第三节转专业或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及所录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可允许转专业。

具体条件是:

1.第一学期期末成绩优良,专业排名前10%。

2.经学校审核转入专业有接受条件。

3.转入转出专业所在院系同意。

4.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转入专业可按第一学期期末成绩择优录取,也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择优录取。

5.学生提出书面申请时间是在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内。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的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专业或转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对符合条件者,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市内转学由天津市教委审核批准;跨省转学者须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

(四)在校成绩有不合格科目;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确属需要,经批准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一)三年制学生因成绩不合格的原因延长学制累计不超过二年;学生因事休学,累计年限不超过二年;因病休学,累计年限不超过二年;学生因创业等原因休学,累计年限不超过三年。

在校最长年限为八年。

(二)二年制学生因成绩不合格的原因延长学制累计不超过二年;学生因事、因病休学,累计年限不超过二年。

在校最长年限为六年。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坚持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因病休学,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和校医务部门的检查证明。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本人申请,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第二十六条学生结婚,根据《婚姻法》和国家晚婚晚育政策处理。

学生因怀孕、生育,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应予休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应提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须附学校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八条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留降级超过二次者;

(二)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三)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及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将相关材料报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的学生,在送达本人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对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一年之内可回校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停止学业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学校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报市教委审核、注册,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可发给本校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三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毁,可按相关规定由学校补发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对学生学籍变动的处理,首先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将学籍变动审批表及附件材料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对学生违反考勤制度和考场规则的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将初步处理意见(附学生的认识、院系核实材料、处理依据)等相关文字材料报教务处、学生处后,由学生处根据《天津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天津职业大学

2013年8月修订

天津职业大学考场守则

一、学生必须按照考试时间,于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

迟到十五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四十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英语考试不得提前退场)。

二、学生进入考场,须带好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三角板、普通计算器等),如需用草稿纸由监考教师发放,考试中不得擅自借用。

考生不允许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及与考试有关的其他物品进入考场。

闭卷考试时:

占用合班教室的考场,任何书籍、笔记等资料一律不得放在桌上或书箱内,应全部集中放在指定地点;占用普通教室的考场,课桌书箱口必须朝向黑板,且桌上不得放置任何书籍、笔记等资料。

开考后,如果发现考生桌面上或考生的书箱里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纸条等,一律按作弊处理。

三、学生进入考场,需按规定座位就座。

桌椅摆放和学生就座不符合要求的,须听从监考老师指挥立即调整,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

四、考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因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由监考教师同意。

五、学生遇到试卷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但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六、考生在考场内要保持安静,考场内不准吸烟。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议论。

七、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卷,答完的试卷应将卷面朝下放置。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笔交卷。

不按时停笔、收卷时不交或将试卷带出考场者按考试违纪处理,取消该门课程成绩。

八、学生必须带学生证进入考场,并放在桌面左上角,等待监考教师检查。

不带证或人证不符者,不准参加考试。

九、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准作弊。

凡有作弊行为者,均按《天津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教务处

2013年7月17日修订

天津职业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一、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合格者,发给学生证一个、校徽一枚。

二、学生证只供证明本人身份,学生证、校徽只限本人使用、佩戴,不得随意涂改、损坏或转借他人使用,如有违反,则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按国家规定,不带工资的学生,可享受乘火车的优待。

探亲“乘车区间”系指由学校至家庭所在地之间的乘车范围,入学时应填入学生证。

因家庭住地发生变化需要更改“乘车区间”的,必须持父母所在单位开具的家庭搬迁证明,经院系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更改。

四、遗失学生证的学生,要立即向院系写出书面报告,经院、系审查后,学生持院、系里开具的证明(写清学生家庭所在地)到教务处办理补发手续。

学生在学期间每人只补发一次。

补发证书时间:

每周一和周二的下午1:

30-4:

00。

五、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等)离校时需将学生证交回,否则不办理离校手续。

六、对于制造假情况,骗取补发学生证、校徽或擅自涂改学生证乘车区间以及利用学生证、校徽弄虚作假的学生,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教务处

2008年8月18日修订

 

天津职业大学关于学生奖励资助工作的意见

津职大【2011】54号

天津职业大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的育人要求,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综合发展,培养合格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本科、高职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着充分发挥奖励机制的激励作用,充分发挥资助工作育人作用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学校的奖励资助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是实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学校内涵建设,为天津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人才的需要;是进一步完善奖励激励机制和资助育人功能,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措施。

一、奖励资助工作的原则

奖励资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和全面育人的原则;要坚持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要坚持激励学生自身学习积极性的原则;要坚持资助工作育人的原则。

帮助学生顺利圆满完成学业。

二、奖励资助工作的指导思想

奖励资助工作要“以生为本”,提高服务意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建立有效的奖励和资助机制,加强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培养,激发学生提高自身素质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强化学生的爱校、感恩、奉献社会的意识。

三、奖励资助工作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纪检、审计处以及各二级院系主管领导为成员的校级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奖励资助办法的修订、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审核批复和仲裁等职能,由学生处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院系成立二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总支(支部)书记、院长任组长,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及辅导员、教学秘书、班主任组成。

主要负责学生奖励资助工作的开展实施,院系评审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等工作。

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四、奖励资助的体系构成

学校奖励资助体系是由奖励系统和资助系统组成。

学校奖励资助体系使全校近60%的学生受到不同程度的奖励和资助。

其中得到各级各类奖学金奖励的学生占学生总数的30%;得到各级各类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占学生总数的31.5%。

学校奖励系统是一个纵向的阶梯式系统,分为4个级别,8个种类,平均每年获得各级各类荣誉、奖学金的学生约占学生总数的30%;有3.3%的学生获得国家级或者市级的奖励。

学校资助系统是一个横向的并列式体系,分为4个环节,4种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完成入学,后进行困难情况及等级认定工作,将困难学生划分等级,再根据其困难情况分类别资助。

平均每年获得资助的学生占总人数的31.5%左右。

基本体系构成如下:

 

素质教育成绩(30%)

学业成绩(70%)

学校本着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开展学生奖励资助工作,以激励和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天津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2011年8月修订

天津职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津职大【2011】5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取得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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