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杭杭衢温玉铁路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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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杭杭衢温玉铁路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意见

湖杭、杭衢、温玉铁路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意见

 

新建湖杭、杭衢、温玉铁路是我省重大铁路建设项目,对完善区域高速铁路网布局、促进沿线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依法合规有序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保证我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执行的平衡性和延续性,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政府、国家铁路集团(含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关于浙江铁路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职责分工

(一)省级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总协调;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项目用地工作总协调;省级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会同沿线地方政府及时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二)省征地与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省政府和省级有关职能部门赋予的工作职责,负责对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督监管;参加协调项目公司与地方政府依法合规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对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业务指导,督促项目公司及时拨付包干范围内各阶段征地拆迁费用;督促项目公司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组件报批,临时用地审批等相关用地手续;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数据进行审查,确保征地拆迁工作依法合规开展。

(三)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杭州市、湖州市、衢州市、台州市及沿线县(市、区)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实施工作,主要包括:

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工矿企业)、青苗及地面附(构)着物、各类管线迁改移、压覆矿产资源和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大小“三改”、房屋炮损的修复或补偿(除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损坏外)等。

同时,配合项目公司或施工单位做好临时用地借地,监督指导项目公司做好临时用地复垦、耕地表土剥离等方案编制工作。

沿线各地发改、铁指(铁办、轨道办)、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社保、生态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物、电力、通信、政法、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四)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作为工程建设的项目业主,按照业主职责和协议约定,做好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及时提供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用地红线图和按县(市、区)行政区划划分的征地拆迁概算清单;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大临用地租用审批手续,落实复垦工作;做好地方政府需建设单位配合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征地拆迁工作按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征地拆迁、统一补偿和分级负责的要求实施。

(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组织领导,负责协调本地区征地拆迁中的有关问题,组建地方铁指(铁办、轨道办)工作机构,确定征地拆迁工作具体负责单位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要强化征地拆迁全过程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使用流程,对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要推行数字化征地拆迁,落实全周期覆盖、全流程记录和全信息存证,按照项目建设无障碍施工要求制订征地拆迁计划。

(三)征地拆迁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被征地拆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沿线政府要深入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宣传和动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要充分听取被征地拆迁权利人的意见,依法征地拆迁,阳光操作,及时、足额支付被征地拆迁权利人的补偿费用。

落实好被拆迁人的临时过渡房方案,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四)沿线政府和项目公司以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总费用为基础,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

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签订后相关补偿费用原则上不再调整,如因国家、省重大政策变化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公司与各方出资人或其授权的出资人代表协商确定,并报请省发展改革委、省征地与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备案。

(五)项目公司应高度重视地方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会同地方政府妥善解决好征地拆迁工作中的问题和实际困难,按征地拆迁协议和建设用地报批规定,协调落实股东各方征地拆迁资本金,足额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按项目用地批准时点及时缴纳涉土有关规(税)费,并对已完成的征地拆迁工作量和资金进行验工计价。

三、范围和数量

(一)征地拆迁范围

1.红线内征地拆迁

按照设计单位或EPC单位提供的铁路用地红线图,以及省数字化征地拆迁平台相关信息、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和房屋拆迁调查评估等数据资料执行(包括补充设计和设计变更)。

2.红线外征地拆迁

(1)受影响范围内的边角地和夹心地

边角地是指新建铁路与既有铁路、高等级公路、河流、市政道路、重要管线及其它屏障性建筑物地界桩之间形成了合围,而且无法耕种的小面积耕地。

夹心地是指新建铁路与既有铁路、高等级公路、河流、市政道路、重要管线及其它屏障性建筑物地界桩之间形成的原则上宽度20米范围内的长带型可继续耕种的耕地。

(2)环境敏感区建筑物拆迁

距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以内的住宅、学校、医院、敬(养)老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优先采取功能置换措施,置换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无法置换的按拆迁处理。

(3)边角地和夹心地上的房屋按拆迁处理。

(4)新建铁路从企业工厂穿过,其红线内拆迁量超过企业工厂建筑总面积50%或直接影响了企业主要生产功能,并无法实施功能置换和调整生产布局时,原则上按整体拆迁处理。

(5)压覆矿产资源的处置按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二)征地拆迁数量

由项目公司委托第三方完成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数据,经沿线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及相关权利人对权属、地类确认无误,并经省征地与资源交易中心审查后,提供沿线征地拆迁负责部门。

项目公司、代建单位、各地征地拆迁负责部门(铁指、铁办、轨道办)、设计、审价等单位成立联合调查组,在勘测定界成果数据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负责对征地拆迁、夹心地、边角地、小“三改”等用地进行分类统计,共同查核,确定数量。

1.用地数量

包括铁路红线内各功能用地、拆迁安置用地、“大三改”用地,纳入项目用地同步报批。

项目红线内安置用地,沿线各县(市、区)政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比例控制拆迁安置用地,落实安置用地选址、规划方案调整。

安置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禁止建设区。

2.房屋拆迁数量

由项目公司与当地政府协商一致,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或测绘单位,按用地红线图和当地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住房、农用房、企事业用房、学校用房,以及无法改变功能继续使用而需拆迁的环境敏感建筑物等进行调查丈量。

