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金融资产估值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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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金融资产估值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估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金融资产的估值标准,提高公司在进行投资价值评估、投资决策及投资检视工作中的资产估值、财务分析、风险评估模型的规范性及可靠性,完善投资定价体系,提高投资决策判断依据的准确度,优化投资后的经营绩效管理,完善投资价值评估与风险管理体系,准确计量和评估各类金融资产的价值,依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是指公司自行进行保险资金投资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保险资金投资并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各类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资产。
第三条资产估值模型是对投资标的财务预测分析、收益测算等各类模型的总称,是投资绩效评价与检视、投资风险管理、投资业绩考核的重要基础。
其中投资标的是指因投资目标项目而获取的实体资产、金融资产与负债以及在投资交易结构中涉及的各种金融工具。
资产估值模型包括:
(一)初始投资时用于投资评估和决策的模型(以下简称“初始模型”)。
(二)投资后的模型更新评估。
(三)因投资后检视与后续的投资变更、追加、转让、退出及其他原因而不定期或定期调整更新用于届时投资评估和决策的模型。
(四)其他相关投资活动所需要涉及到的各种用途的模型。
第二章估值基本原则
第四条金融资产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反映公司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金融资产估值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可靠性原则。
金融资产估值的数据源、计算方法、信息系统等应稳定、可靠。
(二)及时性原则。
金融资产的估值应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及时地实施和核对。
(三)全面性原则。
金融资产估值的对象应包括公司自行进行保险资金投资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保险资金投资并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所有金融资产。
第五条投资模型应当由相应的投资经理拟定,简称“模型制定人”。
原则上,以模型制定人的模型结果作为当期及后续的决策或检视的参考基准依据。
第六条模型构建原则
(一)正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原则。
模型中涵盖的所有信息应当具备正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正确性,指反映在模型中的信息符合真实情况、符合投资主体真实要求、符合本办法要求。
完整性,指模型中应当包含全部用以得出最终分析结论的信息。
一致性,指模型中的信息或结论应当和提交其他审批材料中相关信息一致以及同一个模型在不同载体中的引用保持一致,确保金融资产估值的数据源、计算方法、信息系统等应稳定、可靠。
(二)合理性原则。
模型中的预测数据应当建立在客观事实、合理预测以及理性分析的基础上。
在关键参数的假设上,应当在模型中有充分的理由和详细的解释说明。
(三)谨慎性原则。
模型在涉及到对投资标的进行价值评估时,应当秉持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指在对有利于提高评估价值结果的关键假设上应当基于实际情况,采用相对保守的方式或假设;而在评估投资风险时,采用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和不利于投资主体的情况。
(四)客观独立性原则。
模型制定人在制定投资模型时,应独立于投资交易对手。
(五)便于延续使用原则。
模型的表现形式应当具有可重置性、可阅读性,便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的进行:
关键信息的查询,投资后进行投资价值、收益和风险的重估,投资绩效的检视、管理,投资策略调整,后续投资决策,以及其他需要涉及到投资模型的领域工作。
同类投资业务采用的模型表现形式还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比性和相对类同性。
(六)会计制度趋同原则。
对于投资标的的资产估值模型,若投资时或预期投资后公司将处于控股或实际满足投资主体合并报表要求的情况下,模型中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或假设须与投资主体要求的会计制度趋同。
(七)责任清晰原则。
模型制定人应严格根据本办法的原则与要求制定资产估值模型。
模型制定人对模型方法、基本假设与参数设置的合理性、模型计量过程的正确性、模型所引用事实数据的真实性、模型测算结果(包括但不限于估值、利润率、内部收益率IRR、投资回收期等)的准确性可靠性,模型中与预测、测算相关的数据信息是否已恰当充分提供和披露,模型数据信息与相关送审/报备资料的一致性,以及其他资产管理部投资决策人认为的因投资模型而影响的相关的事项结果或决策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存在活跃市场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不应考虑因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第八条不存在活跃市场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在估值技术难以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第九条第三方估值的应用
使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计量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应选取可靠的、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估值机构,应充分了解第三方所使用的估值技术及估值结果的产生过程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第十条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参考标准
