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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详解副本.docx

侵权责任法详解副本

第一部分  侵权责任法详解

1、

答案:

C

本题考点:

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

重点法条提示: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2条。

答案解析:

该题重点考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隐私权问题,顺便考查精神损害赔偿。

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2条正式确立了隐私权的概念,意味着隐私权已经被我国法律所承认,而以前《民通意见》第140条关于“凡侵害公民隐私权的,一律按照侵犯公民名誉权认定”的规定被正式废止。

题目中网民们通过人肉搜索在一天时间内在未经过高姓女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许多个人信息曝光在网上,属于明显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该高姓女子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没有问题,但采取这种方式来谴责是违法的。

故选C,AB错误。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题目中虽并没有交代高姓女子是否因侵权行为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但也不能绝对的说她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要看她受精神损害的程度决定。

D项表述过于绝对,所以不选。

注意事项:

要注意隐私权已经被法律所承认,凡符合侵犯隐私权情形的,不再按侵犯名誉权认定。

还要注意侵犯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隐私权即个人生活秘密权,主要指对个人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个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

侵害隐私权的主要特征就是未经本人同意将以上个人信息向公众披露。

与侵犯名誉权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侵犯名誉权需要捏造事实进行侮辱诽谤,而侵犯隐私权不仅不需要捏造事实,反而要求披露的是真实的信息。

2、

答案:

D

本题考点:

原因竞合与原因结合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区别

重点法条提示:

侵权责任法第11条、第12条。

答案解析:

本题中交通协管员的损害是由徐某和宝马车主两个人行为相结合造成的没有问题,关键要看是否他们各自的行为都足以造成该损害结果,如果是就成立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是,就不成立共同侵权,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本题中很显然,宝马车强行并线的行为和徐某猛向右打轮的行为都不可能单独造成最后的损害结果,两个人行为结合在一起才可能出现该损害结果,属于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无意思联络的原因结合的侵权责任,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故选D。

A选项,虽然徐某是在紧急避险,但最后造成交通协管员重伤属于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B项中,虽然徐某向右猛打轮是宝马车强行并线所引起,但宝马车的行为并非造成损害结果的全部原因或唯一原因,所以徐某不能免责。

故AB两项不正确。

注意事项:

一定要注意区分在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时,是原因竞合还是原因结合,两种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承担截然不同。

3、

答案:

ABD

本题考点: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承担

重点法条提示:

侵权责任法第36条。

答案解析:

艳照门事件属于明显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事件。

所以艳照曝光的人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网站应否承担责任,要看他在接到受害人要求删除等的通知后,是否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否则就应对损失扩大部分与始作俑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网站如果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则要与该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中很明显,艳照被如此广泛且持续的传播,说明网站属于明知而为,因此应与始作俑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故ABD项正确,C项错误。

注意事项:

一定注意网络服务商责任的认定。

如果受害人向其提示过,其也采取了必要措施则免责,即通知—删除—免责;否则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是明知而为则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4、

答案:

C

考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的侵权责任承担。

重点法条提示:

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

答案解析:

红星小学学生和八一中学学生在老师的带领下去看电影,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所以应适用该法第38、39、40条的规定。

根据常识,红星小学一年级的学生在10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一中学二年级的学生在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此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题中,作为八一中学二年级二班班主任的乙某只顾聊天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故八一中学应承担对受害人团团的赔偿责任。

但学校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主要责任还是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来承担,但不是全部责任。

故AB项错误。

本题中,佳佳是受到的是本校以外人员的侵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学校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

本题中红星小学的甲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

故C项正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

适用过错推定的的情况下才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所以D项错误。

注意事项:

注意侵权责任法首次区分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损害时的责任承担,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前者为过错推定,后者为过错责任。

5

答案:

BD

本题考点:

个人之间劳务侵权的责任主体

重点法条提示:

侵权责任法第35条。

答案解析:

