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证据庭前展示制度的构建.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207246 上传时间:2023-01-29 格式:DOCX 页数:79 大小:196.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我国刑事证据庭前展示制度的构建.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9页
论我国刑事证据庭前展示制度的构建.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9页
论我国刑事证据庭前展示制度的构建.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9页
论我国刑事证据庭前展示制度的构建.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9页
论我国刑事证据庭前展示制度的构建.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论我国刑事证据庭前展示制度的构建.docx

《论我国刑事证据庭前展示制度的构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我国刑事证据庭前展示制度的构建.docx(7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论我国刑事证据庭前展示制度的构建.docx

论我国刑事证据庭前展示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刑事证据庭前展示制度的构建

1、相关定义

1.1、证据展示制度的概念

证据展示,又叫证据开示、证据先悉、证据交换,”它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与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

”?

它是对抗制诉讼模式建立和发展的基础和需要。

证据展示制度伴随着英美法系庭审抗辩制而产生,己逐步成为当前国际司法界的通行做法。

在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英国《1996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中对此均有详细而明确的规定;而传统上釆用大陆职权主义诉讼形式的日本、意大利等国家,在诉讼模式由纠问式向对抗式转换的过程中,也相继建立了各自的证据展示制度②。

随着我国刑事庭审方式向控辩式方向转变,与之相配套的刑事展示制度在现行法律中却没有确立,严重影响了庭审改革制度的实施。

因此在我国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有了必要性和可行性。

但在按照三机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意见》所确立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进行审理时,就不存在证据展示的必要。

1.2、刑事证明责任概念

证明责任概念表述的混乱、分歧无疑会影响我国证明责任乃至证据制度的研究、发展,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我国证明责任概念理应重塑。

证明责任应分为举证责任和结果责任,具体而言,证明责任是指启动或延续刑事诉讼程序并希望法院依其主张裁判或存在对其不利于法律推定的刑事诉讼主体,必须就其主张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决定作用的待证事实或者为推翻不利的推定事实提出足够证据,并利用证据对该事实证明到法律规定的程度,如不能提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主张事实存在或推翻不利的法律推定时,则遭受不利裁判之危险。

提出足够数量证据的责任,称为举证责任。

不能提出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主张事实存在或推翻不利的法律推定而遭受不利裁判的责任,为结果责任。

所以说,”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之间是一种种属关系,举证责任包含在证明责任之中。

”[19]

1.3、传闻证据的概念的界定

长期以来,学界对传闻证据的认识并不一致,这就为我们正确地掌握传闻证据的含义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

理论界对如何定义传闻证据,有如下学说:

1.“转述说”,如英国证据法学家墨菲认为,传闻证据是证人提供的、以他人先前所作之陈述(如口头的、书面的或者其他的表达方式)为内容的证据。

2.“非当事者陈述说”,英国学者菲普森认为,传闻证据是指非诉讼当事人和证人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此种证据不能被采纳以证明所说事实的真实性,②该学说主要强调作出传闻证据的主体是非当事人或见证人。

3”.庭外陈述说”,如台湾地区法学家陈朴生认为,传闻证据是指某人在审判期H之外作出的供述书或者是以他人的供述为内容作出的供述书,此种学说着重强调传闻证据是在庭审之外作出的。

4.“方式说”,如英国法学家麦考密克认为,传闻证据是指在法院之外作出,在法院之内作为证据使用的口头陈述或者书面陈述,用于证明该陈述本身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

该学说着重强调传闻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认为传闻证据可以表现为书面陈述或者口头陈述的形式。

5.“目的说”,有学者认为,传闻证据是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他人转述,该转述是为了证明其本身的真实性,该学说强调传闻证据的使用是为了证明传闻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否则不为传闻证据。

虽然以上学说是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传闻证据的定义,各有侧重,但仔细剖析这些学说,我们会发现其中所包含的基本要素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传闻证据的定义中至少包括两个陈述主体,一个是原陈述人,另一个是转述人。

例如李某在出游期间目睹了一起凶杀案的全部过程,回家之后将之告诉其丈夫孙某,由于李某生病身体不适不能出庭。

于是,检察机关在法庭庭审时传唤孙某出庭作证。

孙某在法庭上陈述了从李某那里听到的有关凶杀案的具体情况。

在这个案例中,孙某2山东人学硕丨:

