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常用业务会计分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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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常用业务会计分录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常用业务会计分录(试行)
第一章资产类科目
一、现金
(一)取现时
借:
现金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二)缴存现金时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贷:
现金
(三)运送现金
1.现金出库
借:
现金—在途现金
贷:
现金—库存现金
2.运送的现金收到后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社(行)内往来等
贷:
现金—在途现金
(四)自动设备加款
借:
现金—自助设备占款
贷:
现金—库存现金
或现金—尾箱现金
(五)自动设备减款
借:
现金—库存现金
或现金—尾箱现金
贷:
现金—自助设备占款
(六)费用报销时
借:
业务及管理费
贷:
现金
(七)发生短款时
借:
其他应收款—待处理短款
贷:
现金
1、属于个人责任事故形成短款的
借:
现金等
贷:
其他应收款—待处理短款
2、应由保险公司或其他单位承担的短款,在实际收到赔款时
借:
现金等
贷:
其他应收款—待处理短款
3、属于管理原因形成短款的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
其他应收款—待处理短款
月末,待处理财产损溢无余额
借:
营业外支出—出纳结算赔款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
4、属于非正常原因形成短款的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
其他应收款—待处理短款
月末,待处理财产损溢无余额
借: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
(八)发生长款时
借:
现金
贷:
其他应付款—出纳长款
1、经查,属于客户资金的,交付时
借:
其他应付款—××户
贷:
现金
2、确实无法支付的长款或无法查明的长款
借:
其他应付款—出纳长款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
月末,待处理财产损溢无余额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
营业外收入—长款收入
(九)接受现金捐赠
借:
现金
贷:
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一)缴存及转入款项时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
现金、清算资金往来等
(二)取款及转出款项时
借:
现金、清算资金往来等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三)按季结息,收到利息时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
(四)期末,对特种存款计提应收利息时
借:
应收利息
贷: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
三、专项央行票据央行专项扶持资金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
(一)取得票据时
借:
专项央行票据
贷:
贷款或抵债资产或投资等科目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历年亏损)
同时进行表外登记,借:
已置换资产
(二)兑付专项央行票据
借:
央行专项扶持资金
贷:
专项央行票据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特种存款(缴存特种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准备金存款
向中央银行借款(偿还支农再贷款)
贷:
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
(三)专项央行票据到期,未获得兑付时
借:
贷款或抵债资产或投资等科目(原置换金额)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原置换金额)
贷:
专项央行票据
同时减少表外,贷:
已置换资产
(四)资产负债表日,计提专项央行票据应收利息
借:
应收利息
贷: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其他
四、存放同业款项
(一)缴存及转入款项时
借:
存放同业款项
贷:
现金、清算资金往来等
(二)取款及转出款项时
借:
现金、清算资金往来等
贷:
存放同业款项
(三)按季结息,收到利息时
借:
存放同业款项
贷: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
(四)约期存款
1.存入款项时
借:
存放同业款项(定期户)
贷:
存放同业款项或相关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按约定利率计算应收利息
借:
应收利息
贷: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
3.到期支取
借:
存放同业款项或相关科目
贷:
存放同业款项(定期户)
应收利息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差额)
(五)发生减值时
借:
资产减值损失
贷:
坏账准备
减值恢复时,按恢复的金额做相反会计分录
(六)销户时
1.正常清户
借:
存放同业款项
贷:
应收利息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
存放同业款项
2.已计提减值,收回款项等于账面价值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坏账准备
贷:
存放同业款项
3.已计提减值,收回款项小于账面价值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差额)
贷:
存放同业款项
4.已计提减值,收回款项大于账面价值,小于本金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坏账准备
贷:
存放同业款项
资产减值损失(恢复金额)
5.已计提减值,收回款项大于账面价值且大于本金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坏账准备(账面余额)
贷:
存放同业款项
资产减值损失(恢复金额,以计提的坏账准备为限)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差额,如为赔偿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五、存放系统内款项
(一)缴存及转入款项时
借:
存放系统内款项
贷:
现金、清算资金往来等
(二)取款及转出款项时
借:
现金、清算资金往来等
贷:
存放系统内款项
(三)按季结息,收到利息时
借:
存放系统内款项
贷: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放系统内款项利息收入
(四)约期存款
1.存入款项时
借:
存放系统内款项(定期户)
贷:
存放系统内款项或相关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按约定利率计算应收利息
借:
应收利息
贷: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放系统内款项利息收入
3.到期支取
借:
存放系统内款项或相关科目
贷:
存放系统内款项(定期户)
应收利息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放系统内款项利息收入(差额)
(五)减值比照存放同业款项科目核算
六、拆放同业款项
(一)拆出时
借:
