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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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做好全区村党组织和第九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强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确保选出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村“两委”班子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关于做好全区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13〕37号)精神,制定以下方案:

一、时间安排

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定于2013年9月—12月举行。

在换届顺序上,先进行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后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因故推迟换届选举或补选的村和已进行村“两委”选举的生态移民村,到2013年12月31日前任期满一年的,一并参加本次换届选举。

列入自治区“十二五”生态移民搬迁规划,已迁出人口超过50%的村,经县(市、区)党委批准后可暂缓村“两委”换届选举。

2013年新批复成立的生态移民村“两委”换届工作,按照《关于加强生态移民村村级组织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党办〔2012〕62号)进行。

村民委员会名称已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同时挂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牌子,但未进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仍按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换届选举。

村党组织任届期满,有下列情况的,报经县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

需要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某项重要任务的;遇到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必须全力以赴处理的;发现党组织有严重问题,需要进行整顿的。

提前或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时间。

二、方法步骤

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共分四个阶段:

(一)选举准备阶段(共5个环节)

1、成立工作机构。

分级成立由纪委、组织、宣传、民政、财政、公安、司法、农牧、计生、妇联、共青团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协调小组,党委、人大、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形成党委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各乡(镇)党委要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指导和协调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

提前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摸清各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深入分析村“两委”班子状况及影响换届的主要因素,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

方案要明确实施步骤及进度安排,明确班子职数及结构要求,明确推荐提名及投票选举办法,责任到人、时间到天。

对村情复杂、组织涣散、发展滞后、管理薄弱、存在家族和宗族势力的重点村、难点村、后进村,要“一村一策”制定预案;对村“两委”班子不健全、干群矛盾比较突出、以往选举中问题较多的村,要先进行集中整顿,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换届选举之前。

3、进行村财审计。

在换届选举前,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未审计的村,不得选举。

审计工作由县(市、区)农经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对集体经济规模较大、党员群众意见较多的村,由县(市、区)审计、财政、农经等部门直接进行审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并公示审计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4、做好考核评议。

乡(镇)党委组织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对现任村“两委”班子进行民主评议,领导班子重点测评任期内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的情况,以及党务公开、民主决策、自身建设的情况;班子成员重点测评任期内政治表现、服务能力、廉洁自律、党员群众满意度的情况。

测评结果作为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5、加强宣传培训。

通过广播电视、标语板报以及手机短信、党建论坛、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让农村党员干部和群众掌握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意义和目的,引导农村党员群众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采取分级培训的方式,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有关文件,熟悉相关政策要求和各阶段操作规范,提高换届选举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选举实施阶段

1、实行“公推直选”,做好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共11个环节)

(1)会议动员。

各乡(镇)党委召开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动员会议,对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上报请示。

村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结合本村实际,研究提出新一届村党组织成员结构要求及书记、副书记、委员的任职条件,党员大会召开时间、指导思想及主要议程,新一届村党组织成员名额和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委员的提名和选举办法等。

与乡镇党委沟通后,呈报有关请示,乡镇党委批复同意后,村党组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筹备事宜。

(3)党员登记。

村党组织要对所属党员逐个进行登记,准确掌握有选举权的党员及能够到会参加换届选举的党员情况。

党员因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拘留或服刑的;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不能参加选举的,在征求党员本人和家属意见的基础上,报乡(镇)党委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对于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村党组织要通过电话、网络或信函等形式,将换届选举有关事项通知到本人,动员其按时返乡参加换届选举。

对确实不能到会参加换届选举的党员制定相应参选办法。

(4)公开报名。

村党组织以适当方式向党员和群众公开村党组织成员职位、报名办法、资格条件等,采取党组织推荐、党员和群众推荐、党员自荐等方式,组织公开报名。

(5)资格审查。

乡(镇)党委按照任职资格和条件,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是否中共正式党员、是否有选举权、是否符合任职条件、本人是否愿意担任村党组织成员等。

(6)民主推荐。

村党组织召开由全体党员、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级配套组织负责人参加的民主推荐大会,介绍资格审查合格人选情况,差额推荐下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

参加推荐会的党员和群众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人数一半以上,推荐有效。

党员和群众的推荐票具有同等效力,统一计票。

村党组织根据实际得票多少,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40%的比例,确定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并与乡镇党委沟通。

(7)组织考察。

乡(镇)党委按照任职资格和条件,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考察中注意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注意征求纪委、检察院、审计、计划生育、维稳综治等部门的意见,重点了解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群众公认程度、廉洁自律、计划生育等情况。

考察结果反馈村党组织。

(8)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公示。

村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根据乡镇党委考察结果和班子建设需要,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比例,研究确定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向乡镇党委呈报请示,并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

公示结束后,乡镇党委作出批复。

(9)签订协议。

乡镇党委与村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签订遵守换届纪律协议,明确候选人预备人选在换届选举中必须遵守的纪律要求,候选人预备人选作出书面承诺。

(10)实行直接选举。

上届村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召开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

当场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可在党员大会或选举大会上,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采取候选人竞职陈述、履职承诺、回答选举人提问等方式,增进选举人对候选人的了解。

