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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现实问题与对策探讨

谭英

(渤海大学文理学院,锦州121013)

摘要:

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是现今社会人权建设道路上的一大障碍。

当前,在推进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诣社会建设过程中,整个世界妇女儿童的人权建设也取得了新的成就。

但妇女儿童相对来说仍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许多权利仍被排斥在人权之外,妇女和儿童的人权在许多情况下被漠视和侵害,这些均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不相容。

由此可见,要顺利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关键词: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人权

中图分类号:

D913.9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4339(2011)01a)613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问题不仅是衡量一个社会法制建设的成熟程度,更是人权建设的内在要求。

妇女儿童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受法律保护的权力和利益。

妇女权益具体内容包括:

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这6项基本权益也是女性自我保护的“护身符”。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但却是一个稚嫩的群体。

因此,我国法律给予了儿童诸多关怀,赋予了儿童许多权利,主要包括:

受抚养权、健康成长权、受义务教育权、受保护权。

但在大力倡导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现象却时有发生。

如家庭暴力、拐卖妇女儿童、溺弃和残害女婴、歧视生育女婴和不育的妇女、强迫和引诱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还相当严重;在招工、招生、就业、住房等方面,还没有认真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

一、当前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妇女在人身权益保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妇女在人身权益方面遭受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家庭暴力、拐卖绑架、性骚扰等。

拐卖妇女儿童,对妇女和幼女实施性侵犯,强迫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娱乐行业中女性的色情陪侍等社会丑恶现象比较突出;针对家庭暴力事件有越演越烈之势,多数社会主体却认为,家庭暴力只是家庭内部的“私事”,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

事实上,根据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立法专家组2008年5月在石家庄裕华区法院调查来看,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该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有三分之一是家庭暴力引起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既有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体罚、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有精神上的折磨,如以威胁、恐吓、咒骂、讥讽、肆意凌辱人格等方法,造成对方精神痛苦、心理压抑、神经高度紧张等。

此外,家庭暴力还包括性虐待。

家庭暴力行为是对妇女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的粗暴侵犯,也是对受害人的心理、精神方面的严重损害。

家庭暴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其危害性是十分严重的,极易导致婚姻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并且不少女性犯罪与她们在家庭中遭受的暴力有密切关系。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

现行《婚姻法》第3条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该法在第五章里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和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婚姻法》第32条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明确规定为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可是,虽然法律上做了这些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女性遭到暴力侵害的事件却屡见不鲜,这些暴力行为不仅对她们的身体造成了伤害,更主要的是对她们的精神和名誉造成了侵害,使她们一生受损,无法正常生活。

现在家庭暴力已成为社会公害,严重扰乱了家庭的安宁,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当前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背道而驰。

2.妇女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妇女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亦处于弱势地位。

家庭中住房、存款、土地证书上的署名多为丈夫,其次是父亲,这表明男性在占有家庭财产方面的传统优势依然存在,这种情况也为妇女在家庭中财产权益受侵害留下了极大的隐患;女性因出嫁、再婚等原因而失去土地承包权的做法甚至成为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女性对自己应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缺乏法律保护意识,绝大部分的妇女依照传统观念也不会提及继承的要求;离婚过程中,在双方扶养、子女监护、损害赔偿等问题上,侵犯妇女权益的现象也较普遍,低收入的妇女在离婚中得不到补偿,更谈不上让对方承担扶养义务;由于收入低,对子女的监护权就很难得到法律保护,很多妇女由于离婚,既没有了家庭,又失去了子女,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以至许多离婚妇女对生活失去了原有的信心,长期生活在痛苦之中。

3.妇女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在所有问题中最为严重。

就业方面受到的不平等对待较多。

如用工标准不平等,即使是同工也很难同酬;特别是很多用人单位都存在着同等条件下用男不用女,甚至用人条件会出现男性比女性低很多的现象。

由此可见,由于性别的不同,女性比男性在就业中遭遇了更多的不平等待遇。

其次,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的问题突出。

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的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给予的特殊保护,如妇女在经期、孕期、哺乳期应该受到的特殊保护,但在企业中落实到位的十分少见。

此外,由于男女两性职业结构存在较大差异,从而造成他们在晋升机会上存在差异,这又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收入的差异,所获得的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差异,实质上反映出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与男性所存在的差异。

4.儿童合法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学校中,很多学校课业内容过多,学生负担过重,休息权得不到保证;在学校的各种荣誉评选中,教师、学校的认定行为过多,学生的参与权太少;特别是有些教师和学校只重视学习好的学生,甚至分重点班或进行重点辅导,而对另一部分学生忽视或歧视,使他们的心灵受到极大伤害,甚至一些青少年破罐破摔,走向成长的极端,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产生了很恶劣的影响。

