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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02日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醉驾入刑”的震慑以及有关部门的打击下,部分群体的危险驾驶行为有所收敛,但仍有相当数量的驾驶者以身试法,醉驾行为不降反升,尤其是今年入夏以来,威海市已连续发生数起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一、醉驾案件上升趋势明显且高位运行

  2011年5月至2014年7月,威海市判决生效的醉酒驾驶案件共1455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2.4%;犯罪人数1455人,占同期犯罪人数的16.5%。

2011年仅为45件,2012年、2013年分别上升到475件、508件,各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3%、24.9%。

今年前7个月已达427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31.3%,同比上升48.9%,案件数量上升明显。

  1. 从发生地看,荣成70件,占4.8%;文登137件,占9.4%;乳山533件,占36.6%;环翠360件,占24.7%;高区169件,占11.6%;经区186件,占12.8%。

乳山发案数量多,与公安机关的查究力度大有一定关系。

  

  2. 从身份看,本地人1154人,占79.3%,外地人301,占20.7%。

其中,农民在被告人占第一位,共376人,占25.8%;其次是个体工商户,共325人,占22.3%;无业人员居第三位,共297人,占20.4%;工人272人,占18.7%;国家工作人员人数最少,为7人,占0.5%。

  3. 从年龄看,大部分在35岁以上,共1014人,占69.7%;26岁至35岁的317人,占21.8%;18至25岁的124人,占8.5%。

  4. 从性别看,被告人绝大部分为男性。

男性共计1446人,占99.4%;女性9人,占0.6%。

  5. 从文化程度看,被告人绝大部分学历偏低。

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939人,占64.5%;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377人,占25.9%;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139人,占总人数的9.6%。

  6. 从驾驶的机动车类型看,主要为摩托车和小轿车。

摩托车604辆,占41.5%;轿车512辆,占35.2%;农用车84辆,占5.8%。

在不同区市,各类车型所占比并不相同,其中乳山摩托车所占比例最高,为75.2%,环翠、文登、荣成的比例也较高,分别为30%、29%和28.2%,高区和经区相对较低,分别为15%和6%;文登区和环翠区农用车的比例较高,分别为23%和10%。

  7. 从被查获的方式看,醉酒驾驶行为多伴有交通事故,多因发生事故而被查获。

发生事故而被查获的有478件,占32.9%;荣成、文登、高区伴有交通事故的比例均在80%以上。

  8. 从醉酒程度看,被告人绝大部分醉酒较深。

酒精含量80-150mg/100ml的有364件,占25.02%;酒精含量150-250mg/100ml的有691件,占47.49%;酒精含量250-350mg/100ml的有393件,占27.01%;酒精含量350mg/100ml以上的有7件,占0.48%。

  9. 从发案时间看,夜晚发案的占近7成。

其中发案量最高的时段为晚20-23时,发案量为928件,占63.8%;午后14时-16时发案量也较高,发案量为388件,占26.7%。

  10. 从判决结果看,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

免予刑事处罚的8人,占0.5%,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的1212人,占83.3%,判处拘役的有235人,占17.5%。

  二、醉驾行为上升的原因比较复杂

  

(一)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的保有量逐年增加,相伴而生的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为也不断上升。

2009年,威海市的机动车保有量为595363辆,而2013年底的机动车保有量为743948辆,5年共增长24.9%,年均增加机动车29717辆,年均增长率为5.7%。

其中汽车保有量上升更为明显,由2009年的264279辆增加至2013年的486914辆,5年共增长84.2%,年均增加44527辆,年均增长率为16.5%。

  

(二)传统酒文化影响较深。

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走亲访友、婚丧嫁娶、应酬接待等活动均少不了酒。

胶东地区又以豪爽、好客闻名,酒宴聚会为了尽兴,总想出各种办法劝酒或者强迫别人喝酒,驾驶者往往为了顾及情面喝酒,往往前脚出酒店,后脚就上车驾驶车辆,造成醉酒驾驶行为的发生。

  (三)对醉酒驾驶的宣传不够。

“醉驾入刑”三年多来,尽管相关部门都开展了一些法律宣传,但宣传力度依然不够大,宣传的方式方法不够多样,未能在社会上形成广泛的认知,尤其是身处农村、工厂的人员由于文化层次相对较低,缺少有效的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对危险驾驶罪往往不甚了解,导致发案率较高。

