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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教学、科研并重,突出师德、育人和贡献的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教师分类考核评价机制,优化教师成长发展的制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以及学校岗位聘任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的宗旨和原则

第二条 实施岗位考核,旨在科学确定岗位目标导向,规范岗位职责体系,准确评价岗位绩效,充分体现激励机制。

第三条 岗位考核的原则

(一)分类考核。

按照不同岗位类型和级别确定分类分层的考核标准,重点构建能上能下、有利于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评价机制,使各类教师各展所长。

(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教学、科研工作在量化考核的基础上,重点对教学效果、科研成果的质量进行考察。

(三)考核结果与绩效分配挂钩。

建立科学的工作绩效分配机制,使工作业绩与薪酬挂钩。

第三章 考核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学校全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任教师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五条专任教师岗位按照教学科研型岗位、科研型岗位(A类和B类)、教学型岗位进行分类考核。

教学科研型岗位是指以专业课教学及科学研究为主要职责的岗位,即有本科生招生培养任务学院的教师岗位;科研型岗位是指以科学研究为主要职责的岗位,即学校在编科研机构和比较法学研究院的教师岗位,其中没有研究生独立招生培养任务机构的岗位为科研型A类,有研究生独立招生培养任务机构的岗位为科研型B类;教学型岗位是指以教学为主要职责的教师岗位,即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的岗位。

法律硕士学院教师按照教学科研型岗位进行考核。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教学科研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公益活动、参加业务培训等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教学、科研工作考核的具体内容分别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附件1)、《中国政法大学科研考核办法》(附件2)做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师德规范标准,严格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为不合格。

第八条教授二级岗位考核内容除教学、科研等工作外,还包括学科建设、梯队建设工作,每个聘期内每位教授应至少指导1名校内青年教师。

依照弹性用人以及有特殊工作任务的引进人才按照签订的聘任合同进行考核。

第九条新入校教师(指初次进入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第一个聘期内应至少参加64课时的业务培训课程;45周岁以下教师,一个聘期内应至少参加32课时的业务培训课程。

第四章 考核等级、区间、标准及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条 岗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以考核教学工作为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科研工作考核在聘期考核时进行。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按照学年度进行,区间为上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聘期考核三年一个周期,教授二级岗位聘期考核六年一个周期。

工作时间不满一个考核周期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教学工作考核合格,无不良师德行为的,年度考核为合格;年度教学工作优秀,且师德表现优秀,关爱学生,积极参与学校各项工作的,年度考核为优秀;年度教学工作量欠缺20%以下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年度教学工作工作量欠缺20%以上的,或有不良师德行为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聘期内无不良师德行为,科研工作考核合格,各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或有一个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聘期内有不良师德行为,或科研工作考核不合格,或有一个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两个以上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优秀、合格的,晋升薪级工资,其中优秀的学校给予一次性绩效奖励;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不晋升薪级工资,其中不合格的,在下一年度扣除相应比例的岗位津贴;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任,学校可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聘期考核合格的,获得下一聘期同级别岗位聘任资格。

聘期考核不合格的,降低岗位级别聘任、调整岗位类别聘任、缓聘或不予聘任。

其中,有一个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有两个以上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科研考核不合格(但得分在考核标准50%以上)的,予以缓聘,缓聘期限为一年并扣除一年任现职期限,缓聘期满后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有两个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且科研考核不合格的,或连续两个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任,学校可与其解除聘用关系;其他聘期考核不合格情形的,降低岗位级别或调整岗位类型聘任,并按照所聘的岗位享受岗位津贴。

降低岗位级别是指教授二、三级岗位降为教授四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降为副教授五级岗位;副教授岗位降为讲师八级岗位;讲师岗位降为助教十一级岗位。

降低岗位级别聘任的,下一聘期按原岗位考核合格,获得原级别岗位聘任资格。

第五章 考核组织与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是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各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是本部门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

科研系统学术分委员会,是科研系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

未设立二级聘任机构单位的教师和校部机关双肩挑干部的专任教师岗位考核工作,按学科归口的二级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由各二级单位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其中年度教学考核结果由教务处负责审查备案,科研考核结果由科研处负责备案。

考核结果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人事处将考核登记表归入人事档案,二级单位将其他相关材料归入个人业务档案保存。

第十七条为鼓励教师作基础性、前沿性的科学研究工作,在新一届聘期开始前,各二级单位可以根据教师个人(不含教学型岗位教师)提出的教学科研工作计划申请,延长考核周期,延长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年一个周期。

各二级单位批准延长考核周期的教师一般不得超过本部门教师总数的10%。

延长考核周期,需由各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进行中期考核,对于中期考核未通过的,终止延长考核周期。