学位论文在庭上提供的证言即为传闻证据,李某为原陈述人,孙某为转述人。

第二,传闻证据定义中至少涉及两个陈述环节。

一个是原陈述人在庭审外对转述人的陈述环节,如上述案例中,李某在庭审之外告诉孙某有关凶杀案的具体情况。

另一个就是转述人在庭审时的陈述环节,如上述案例中,孙某出庭作证时的证言。

第三,传闻证据是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该证据是为了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是真实的,也就是说大部分学者都认同”目的说”。

如果当事人陈述的目的不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该陈述不是传闻证据。

综上所述,学者们对于传闻证据内涵的争议不大,即皆认同传闻证据是用來证明所述事项真实性的庭外陈述。

学界争议较大的是关于传闻证据概念的外延,也就是对传闻证据的表现形式争议颇多。

如R本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20条规定:

除了该法第321条至328条规定的情况之外,审判期R外以他人供述作为内容的供述证据,均禁止使用。

参考该法其他条款的规定,其传闻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仅有书面陈述和口头陈述两种。

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规定与R本相似,也仅仅认为传闻证据的外延仅包括书面陈述和口头陈述。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C)项规定:

”‘传闻’是指除陈述人在审理或听证作证时所作陈述外的陈述,行为人提供它旨在用作证据来证明所主张事实的真实性。

”第801(a)条规定了陈述的定义:

”‘陈述’是指某人的口头或书面的主张,或者非语言行为,行为人意图借此表达一项主张。

”英国的传闻证据规则散见于判例中,传闻证据通常包括口头陈述、书面陈述及叙述性动作三种。

由此可以看出,学界关于传闻证据的外延包括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这点并无分歧,其争议的焦点在于传闻证据是否包括”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何为非语言行为,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传闻证据的界定,如果非语言行为能够成为一项主张,并用来证明事实的发生或者存在,那么这个非语言行为就属于传闻证据。

例如,某晚王某在下班途中被人抢劫,报案后当警察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要求其指认时,王某从几张照片中挑出孙某的照片交给警察。

如果警察在庭审中陈述”王某在警方进行辨认时,王某挑出了孙某的照片。

”,那么警察以王某挑出照片的动作作为陈述内容的证言就属于传闻证据。

笔者认为,传闻证据应该包括带有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因为其符合上文所述传闻证据的三个基本要素。

第一,以非语言行为为表现形式的传闻证据至少包括了两个陈述主体,如上述案例中,王某指认孙某照片的指认行为确有意思表示,王某为原陈述人。

警察在庭审中就该指认行为出庭作证,警察为转述人。

第二,以非语言行为3山东人学硕丨:

学位论文为表现形式的传闻证据至少包括两个陈述环节,如上述案例中,王某在庭屯之外的指认行为是原陈述人在庭屯外对转述人的陈述环节。

警察出庭作证陈述王某指认照片的行为是转述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环节。

第三,以非语言行为为表现形式的传闻证据是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且该证据是为了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是真实的。

如上述案例中,王某指认照片的行为就是为了证明孙某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传闻证据的外延应包含带有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因此引用美国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教授对于传闻证据概念的界定较为准确,华尔兹教授认为传闻证据是指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包含的事实是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

?

1.4、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概念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作为当事人主义或者类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内外学者对它的定义虽在用词上有所不同,但核心意思基本上是一致的。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是指:

”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东西。

”在审判制度中,”它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

”[1]美国的法学专家大卫.W.纽鲍尔认为”刑事证据展示是一种搜集证据的方法,是审判前在控方和辩护方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换。

”[2]而陈瑞华教授则指出刑事证据展示的核心要义是:

”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

”[3]因此,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实际上是指刑事诉讼中,在法庭审理之前或者审理的过程中,控辩双方就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方式在彼此之间进行交流的一项制度。

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其主要包含的内容:

实行证据展示的主体是谁;证据展示的具体范围有哪些;何时何地进行证据展示;法官在证据展示过程中的具体职责是什么;违反证据展示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通过考察相关国家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时间特定性。

刑事证据展示通常在法庭审理前或者审理过程中进行,将其时间限定化,能够使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及时充分地了解双方所掌握的证据信息,既可均衡双方的抗辩力量,又可防止庭审过程中证据突袭现象的发生。

第二、主体明确性。

刑事证据展示是就控辩双方所掌握的证据进行交流,因此其参与的主要主体是作为控方的检察官和作为辩护方的律师辩护人、非律师辩护人。

第三、程序法定性。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中,都在其立法上明确规定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并通过相关法律条文对控辩双方各自所掌握的证据材料规定展示的规则、方式等,从而确保该制度能够合理、有序的进行下去。

