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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法规复习1

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复习

(1)

【授课方法】教材内容详解,难点处通过编制习题、补充知识和案例以加深理解。

【复习要求】1.通读教材及相关法律法规原文,课前预习

2.课上应在教材相关内容处勤做笔记,但复习时间宽裕的考生尽量不要划重点

3.课后应保持阅读,熟悉、掌握教材

4.对做错的题目应作出记号并整理,考前重点复习.

5.临考前至少应抽出2整天通读教材,但不要再花时间看法条原文。

教材是最重要的复习依据

【试题分配】1.遵循重点与全面兼顾的原则

2.试题按单项选择、多项选择题型排列;同一题型按教材顺序排列

3.题型:

单项选择题(答案4项选1)

多项选择题(答案5项选2或3或4)

1Z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010【知识要点】

○法律部门:

(注意劳动法是独立部门;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分属于不同部门)

宪法部门

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

民法部门

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

商法部门

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经济法部门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

行政法部门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劳动社保法部门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资源环保法部门

环境保护法

刑法部门

刑法

诉讼法部门

行政诉讼法、仲裁法

○法的制订机关: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律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

省、较大市政府

 

国际条约

(中国政府)

双边、多边协议、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法的效力:

下位法律服从上位法律;同一机关所颁后法优于前法。

1.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国务院决定。

3.同一机关制订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

由本制订机关裁决;注意:

不同机关制订的,按纵向规则处理。

【参考】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

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受到法律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框架和范围

财产所有关系(如:

所有权)

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如:

债权)

民事法律关系

人格关系(如姓名、名称、名誉等)

人身关系

身份关系(如收养、监护等)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的内涵不同,组成的法律关系也不同,诸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

出生——死亡(如:

继承)

特殊权利能力

如:

婚姻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例外:

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

这里出现的数据是必须掌握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为什么?

易于命题;而且与《劳动法》的内容有关联:

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1020【知识要点】

○掌握法人的定义。

掌握法人成立的四个条件。

[重点解析]

注意“能独立承担责任”是使得法人组织与非法人组织区分开来的核心特征。

【参考】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有三个不同: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同时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其成立宗旨、经营范围、资质等级限制。

(3)自然人超越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法人超越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一般有效,但违反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

行为

民事行为

事件

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1030【知识要点】

○代理制度

1、代理的基本结构

被代理人

授权委托

或法律规定

代理人

外部行为

第三人

2、本质特征:

①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②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

3、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关键区别是依据不同。

○准确掌握代理过错及其后果承担:

(1)无权代理的三种形式及其后果(是效力待定,而不是无效)。

(2)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授权不明的。

(3)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3)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注意表见代理的3个构成要件与后果承担。

○“代理不得再代理”(代理不得转让)。

1040【知识要点】

○物权可以根据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称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例如:

甲(房东)将房产出租给乙,并为借贷将房产抵押给银行丙。

则:

甲是所有权人(自物权人),乙是用益物权人,丙是担保物权人。

○他物权的比较:

相同点

不同点

用益物权

他物权

不动产

占有、使用、收益

看重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

不动产、动产、权利

担保债的履行

看重物的交换价值

○担保物权的比较:

抵押权

不动产、动产

债务人或第三人

不转移占有

质押权

动产、权利

债务人或第三人

转移占有

留置权

动产

债务人

转移占有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不动产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动产占用和交付为公示手段,交付时发生效力。

交通运输工具,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的保护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或者损害赔偿。

3.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4.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

5.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1050【知识要点】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并不限于借贷之债!

○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连带责任承担的要点:

1.连带债务人任一方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不分比例、不分顺序;

3.连带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即解除其他债务人相应部分债务;

4.债务人之间有权追偿其超出份额的履行债务。

1060【知识要点】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2.专有性(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

  3.地域性(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

  4.时间性(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重点解析]

记住并理解这四个标题性特征就可以了。

○时间性:

发明有效期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注意起算时间:

申请日)。

注册商标有效期:

10年(起算时间:

核准日);商标权可通过续展依法延长保护期;商业秘密则没有时间限制。

著作权发表、使用、获得报酬权,保护至作者死后50年。

但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并不是绝对的,如,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单位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

1070【知识要点】

○合同担保

合同的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以确保合同能够切实履行为目的,应另一方要求而采取的保证措施。

可以作为担保人的

债务人

第三人

保证

抵押和质押

留置和定金

 

从事担保活动需要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重点解析]

1.理解担保的含义。

2.担保人为了降低自身的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是反担保。

如乙公司为甲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要求甲公司提供房产抵押。

 

1.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

如果主合同消失,从合同自然也就消失了。

○合同担保的形式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不可以作保证人的单位;

(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重点解析]

1.应当注意保证合同的主体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而没有债务人。

2.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默认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范围约定不明的,保证人要承担全部债务。

这都是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作出的规定。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都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重点解析]

  1.保证期间这部分内容需要注意,比较适合出题。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非常类似于我们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相关规定,可以对比理解记忆。

○合同担保的形式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重点解析]

1.抵押有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

抵押权人(债权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用。

2.抵押人不仅限于债务人,还可以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而抵押权人只能是债权人。

○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上文明确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重点解析]

1.由于事实上可以抵押的财产很多,学习的时候对比剔除禁止抵押的财产,剩下都是可以抵押的财产。

2.房屋与土地事实上难以分割,因此“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和其上的房屋不能分别抵押”。

3.第

(2)项中涉及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两个除外情况分别是: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山、沟、丘、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抵押合同生效分为两种情况: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抵押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孽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重点解析]

(1)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孳息按下列顺序清偿:

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2)“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例如应当支付房租(抵押物为房屋)的人。

○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清偿顺序: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时间)生效的,按照登记(生效时间)顺序;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重点解析]

1.抵押物的处置:

债权人无权将抵押物直接折价、变卖、拍卖,而要与抵押人(不是债务人)协议处置。

2.拍卖后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谁所有,不足部分的价款由谁清偿,注意区别。

3.清偿顺序必须掌握。

○合同担保的形式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重点解析]

1.质押强调的是对财产的转移占有。

2.质押只能是动产或权利,要能够被“移交”、被“送过去”。

3.“在合同中不得约定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与抵押部分强调的“协议”的用意是相同的,给了抵押人(出质人)选择的权利。

    

○质押担保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权利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虽然反映价值,但不是货币,而是权力凭证。

权利凭证质押一般是在有合同情况下“交付生效”。

股票、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反映的价值并不直接对等,均为“登记生效”,这和特定财产(主要为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

○合同担保的形式4——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重点解析]

1.留置是一种法定担保权,目前这些法定的合同种类有三种: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都不能适用留置。

2.留置的对象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留置。

○合同担保的形式5——定金

定金是以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重点解析]

1.法律规定定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定金合同也是要式的。

2.应注意定金合同也是实践合同,其生效时间并非从订立合同之日起,而是从实际交付之日起,即“交付生效”。

1080【知识要点】

○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投保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等)

○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给付期限、先予赔偿、代位求偿权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强制保险合同。

P.236

涉及人员

1090【知识要点】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单独与合并适用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主刑、附加刑

三种刑事责任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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