第十八条在新一届聘期开始前,教学科研型和科研型B类岗位中教师(50周岁以上)可以申请减少科研考核工作量,增加教学考核工作量,教学科研工作量的变化可以按比例折抵,具体比例由二级单位按照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但科研型B类科研工作量折抵后不得低于教学科研型,教学科研型科研工作量折抵后不得低于教学型。

教学科研型相关单位采取此类考核标准的教师不得超过本部门教师总数(不含教学型岗位教师)的20%,科研型B类不得超过本部门教师总数的10%。

第十九条新入校的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师,可以申请第一个聘期以从事科研工作为主,提出教学科研工作计划,经二级单位同意后按计划进行聘期考核,但聘期内教学、科研工作考核标准不低于科研型A类岗位标准。

第二十条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考核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教师队伍实际状况细化考核标准和程序,并针对以上三类特殊考核作出具体规定。

申请特殊考核须经个人申请、二级单位同意,并在本部门内公示;申请人应与二级单位签订工作任务协议。

采取特殊考核的教师在参加岗位晋职聘任时,科研条件仍然按照其所属岗位类型的条件进行聘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预聘制,严格对新入校教师前6年的考核。

对入校满3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对入校满6年,未达到副教授七级岗位聘任业务条件的,不予续聘。

第二十二条教师兼任校内、外行政管理或公益性工作,可根据兼职情况减免相应教学科研工作量。

(一)校内党政干部减免比例:

1.担任校级党政领导及校部机关党政干部(含正、副处级)的教师减免80%。

2.担任教学院部及科研院(所、中心)党政干部(含正、副处级)的教师减免50%。

3.担任各院部所属研究所、教研室负责人、支部书记、其他党派机构负责人、校级和部门工会负责人的教师减免30%。

(二)社会兼职教师减免比例:

1.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等单位担任代表、委员、参事等职务的教师减免50%。

2.在省级、市(地)级、区(县)级人大、政协等担任代表、委员等职务的教师减免30%

减免后的工作量不作为奖励工作量基数。

对于承担多种兼职工作的,不累积减免。

(三)法学教育研究评估中心教师按照科研型A类岗位减免20%。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公示考核申报材料、考核结果,公示期为5日。

二级单位对教师考核结果负责;学校人事、教务、科研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二级单位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严格予以纠正。

第六章 救济程序

第二十四条 教师对本人或他人考核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

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诉或投诉后7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决定受理的申诉或投诉,须在30日内做出处理。

对申诉和投诉,必要时也可由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处理。

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采用听证会等形式,做出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二级单位未设立学术分委员会的,由教授委员会负责相关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生效。

《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的通知》(中政大发[2006]第211号)、《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中政大发[2006]第212号)、《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科研考核办法>的通知》([2006]第213号)即行废止。

附件:

1.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

2.中国政法大学科研考核办法

附件1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及学校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实行年度考核,考核按学年进行,每学年一次。

考核区间为上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学年教学工作周数以校历规定为准。

第三条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内容包括课堂教学工作和课堂外教学工作,其中课堂教学工作包括本科课堂教学工作和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等。

在教学工作考核中,课堂教学工作以纯课时进行计量和考核;课堂教学工作可以折抵课堂外教学工作,但课堂外教学工作不可以折抵课堂教学工作;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及课堂外教学工作均不可以折抵本科课堂教学工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科课堂教学工作包括:

根据学校本科培养方案开设的本科生、二学位学生各类课程的课堂教学,研究生公共学位课程的课堂教学,以及经学校批准纳入本科课堂教学工作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包括:

学校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课堂教学(研究生公共学位课程除外),以及经学校批准纳入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课堂外教学工作包括:

(一)本科课堂教学和研究生课堂教学以外的,与学校计划内各层次课堂教学相关的批改作业、考试命题、监考、阅卷及成绩登录等工作。

(二)在研究生其他培养环节中,指导研究生学习,即全过程指导学术学位研究生业务学习,参加研究生中期考核(含博士生综合性学科考试)工作,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写作和全过程指导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业务学习与论文写作等。

(三)指导计划内各层次学生的实践教学(实验课程除外),包括:

指导专业实习、社会实践(调查)、学年论文、毕业(学位)论文(设计),参加研究生开题报告、毕业(学位)论文评阅,以及参加本科生、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设计)答辩等。

(四)指导学生参加课外实践活动,包括省级以上各类竞赛、学术活动等。

(五)研究生招生命题、阅卷、复试工作,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校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评审工作,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答辩,以及学校其他各类选拔性考试的命题、阅卷、复试(面试)等工作。

(六)经学校批准纳入课堂外教学工作量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教学工作考核等级及标准

(一)优秀:

超额完成各项教学工作定额,且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排名在前40%;或足额完成各项教学工作定额,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排名在前20%,并在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中做出突出成绩。