(2)在家庭中,很多父母仍然惟我独尊,不注意教育子女的方法。

在教育子女过程中要么溺爱放任、无度满足,要么强压粗暴、棍棒相加,使很多孩子不爱父母、不爱家庭,更有一些儿童离家出走、流荡于社会。

还有一些父母只关心子女的分数,不关心子女的身心发展,使很多青少年健康受损、人性扭曲。

在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还很严重,女婴被弃、女孩失学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3)在社会中,重视儿童过度,关心儿童不足。

厂家、商家对儿童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是下足了力量,但却很少用心去考虑开发的产品是否有利于儿童的健康和成长,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等。

社会管理者在进行社会建设和发展中,对儿童的关注程度也明显不够,网吧遍布大街小巷、黄色信息图像充斥各类媒体、学校周边脏乱差的环境久治无效……等,这些问题无时无刻不在侵害着儿童的成长和发展。

(4)留守儿童问题愈来愈严重。

农村大量闲置劳动力外出务工,他们将妇女儿童留在家中。

有专家指出,留守儿童因为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不能从父母那里找到感情支撑,很容易出现性格缺陷和心理危机。

另外,留守儿童也容易受到非法侵害或人身伤害。

于是,“生活缺照料,学习缺辅导,安全缺保障,心理缺依靠”的“四缺问题”在留守儿童身上普遍存在。

留守儿童已成为社会主体中最脆弱和最易受伤的群体,社会、政府、学校和家庭都必须给予足够的关心和重视。

二、影响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主要原因

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是当今社会人权建设道路上的一大障碍。

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⑴,然而,现实社会中,妇女儿童的权利长期被排斥在人权之外,甚至被漠视和侵害。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笔者结合历史、法律、社会结构变化以及其他方面进行了探讨和总结。

(1)封建残余思想是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缺失的历史障碍。

虽然我们已经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世纪,但是“男尊女卑”的顽固思想依然存在于一部分人的头脑中,这是因为不同的社会分工模式决定了男女在社会生产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也形成了一套男主外女主内,男高女低,男优女劣的价值判断体系。

所以,男女不平等的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在中国仍然根深蒂固。

此外,封建儿童工具观也在现今中国的家庭中延续。

许多家长把子女当成自己脸上贴金的工具,这就往往使家长走向两个极端:

一方面家长对儿童蔑视与束缚,过分地对孩子进行控制;另一方面视儿童为自己生命的延续,是家庭的小祖宗、小太阳,过分地对孩子骄惯放纵。

这些封建思潮至今仍具有强烈的生命力,阻碍着妇女儿童权益的实现。

(2)法律的不健全使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壁垒”缺失。

法律是防治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最坚实的“壁垒”,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这一“壁垒”自身却存在缺陷和不足,致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当然,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也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作出了很多努力,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地方政府也针对本地区出现的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例如《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法律就是国家为保障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而制定的。

然而,这些法律都有其太原则之弊端,当现实社会出现了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问题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有些时候是找不到解决问题之依据的。

例如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时,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妇女的权利不受侵犯,却对妇女权利受到暴力侵害后的具体保护措施和对施暴者的处罚归责均无规定。

可见法律之“壁垒”的缺陷。

(3)社会结构的变革客观上导致了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劳动力市场呈现了供大于求的现象,导致人们(尤其是女性)就业和再就业的困难局面。

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的富裕,也使社会上出现了“包二奶”和“婚外情”等问题。

婚姻关系的不稳定,离婚诉讼的不断增多……这些社会现象的出现使得妇女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同时也使得儿童的身心备受打击。

因此,在社会改革和发展的同时,关注并加强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势在必行。

当然,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被侵害与妇女儿童本身的素质不高,维权意识不强也有很大的关系。

她们往往文化程度较低,特别是对法律的了解不多,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保障和提高妇女儿童的受教育水平,加强普法宣传也是各级政府必为之举。

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对策

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仅要从政策法律层面上加以保护,提高妇女儿童自身保护意识也是关键的一步。

(1)加快推进立法进程,构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制基础。

法律是社会成员的行为标准,是防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效“壁垒,因此,要想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就要加大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比如:

《宪法》、《刑法》、《婚姻法》、《劳动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的宣传普及,使人人知法、懂法,才会守法、用法。

同时还要加强立法,完善现有法律内容,如针对家庭暴力不断上升,建议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2008年9月,由中国法学会和黑龙江省妇联联合举办的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成员区域会议在哈尔滨召开。

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介绍,争取在今年的两会期间将力挺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

《反家庭暴力法》应将家庭暴力的范围予以确定,即家庭暴力发生在哪些人之间,造成怎样的损害;妇女联合会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预防家庭暴力中的职责与作用,同时应设咨询服务机构和相应的投诉机构;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给受害人造成身体、精神、经济损害,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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