第四、范围规范性。

基于控方强于辩方的调查取证权,控方的法律监督地位以及辩方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控方证据展示的范围应大于辩方,包括准备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和不准备在法庭上出示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而辩方的展示范围要小的多,如被告人完全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等相关内容。

6

1.5、科学发展示范区的概念

关于科学发展示范区的理论阐述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和清晰的概念。

但其理论根源源于科学发展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中对城市未来发展新的目标和要求。

关于科学发展示范区的定义目前只有一个简单概述:

在一个特定区域内,通过全面、系统地实践科学发展观,形成某种成熟的科学发展模式,并对其他地区推进科学发展产生示范效应的先行区。

科学发展示范区理论构架于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着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核心”人与自然、经济、社会”的总协调这一层关系,把”科学发展”与”生态文明体系”两个基线作为贯穿其中的主体。

科学发展示范区是对某一区域内通过科学规划和建设,以攀越”五零”台阶为战略目标,科学技术创新为手段,形成以科学发展为框架,生态城市体系建设为途径的科学发展之路。

“五零”目标是对科学发展示范区理论的内核表述,实现区域创新发展的”零间断”,它意味着应当不断加强理念创新、技术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文化创新,增强创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力;实现区域人口规模的”零增长”,它意味着首先应当突破人口增长所带来的压力,而后才可以逼近和达到区域生存支持系统在承载能力上的宏观稳定;实现区域资源和能量的消耗率的”零增长”,它意味着在区域财富不断增长的前提下,保持资源消耗的常量或减量状态,以实现地区承载力的永续支撑能力;实现区域生态环境退化速率的”零增长”,它意味着区域的生活质量和生存空间,在不受威胁的基础上,不断地推动生态文明的进程和人自身的完善;实现区域公共服务和机会平等的”零差异”,它意味着区域的协调和协同发展,实现农村与城市在公共服务、生活质量方面的均等化。

“零间断”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根本动力,三个”零增长”是体现科学发展质量的准据,而”零差异”则是反应科学发展公平度的衡量。

”五零”目标从本质上诠释了科学发展示范区应该是怎样的一个过程。

科学发展包括了低碳、节约、循环、创新、平衡、可持续六个基本属性,所体现的是生态文明,是以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相互作用、保持动态平衡为中心,强调人与自然的整体、和谐双赢式的发展。

生态文明是人类与自然实现协调发展的阶段,是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它建立在知识、教育和科技高度发达基础上的文明,强调自然界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石,明确人类社会必须在生态基础上与自然界相互作用、共同发展,人类的经济社会才能持续发展。

其实,科学发展示范区的构建就是把科学发展所包含的六个基本属性作为区域规划、发展的指导思想9和实现方式,并通过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这种有效途径得以实现。

而它必然也是一个系统化地,包括当前所有对于人同自然、经济、社会、环境等和谐发展理论研究的集成,作为国家、区域未来发展的航向标。

1.6、科技创新支撑体系的概念、特征

4.1.1科技创新支撑体系的概念、内容4.1.1科技创新支撑体系的概念、内容

(1)科技创新支撑体系的概念。

所谓科技创新支撑体系,是指在特定区域内各种科技创新力量,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核心,以高校、科研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为重要参与者,以科技创新资源和环境为纽带,组成的该区域内参与支撑科技创新活动全过程相关的组织、机构和实现载体的创新网络体系。

科技创新支撑体系的实质是通过政府、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在体系内的良性互动,制度、政策和环境的相互支撑,技术、人才、资金等创新要素协同作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2)科技创新支撑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般情况下,科技创新支撑体系由科技创新组织、科技创新资源、科技创新环境、区域与区外(包括国际与国内)科技创新互动等四部分组成。

科技创新组织主要包括企业、高校、政府科研机构与民间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

它们作为科技创新支撑体系的创新主体,是科技创新活动对的实施者和承担者。

其中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高校和科研院所是科技创新资源的载体,中介服务机构是科技与经济对接的粘合剂。

在此组织系统中,政府通过发挥宏观控制、管理等职能,制定相关的科技创新政策,宏观调控和优化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为区域科技创新资源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是科技创新资源的聚集地,承担了科技创新资源载体的功能,既充当着科技创新资源的使用者,通过吸纳科技创新资源来承担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技术等,发挥科技资源的价值以创造生产力。

