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海关进品设备免税优惠政策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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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洋浦海关进品设备免税优惠政策1

海南洋浦海关进品设备免税优惠政策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2

办理暂时进口货物备案须知(海口海关)5

关税减免7

 

海南洋浦海关进品设备免税优惠政策

1、洋浦经济开发区享受保税区的税收管理政策,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65号)第十二条规定,对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如属于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但是,对复印机、传真机、微机及外设、空调器、音响设备等国家规定的20种商品不予免税。

2、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因此,对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设备,贵企业应凭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进口合同等相关材料到主管海关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然后再凭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3、到货港为本关区的货物(包括海口港)可以采用“多点报关、异地放行”模式报关;到货港为其他关区的货物(包括广州)可以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报关。

现在我关已与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深圳海关、北京海关、上海海关和青岛海关签订了《区域通关合作备忘录》,所有在本关区注册的A类及以上的企业可以向我关提出申请采用此模式报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为海关监管区,海关在开发区内依法执行监管任务。

开发区与非开发区(指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下同)之间设置封闭式的隔离设施。

 第三条开发区企业应持开发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向海关登记备案。

 第四条进出开发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必须经由海关指定的通道进出。

货物收发货人、物品所有人、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按规定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交验有关单证,接受海关检查。

 第五条开发区进口的货物仅限在开发区内使用,未经批准,严禁向非开发区转让、销售。

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应予出口。

 第六条国家禁止的进出口货物、物品不得运入、运出开发区。

 第七条开发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账簿和报表,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检查。

 第八条海关对开发区内涉嫌走私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场所,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二章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及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开发区从境外进口的供开发区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供开发区加工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转口货物,供开发区市场销售的消费类物资,以及在开发区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领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条开发区的进出口货物,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下列规定办理:

(注)

 注:

本条规定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公告》(见本书第52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的公告》(见本书第52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公告》(见本书第514页)予以调整。

 

(一)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及营业用燃料,数量合理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维修零部件,予以免税;

 (三)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进口自用的数量合理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管理设备,比照本条第

(二)项的规定办理;

 (四)开发区经营交通、通讯、房地产、饮食业等服务性行业所需进口的前述第

(一)

(二)(三)项物资予以免税;

 (五)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营外币免税商场在规定的限额和品种内进口的商品予以免税;

 (六)开发区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转口货物,予以保税;

 (七)开发区进口供应区内市场的消费类物资,按规定税率减半征税,进口烟、酒应照章征税;

 (八)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第十一条开发区内经营转口贸易的货物应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并接受海关监管。

转口货物经海关核准,可在仓库内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

 第三章对往来开发区与非开发区之间货物的管理

 第十二条往来开发区与非开发区的货物视同进出口,应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他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

 第十三条非开发区为开发区建设提供的建筑材料、施工机械等以及日常生活所需的生活资料进入开发区的,须经海关核准,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四条开发区生产的产品销往非开发区,或者将开发区的进口货物运往非开发区,需经海关核准,并向海关交验国家规定的批准证件,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开发区企业进口的料、件运往非开发区委托加工成品出口,须经海关核准。

 非开发区的企业将料、件运往开发区,委托区内生产加工的,应办理海关手续。

如需使用或消耗区内企业的进口料、件,应报经海关批准。

运出开发区应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第十六条开发区企业使用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在区内销售时,按法定税率减半征税;经批准运往非开发区时,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免征或补征税款。

需补征税款的制成品,发货人或其他代理人对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格申报不清的,海关按照制成品补征税款。

 第十七条非开发区通过开发区进出口的货物,为海关监管货物,应按照海关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管理,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按指定的路线通过开发区。

 第四章对进出开发区运输工具的管理

 第十八条开发区的进出境运输工具,应由运输工具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十九条在开发区与非开发区之间运营的运输工具,应持海南省人民政府或其他指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证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运输工具进出开发区时,应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五章对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

 第二十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向海关申报,除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外,海关按规定予以查验放行。

 第二十一条个人携带行李物品从开发区进入非开发区应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海关比照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个人邮寄物品从开发区进入非开发区,海关比照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监管办法办理。

不得从开发区往非开发区邮寄国家限制进口的物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开发区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的监管手续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走私和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的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实施日期,在开发区隔离设施经海关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确定。

 第二十六条海口海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海关总署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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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暂时进口货物备案须知(海口海关)

一、经办部门

监管处。

二、职责范围办理暂时

负责进出口货物的备案等业务。

三、办理暂时进口货物所提交单证

1、企业或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属展览品、技术文化交流、工程施工等需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批件);

2、暂时进出口货物清单(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数量);

3、属于进出境维修的,应提供售后服务合同,保修协议或委托维修协议等有关资料;

4、暂时进出口货物保证金收据复印件(暂时出口货物和属海关A类管理企业暂时进口货物时仅提交《保证函》原件);

5、《企业申请暂时进出口货物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四、办理暂时出口货物所提交单证

《暂时进出口货物监管登记手册》或备案登记表;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原件提交海关核对);

3、正本提单或装货单、合同、发票、货物清单等复印件;

4、按规定应交验的进出口许可证、关税税单、原始保证金收据等);

5、暂时进出口货物情况自报表(核销表);

