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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发105号退税应收款融资

商密三级☆时效期内

工银发〔2009〕105号

 

关于印发《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

为规范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操作和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总行制定了《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包括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产生的退税应收款融资。

出口退税应收款融资对外也可称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各行可按此口径进行对外信息报送或业务宣传。

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纳入贸易融资产品体系管理,总行将在贸易融资科目下增设专门二级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

在相关科目正式启用前,各行在办理业务时,须在CM2002中选择“退税应收款融资”产品标识,并将退税应收款融资计入“123106发票融资”科目核算。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此件发至二级分行)

 

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税应收款融资,是指我行为满足企业因出口贸易或国内贸易中产生的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的短期融资需求,向企业提供的以退税应收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短期融资。

第三条退税应收款融资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并应遵循“以税定贷、退税还贷、设置专户、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纳入贸易融资产品体系管理,审批权限按照贸易融资业务相关授权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信誉良好,无非法逃、套汇和偷、骗税等不良记录;

(三)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在我行开立退税款收款专户,且该专户是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借款人接受退税款项的唯一专用账户;

(五)融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六)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

(七)有1年以上退税申报记录;

(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办理未经税务部门确认的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除应符合第五条第

(一)至(五)款规定条件之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二)退税应收款对应商品为借款人的主营产品;

(三)有两年以上退税申报记录,且融资申请日前12个月获得当地税务部门实际退税金额与向税务部门申报退税金额比例在90%以上;

(四)融资申请日前12个月累计退税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退税时间均在6个月以内。

退税时间为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交退税申报材料至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时间。

第七条申请办理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的退税应收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退税应收款对应贸易的背景真实,退税申报内容与交易合同、发票票面要素内容一致;

(二)退税应收款对应商品应在税务部门公布的退税商品名录内;

(三)退税应收款权属清晰、无瑕疵,借款人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借款人办理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须以退税应收款提供质押担保;业务经办行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客户另行提供其他担保。

第九条对于能够提供担保风险系数为0的全额担保的借款人,办理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可不受借款人准入条件的限制,并可适当简化贷款调查、审查及贷后管理内容。

第三章融资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当地税务部门可用退税额度、行业退税政策、退税应收款金额、退税进度安排及以往实际退税金额与申报退税金额比例等因素合理确定。

办理税务部门未确认的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融资本息不得超过退税应收款金额的70%;办理税务部门已确认的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融资本息一般不超过退税应收款金额的80%;对信用良好、贸易结算量大、所属行业退税政策支持力度大、实际退税金额与申报退税金额比例高的优质客户,融资本息最高可放宽至退税应收款金额的90%。

如经税务部门确认后发生减额修改退税应收款金额的情况,应要求客户归还已融资金额超出修改后退税应收款实有金额按相应融资比例计算所得应融资金额的部分。

第十一条融资期限应根据以往退税情况、预计退税时间安排、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融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含),最长不得超过1年;办理融资期限在6个月至1年(含)的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须报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

第十二条确因税务部门延迟退税造成融资到期无法归还的,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可办理一次展期。

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融资期限,且最长不超过3个月(含)。

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不得办理再融资。

第十三条融资利率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四章业务申请、审查及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办理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时,应向业务经办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申请书;

(二)借款人及有权签字人签章的《(开立)退税款收款专户承诺书》(附件一),且该专户是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借款人接受退税款项的唯一专用账户;

(三)能够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相关单据,如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对以出口退税款办理退税应收款融资的,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水单、出口发票、税务部门收件单等相关单据;

(四)办理税务部门已确认的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须提供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退税款证明文件(可为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退税认定表、申报汇总表、申报明细表或其他具有同等确认效果的文件);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办理流程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工银办发2007[23]号)执行。

业务经办行受理借款人业务申请后,除须进行常规尽职调查外,还应重点分析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和退税应收款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借款人在我行的授信与融资情况,整体经营及财务状况,以及其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信誉状况;

(三)退税应收款对应的贸易背景是否真实,交易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以及出口贸易中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水单、出口发票以及税务部门收件单等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四)掌握借款人以往退税款申报及实际批准情况,考察当地税务部门的可用退税额度、行业退税政策变化,判断退税应收款及时足额回笼的可能性;办理税务部门已确认的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还应调查税务部门是否已确认退税金额及付款期限;

(五)核实借款人向税务部门提交退税申报材料所载的退税款账户信息与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退税款专户信息是否一致。

对借款人进行审查时,应把重点放在贸易背景及退税应收款金额的真实性上,防止因企业逃、骗税等原因造成我行融资风险。

第十六条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须占用借款人授信额度。

办理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原则上须全额占用借款人综合授信额度;对于仅办理税务部门已确认的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可根据退税款金额核定借款人债项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融资发放前业务经办行应登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进行查询,确认借款人未将退税应收款出质或转让给其他第三方,也不存在任何异议登记后办理质押登记。