小李与张大爷间是个人劳务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程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A错误,B正确。

本题中张大爷对于小李手指受伤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故C项错误,D项正确。

注意事项:

个人劳务关系是侵权责任法的最新规定,以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的帮工人的问题也纳入其中,统称为个人劳务关系。

注意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一律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比照的是用工单位工作人员侵权时的责任主体规定。

还要注意个人劳务关系除适用侵权责任法外,还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不是劳动合同法。

6、

答案:

C

本题考点:

医疗损害责任

重点法条提示:

侵权责任法第54条、56条58、60条。

答案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医院对于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而不是无过错或过错推定责任,故AB两项错误。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6条,医院未抢救病人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先采取相应的措施而不是必须先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

因此,本题中,医院并无明显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C项正确。

D项为司法实务中的做法,但是法律对此并无规定,故不选。

注意事项: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的最新规定,要掌握。

注意医疗机构在患者受到损害时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医院的过错由原告举证。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6条,医院未抢救病人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先采取相应的措施而不是必须先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

7、

答案:

ABCD

本题考点:

环境污染责任

重点法条提示:

侵权责任法第65、66、68条《环境保护法》第41、42条。

答案解析:

本题中,甲乙两家任何一家排放的污水都足以造成损害后果,即甲乙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原因竞合的共同侵权,应承担按份责任。

故A正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污染者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C项当选。

甲企业侵权系因为第三人张某原因造成,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8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B正确。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是3年,D项正确。

注意事项:

注意侵权责任法规定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侵权是因为第三人原因也不能免责,被侵权人对于污染者还是第三人主张赔偿有选择权,但污染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一条也是侵权责任法和以前的规定有变化的地方,要引起注意。

8、

答案:

A

本题考点: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重点法条提示:

侵权责任法第78、79、83条

答案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该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可知,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为受害人故意,减轻事由为受害人有重大过失。

但如果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则承担绝对的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免责事由。

故A正确,BCD三项都不当选。

本题中,如果刘女士已经对狗采取了安全措施,后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话,则D项也是正确的。

注意事项:

注意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免责或减轻的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因第三人过错至损害发生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免责,受害人对于向动物饲养人还是第三人有选择权。

这一点是侵权责任法与以前法律规定有变化的地方。

另外也要注意侵权责任法第79、80、81、82条规定的动物侵权的形态类型。

9、

答案:

AD

本题考点:

建筑物、构筑物坍塌的侵权责任

重点法条提示:

侵权责任法第86条。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6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可见,建筑物、构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是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没有任何免责事由。

如果倒塌是因为勘察、设计、监理、材料等内部第三人原因所致,即有其他责任人的,也不当然免责,而只能先行赔偿,而后向责任人追偿。

因此,AD正确,BC错误。

注意事项:

民法通则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时的规则原则是过错推定,而侵权责任法改为无过错责任,加重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还将第三人原因致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分为两种,即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

如果是因为勘察、设计、监理、材料等内部第三人原因所致,不当然免责,而只能先行赔偿,而后向责任人追偿。

而如果是因为被外部第三人撞击等原因所致,则不承担责任,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10、

答案:

ABCD

本题考点: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重点法条提示:

侵权责任法第87条。

答案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中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与补偿。

本题中刘某因从天而降的矿泉水瓶遭受损害却无法确定侵权人。

这时候,如果甲乙丙丁四人想免责的话必须证明自己不可能是侵权人,或不可能实施侵权行为。

据此可知ABCD都正确。

本题说的是天桥构筑物不属于建筑物,但可类推适用。

注意事项: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法的最新规定,应掌握。

还要注意它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首先在行为形态上,共同危险行为是是数个人实行相同的行为,但是只有一个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而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是只有一个人实行了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无从确定实施人。

其次在责任主体,共同危险行为是由各个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而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则只能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责任。

因此两者的免责也不同,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而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中被告只要证明自己没有或不可能实施侵权行为即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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