拆放同业款项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二)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利息
借:
应收利息
贷: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拆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
(三)发生减值
借:
资产减值损失
贷:
坏账准备
减值恢复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四)到期收回拆出款项(减值比照存放同业款项核算)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坏账准备(账面余额)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部分)
贷:
拆放同业款项
应收利息(提取金额)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部分,以提取的坏账准备为限)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拆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利息)
七、拆放系统内款项
(一)拆出时
借:
拆放系统内款项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二)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利息
借:
应收利息
贷: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拆放系统内款项利息收入
(三)到期收回拆出款项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贷:
拆放系统内款项
应收利息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拆放系统内款项利息收入
(四)减值比照存放同业款项核算
八、存出保证金
(一)存出资金时
借:
存出保证金
贷:
存放同业款项等
(二)计算利息
1.按活期结息(合同约定)
借:
存放同业款项等
贷: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出保证金利息收入
2.定期计息(合同约定)
借:
应收利息
贷: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出保证金利息收入
实际收到时
借:
存放同业款项等
贷:
应收利息
(三)发生减值时
借:
资产减值损失
贷:
存出保证金减值准备
已计提存出保证金减值准备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做相反会计分录。
(四)收回资金时(减值比照存放同业款项核算)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存出保证金减值准备(账面余额)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部分)
贷:
存出保证金
应收利息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部分,以提取的减值准备为限)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出保证金利息收入(利息)
九、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发生的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或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
存放同业款项等
(二)持有期间的股利或利息
借:
应收股利(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投资持股比例)
或应收利息(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应收利息)
贷:
投资收益
实际收到时
借:
存放同业款项等
贷:
应收股利
或应收利息
(三)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
1.公允价值上升
借: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公允价值下降
借: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
存放同业款项等
贷: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也可能在借方)
应收利息(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同时:
累计公允价值上升的
借: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原计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贷:
投资收益
累计公允价值下降的
借:
投资收益
贷: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原计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一)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时
借: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实际支付金额)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实际利率确认收入
借:
应收利息
贷: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三)发生减值时
借:
资产减值损失
贷: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恢复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返售时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贷: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利息
资产减值损失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差额)
(五)在交易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有权取得本应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资产的
借:
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扣收的履约保证金和赔偿金)
贷: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利息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差额,若为借方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十一、应收股利
(一)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时,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借:
交易性金融资产等
应收股利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二)持有期间
1.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
借:
应收股利
贷:
投资收益
2.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应享有的份额
借:
应收股利
贷:
投资收益(成本法)