  (四)驾驶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普遍抱有侥幸心理。

许多驾驶员对法律法规缺乏足够了解,没有把醉驾行为上升到构成犯罪的高度来认识,没有公共安全意识。

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时,人们对酒驾相当注意,酒驾、醉驾行为明显减少。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人的思想逐渐放松了。

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部的驾驶员,即使知道醉酒驾驶的严重后果,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一则自己的驾驶技术过硬,只要小心驾驶、注意安全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二则就算交警查究也不一定查到自己身上,往往酒后驾驶冒险一搏,造成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

  (五)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

醉驾案件虽大部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但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判决往往需要数月的时间,此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都采用取保候审措施,部分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常负罪潜逃,逃避法律制裁。

在司法实践中,全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达到83.3%。

一些非公职人员身份的驾驶人员往往认为只要不限制人身自由、不判实刑就对自己没有什么影响,从而对判缓刑持无所谓的态度,这种心理既严重威胁着交通安全,又提高了醉驾行为的发案率。

  三、几点建议

  预防醉驾行为的发生,关键要提高全社会对该类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同时相关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醉驾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建立联动机制,共同遏制醉驾行为滋生的土壤。

  

(一)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确定宣传重点。

将农民、摩托车驾驶人员以及中青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将车站、饭店、KTV、重点路段等作为重点宣传场所。

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等媒体和法制宣传日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让广大群众加深对“酒驾”、“醉驾”严重后果及危害性的认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二是用手机短信建立“塔形”宣传架构。

宣传者由交巡警发起,客户群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重点交通违法人员等组成,再由这些单位或个人建立更下层客户群发送交通安全短信,达到“人人受益”目的。

三是强化商家的提示义务。

在酒店、餐馆、公共停车场、酒吧及其他娱乐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等温馨提示或宣传画,友情提示饮酒者和醉酒者请勿驾车,不断增强警示作用。

  

(二)加大打击力度。

一是加大查处力度。

建议公安机关严格执勤执法,形成严管常态化,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排查频率和密度,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对醉驾行为,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罚一起,促使驾驶人员放弃侥幸心理,强化公共道德和公共安全意识,自觉约束酒驾、醉驾行为。

二是建立醉酒驾驶案件速办机制。

建议公检法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理顺醉酒驾驶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理等流程,加强案件由立案侦查到判决执行各个环节的衔接,建立快速、准确处理的联动机制。

三是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结合具体案件酒精含量、时间、酒驾次数、环境、地段等因素,综合评价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制定统一的量刑标准。

对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八种从重处罚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判处,同时减少缓刑的适用比例,始终保持对醉驾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建立惩戒联动机制。

一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对醉驾人员,要依法吊销驾驶证;对同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要取消终身驾驶资格。

对醉酒驾驶的公职人员,除判处刑罚外,要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企业工作的醉驾人员,要依照《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建议用人单位解除与醉驾者的劳动合同,增强驾驶人员对法律的敬畏意识。

二是加大信用惩戒力度。

强化与保险、银行的机构的协调联动,建立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人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并由银行采取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降低行为人信用等级等措施,提高危险驾驶的违法成本,从而达到遏制危险驾驶犯罪的目的。

  (四)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

要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引导公民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切实改变劝酒、派酒的不良风俗习惯,不仅需要主人一方少劝酒、多劝阻,还需要开车一方坚持原则,自觉拒绝饮酒,或者以茶代酒。

同时,要加强饭店、娱乐场所的提醒责任,对开车前来消费的顾客及时劝止酒后驾车行为。

通过多种方式,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全社会形成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

  (五) 建立规范的代驾机制。

在短期内无法扭转传统饮酒习俗的情况下,建议积极引导和扶持代驾行业的发展。

一是确定代驾主管部门。

明确交通行政管理机关是代驾公司的主管部门,对代驾公司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及诚信等进行监督管理。

二是建立代驾公司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代驾公司档案,采用科学的手段加强管理,加强对代驾公司的监管。