第五章融资后管理

第十八条经办行要做好融资发放后的日常管理和逾期融资催收工作。

(一)定期分析借款人的经营、财务及资信变化情况,掌握税务部门退税进度安排,确保融资款到期收回。

(二)融资到期前,借款人须按合同约定在结息日前将应付利息存入退税款收款专户。

(三)经办行要对退税款收款专户实行封闭管理。

业务经办行会计人员应与客户经理密切协作,监控退税款收款专户的款项汇入情况,并及时与借款人核对到账资金。

专户资金必须优先归还融资,在借款人还清所有融资本息之前,专户内资金不得支作他用。

如出现融资逾期或借款人违约,应及时扣收融资本息,并采取各种措施向借款人积极催收。

第十九条业务经办行须跟踪了解国家或当地政府、税务部门是否出台对退税产生影响的相关政策,并分析其影响程度。

如对退税款按期入账造成影响的,业务经办行有权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归还融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确需办理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的,须报经总行审批同意或特别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发[2002]301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开立)退税款收款专户承诺书(文本)

二、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合同(文本)

附件一:

(开立)退税款收款专户承诺书

(文本)

致:

中国工商银行分(支)行

鉴于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将向贵行申请办理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我公司在此承诺:

1.我公司是依法享有退税权利的企业法人。

2.我公司将自身享有的退税应收款作为贵行向我公司提供上述融资的还款保证。

3.我公司保证在贵行开立的退税款收款专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是我公司接受退税款项的唯一专用账户,我公司依法获取的所有退税款全部划入该账户。

4.我公司保证退税应收款首先用于归还融资,并授权贵行直接从该退税款收款专户扣收融资本息,即使该融资尚未到期。

5.在主债务合同项下融资本息全部得到清偿之前,我公司承诺不更改该退税款收款专户,也不向税务部门申请将退税应收款划入其他账户,未经贵行同意将不以任何形式转移退税款收款专户内的资金。

6.在融资到期仍未退税或出现其他风险导致融资本息不能归还时,我公司承诺将以退税应收款以外的资金予以及时偿还。

单位公章:

(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二:

合同编号:

年字号

 

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合同

(文本)

 

借款人(甲方):

焦作市保鑫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办事处北朱村

法定代表人:

王保平

融资银行(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住所(地址):

焦作市焦东中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书宝

鉴于:

甲方因其在出口贸易中产生的出口退税款或国内贸易中产生的国内退税款未能及时到帐,向乙方申请办理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有关用语定义

1.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有关用语具有如下定义:

1.1.1退税应收款融资:

指乙方为满足甲方因出口贸易中产生的出口退税款或国内贸易中产生的国内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的短期融资需求,向甲方提供的以退税应收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短期融资;

1.1.2退税应收款:

指甲方因出口贸易或国内贸易产生的退税款中税务部门尚未支付的部分;

1.1.3退税款收款专户: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在乙方开立的用于收取叙作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所对应的退税应收款的专门账户,是经税务部门确认的收取本合同项下退税应收款的唯一合法账户。

1.2在本合同中,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

1.2.1凡提及本合同应包括对本合同或任何本合同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

1.2.2本合同的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范围作任何限定。

第二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2.1甲方向乙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2.1.1本合同项下的退税应收款系甲方在出口贸易或国内贸易中产生的真实、合法、有效的退税款;

2.1.2本合同项下的退税应收款权属清晰,没有瑕疵,甲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2.1.3在本合同生效时,没有针对甲方提出的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其构成任何形式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2.1.4退税款收款专户为叙做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所对应的退税应收款的唯一收款账户,并授权乙方对该账户进行管理;

2.1.5退税款收款专户用于收取本合同约定退税应收款以及扣划融资本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自行从该账户支取任何款项,也不会发出从该账户支付任何款项的指令;

2.1.6提供给乙方的最新财务报表是根据中国适用法律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的,完整、真实、公正地反映了甲方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及业绩。

从该财务报表日期后,甲方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不利的实质性变化;

2.1.7本合同项下融资用途为。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融资挪作他用。

第三条融资金额和期限

3.1按照本合同项下对应的退税应收款金额,给予甲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的退税应收款融资(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3.2退税应收款融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天。

3.3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记载为准。

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借据与本合同记载的退税应收款融资金额、融资期限等事项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

第四条融资利率和计息

4.1本合同项下融资利率按下列方式确定:

4.1.1融资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按照本合同第3.2条所约定的融资期限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 %。