或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权益法)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在取得本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
借:
应收股利
贷: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
借:
应收股利
贷:
投资收益
(三)实际收到时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贷:
应收股利
(四)应收股利发生减值
借:
资产减值损失
贷:
坏账准备
应收股利减值恢复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十二、应收利息
(一)取得金融资产时
1.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借:
应收利息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发生的交易费用)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2.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借:
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含交易费用,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3.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借: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含交易费用,也可能在贷方)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二)持有期间
1.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
应收利息(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应收利息)
贷:
投资收益
2.持有至到期投资
借:
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贷:
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
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贷:
投资收益(可供出售债券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4.贷款
借:
应收利息(按合同利率和合同本金计算的利息)
贷:
利息收入—××利息收入
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或贷款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
借:
利息收入
贷:
应收利息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借:
表外应收利息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借:
应收利息(按合同利率和合同本金计算的利息)
贷: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6.拆放同业及存出资金(定期存款等)
借:
应收利息
贷: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三)应收利息的到期收回
1.收回时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贷:
应收利息
2.除贷款以外其他应收利息,发生减值
借:
资产减值损失
贷:
坏账准备
减值恢复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十三、其他应收款
(一)费用备用金、业务周转金
1.部门、网点领取时
借:
其他应收款—费用备用金、业务周转金
贷:
现金或相关科目
2.缴回时
借:
现金或相关科目
业务及管理费(发票金额)
贷:
其他应收款—费用备用金、业务周转金
(二)为职工垫付应收款,如为职工代垫房租、水电费等
1.为职工垫付房租、水电费时
借:
其他应收款
贷:
现金或有关科目
2.期末从应付工资中扣除代垫款项
借:
应付职工薪酬
贷:
其他应收款
(三)租入资产时,向对方支付的保证金和押金等
1.支付时
借:
其他应收款
贷:
存放同业款项等
2.收回时
借:
存放同业款项等
贷:
其他应收款
(四)应收租金、赔款、罚款
1.应收租金
借:
其他应收款
贷:
其他业务收入
2.应收赔款、罚款
借:
其他应收款
贷:
营业外收入等
(五)诉讼费垫款
1.垫付诉讼费时
借:
其他应收款—诉讼费垫款
贷:
现金或有关科目
2.收回垫款时
借:
现金或有关科目
贷:
其他应收款—诉讼费垫款
(六)发生减值
1.存在减值迹象,计提减值时
借:
资产减值损失
贷:
坏账准备
减值恢复的,做相反会计分录。
2.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予以转销
借:
资产减值损失(未计提减值部分)
贷:
坏账准备(未计提减值部分)
借:
坏账准备
贷:
其他应收款
3.转销的应收款,事后又收回的
借:
其他应收款
贷:
坏账准备
借:
现金等
贷:
其他应收款
借:
坏账准备
贷:
资产减值损失
十四、坏账准备
(一)应收款项、存放同业款项等发生减值时
借:
资产减值损失
贷:
坏账准备
(二)应收款项、存放同业款项等进一步发生减值,根据其差额进行补提
借:
资产减值损失
贷:
坏账准备
(三)减值迹象部分或全部消失,原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回
借:
坏账准备
贷:
资产减值损失
(四)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1.转销应收款项
借:
坏账准备
贷:
其他应收款等
2.转销的坏账,事后又收回的
借:
其他应收款等
贷:
坏账准备
借:
现金等
贷:
其他应收款等
借:
坏账准备
贷:
资产减值损失
十五、贷款(以农户贷款为例)
(一)发放贷款时
借:
农户贷款—本金
贷:
个人活期存款—××户
农户贷款—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
如为抵、质押贷款,同时登记表外科目,借:
抵押物品价值或质押物品价值
(二)贷款利息
1.计提应收利息
借:
应收利息—××户(按合同利率和合同金额计算确认的收入)
农户贷款—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贷:
利息收入—农户贷款利息收入(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计算确认的收入)
2.收回应收利息
借:
个人活期存款—××户等
贷:
应收利息—××户
3.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或贷款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尚未收回部分(不考虑利息调整)
借:
利息收入—农户贷款利息收入
贷:
应收利息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借:
表外应收利息
(三)贷款发生减值
1.贷款账户结转
借:
农户贷款—已减值
农户贷款—利息调整(未冲销部分,也可能在贷方)
贷:
农户贷款—本金
2.计提减值准备
借:
资产减值损失—贷款减值损失
贷:
贷款损失准备
3.收回已减值贷款部分资金,按照利随本清和本利和原则确认本息收回
(1)若收回的资金清偿积欠利息
借:
个人活期存款或相关科目
贷:
利息收入
(2)若收回资金用于清偿本息的
借:
个人活期存款或相关科目
贷:
利息收入
贷款—已减值
4.贷款减值迹象部分或全部消失,部分转回或全部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借:
贷款损失准备
贷:
资产减值损失—贷款减值损失
5.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账贷款,经批准备后转销
借:
资产减值损失—贷款减值损失(尚未计提的减值部分)
贷:
贷款损失准备(尚未计提的减值部分)
