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基础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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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基础知识点

备考202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基础知识点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法律体系

与建设工程合同有直接关系的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是规范我国市场经济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这是规范建筑市场竞争的主要规律,能够有效地实现建筑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规范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是一种建筑活动,合同的内容也必须遵守《建筑法》的规定。

另外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等。

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1999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此后,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等示范文本。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合同示范文本不属于法律法规,它是推荐使用的文本。

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

(二)、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

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

自然人包括:

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要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记):

(1)、依法成立;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是法人之间相互区别的标志,场所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其他组织:

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

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它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与法人相比他的复杂性在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较为复杂。

(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且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可以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借款合同。

2、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出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及在特定情况下的公知技术。

如专利权、工程设计等。

(四)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连接主体的纽带。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权利;2.义务。

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二)、行为: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三)、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

事件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三、代理关系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需要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则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如果授权范围不明确.则应当由被代理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但是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是在被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承担的。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

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

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

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

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必须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由于对保证人的信誉要求比较高,建设工程中的保证人往往是银行,也可能是信用较高的其他担保人,在建设工程中习惯把银行出具的保证称为保函,而把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称为保证书。

(一)、施工投标保证:

施工项目的投标担保应当在投标时提供。

担保方式可以是由投标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书。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要求承保的担保公司或银行支付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

(2)、投标人在业主已正式通知他的投标已被接受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未能或拒绝按“投标人须知”规定,签订合同协议或递交履约保函。

投标保证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

(第3种没收保证金方式见招标部分)

(二)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

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是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

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是承包人通过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发包人开具的保证。

在合同执行期间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经济担保书。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从提交履约保证起,到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止。

(与FIDIC不同,FIDIC包括保修期)

(三)施工预付款保证:

发包人一般应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帮助承包人解决前期施工资金周转的困难。

预付款担保,是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

预付款担保都是采用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

预付款保证的有效期从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止。

担保金额应当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在工程的进展过程中每次结算工程款(中间支付)分次返还时,经发包人出具相应文件担保金额也应当随之减少。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与合同法概述

一、内容提要:

本讲主要讲解工程保险中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的公证与鉴证区别以及对合同法的概念和合同分类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简介。

二、重点、难点:

1、建筑工程一切险;2、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3、合同的类别工程保险

一、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风险。

(二)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

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

二、建筑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

建设工程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风险也较为多样,因此,建设工程涉及的险种也较多。

但狭义的工程险则是针对工程的保险,只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其它险种并非专门针对工程的。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概述: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凡在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1)投保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可以是发包人.也可以是承包人。

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在国外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

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要求,承包人以承包人和业主的共同名义对工程及其材料、配套设备装置投保保险。

(2)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则范围较宽,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其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被保险人具体包括:

(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人或者分包人;(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3、保险责任

(1)、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①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包括火灾和爆炸。

(2)、除外责任(记):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4、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则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5、赔偿金额: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以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6、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

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

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期限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终止日。

(三)、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概述: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的险种。

2、现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包括火灾和爆炸。

3、除外责任

4、保险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通常应以整个工期为保险期限。

一般是从被保险项目被缷至施工地点时起生效到工程预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

如验收完毕先于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日,则验收完毕时保险期也终止。

三、保险合同的管理

(一)投保决策:

保险决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是否投保和选择保险人。

针对建设工程的风险,可以自留也可以转移。

在进行这一决策时.需要考虑期望损失与风险概率、机会成本、费用等因素。

例如:

期望损失与风险发生的概率高.则尽量避免风险自留。

如果机会成本高,则可以考虑风险自留。

当决定将建设工程的风险进行转移后.还需要决策是否投保。

风险转移的方法包括保险风险转移和非保险风险转移。

在比较风险自留的损失和保险的成本时,可以采用定量的计算方法。

在进行选择保险人的决策时,一般至少应当考虑安全、服务、成本这三项因素。

在进行决策时应当选择安全性高、服务质量好、保险成本低的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管理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地、全面地按保险合同订明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当事人双方均应履行告知义务。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有责