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五、工作程序及办理时限

1、办理暂时进口货物

初审(经办关员)---复审(科长)---关税处估税---三审(处长),3个工作日办结。

2、办理暂时出口货物

初审(经办关员)---复审(科长)---三审(处长),3个工作日办结。

关税减免

办事项目:

       关税减免

       办理条件:

       

(一)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再到项目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免税审批业务及开具征免税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2、进口商品用途:

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

       3、进口商品范围:

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三)国内投资项目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凡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需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再到项目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免税审批业务及开具征免税证明。

       (四)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需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再到项目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免税审批业务及开具征免税证明。

 

       (五)远洋渔业

       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海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可向直属海关申请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科教用品

       科学研究机构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它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中规定的科研和教学用品可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七)科技开发用品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定规定》中规定的科技开发用品可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八)残疾人专用物资

       个人进口《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所列的残疾人个人用专用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由纳税人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批量进口《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所列的残疾人个人用专用品,进口单位(由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管理)在进口前凭民政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函向进口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办理程序:

       一、减免税项目的登记备案

       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时,需填写《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由预录入公司录入并发送,同时打印标准格式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随附应提供的单证正本及签章确认的复印件提交海关审核;

       二、减免税项目备案变更、冻结及作废

       

(一)项目单位因故需变更备案内容的,应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审批部门的意见,经审批后予以变更。

       

(二)项目单位因故需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应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海关经审批后予以冻结(或作废)。

       三、《征免税证明》申请

       项目单位应在货物进口之前按要求如实填写《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加盖项目单位印章,交预录入公司录入,并打印标准格式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连同随附签章确认的进口合同、商品说明书等资料向海关正式递单。

       项目单位持凭《征免税证明》到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通关手续。

 

       四、《征免税证明》变更、作废及遗失补办

       

(一)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已签发《征免税证明》的进口口岸、合同号、有效期限的,应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并收回原《征免税证明》。

       

(二)项目单位因故需要作废《征免税证明》应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作废并收回《征免税证明》。

 

       (三)项目单位不慎遗失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且需重新办理的,应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应及时将原《征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予以作废,并重新签发《征免税证明》。

项目单位由于遗失《征免税证明》而造成的有关后果由项目单位自负。

       五、减免税税款担保手续

       在海关按规定受理减免税项目登记备案或《征免税证明》申请期间货物到达进口口岸的,项目单位可以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海关经审核后出具《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项目单位持海关签封的《担保证明》向进口地海关办理税款担保和货物验放手续。

       《担保证明》自海关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项目单位需要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应当在《担保证明》规定期限届满之日15天前向海关提出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申请,海关确认后出具延长担保期限的《海关同意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手续证明》,进口地海关凭《延期证明》按规定办理税款担保延期手续。

       六、减免税货物的异地监管

       跨关区使用的减免税货物,项目单位须事先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

       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减免税项目登记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一)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

       1、项目备案申请;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企业自填);

       3、投资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企业或项目的文件;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5、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该项目拟进口设备清单;

       6、投资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台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企业成立时的合同章程,增资项目同时提供补充章程(复印件);

       9、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

       1、项目备案申请;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企业自填);

       3、由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件备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需同时出具《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复印件);

       4、如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须出具国家部委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

       5、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经项目审批部门盖章确认的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件清单;

       8、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三)国内投资项目

       1、项目备案申请;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企业自填);

       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4、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其他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经项目审批部门盖章确认的该项目拟进口设备清单;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四)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1、项目备案申请;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企业自填);

       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其他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进口合同或经项目审批部门盖章确认的该项目拟进口设备清单;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

        (五)远洋渔业

       1、《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2、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捕捞项目的有效批件(复印件)

       3、企业的印章印模;

       4、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的印章印模;

       5、企业拥有远洋捕捞船舶的数量、船名船号、吨位等有关资料。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

 

       (六)科教用品

       1、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2、《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3、享受科教待遇资格认定申请书;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七)科技开发用品

       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核定文件;

       2、《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3、享受科教待遇资格认定申请书;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八)残疾人专用物资:

       1、省级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核发的《残疾人免税进口专用品申请表》(适用福利、康复机构);

       2、进口单位出具的残疾人专用品用途说明文件(适用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

       3、企业成立批文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单证。

       (九)海上石油物资

       1、项目备案申请;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企业自填);

       3、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物资批准文件;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征免税证明》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一)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

       1、《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企业自填);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预录入公司打印);

       3、签章确认的进口合同;

       4、商品说明书;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

       1、《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企业自填);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预录入公司打印);

       3、签章确认的进口合同;

       4、商品说明书;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

       (三)国内投资项目

       1、《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企业自填);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预录入公司打印);

       3、签章确认的进口合同;

       4、商品说明书;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

         (四)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1、《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企业自填);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预录入公司打印);

       3、商品说明书;

       4、签章确认的进口合同;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

         (五)远洋渔业

       1、《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企业自填);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预录入公司打印)

       3、《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请表》;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

        (六)科教用品

       1、《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企业自填);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预录入公司打印);

       3、商品说明书;

       4、签章确认的进口合同;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七)科技开发用品

       1、《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企业自填);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预录入公司打印);

       3、商品说明书;

       4、签章确认的进口合同;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八)残疾人专用物资:

       1、《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企业自填);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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