借:
贷款损失准备
贷:
农户贷款—已减值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借:
已核销呆账
6.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全部或部分收回的
(1)若收回资金额高于贷款本金
借:
农户贷款—已减值
贷:
贷款损失准备
借:
贷款损失准备
贷:
资产减值损失—贷款减值损失
借:
个人活期存款或相关科目
贷:
农户贷款—已减值
利息收入(差额)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贷:
已核销呆账
(2)若收回资金额等于贷款本金
借:
农户贷款—已减值
贷:
贷款损失准备
借:
贷款损失准备
贷:
资产减值损失—贷款减值损失
借:
个人活期存款或相关科目
贷:
农户贷款—已减值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贷:
已核销呆账
(3)若收回资金额小于贷款本金
借:
农户贷款—已减值(收回的金额)
贷:
贷款损失准备
借:
贷款损失准备
贷:
资产减值损失—贷款减值损失(收回的金额)
借:
个人活期存款或相关科目
贷:
农户贷款—已减值(收回的金额)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贷:
已核销呆账(本金减少额,即收回的金额)
(四)收回贷款时
1.正常收回
借:
个人活期存款或相关科目
贷:
农户贷款—本金
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差额)
如为抵、质押贷款,同时登记表外科目,贷:
抵押物品价值或质押物品价值
2.抵押贷款到期后,抵押物经法院公开拍卖,所得资金抵偿贷款的
(1)所得资金可足额清偿本息
借:
存放同业款项等
贷:
农户贷款—本金或已减值
利息收入
若贷款计提了减值准备,需转回
(2)所得资金不足清偿本息(剩余本息继续追索)
借:
存放同业款项等
贷:
农户贷款—本金或已减值(差额)
利息收入
(3)抵押物因故没能拍卖,权属划归农信社,以抵押物及其他财产等抵偿债务
借:
抵债资产(公允价值)
贷款损失准备(原贷款已计提减值准备)
营业外支出(如为贷方差额)
贷:
农户贷款—已减值
应交税费(接受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资产减值损失(如为借方差额,以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为限)
利息收入(如仍有借方差额,按应计利息确认利息收入)
如为抵、质押贷款,同时登记表外科目,贷:
抵押物品价值或质押物品价值
如有应收未收利息,同时登记表外科目,贷:
表外应收利息
(五)收回贷款、核销贷款、债务重组时,如有表外应收利息,登记表外科目,贷:
表外应收利息
十六、信用卡透支
(一)透支时
借:
信用卡透支
贷:
存放系统内款项、现金等
(二)归还透支款项
借:
银行卡存款等
贷:
信用卡透支
(三)收到透支利息
借:
银行卡存款等
贷:
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
(四)资产负债表日,超过免息期的,计算应收利息
借:
应收利息
贷:
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
(五)银行卡透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
借:
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
贷:
应收利息
(六)减值比照贷款核算
十七、贴现资产
(一)发放贴现贷款
借:
贴现资产—××贴现户(面值)(贴现票面金额)
贷:
单位活期存款—××户(实际支付的金额)
贴现资产—××贴现户(利息调整)(差额)
(二)持有期间,按直线法计算收益
借:
贴现资产—××贴现户(利息调整)
贷:
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三)到期收回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贴现资产—××贴现户(利息调整)
贷:
贴现资产—××贴现户(面值)
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差额)
(四)承兑汇票到期,发生退票
确认利息收入
借:
贴现资产—××贴现户(利息调整)
贷:
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扣划贴现申请人存款账户票款,若余额不足,不足部分转作垫款
借:
单位活期存款—××户
垫款—贴现垫款
贷:
贴现资产—××贴现户(面值)
(五)票据到期前,转(再)贴现
1.转(再)贴现,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时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贴现额)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未实现贴现收入)
贷:
贴现资产—本金(面值)
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差额,也可能在借方,借方冲减贴现利息收入,如还有差额,从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中列支)
2.转(再)贴现,风险和报酬未发生转移时,相当于质押融资
(1)贴出票据时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贴现额)
转(再)贴现负债—利息调整(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
转(再)贴现负债—本金(面值)
同时转销贴现资产—利息调整和贴现负债—利息调整(转销金额取二者账面余额较小者)
借: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
转(再)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或期末,确认收入或支出
按照贴现资产—利息调整账面余额确认贴现收入
借: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
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或者,按照贴现负债—利息调整账面余额确认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借: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贷:
转(再)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3)转(再)贴现票据到期,未发生退票
借:
转(再)贴现负债(面值)
贷:
贴现资产(面值)
(4)转(再)贴现票据到期,发生退票时
借:
转(再)贴现负债(面值)
贷:
贴现资产(面值)
同时,扣划贴现申请人存款账户票款,若余额不足,不足部分转作垫款
借:
单位活期存款—××户
垫款—贴现垫款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十八、贸易融资
(一)进口押汇
1.收取保证金并对外开出信用证
借:
单位活期存款等
贷:
保证金存款
收到保证金后开出信用证,登记表外科目,借:
开出信用证
2.收到信用证项下全套相符单据,支付款项时
借:
贸易融资—进口押汇
贷:
保证金存款
付汇时
借:
保证金存款
贷:
存放同业款项等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贷:
开出信用证
3.货物销售后回笼的资金还款或归还融资款项
借:
单位活期存款等有关科目
贷:
贸易融资—进口押汇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二)出口押汇
1.收到全套货运单据,办理质押
借:
贸易融资—出口押汇(开证金额)
贷:
单位活期存款等有关科目(实际付款金额)
利息收入—贸易融资利息收入(差额)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借:
应收信用证出口款项
2.收到付款行转付的款项时
借:
存放同业款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