同时又是科技创新资源的生产者,通过科研,实现新知识和新技术的新产品转化,培养和输出科技创新人才,可为区域提供合适的科技创新资源;企业通过将科技创新资源有效地、创造性地转变为技术成果,并实现其产品化、市场化、产业化,承担了科技创新资源的使用主体功能;中介服务机构旨在整个科技创新活动中提供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的服务,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评估与鉴定、科技咨询、科技信贷、科技人才市场等,作为一个非政府机构,中介服务21机构不直接参与区域科技创新资源的价值创造与实现,但对其资源的配置与使用具有良好的引导和支撑作用。

科技创新资源主要包括科技创的新投入(知识、人才、财力、信息等),基础设施(科技情报信息中心与信息网络、大型科研设施、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基地、孵化器等)。

科技创新资源作为科技创新支撑体系中承载科技创新各主体协调作用的中心环节,不仅为科技创新提了物力、财力、人力等资源保障,保证了科技创新的高效运行,同时推动了体系内资源的合理配置、使用和知识流动,其扩散中加速了科技创新资源的价值增值和使用效率。

科技创新环境包括利于科技创新的体制和运行机制、市场和服务等。

其作用在于它为科技创新主体之间建立起了联系和沟通体系,并保障和激励各科技创新主体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良好环境和创新氛围,如激励与奖励科技创新人才与成果,在投资与税收上给予政策倾斜等。

科技创新活动应该是开放式的结构,要与区外(国际与区域外)科技创新体展开良好的互动。

在全球化的竞争中,区域科技创新力量需要广泛与国内其它区域和国际间展开科技合作与交流。

区域内的科技创新活动由于受到一定的环境限制,比如经济水平、科研机构与教育水平、企业能力等,导致科技创新活动链不完整、态势较弱,科技创新水平不高,与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

这就需要通过跨区域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来实现科技创新资源的最大优化利用,并学习与效仿,实现互惠互利。

这是科技创新支撑体系的强大外力支撑因素。

以上四个构成要素相互依托,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科技创新支撑体系的构架,其中,科技创新组织和科技创新资源最为重要。

它这种核心地位在于科技创新组织的运行效率、科技创新资源的数量直接影响到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的结合程度,一般而言,科技创新组织运行效率越高、科技创新资源数量越多,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的结合度就越高,那么科技创新支撑体系也就越强大。

1.7、品格证据规则的概念

三种代表性观点:

1、身份说。

英美法系中所谓的品格不仅包括汉语品格一词中诸如名声、品德的含义,还包括该词所不具有的身份、特性、特征等含义。

2、行为说。

许多学者认为,应将英美法系中广义的品格证据概念中的第三种含义,即先前特定行为事例从品格证据的内涵中剥离出来,界定为”类似行为”或”相似事实”证据。

3、倾向说。

品格是指个人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意愿或者倾向。

在这里,如何准确全面理解倾向成为能否认定品格证据的关键。

倾向可以理解为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意向、趋势或者偏爱、嗜好等。

品格证据中所指的倾向具有抽象性和笼统性的特征。

笔者认为,“身份说”纠缠于细节,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难以明确,不足以全面阐释品格证据的内涵;”行为说”的短处则在于无法帮助社会综合评估个人的犯罪前科对其品格的影响;”倾向说”失之于过于一般,没有深层次的揭示品格的本质属性。

在界定品格的内涵时,不能孤立的看待先前特定行为事例对其品格的影响,更不宜将个人历史事件从对其品格的评估中分离,而应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和考察品格证据,即证明某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亦即区别于其他人的具有专属性的道德品质的总和。

品格证据规则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品格证据规则泛指包括品格证据的概念、种类、特征、延用与排除等一系列内容的理论体系,而这里所谈到的品格证据规则是狭义上的,指的是品格证据在证据法意义上的应用规则,简单来说就是什么情况下应用以及什么情况下排除的问题。

品格证据规则作为证据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同时也是变动最频繁和引发争论最多的,以致于数量众多的判例、立法与学者著述都以之为研究对象,并由此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相对成熟的品格证据规则。

要对品格证据规则的概念内涵有深刻的把握,笔者认为有四个问题必须要交待清楚,其一是品格证据的证明客体,其二是品格证人的作证资格,其三是传闻证据、意见证据的采信,最后是证明方法。

(一)品格证据的证明客体。

证据法意义上的一般分类方法中有将证据依其与案件事实有无直接关联而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品格证据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某个主要事实是否存在的,而只能起到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品格证据的这一性质其根源在于品格证据运用在庭审中,是为了为法宫对证明对象的人格特征、行为方式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从而形成对该诉讼参与人(既可能是被告人,也可能是证人、被害人)的言词可信度的辅助判断。