任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引起的责任.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

对于损坏的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或者修理。

如果选择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

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时此保险标的的价值取得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三)保险索赔:

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的根本目的是发生灾难事件时能够得到补偿.而这一目的必须通过索赔实现。

首先,工程投保人在进行保险索赔时,必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作为索赔的依据。

其次.投保人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第三,要计算损失大小。

合同的公证和鉴证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公证

(一)、合同公证的概念和原则:

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制度。

国家公证机关依照公民、法人的申请,对其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进行审查并证明其合法性与真实性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公证机关是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

合同公证一般实行自愿公证原则。

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依据是当事人的申请,这是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

在建设工程领域,除了证明合同本身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外。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时也需要进行公证。

如承包人已经进场,但在开工前发包人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撤场前如果双方无法对赔偿达成一致,

则可以对承包人已经进场的材料设备数量进行公证,即进行证据保全,为以后纠纷解决留下证据。

(二)合同的公证程序:

1、当事人申请公证。

2、公证员应当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既要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要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

3、公证员对申请公证的合同,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公证原则后,应当制作公证书发给当事人。

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公证处公证后,该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合同的鉴证

(一)合同鉴证的概念和原则:

合同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合同鉴证实行的是自愿原则,合同鉴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

(二)合同鉴证的管辖和鉴证审查的内容:

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

(2)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3)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4)不能即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5)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

(三)合同鉴证的作用:

(1)经过鉴证审查,可以使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纠正违法合同;

(2)经过鉴证审查,可以使合同的内容更加完备。

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3)经过鉴证审查,便于合同管理机关了解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

三、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

(一)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

合同公证与鉴证,除另有规定外.①都实行自愿申请原则;②合同鉴证与公证的内容和范围相同;③合同鉴证与公证的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二)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性质不同:

①合同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合同鉴证办法》行使的行政管理行为。

而②合同公证则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的公证机关依据《公证暂行条例》行使公证权所作出的司法行政行为。

2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效力不同:

经过公证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经过鉴证的合同。

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和事实,人民法院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以外。

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该文书还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而经过鉴证的合同则没有这样的效力.在诉讼中仍需要对合同进行质证,人民法院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3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

公证作为司法行政行为,按照国际惯例,在我国域内和域外都有法律效力。

而鉴证作为行政管理行为,其效力只能限于我国国内。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合同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口头形式是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合同内容的合同。

其他形式则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

根据合同形式的产生依据可划分为:

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法定形式。

(二)合同形式的原则:

《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

《合同法》采用不要式原则的原因:

1、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2、市场经济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3、国际公约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4、电子技术对合同形式的影响。

(三)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还在于:

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四)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

(但具备这些条款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的表现形式为物、劳务、行为、智力成果、工程项目等。

3.数量:

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多少的尺度,以数字和计量单位表示。

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填写,以免当事人产生不同的理解。

施工合同中的数量主要体现的是工程量的大小。

4.质量:

质量是标的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指标。

合同对质量标准的约定应当是准确而具体,对于技术上较为复杂的和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标准,应当加以说明和解释。

对于强制性的标准.当事人必须执行,合同约定的质量不得低于该强制性标准。

对于推荐性的标准.国家鼓励采用。

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如果有国家标准,则依国家标准执行;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则依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

则依地方标准执行;没有地方标准.则依企业标准执行。

由于建设工程中的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质量标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这些强制性的标准。

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是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的另一方支付的货币。

合同条款中应写明有关银行结算和支付方法的条款。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的期限是当事人各方依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自义务的时间。

履行的地点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地点。

包括标的的交付、提取地点;服务、劳务或工程项目建设的地点;价款或劳务的结算地点。

施工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工程所在地。

履行的方式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具体方法。

包括标的的交付方式和价款或酬金的结算方式。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适当履行合同的依据。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议.为使争议发生后能够有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此作出规定。

如、要约与承诺

二、要约与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在法律上承担责任)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

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具体地讲,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虽然相对人的人数可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

另外,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

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也不含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

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

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具有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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