(二)合格:

足额完成各项教学工作定额,且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合格或优秀。

(三)基本合格:

年度教学工作量欠缺20%以下(指任意一项定额),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合格或优秀。

(四)不合格:

有不良师德行为,或年度教学工作量欠缺20%以上(指任意一项定额),或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

第二章教学工作定额

第八条教学工作定额为教师在一学年内应完成的最低教学工作量,是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基本依据。

在教学工作考核中,课堂教学工作定额以纯课时进行考核,课堂外教学工作则以折算所得学时进行考核。

教学工作定额采用教分制,即按校历确定的学期教学周数计算(教分=教学工作量÷校历确定的学期教学周数)。

教师教学工作量达到相应教分即为完成该项工作定额。

第九条教师教学工作定额按教学科研型、科研型(A类和B类)及教学型三种类型分别进行规定。

(一)教学科研型(单位:

教分,下同)

岗位级别

课堂教学工作定额

教学工作

总额

课堂教学

其中本科

课堂教学

教授

8

4

16

副教授

8

6

14

讲师、助教

8

8※

11

※注:

因实际教学需要承担研究生课程的讲师,本科课堂教学工作定额可下调为6,其他各项定额不变。

(二)科研型

1.A类

岗位级别

本科课堂教学定额

教学工作总额

教授、副教授

2

4

讲师、助教

3

6

2.B类

岗位级别

课堂教学工作定额

教学工作

总额

课堂教学

其中本科

课堂教学

教授、副教授

6

2

10

讲师、助教

6

4

9

(三)教学型(不区分岗位级别)

岗位

课堂教学定额

教学工作总额

公共基础课类

(体育课除外)

18

21

体育课类

24

24

第三章教学工作量折算

第十条教师所有教学工作以实际发生的工作时间折合为学时进行计发报酬,但已单独发放报酬的只核计工作量,不再重复发放报酬。

第十一条课堂教学工作量的折算

1标准课时课堂教学计为1学时课堂教学工作量。

标准课时课堂教学是指教师为本科生60人或研究生30人的教学班所进行的常规性课堂教学。

教师考核中课堂教学以纯课时进行考核,经折算后的课堂教学工作量仅作为课酬计发依据。

课堂教学工作根据选课人数、课程类型等情形分别进行折算,具体折算系数如下:

(一)选课人数系数

1.本科课堂教学

60人以内,每课时计1学时;

61-120人,每课时计1.1学时;

121-250人,每课时计1.2学时;

251人以上,每课时计1.4学时。

2.研究生专业课课堂教学

30人以内,每课时计1学时;

31-60人,每课时计1.1学时;

61-90人,每课时计1.2学时;

91人以上,每课时计1.3学时。

(二)课程类型折算

1.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每场次计8学时;

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竞赛并在决赛中取得国内比赛团体前三名或一等奖(第一名非唯一时)、或国际比赛前八名成绩,竞赛指导教师在次年教学工作考核中每项竞赛加计16学时本科课堂教学。

2.体育课课堂教学均视为标准班教学,1课时计1学时;

3.艺术类课程,因特殊需要必须在晚间或节假日授课的,晚间每课时计1.5学时,节假日每课时计2学时。

第十二条课堂外教学工作量的折算

(一)考试工作

1.本科生课程考试

命题:

独任制课程考试试题每份计2学时,考查试题每份计0.5学时;集体命题的试题,命题小组组长每份计2学时,其他成员每份计1学时。

阅卷:

每评阅1份考试试卷计0.08学时,每评阅1份考查试卷计0.04学时。

公共外语课程的考查命题、阅卷等工作均按考试试卷标准计算。

2.研究生课程考试

命题:

每份计2学时。

阅卷:

每评阅1份试卷计0.1学时,每评阅1份含论文试卷计0.3学时。

3.监考工作:

学校培养方案内各类课程考试的监考,每次计1学时。

4.研究生招生、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命题(含复试命题),每份试题计9学时,阅卷每份计0.3学时;入学初试每生计0.3学时;其他各类选拔性考试的命题(含复试命题),每份试题计3学时,阅卷每份计0.1学时,面试、口试每生计0.2学时。

5.每参加1名研究生中期考核、预答辩计1学时,每参加1名博士生综合性学科考试计1.5学时。

(二)批改作业

以作业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课程(有批阅记录),教学工作量参照考试工作量计算标准,每门课计命题一份2学时,批改作业按评阅考试试卷每生计0.08学时。

(三)实践教学工作

1.本科生论文:

指导学年论文每篇计2学时,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每篇计9学时;参加论文(设计)答辩每生计0.5学时。

2.指导本科生科研活动每1小时计1学时。

3.指导学术学位及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

指导一、二年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计12学时;指导一、二年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计16学时。