三是制定规范的机动车代驾服务合同。

合理界定代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代驾纠纷的发生。

四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统一代驾收费标准,公布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随时接受投诉,加大对扰乱正常代驾市场的“黑代驾”的处罚力度,加强对代驾业的监管。

自20**年5月1日施行一年多以来,我市政法各部门一直对醉酒驾驶保持严打态势,稳妥地处理了一批“醉驾”犯罪案件,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醉驾入刑”威慑力初步显现,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

本文对我市20**年5月至20**年10月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对该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旨在减少“醉驾”以及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推动形成安全、文明的交通秩序。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一)月收案数稳定,总数居高不下。

20**年5月至20**年10月,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75件,占刑事收案数的6.78%,仅次于盗窃和交通肇事案件。

从每月的收案情况看,收案数稳定,波动不大,仅4月份收案数为11件,其余月份一般维持在5件左右。

(二)全部适用实刑并处罚金。

75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判处1至6个月拘役且并处1000元至6000元不等罚金的为75件75人,实刑适用率为100%。

其中,判处3个月以下的为58件,占77.33%;判处3个月以上的为17件,占22.64%,最高判处5个月且只有2件。

从与其他地区法院相比而言,我市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量刑相对偏严,缓刑基本不予适用。

如课题组在安徽黄山、江苏扬州等地法院考察时,当地法院缓刑比例较高,平均超过40%,而浙江地区部分法院如奉化法院缓刑适用率高达80%。

(三)审判周期短,服判息诉率高。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入法院后,平均审理天数仅为2天,且被告人一般均主动认罪,所判案件无一起上诉、信访。

服判息诉率高的主要原因是危险驾驶犯罪基本属于现行犯,证据比较容易固定,且法官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少,不易出现被告人感受强烈的量刑失衡问题。

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犯罪主体

1.农民成犯罪“主角”。

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看,农民56人,占74.67%,个体工商户6人、企业职工8人,公职人员2人,企业老板3人。

2.犯罪主体基本为男性。

从被告人的姓名情况看,75名被告人中男性72人,女性仅为3人。

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男性发案率远高于女性。

3.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50周岁。

从被告人的年龄情况看,30周岁以下的4人,占5.33%;30至40周岁的33人,占44%;40至50周岁的31人,占41.33%;50周岁以上的7人,占9.33%。

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50周岁,比例高达85.33%。

4.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从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看,小学以下文化20人,占26.67%;初中文化41人,占54.67%;高中文化7人,占9.33%;大专及以上文化7人,占9.33%。

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犯罪主体初中以下文化的有61人,占81.34%,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5.外地户籍人员占较大比例。

从被告人的户籍看,具有XX市户籍的47人,占62.67%;外地户籍人员28人,占37.33%。

外地户籍人员主要为来临外来务工人员和途经临安的车辆。

6.犯罪成因分析

一是临安地处山区,农业人口多,农村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多数人虽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但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没有清晰的认识,“醉驾”危害性在农村的宣传力度不够。

二是被告人集中在30至50岁之间的青壮年男性,这个年龄阶段的人群经济实力强,一般具有机动车的购买能力,社会应酬相对较多,直接导致该群体“醉驾”高发。

三是部分“醉驾”被告人存在侥幸心理。

有的人意识到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但认为自己喝得不多,头脑清醒,应该不会出事;有的人纯粹逞强好胜,自认为车技好、反应快、车辆性能好,应该不会出问题;也有的人认为自己开车的距离较近,对周围交通路线较为熟悉且附近没有交巡警平台设卡专项检查,应该不会发生事故或被交巡警查到;还有的人自认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使“醉驾”被逮住,公安机关也会卖个人情予以放行。

(二)犯罪工具

1.摩托车成为“醉驾”主要工具。

从犯罪工具看,75件危险驾驶案件中,驾驶摩托车的34人,占45.33%;驾驶轿车的23人,占30.67%;驾驶货车、客车的18人,占24%。

由此来看,摩托车成为“醉驾”主要工具。

2.成因分析

由于费用低廉、操作简单、驾驶证相对易考,且在崎岖山路上灵活方便,近年来,摩托车成为我市农村主要交通工具,一方面农村摩托车数量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农村大多数摩托车驾驶员误认为“醉驾入刑”是对大车、小轿车而言,与摩托车无关,他们普遍认为醉酒驾驶摩托车大不了被罚款或扣分,且对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没有清楚的认识。