运用品格证据不是要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或何人实施了该犯罪事实,而是对庭审中的言词证据起到强化、过滤的间接作用,这样的功能在我国传统的”主观入罪”刑事司法理念中是不受重视的,但随着人们思想的转变,客观入罪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强调对看上去”确凿充分”的证据的复核与证据内部的逻辑联系的审查已显得愈发重要。

(二)品格证人的作证资格,也即品格证人的适格问题。

证人,普通意义上就是知晓案件情况,并能通过自己的陈述将该情况转达给不知情者的人。

证人的作证过程,其实是可以解构为三个部分的,即知晓案件情况(既可能是现场目睹,也可能是他人转述)—以自身理解能力在头脑中形成个人认知—以自己的语言表达出来,可见,这样的过程中,案件事实”走样”的可能性大增,为此,什么样的人可以提出品格证据,就必须是品格证据规则中巫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从一般的知晓案件事实到形成庭审所能接纳的证言证据,还涉及到证人自身的作证资格或能力,比较常见的就是证人的神智是否清楚,是否具有正常的思维与表达等等。

形成品格证据,品格证人除了要满足上述条件外,还要求对品格证据的证明对象的”人”有一定的了解,可以是同学、邻居,也可以是同事、朋友,如果对作为证明对象的被告人、证人或被害人缺乏足够深入的了解,其作证的资格或提供的品格证据的可信度是要受到法官或对方质疑的。

(三)传闻证据、意见证据的采信。

品格证据的主要形式就是他人意见,因此品格证据规则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对传闻证据、意见证据的应用与排除法则。

传闻证据又称传来证据,是指未直接案件事实的人通过他人转述而得知的案件情况并以此作内容形成的证据。

在英美法系国家,除了特殊情况传闻证据都是被严格禁止的,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那些无法得到印证的传言影响到陪审团对事实的准确认定。

正因为传闻证据的采信与排除规则对保证证言的确定性十分重要,英美法系学者都认为该规则是仅次于陪审制、交叉询问规则以外的重要规则之一。

意见证据是指证人以个人对案件事实的意见或结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从本质上来讲意见证据也是难以得到有效印证的,极易引发滥用,为此也一般被禁止延用。

但在证明特定的品格时,传闻证据和意见证据都可以被采纳,这是由于品格本身就是一个主观范畴的概念,不同的人对同一人的品格会有不同的结论与看法,能够引入法庭审理而成为证据的品格内容也必然来源于他人对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的了解而阐述其个人印象,或是通过传闻的方式综合其在社会中的名声。

(四)证明方法。

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规则在一般情况下禁止以提出具体事例的方法来证明特足对象的品格,而通常只能以概括的方式来证明品格的好坏,这样的规定也是在部分情况下允许采纳传闻证据、意见证据来证明品格的结果。

既然可以根据平时的概括印象来证明一个人的品格好坏,那么再提出具体的事例就显得多余,况且提出的具体事例本身也是需要加以证明的,因此提出哪些具体事例就更是捉摸不定、不具有代表性的了。

在对具体事例的认识上,英美法系国家的品格证据规则也经历了一个由一律排除到逐步放宽的过程。

1.8、品格证据的概念限定

(一)品格证据的含义与特征品格证据一词是舶来品,翻译自英文中的characterevidence,不同国家关于品格(character)的含义都不尽相同。

英美法系对”品格”一词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如英国学者PeterMurphy认为,在证据法意义上,从广义来说”品格”应至少包含三个涵义:

首先是某人在其生活居住的社区或工作环境中所享有的他所认识的人给予他的总的评价,即通常所说的名声或名誉(reputa七ion);其次指的是性格倾向(disp。

Sition),即某人以特定的方式行为的倾向性;第三是某人先前的特定事件,主要是指犯罪前科(preViouSconviCti。

ns)。

[6]而另一位证据法领域的权威美国学者Mccormick则指出,从狭义上讲,所谓”品格”就是对某人性格倾向的一种概括性描述,或者是对性格倾向的一般特征如诚实、克制等的描述。

[v]大陆法系没有”品格”一词,而经常以”人格”来代替”品格”,是指某人身上所独有的稳定的心理品质的总和,因此品格的定义又近乎”性格”,而我国留美学者高忠智就认为,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的Character一词可从两方面来解读:

一是品格,如在仿造类案件中被告人是否诚实守信;二是性格,如在殴打类案件中被告人有没有明显的暴力倾向等,而性格则指一个人在某种特定环境下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性情或者倾向,[8]品格概念内涵的丰富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当然的结果之一,曾有观点将品格证据定义为:

能证明一个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并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