4.研究生论文

指导研究生学年论文每篇计3学时;指导硕士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含各类型专业学位论文),每篇计18学时;指导博士毕业(学位)论文每篇计36学时。

每参加1名硕士生(非本人指导)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计1学时,每参加1名博士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计4学时。

评阅1篇硕士毕业(学位)论文计4学时,评阅1篇博士毕业(学位)论文计12学时。

每参加1名硕士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含预答辩)计3学时,每参加1名博士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含预答辩)计9学时。

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每篇奖励18学时,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每篇奖励36学时,“市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指导教师每篇计54学时,“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每篇计72学时。

博士学位论文同时获得校级、市级、国家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者,其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不累加计算,以最高者计。

5.指导学生社会实践及实习:

每指导一个本科生实践小组(以完成一篇调查报告为准)计4学时,带队并指导本科生集中实习每实习周计8学时(包括带队进行社会实践);指导应届硕士、博士毕业生实习,每实习周计10学时。

6.指导国家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和北京市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的教师,在立项当年每个项目核计课堂外教学工作36学时(每个教师核计项目年度内不超过2项)。

指导学生学科竞赛,在参赛年度内,每项竞赛核计18学时。

指导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博士生每项计5学时,硕士生每项计2学时。

7.教师兼任实验员工作,按实际工作量每1小时计0.8学时。

8.教师兼任班主任,每学年计36学时。

(四)其他

承担青年教师指导工作,每指导1名青年教师每学期计10学时;每指导1名访问学者每学期计54学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涉及本科教学工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涉及研究生教学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2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考核教师科研工作业绩,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结合科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教学、科研机构在编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教师及双肩挑干部。

参加考核的教师按照教学科研型、科研型(A类、B类)、教学型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

第三条科研考核的内容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

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

科研成果包括著作、论文、咨询报告、专利、获奖作品、其他成果。

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认定以相应科研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条科研考核分定性与定量两种考核方式,教师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加考核。

定性考核采取代表作评价的方式,由院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组织3名校外同行专家分别对被考核者提交的代表作整体评价赋分,所得总分即为该教师的考核分值。

定量考核采取计分的方式,各项考核内容得分合计为该教师的考核分值。

第五条教师申请定性考核,需提交代表作:

一部三年内被引用10次以上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独立学术专著,或3篇独立发表的CSSCI来源期刊论文。

第三章 考核等级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科研考核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七条定性考核合格的标准为210分。

定量考核合格适用下列标准:

职称

类别

四级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教学科研型

300分

200分

100分

科研型A

500分

350分

150分

科研型B

400分

260分

130分

教学型

150分

75分

免考核

体育课教师按照本标准向下浮动20%。

2019年8月31日前,外国语学院教学科研型教师可以按照本标准向下浮动20%。

第八条二级教授、三级教授考核合格适用下列标准:

二级教授考核周期为6年,除必须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四级教授考核分数的1.5倍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新立项纵向科研项目1项;

(2)发表核心期刊论文4篇;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

三级教授考核周期为3年,除必须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四级教授考核分数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新立项纵向科研项目1项;

(2)发表核心期刊论文2篇;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

二、三级教授科研考核中,每1篇权威期刊论文可折合为3篇核心期刊论文。

第九条在考核期中,主持新立项重大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1项,二级教授免除本周期科研考核,三级、四级教授免除本考核周期和下一个考核周期的科研考核。

第四章考核分值的计算

第十条定性考核评分适用标准(满分100分):

评审指标

评分参考标准

得分

学术价值与

理论创新

重大

(25~20)

较大

(19~13)

一般

(12~6)

较小

(5~0)

现实意义与

应用价值

重大

(25~20)

较大

(19~13)

一般

(12~6)

较小

(5~0)

研究方法与

材料运用

(25~20)

(19~13)

(12~6)

(5~0)

学界评价与

社会影响

(25~20)

(19~13)

(12~6)

(5~0)

合计分值

第十一条定量考核评分适用标准:

(一)科研项目

1.纵向科研项目

类别

分值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50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其他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其他项目、教育部其他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150

其他纵向科研项目

100

纵向科研项目中的自筹经费项目

75

2.横向科研项目

以考核期内所有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账总经费为准,A类横向科研项目每万元计5分;B类、C类、D类横向科研项目,每万元计3分。

3.校级科研项目

校级科研项目

50

科研项目由多人合作的,项目负责人所占分值为60%,剩余分值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参与研究实际贡献分配。

教师参加校外人员主持的科研项目,不计入科研考核分数。

(二)科研成果

1.著作

著作种类

类别

分值

中文著作

学术专著

200

编著或教材、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

100

其他公开出版的著作

50

译著

将已经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类专著或教材翻译为其他语言,且公开出版发行的译著

每万字10分,最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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