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规电子附则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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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规电子附则1
附 则
第394条(第370条) 本规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395条(第371条)本规程自2006年月日起施行。
其他凡与本规程有抵触者,一律以本规程为准。
附图一 建筑限界(单位:
mm)
1.客货共线铁路建筑限界(v≤160km/h)
(1)建限-1
基本建筑限界图
旅客站台上柱类建筑物离站台边缘至少1500mm,建筑物离站台边缘至少2000mm。
旅客站台分为低站台、高站台,低站台高度为300mm、500mm,高站台高度为1250mm。
货物站台的高度为1100mm。
在非电气化区段的车站上,车辆调动频繁的站场内,天桥的高度不得少于5800mm。
货物高站台边缘(只适用于线路的一侧)在高出轨面距离1100~4800mm间,距线路中心线距离可按1850mm设计。
曲线上建筑限界加宽办法
曲线内侧加宽(mm)
W1=
曲线外侧加宽(mm)
W2=
曲线内外侧加宽共计(mm)
W=W1+W2=
式中R——曲线半径(m)
H——计算点自轨面算起的高度(mm)
h——外轨超高(mm)
的值亦可用内侧轨顶为轴,将有关限界旋转θ角(θ=tan-1
)可求得。
(2)建限-2
直线建筑限界图(车库门等)
(3)隧限-1
隧道建筑限界图(内燃牵引区段)
(4)隧限-2
隧道建筑限界图(电力牵引区段)
隧道加宽办法
曲线内侧加宽(mm)
W1=
曲线外侧加宽(mm)
W2=
式中R——曲线半径(m);
H——计算点自轨面算起的高度(mm);
h——外轨超高(mm)。
(5)桥限-1
桥梁建筑限界图(内燃牵引区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