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开发区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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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开发区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讨论稿

安徽省开发区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讨论稿)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全省开发区考核评价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转型发展指导意见和安徽省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11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方法

第一条开发区考核评价按百分制考评,各开发区考评总分为各项指标分值之和,再加上特别加分(特别加分总分7分)。

其中,第1-7项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对当年绝对数和增幅分别计算其无量纲分值,乘以各指标的权重,得出各指标的静态和动态实际分值,再按静态、动态各占50%加权计算出各项指标的合成分值。

第8-18项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对当年绝对数计算其无量纲分值,再乘以各指标的权重,得出各指标分值。

第19-20项指标根据实际完成情况,直接计分。

第二条  在运用功效系数法对各考核评价指标实施无量纲处理时,其“满意值”、“允许值”原则上分别取每类被评价开发区中相应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对于增长幅度波动较大的指标,其“满意值”、“允许值”分别取每类被评价开发区中相应的较大值(排除最大值或若干个较大值后)和较小值(排除最小值或若干个较小值后)。

第三条为确保开发区统计数据质量,对以下指标统计口径作以限制:

1、全区经营(销售)收入为“四上”和房地产企业经营(销售)收入;

2、工业增加值为规上工业增加值;

3、实际利用省外资金为亿元以上项目实际到位省外境内资金;

4、区内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全区销售收入比重为区内主导产业(“四上”和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占四上”和房地产企业经营(销售)收入;

5、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为规上工业高新技术产值占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

6、研发(R&D)经费占全区销售收入比重为规上工业研发(R&D)经费支出占规上工业销售收入比重;

7、有效发明专利数用当年新增专利授权量代替。

第四条规划体系编制及实施情况由省发改委和省住建厅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评分。

其中,

第五条统计工作开展情况由省统计局根据实际工作完成情况评分。

其中,设立统计机构的得1分;有2名以上专职统计人员并持证上岗的得1分,有1名专职统计人员并持证上岗的得0.5份;全年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并经省统计局审核未发现统计数据报送错误的得1分;全年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且经省统计局审核发现统计数据报送错误在2笔以下(含两笔)的得0.5分。

第六条特殊加分项所列的七项加分事项均指当年取得的,并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受到国家级嘉奖、表彰或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表扬指书面嘉奖、表彰或书面批示表扬,由省发改委和省商务厅根据实际情况评分;

2、跨境或跨省(市、县)合作共建园区由省发改委和省商务厅根据实际情况评分;

3、引进1亿美元以上鼓励类重大项目由省商务厅根据实际情况评分,引进5亿元人民币以上鼓励类重大项目由省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评分;

4、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以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为准,中国企业500强以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名单为准,当年成功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由省商务厅根据实际情况评分,当年成功引进中国企业500强的且当年实际到位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由省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评分;

5、设立省级以上研发中心、设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促进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科技创新载体由省科技厅和省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评分;

6、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由省经信委根据实际情况评分;

7、拥有驰名商标数仅指当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由省工商局根据实际情况评分。

二、考核程序

第七条开发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所涉及的各项指标由省统计局组织各开发区填报,并于每年3月15日将收集的数据按照部门分工反馈各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根据已有数据或相关行政记录对数据进行审核(也可下发市、县、区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于3月底日前报送省发改委和省统计局,一经上报,不得更改。

逾期未报着视为无意见。

第八条特殊加分项所涉及的各项指标由相关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加分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发改委和省统计局,一经上报,不得更改。

逾期未报着视为没有加分事项。

第九条对出现重大环境事件和对出现重大土地违法事件取消当年表彰资格的分别由省环保厅和省国土厅拿出具体意见,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发改委和省统计局,一经上报,不得更改。

逾期未报着视为无意见。

第十条省发改委会同省统计局根据各部门审核后的数据和特殊加分项按照《安徽省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进行考评,并确定初步表彰名单。

后由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组织省直相关部门按照初步表彰名单的30%进行数据质量抽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表彰资格,缺额依次递补。

第十一条形成考核初步结果后由省发改委负责在省政府网站对拟表彰的开发区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三、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对国家级开发区前三名、省级开发区前二十名、筹建省级开发区前十五名进行通报表彰,并授予“安徽省xx年度先进开发区”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对获得通报表彰的开发区在用地指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其中对国家级开发区第一名、省级开发区前三名、省级筹建开发区前三名分别奖励用地指标200亩。

第十四条对获得通报表彰的开发区领导班子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其中

四、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省发改委和省统计局具体负责实施开发区考核评价的日常工作,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对各开发区考核评价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开发区考核评价指标数据质量监控实行领导责任制。

根据职能分工,考核评价指标数据的审核部门即为相应的数据质量监控部门,其部门负责人为相应指标数据质量监控直接责任人。

各部门要加强指标数据审核评估,确保数据客观真实。

第十七条开发区考核评价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

对填报数据不实、弄虚作假和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的,要按照《统计法》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为满足县域分类考核需要,每年将所有县域开发区包括筹建开发区进行单独考核评价,并将考核前12名提交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

如前12名某县有2个开发区入围,则以位次靠前的开发区为准,缺额依次递补。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发改委和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开发区考核评价相关指标解释

1、全区经营(销售)收入是指开发区内各种企业(行业)从事销售,提供劳务等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由于各行业财务上的区别,请参照各行业“利润表”中的有关指标填列。

