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XX区XX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227731 上传时间:2023-01-30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州XX区XX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广州XX区XX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广州XX区XX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广州XX区XX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广州XX区XX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州XX区XX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docx

《广州XX区XX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XX区XX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州XX区XX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docx

广州XX区XX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

 

广州市(XX区)XX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14〕38号)的有关规定,××人民政府因的需要拟决定/决定征收××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项目。

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说明: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填写)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地块(地段)的范围:

(详见附图)

(说明:

征收范围以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红线范围为准)

(二)地块规划用途:

(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征收补偿工作由××政府负责,由××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政府公房(住宅)的承租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国土规划部门关于本项目的规划意见()和实际情况,本项目被征收人可选择第项补偿安置方式。

(说明:

可多选)

(一)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本项目可实行下列第项产权调换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定)。

①原址产权调换(以下简称:

原址安置)。

(说明:

可提供拟原址安置情况列表如安置房门牌、户型、套数、建筑面积和拟安置对象等,新建大楼规划报建图纸及其他相关材料)。

②异地安置。

(与被征收房屋处于不同街道区域范围)

(说明:

可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情况列表如门牌、户型、套数和建筑面积等,房屋图纸、现状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

③就近安置。

(与被征收房屋处于同一街道区域范围)

(说明:

可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情况列表如门牌、户型、套数和建筑面积等,房屋图纸、现状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除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以外,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三)政府公房承租人的弃租补偿

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之和的30%给予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政府公房住宅(含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安置。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一)一般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本项目以年月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补偿标准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1.住宅补偿标准参考价:

元/平方米

2.非住宅征收补偿标准参考价:

(1)商业用房补偿价:

元/平方米

(2)其它非住宅补偿价:

元/平方米

(二)“住改商”房屋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本方案第四条第

(一)款中有关住宅用房标准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进行补偿。

(2)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

(3)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元/平方米补偿;被征收人也可选择按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进行补偿。

根据本条第

(二)款第2项第

(1)、

(2)、(3)目计算得出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方案有关住宅房屋计算出来的补偿总额的(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按本方案第四条第

(一)款中有关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进行补偿。

(4)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本方案第四条第

(一)款中有关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三)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的补偿标准

(四)其它: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2.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1.住宅:

元/户(或元/平方米,少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支付),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2.厂房:

元/平方米;

3.办公:

元/平方米;

4.商业:

元/平方米。

(二)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用

1.电话补偿费:

元/户;

2.有线电视补偿费:

元/户;

3.宽带网络迁移补偿费:

元/线;

4.独立电表补偿费:

元/表;

5.管道煤气(天然气)补偿费:

元/户;

6.热水器移装费:

元/台;

7.空调移装费:

元/台;

8.其它费用:

(三)住宅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政府公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周转用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由政府公房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周转用房租金。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人房屋原使用面积。

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等费用自负。

水、电等费用超过原征收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七、奖励费用标准

(一)征收奖励

(二)搬迁时限奖励

(三)其它奖励

八、安置房源情况

安置房源共套平方米(其中住宅套平方米,非住宅套平方米),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万元(其中住宅平均单价万元/平方米,非住宅平均单价万元/平方米)。

安置房源情况将在征收现场公示。

九、其它事项

十、附件

房屋征收部门地址:

征收实施单位地址: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盖章)

年月日

 

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xx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府征房〔201〕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14〕38号)的有关规定,xx人民政府因的需要决定征收xx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xx项目。

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具体如下:

(说明:

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填写)

一、征收范围:

按广州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红线范围确定(详见附件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补偿工作由xx政府负责,由xx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xx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2)。

四、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至xx年xx月xx日止,持房地产权利证书、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与xx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

签约期限届满,若被征收人与xx房屋征收办公室仍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xx房屋征收办公室报请本府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以上本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中,征收补偿方式应当采取房屋产权调换。

六、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七、相关资料可以向xx房屋征收办公室或征收实施单位索取。

房屋征收部门地址:

征收实施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

1.规划意见及用地范围附图复印件

2.征收补偿方案

人民政府

年月日

 

(说明: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房屋现场、被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决定内容在公开发行的报纸(如广州日报等)上刊登,同时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上公布)

 

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

第三人:

xx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xx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xx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未搬迁(或因xx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xx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

本府于年月日作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xx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决定征收xx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xx项目,

房屋(测量区/图段/幅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证载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平方米,分摊面积平方米,另有(其中)平方米面积未办理产权登记),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属结构层。

根据房地产评估公司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估字〔201〕号),以年月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元。

被征收房屋部位平方米面积由第三人租赁使用,部位面积由被征收人使用。

房屋征收部门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套内面积平方米及分摊面积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结构。

根据房地产评估公司作出的估字〔20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以年月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元)和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套内面积平方米及分摊面积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结构。

根据房地产评估公司作出的估字〔20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以年月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元)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房。

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被征收人认为:

第三人认为: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14〕38号)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本府提供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套内面积平方米及分摊面积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结构,对被征收人、第三人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第三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房;

(被征收人或第三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或第三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元;房屋征收部门不再提供周转用房。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被征收人、(第三人)搬迁之前向其支付搬迁补助费元;停产停业损失元(征收非住宅时选填);

四、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被征收人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日内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五、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元,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元。

房屋征收部门应自被征收人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日内向其支付差价款元。

(被征收人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差价款元。

被征收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第三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人民政府

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工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