由此,造成摩托车成为危险驾驶的第一犯罪工具。

(三)犯罪时间

1.案发时间相对集中。

从案发时间看,晚餐以后7时左右为案发高峰期,有53人,占70.67%;案发时间在下午的19人,占25.33%;凌晨的3人,占4%,三起均为酒后交通事故报案查获。

2.成因分析

快节奏、高压力的工作生活配景下,晚餐饮酒日益成为释放压力、放松心情、交流感情的“润滑剂”,这种现象在周末、节假日期间越加明显,这部分被告人酒后驾驶往往心存侥幸心理,事后则往往懊悔不已。

另一方面,交警部门也针对性的把查“醉驾”的主要力量集中在这一时间段,由此造成夜间晚餐以后成为案发高峰期。

(四)案发地点

1.案发地点以市区为主,并向周边辐射。

75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案发地点在市区的45件,占60%;市郊的29件,占38.67%;高速1件,占1.33%。

2.成因分析

市区为交警部门“醉驾”查处的重点区域,而相对而言市郊、非市区镇,交警查处较少,导致危险驾驶案件主要集中在市区。

但这却并不能说明市区“醉驾”的危害高于非市区区域。

非市区区域“醉驾”由于速度较快,往往造成重大事故。

(五)犯罪情节

1.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偏高。

75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经检测酒精含量每100ml达80mg-100mg的9人,占12%;100mg-200mg的50人,占66.67%;200mg以上的16人,占21.33%。

2.“醉驾”引发事故比例较高。

75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伴随事故发生的有26起,占34.67%,其中16起被告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3.“醉驾”无牌、无证者现象严重。

75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无牌或无证的有20起,占26.67%。

(六)“醉驾”典型案例

1.自我揭发的“醉驾”。

被告人甄某于2012年6月20日14时许饮酒后驾车,途经锦北街道临水路“林水山居”小区西门路段时,车辆驶出路面,与道路东侧行道树及路灯杆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车辆及行道树、路灯杆损坏的交通事故。

被随后赶到的交警抓获,抽取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6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甄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2.胆大妄为的“醉驾”。

被告人林某于2011年12月25日晚饮酒后驾驶微型货车,途经锦北街道保锦路与环北路交叉口路段,遇到交警检查。

为逃避检查,林某驾车欲掉头逃离,执勤交警王某上前示意林某停车,但林某仍继续倒车,拒绝检查,致使王某被撞倒受伤。

同时又造成旁边一辆轿车损坏。

法院认为,林某行为已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减少危险驾驶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法律配套,实现“醉驾”量刑均衡化。

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虽仅在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但目前量刑标准尚未完全统一,且对何种情形可以适用缓刑及免予刑事处罚缺乏统一标准。

2012年9月,浙江省高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省“醉驾”量刑均衡化问题,但仅是内部文件,应及时出台“醉驾入刑”的司法解释,统一刑罚处罚尺度。

同时建议将危险驾驶罪增加到《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常见罪名中,对醉驾行为可以按照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值确定相应的基准刑,除考虑一般量刑情节外,可以增加基准刑一定百分比的情形。

比如可以参考杭州地区“醉驾”案件的量刑细则,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刑期一个月:

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其他情形。

同时,严格控制缓刑或者免刑的适用。

缓刑、免刑二者均属非监禁刑,某种程度上甚至形式上显得比酒驾行政拘留15天处罚还要轻微,仅在留下犯罪前科及公务员醉驾开除公职、学生影响升学参军等问题上相对较重,但相对于普通人醉驾而言适用缓刑与免予刑罚难以达到立法所预期的社会效果,如过多适用缓刑或者免刑,一定程度会弱化打击效果,降低震慑效应,削弱法律威严。

(二)加大法制宣传,实现“醉驾”知识全民化。

危险驾驶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不能存在盲区,同时要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

如针对目前我市“醉驾”现状,应将农民、摩托车驾驶员以及中青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