4.1.2乙方提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A.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3个月/6个月)为一期。

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首次提款日,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时间为首次提款日的对应日,由乙方按提款日的对应日的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第4.1.1条约定的浮动幅度对融资利率进行调整,分段计息。

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提款日的对应日是指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相应日期,如提款日为某年5月9日,则以3个月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8月9日,以6个月为一期的第二期对应日为该年11月9日。

B、由甲方在提款日后的每一个6月21日和12月21日进行调整。

C、在整个融资期限内不调整。

4.1.3其他:

4.2融资到期甲方未按约定偿还的,融资逾期部分仍适用上述利率确定方式。

4.3本合同项下融资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按(月/季)结息。

融资到期,利随本清。

4.4本合同项下融资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即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

4.5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管理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还款来源、还款方式和账户管理

5.1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融资本息的资金来源于但不限于:

5.1.1甲方以本合同项下对应的退税应收款作为该笔退税应收款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

5.1.2;

5.1.3。

5.2无论甲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合同对甲方的还款资金来源有任何约定,该约定均不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

无论出现何种情况,甲方都不得援用5.1条而拒绝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5.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

项的约定偿还融资本金:

5.3.1一次还本,甲方应于年月日偿还全部融资本金;

5.3.2分次还本,具体还本金额和日期如下:

5.3.2.1年月日,金额(大写)元,小写元;

5.3.2.2年月日,金额(大写)元,小写元;

5.3.2.3年月日,金额(大写)元,小写元;

5.3.2.4年月日,金额(大写)元,小写元;

(期数较多时可附页)

5.4甲方根据本合同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为收取退税应收款融资对应的退税应收款的唯一合法账户,且变更收款账户须经乙方同意。

5.5甲方授权乙方对5.4约定的退税款收款专户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且须配合贷款人对到账款项进行逐笔核对。

5.6在下述情况下,乙方有权从5.4约定的退税款收款专户直接扣划其所对应的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

5.6.1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甲方未能足额偿还应付利息;

5.6.2退税应收款融资到期日(包括乙方宣布提前到期),甲方未能足额支付应还融资本息;

5.6.3退税应收款融资对应的退税应收款提前到账。

5.7退税应收款融资到期日5.4约定的退税款收款专户中的金额不能足额支付其所对应的退税应收款融资本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或中国工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担保

6.1甲方同意以本合同对应的退税应收款提供质押担保,并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6.2除6.1约定的担保外,甲方同意另行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担保,该担保方式为:

甲方有义务积极协助乙方并使乙方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担保合同。

6.3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担保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融资。

7.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任何隐瞒,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债务。

7.3自觉接受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融资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7.4积极配合乙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7.5甲方须按合同约定在结息日前将应付利息存入退税款收款专户。

7.6如发生税务部门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延付或所付退税款不足以支付乙方的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时,甲方须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未偿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

7.7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邮寄等事项的费用。

7.8对乙方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7.9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7.10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7.11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后签订的重大或可能对本合同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任何贷款、担保或其他方式的财务安排合同等,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7.12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立即归还融资本息。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要求甲方提供与本融资相关的全部资料。

8.2在本合同项下担保有效设立前,乙方无义务向甲方发放任何融资款项。

8.3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甲方账户上划收甲方应偿付的融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8.4如发生税务部门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延付或所付退税款不足以支付乙方的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时,乙方有权限期要求甲方清偿,并可扣收甲方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的资金以抵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扣划款项为外汇的,按扣划日乙方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

8.5甲方以自有资金提前、足额偿付融资本息的,乙方应及时办理退税应收款质押注销手续。

8.6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9.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9.2甲方未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融资本金及利息的(含被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对未按期偿还的融资按合同利率加收(30%-50%)的利率计收罚息,并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30%-50%)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借款期内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改按本条约定的利率计收复利。

9.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融资的,乙方有权自融资挪用之日起,在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50%-100%)计收罚息,融资被挪用期间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本条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9.4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按照乙方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改正并采取令乙方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融资;不能收回的,按逾期融资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

9.4.1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9.4.2不配合或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融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9.4.3未经乙方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

9.4.4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或者因第三方行使权利等,可能使乙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9.4.5未经乙方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

9.4.6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9.4.7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乙方融资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9.4.8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乙方融资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融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融资本息,赔偿损失:

10.2.1甲方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

10.2.2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且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所需担保的;

10.2.3国家或当地政府、税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对退税款按期入账造成影响的;

10.2.4甲方未按期归还融资或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10.3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1.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1.1.1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仲裁地点)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1.2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2.1 。

12.2。

第十三条其他

13.1乙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13.2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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