联合调查组结合现场实际,对调查成果进行抽查核查,共同确认数量。

3.地上地下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拆迁数量

包括项目涉及到的水电、通讯、道路、桥梁、管线、市政、水利设施、山塘、河埠、机埠房、水井、水塔、晒谷场、树木、绿化物、围墙、广告牌、坟墓、庙宇等必须拆迁或迁建的地上地下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

联合调查组应到现场确定,分类统计,共同确认。

4.抢建、抢种、抢养、抢栽不予列入补偿范围。

四、补偿政策、费用支付和确认

(一)征地拆迁补偿政策

1.补偿标准按农转用和征收土地批准时,沿线县级以上政府已制定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补偿额按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与补偿标准进行计算。

征地拆迁发生的费用经出资各方确认后,列入本项目建设成本。

对未有具体规定和标准的补偿部分,而实际存在且与征地拆迁直接相关的一些补偿项目和费用(例如:

古树名木迁移、特殊种植、养殖和厂矿企业等),由项目公司或地方征地拆迁负责部门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调查评估,数量及费用经联合调查组审核确认。

2.征(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补偿。

征(占)用林地,由项目公司向沿线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审批后方可使用;涉及采伐林木的,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征(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补偿标准按国家、省及沿线县(市、区)政府政策规定执行。

3.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含国有农场、林场等),参照当地农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包括: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执行。

4.占用水域及水利设施的补偿。

占用水域及水利设施,由项目公司向沿线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审批后方可使用。

占用水域的应按照《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落实水域占补平衡,占用水利设施的须采取功能补救措施。

5.地上地下构(建)筑物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沿线县(市、区)政府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6.夹心地、边角地、拆迁安置用地和小“三改”用地的补偿:

土地权属未变可继续耕种的夹心地,按2万元/亩予以补偿。

土地权属未变而又无法耕种的边角地,小“三改”用地,及环境敏感区和夹心地、边角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用地,按沿线各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土地区片综合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政策补偿。

7.企业征地拆迁按国家和省及沿线各县(市、区)现行有关政策标准补偿,其国有土地收回按省和当地政府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费用支付

费用由项目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和征地拆迁工作进度计划,及时拨付到各设区市或县(市、区)指定的征地拆迁账户上。

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征用超概算部分资金经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征地与资源交易中心分别审查审核通过后,由属地政府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审计,会同项目公司共同确认。

(三)费用确认

项目公司依法选择第三方审价机构全程跟踪审价,及时确认征地拆迁工作量。

原则上经各方确认的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拆迁总费用。

1.过程确认。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按进度由各地征地拆迁负责部门根据征地拆迁数量确认表、征地拆迁协议和相关政策依据等资料(有征地拆迁补偿评估报告的需附评估报告)进行确认,原则上前三个月每半个月一次,随后每月一次报审价确认,季度验工计价。

2.总费用确认。

征地拆迁总费用分段由第三方审价单位梳理审核,分区县出具审价报告,由项目公司提交股东会、董事会确认,计入建设成本。

五、其他问题

(一)耕地占补平衡等问题。

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和标准农田补建由项目公司负责,也可委托沿线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费用纳入本项目征地拆迁总费用。

占补平衡任务地方政府需国家统筹或省统筹的应当以“谁主张,谁负责,谁承担费用”的原则。

省自然资源厅对指标统筹及协调工作给予指导支持。

(二)征地规费和规税问题。

按国家、省及地方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项目用地必须缴纳的规费、规税,费用纳入本项目征地拆迁总费用。

(三)耕地表土剥离问题。

沿线政府督促项目公司按规定编制表土剥离方案,并将剥离的表土耕作层土壤用于本项目临时用地复垦,也可用于地方新开发开垦的耕地项目中。

表土剥离的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拆迁总费用。

(四)临时设施用地问题。

项目公司或施工单位应按《土地复垦条例》、《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和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

地方相关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临时用地复垦方案进行论证或评审,出具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书,作为用地报批附件。

(五)已用于工程临时借用的土地与边角地等补偿问题。

临时借用的土地与边角地、小“三改”用地(不含夹心地)重叠时,借地费用与用地补偿费两者“就高原则”计取,不作重复计取。

(六)征地拆迁工作经费问题。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包括用于日常工作经费、数字化征地拆迁工作经费、购置必须的交通和办公用具、有关工作人员津贴、工作推进考核奖励、劳动竞赛考核奖励等)原则上按初步设计批复标准控制,由项目公司拨付到各地征地拆迁负责部门。

(七)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会同项目公司及时开展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工作,并提供已办理的征地拆迁协议和支付凭证等有关文件资料。

项目公司按规定开展征地拆迁费用审价时,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并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八)加强目标责任考核。

沿线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推进情况作为一项主要考核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沿线铁指(铁办、轨道办)对铁路征地拆迁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九)未尽事宜另行研究。

对存在重大分歧的征地拆迁疑难问题,由地方政府(或项目公司、实施机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征地与资源交易中心,召开“一事一议”会议,协调协商解决。

 

 

 

附件2

 

有关市、县(市、区)名单

 

杭州市、湖州市、衢州市、台州市人民政府,西湖区、余杭区、富阳区、建德市、桐庐县、吴兴区、德清县、南太湖新区、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温岭市、玉环市人民政府。

抄送:

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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