(11)报告选举情况。

党员大会结束后,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会向乡镇党委书面报告选举情况,报告包括党员大会的开会时间、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选举结果、当选的委员、书记、副书记名单和得票数等。

乡(镇)党委要及时作出批复。

2、依法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共4个环节)

(1)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推选工作由村党组织或者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按得票多少确定。

鼓励和引导村党组织成员特别是村党组织负责人按照规定的推选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负责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不经法定程序指定、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5-7人单数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或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

(2)做好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做到全面、准确,不得错登、重登、漏登,保证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应当进行选民登记的人员包括: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如大学生村官、流入本村务工经商人员、村办企业员工等),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该村选举的公民。

不能进行选民登记的人员包括:

1、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2、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3、因精神疾病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

(3)依法提名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采取有候选人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

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采取有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提名时,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集中提名,或由过半数的选民在村民小组会议提名。

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采取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

提名候选人只有到场的选民投票,不能委托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张榜公布。

采取无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推行自荐直选制度,直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自愿竞选村民会成员的村民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自荐材料。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十日前按照姓名笔画顺序公布自荐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五日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拟竞职人员名单和拟竞争职位。

提名或自荐的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

(4)精心组织选举大会。

举行选举时,一般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

对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站。

选举时要设发票处、秘密划票处、代笔处和投票处。

规范委托投票和代写选票,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候选人以外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

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超过3人。

选民无法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员代写,代写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要严密组织投票,确保选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当场领票、写票、投票。

投票结束后,公开验票、唱票、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得票多者当选。

对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2)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应当在第一次投票选举日当日或者次日举行。

经两次选举还不足的名额应当在三个月内再行选举。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三)建章立制阶段(共3个环节)

1、做好工作移交。

新一届村“两委”班子产生后,要在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新老班子做好公章、文档、资金、办公场所等移交工作。

对无故拖延移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拒不移交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特别恶劣的,由政法部门依法强制进行处理。

2、做好思想工作。

乡镇党委要与换届选举中落选退职的同志进行谈心谈话,引导他们正确对待选举结果,继续发挥自身作用,支持新班子工作。

落实符合条件的离职离岗村干部待遇。

乡镇党委要同新班子进行集体谈话,告诫他们严格律己,鼓励他们做好工作。

3、健全配套组织。

推选村委会下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推选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建立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推选产生3-5人组成的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定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新一届村“两委”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落实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四)总结验收阶段(共2个环节)

1、组织检查验收。

各级换届选举协调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换届选举工作逐级进行检查验收。

对未依法依规进行选举的,限期组织重新选举。

自治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协调小组对各市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和抽查验收。

2、总结上报资料。

选举工作完成后,各级组织要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上报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将换届选举的文件资料、统计表册、选民名单、选票、选举会议记录、选举结果报告单等整理成册,按规定存档。

各市、县(区)换届工作总结,于2014年1月15日前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安排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督查指导,统一后续管理,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县(市、区)党委书记是换届选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

县(市、区)党政班子成员每人要联系一个乡镇,每个乡镇班子成员联系一个村,每个村要派驻工作指导组,具体指导换届选举工作。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组织、民政、纪检监察、政法、信访、农业、团委、妇联等单位要共同参与,及时协调解决换届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扩大选人视野。

注重从思想政治素质好、“双带”能力强、符合选举规定条件的农村专业大户、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农村经纪人、复转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大学生村官中推荐村“两委”成员提名人选。

对于本村没有合适人选的,要注重从上级机关选派的驻村干部、乡镇包村干部以及县乡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退休人员中推荐选拔。

在实际操作中要结合村情民意,不搞“一刀切”。

(三)规范村干部职数。

要合理确定村“两委”成员职数(含交叉任职)。

村党组织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村委会一般由3-7人单数组成,设主任1人。

村“两委”是否设副书记、副主任,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享受自治区财政核发任职补贴的村干部职数,山区县一般为每村3人,川区县每村5人。

(四)严格资格审查。

县乡两级要加强对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审查,切实从源头上把好村干部“入口关”,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进入村干部队伍。

村“两委”候选人应当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工作认真负责,有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愿望和能力,年龄一般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

1、被判处刑罚或处以劳动教养执行期未满的; 2、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3、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未经处理或自处理之日起不满3年的; 4、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3年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未满有关期限的; 5、无故拖欠集体债务的;6、以非法手段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7、利用宗教、宗族甚至黑恶势力干预农村正常工作的;8、以威胁、暴力、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妨碍村“两委”选举的。

(五)严肃换届纪律。

换届选举全过程要坚持遵守法律法规不变通,落实政策要求不走样,推动工作环节不减少,执行操作程序不纰漏。

要完善防范监督举措,严格投票组织管理,严厉打击拉票贿选、不正当竞争和破坏、干扰、妨碍换届选举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换届选举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对以不正当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严肃换届纪律责任工作机制,对工作指导不力和对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未经县(市、区)党委批准,无故取消或拖延村“两委”换届选举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

1、全区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情况统计表

(一)、

(二)

2、全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准备情况表、报名情况统计表、民主推荐情况统计表、正式选举情况统计表、选举结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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