当投资产品发行方发生下情况时,需判断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是否产生重大变动:
(一)外部环境
1.全球经济或所处的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所在市场或其产品或潜在产品发生重大变化。
3.观察到的可比公司业绩或整体市场估值结果发生重大变化。
(二)内部环境
1.与预算、计划或阶段性目标相比,公司的业绩发生重大的变化。
2.对技术产品实现阶段性目标的预期发生变化。
3.内部事件,如欺诈、商业纠纷、诉讼、管理层或战略的改变。
(三)其他影响公允价值的重大事件。
第八条估值质量特征
公司各类金融资产的估值程序和估值技术,应遵循可靠性、可比性和一致性原则。
使用的估值技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变更估值技术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更能代表公允价值且符合会计准则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估值工作管理要求
公司应规范金融资产估值的方法、模型和流程,建立资产管理部、财务会计部等的协调机制,确保估值的科学性。
资产管理部应制定相关制度或条款,明确金融资产分类及估值原则、方法和程序,规范估值业务;定期对估值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和评价,确保相关假设、参数、数据来源和计量程序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财务会计部应定期与资产管理部核对估值结果,准确进行估值的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
第三章模型构建具体要求
第十条财务预测分析指对投资标的中涉及项目的经营绩效、财务表现进行预测或模拟计算财务会计报表,并进行相关财务分析。
投资模型中若涉及到财务预测分析,须包含或体现:
(一)历史财务报表数据和信息。
若有经过审计的报表,应当采用审计后的数据。
若审计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应当在进行专业判断后才将信息反映在模型中。
(二)对投资后资产持有期间的财务表现的预测值,以及得到这些结果的中间过程。
(三)基本假设及参数表,对于关键假设应当反映市场状况,且有充分的理由或解释说明。
(四)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关键财务指标和财务比率。
(五)其他公司有关决策机构要求的内容。
第十一条估值指对投资标的价值进行评估。
资产估值模型中若涉及到估值,须包含或体现:
(一)对估值方法的简述。
(二)初始模型的估值和后期价值重估的基准时间。
(三)与估值相关的参数及假设。
对于关键假设,应当反映市场状况,且有充分的理由或解释说明。
(四)与估值相关的中间计算过程及评估结果。
(五)若投资标的中包含多个业务独立的资产,其投资价值评估应分别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估值后再汇总,除非证明这些资产存在较强的关联关系。
(六)对特殊会计处理方式的文字性说明。
(七)其他公司有关决策机构要求的内容。
第十二条收益测算指对投资层面的各项收益率(如内部收益率IRR等)进行预测的模型。
资产估值模型中若涉及到收益测算,须包含或体现:
(一)投资资金安排、计划投资时间、计划退出时间及其他重要的交易结构。
(二)协议投资金额及已经发生或预期很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三)投资收益的分配方式。
(四)基于投资指引相关要求下估算的各项收益。
(五)基于业务人员主观预测的收益期望值。
(六)不同压力情景下的收益。
(七)投资协议中的内嵌期权条款或任何形式的承诺及担保。
(八)触及各种内嵌期权条款情况下的收益变化。
(九)其他公司有关决策机构要求的内容。
第十三条风险评估指对各项财务、估值和收益指标的不确定性或可能的重大损失进行评估的模型。
第十四条资产估值模型的载体和表现形式:
(一)资产估值模型的载体可以采用工作表(EXCEL表)、幻灯演示文档(PPT文档)等形式。
提交的投资模型应包含所有相关工作底稿,且应不存在任何工作表隐藏、锁定、压缩、加密等保密措施,便于公司有关决策机构的成员审阅。
(二)资产估值模型中采用或涉及到的会计、财务、金融、投资术语和关键指标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标准,并符合通常的理解和惯例,无易引发歧义和矛盾的情况。
(三)资产估值模型的表现形式应当美观整洁、逻辑清晰,便于理解和审阅。
(四)同一类投资业务的模型表现形式,应相对统一。
包含模型所在文件名称、排版、数据单位、字体、大小、标点、颜色、背景、自定义格式、批注、函数应用、数据安全性等重要格式要求。
第十五条资产估值模型的更新与检视:
(一)初始模型:
初始模型在提交之后,作为未来该项目后续投资绩效检视与决策时的主要参考基准。
(二)更新模型:
更新模型,指的是完成初始投资后,根据投资主体要求、宏观经济、行业环境、金融市场、企业经营和项目发展的变化,对资产估值模型涉及的数据信息中的关键参数和假设条件进行调整更新,并将实际发生的财务数据和投资事实等在模型中予以更新反映,相关投资标的的投资价值重估、收益测算、风险评估等各结果应当予以相应调整。
资产估值模型的更新可根据投资决策和检视的需要而进行,其中定期更新的频率可安排每年一次。
(四)价值重估:
更新模型中的对投资标的的投资价值进行更新评估,称为“价值重估”。
1.在完成初始投资后,需至少按年度进行价值重估,且评估基准日为资产负债表日(如季度末、半年度末、年度末等)。
2.对于初始投资完成(指投资协议签署时间)后不到一个季度的投资标的,重估价值应当与初始投资成本相等,除非投资标的的基本面出现重大变化或在价值评估范围中包含以公开市场交易价格为评估依据的金融资产或负债。
3.价值重估反映的是对投资所持有投资标的的相关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立即转让兑现的价值的估计,应当充分反映可交易性、市场的流动性和各种不确定性风险。
(五)初始模型与更新模型的制定由投资经理负责。
(六)初始模型和各期更新模型均应当留档,供日常投资检视和投资决策时参考。
第四章估值方法
第十六条投资股票的估值方法
(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日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价格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二)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在未上市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