农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建筑业企业为工程结算收入;交通运输业为主营业务收入;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为商品销售收入;餐饮业企业为营业收入;金融业企业为营业收入;房地产业企业为经营收入;服务业企业为营业收入,旅游业企业为营业收入,租赁业企业为经营收入。

2、“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等这四类规模以上企业的统称。

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纳入上报范围法人工业企业;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是指获得资质证书3级以上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纳入上报范围法人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是指达到一定限额(批发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5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业200万元以上)的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纳入上报范围的批零住餐企业(包括个体户);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是指达到一定限额的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纳入上报范围的服务业企业,不包括房地产经营企业和批零住餐业企业。

3、财政收入是指当年开发区财政部门实际征收的各种收入总和。

包括税收收入、土地转让收入、企业上交利润、债务收入及其他收入之和。

4、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是指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

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及个体户进行的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和房地产开发投资。

5、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计算工业增加值采用“生产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产品和劳务价值形成的角度入手,剔除中间投入的价值,从而得到新增价值的办法。

公式为: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增值税。

6、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反映一定时期内工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

工业总产值包括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在制品半成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

7、进出口总额指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总金额。

包括对外贸易实际进出口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进料加工进出口,边境地方贸易及边境地区小额贸易进出口,旅游贸易,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和公用物品,国家间、联合国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品,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捐赠品,租赁期满归承租人所有的租赁货物等。

8、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是批准进开发区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

即指当年开发区内各种企业实际使用的外商投放的资本。

包括现汇、物资和其他形式的借款,客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也包括在内。

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作为统计依据,并按验资报告的时间进行统计。

9、实际利用省外境内资金是指报告期内签定的合同内资金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即省外境内投资者根据签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以及在实施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借入的资金。

不包括本省行政区域之内各市、县(区)间互相投资的资金及国家拨款。

以会计师事务所为省外境内投资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作为统计依据。

并按验资报告的时间进行统计。

10、区内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全区销售收入比重是指区内主导产业经营(销售)收入与全区经营(销售)收入的比值。

其计算公式为:

区内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全区销售收入比重=区内主导经营(销售)收入/全区经营(销售)收入×100%。

开发区主导产业是指在整个开发区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产业,具体指那些产值占有一定比重,采用了先进技术,增长率高,产业关联度强,对其它产业和整个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的产业。

一般来讲,开发区主导产业不能超过三个。

区内主导产业的界定严格按照上年度省发改委编制的《安徽省开发区发展报告》中“安徽省开发区名录”所列主导产业填写。

如超过三个主导产业,按照产值前三位的主导产业确定。

11、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是指高新技术产业产值与工业总产值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工业总产值×100%。

高新技术产业是指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联合发布的《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科高字〔2010〕145号)内的产业。

详见《安徽省开发区统计报表制度》。

12、研发(R&D)经费占全区销售收入比重为研发(R&D)经费与全区经营(销售)收入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研发(R&D)经费占全区销售收入比重=研发(R&D)经费/全区经营(销售)收入×100%。

研发(R&D)经费指用于研究与发展课题活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验发展)的全部实际费用,包括用于研究与发展课题活动的直接支出和间接用于研究与发展活动的支出(如研究院、所管理费,维持研究院、所正常运转的必需费用和与研究发展有关的基本建设支出)。

13、税收总额占财政收入比重为税收总额与财政收入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税收总额占财政收入比重=税收总额/财政收入×100%。

税收收入(总额)包括国税和地税。

征收范围主要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等。

14、专利授权量指报告期内由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的件数,是发明、实用新颖、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授权数的总和。

15、单位土地投资强度为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与当年新增工业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当年新增工业用地面积。

当年新增工业用地面积是指当年新增建设用地中工矿仓储用地面积,具体依据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性质确定。

16、亩均税收是指税收总额与开发区建成区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亩均税收=税收总额/开发区建成区面积。

已建成土地面积是指开发区报告期内实际完成“三通一平”及以上的,可以进行房屋、建筑物的建设或出售的开发区面积。

17、工业用地开发强度为当年新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与当年新增工业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工业用地开发强度=当年新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当年新增工业用地面积。

当年新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年竣工项目并经规划核实的建筑面积总和。

18、能评执行率是指实际执行能评项目数与开发区已立项或备案的项目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环评执行率=实际执行能评项目数/开发区已立项或备案的项目×100%。

19、环评执行率是指实际执行环评的项目数和开发区已立项或备案的项目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环评执行率=实际执行环评的项目数/开发区已立项或备案的项目×100%。

20、环保“三同时”执行率为实际执行环保“三同时”的项目数和开发区已建成运行的项目数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

环保“三同时”执行率=实际执行环保“三同时”的项目数/开发区已建成运行的项目数×100%。

 

附件2:

开发区考核评价相关指标审核部门

序号

指标名称

数据审核部门

1

全区经营(销售)收入

省统计局

2

财政收入

省财政厅

3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省统计局

4

工业增加值

省统计局

5

进出口总额

省商务厅

6

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

省商务厅

7

实际利用省外境内资金

省发改委

8

区内主导产业销售收入

省统计局

9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

省统计局

10

工业总产值

省统计局

11

研发(R&D)经费支出

省统计局

11

地税收入

省地税局

12

国税收入

省国税局

13

专利授权量

省科技厅

14

当年新增工业用地面积

省国土厅

15

开发区建成面积

省国土厅

16

当年新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

省住建厅

17

能评执行率

省发改委

18

环评执行率

省环保厅

19

环保“三同时”执行率

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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