同时,将饭店、酒楼、ktv等娱乐场所以及外来人员聚集地区作为重点宣传场所。

除利用传统电视、报纸、网络、标语等传统宣传教育方式外,可以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方法。

如可以强化商家告知提示义务。

在酒店、餐馆、公共停车场、酒吧及其他娱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等温馨提示或宣传画。

在收银结账时,商家也应当友情提示饮酒者和醉酒者请勿驾车,不断增强警示作用,最大限度打消饮酒者和醉酒者的侥幸心理。

另外,可以借鉴香烟危害的宣传手段,量身打造“酒瓶”。

酿酒厂家可在酒瓶的开瓶处、纸质包装上印刷“饮酒请勿驾车”、“珍爱生命,远离酒驾”等字样,提示人们酒后请勿驾车,在体现人性化设计的同时进一步起提示作用。

(三)加强部门联动,实现“醉驾”威慑立体化。

开展摩托车驾驶群体专项整治活动,在我市摩托车保有量日益增多的现实压力下,对庞大的摩托车队伍进行有效管理已迫在眉睫。

加强对摩托车醉驾的打击力度,可以很大程度上消除部分社会隐患,重点防治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行为。

公安交巡警部门要积极协调保险、银行等机构,建立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与机动车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大幅提高机动车保险费率,并依照规定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降低酒驾者的信用等级,以此提高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酒驾”和“醉驾”,保障交通秩序健康、安全、有序发展。

同时,公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的方式以案说法,法院可以采取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或巡回审判的方式教育广大人民群众。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2014-5-414:

47:

01 《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4日 张 勇董晓宇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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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入刑已两年有余,至2013年12月3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88件(均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中201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56件,2012年全年共115件,2013年全年共117件。

从案件数量可以看出,虽然法律实施已历时两年多,醉酒驾车的人仍不在少数。

该院在审理此类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展开调查研究。

    一、醉酒驾驶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一)醉酒驾车导致事故频发

    危险驾驶案件的被告人均处于醉酒状态,受酒精影响,驾驶人的控制能力、判断能力均有所下降,醉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极高。

    2012年该院审理的115件危险驾驶案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68件,占总数的57.6%;2013年此比率达到61.5%。

同时分析发现,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与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成正比,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至200(单位:

毫克每百毫升mg/100ml)的共218人,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128人,比率为58.7%;酒精含量达200至300(mg/100ml)共63人,发生交通事故的47人,占比74.6%;酒精含量达300mg/100ml以上共10人,发生事故的10人,占比100%。

    

(二)醉酒驾驶案件涉及的特殊主体

    1.年龄构成。

此类犯罪的主体集中于30至40岁的青壮年男性驾驶员,占此类案件男性被告人的40%。

而女性被告人仅有3人。

    2.公职人员。

自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以来有6名公职人员及1名人大代表(案件审理时代表身份已罢免)被判处刑罚,这6名公职人员包括北京的公职人员4名,京外的公职人员2名。

 

    3.专职司机。

专职司机包括出租车驾驶员、公交车驾驶员等专业驾驶营运性车辆的驾驶人员,同时也包括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司等专职开车的驾驶人员。

自2011年5月以来,共14名专职司机因醉酒驾驶被判处刑罚,其中4人为出租车司机,但醉酒驾驶行为均发生在非营运时间。

    4.酒驾前科。

在醉酒驾驶的行为人中有人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此次又因醉酒驾驶被处罚。

    (三)摩托车驾驶员的醉酒驾驶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的规定,摩托车(包括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案件中驾驶摩托车的占全部案件的12%。

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无摩托车驾驶资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任何型号的机动车都必须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在该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驾驶摩托车的39件案件中87%的被告人无摩托车驾驶资格。

经讯问发现大多数被告人不知道驾驶摩托车需要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

    2.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

在涉摩托车危险驾驶案件中,54%的被告人所驾驶的摩托车系无号牌的摩托车。

    3.事故发生率高。

实践中涉摩托车的醉酒驾驶行为大多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查获。

据统计,涉摩托车醉酒驾驶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比率高达92%。

    二、醉酒案件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醉酒后驾驶电动车的处理问题。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已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这项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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