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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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xx总发〔xx〕244号,xx年12月19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的管理,规范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操作,进一步完善服务品种,满足客户多层次的融资需求,促进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以及本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又称包买票据。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以下简称福费廷)业务作为卖方贸易融资的一种方式,特指在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项下,我行应卖方要求无追索权地买断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

我行目前与协议方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基本条件

(一)卖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在我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与我行保持稳定的结算业务往来,信誉良好,结算记录正常;

(二)叙做福费廷业务的结算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四条我行办理福费廷融资的业务范围

信用证类型仅限于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且经开证银行承付(确认到期日)的未到期债权(承付电文/到期付款确

认书)。

第二章操作程序

第五条接受申请

客户填写我行规定格式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见附件1),向我行提出无追索权融资申请,我行在接受客户申请后,对客户贸易背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融资意向。

第六条价格确定

在与卖方初步确定融资意向后,根据业务情况,总行国际业务部通过计划财务部向我行协议方询价,确定包买价格,在协议方提供价格(含其他相关费用或预先扣费)的基础上,我行将最终价格报给客户,在收到客户书面确认后,正式操作此项业务。

第七条签订合同协议

(一)在确认叙作福费廷业务后,与第一次来我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卖方签订《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合同》(见附件2),并要求卖方提供经其签字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确认书》

(见附件3)及有关资料;

(二)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协议方提供包买协议,我行审核认可协议内容后,由有权人签署后提供给我行协议方。

第八条款项让渡

我行将信用证项下“款项转让通知函”(按照协议方提供的格式)以加押电文或有权人签字的方式发送给开证银行,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付款日将信用证项下款项直接解付给购买我行福费廷业务的协议方,同时以加押电文或有权人签字的方式将《款项让渡函》(按照协议方提供的格式)发送给协议方。

如信用证开证行与指定议付行同为我行,则对于我行作为开证行身份默认在各方就该笔福费廷转让达成一致之日,即已知晓证款已转让至协议方,到期应将信用证项下款项直接支付给协议方指定账户。

第九条提供有关材料

根据我行和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协议方之间的协议要求,向协议方提交包买协议中所列文本要求的包买票据:

(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复印件;

(二)开证行加押承付电文/到期付款确认书复印件;

(三)我行给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协议方的款项让渡函原件;

(四)信用证通知书复印件;

(五)寄单通知书及随附发票和运输单据复印件。

以上资料,根据不同协议方的要求而有所不同,以与我行合作开展福费廷业务的协议方要求为准。

第十条解付

(一)我行凭卖方签字确认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确认书》支付福费廷买断款,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二)我行在收到协议方付款通知并收妥头寸后,需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三章授信及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授信

福费廷业务的风险主要是承付银行的信用风险和其所在国

家/地区的国别风险。

由于对卖方的融资无追索权,福费廷业务不占用对卖方的授信。

对福费廷业务所涉及的承付银行风险由买入银行(机构)进行授信管理,我行对此类风险不予控制。

第十二条审批权限

(一)单笔金额在等值1200万人民币(不含)以下的,由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审批;

(二)单笔金额在等值1200万人民币(含)以上的,须报分管行长审批。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交易金额

我行福费廷业务原则上适用金额为等值500万人民币或以

上的交易融资。

第十四条融资期限

我行福费廷业务原则上适用期限为半年以内的交易融资。

第十五条总行目前仅授权国际业务部办理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国际业务部应将发生的福费廷业务逐笔登记台帐备查。

第十六条国际业务部应建立福费廷业务档案,保管的档案资料包括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合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与协议方业务交易协议(传真件)及往来函电、协议方付款通知等。

档案保管期限为业务终了后5年。

第十七条福费廷业务的会计核算应根据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操作规程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行以前相关规定如有与本操作规程相抵触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本操作规程如有与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相关规

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2•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合同

3•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确认书

4.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1: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致:

XX银行我公司参考号

根据我公司与贵行签订的年第号《国内信用证福

费廷业务合同》,我公司特向贵行申请叙做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

有关交易情况如下:

1、信用证号:

2、开证行:

3、指定承付银行(如有):

4、买方名称及地址:

5、信用证金额:

6、延期期限:

7、发票金额:

8、货物名称:

9、出运及交单日期:

如果贵行确认可以对上述国内信用证业务叙做福费廷业务,

请向我公司报价。

本申请书构成我公司与贵行签订的年

第号《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

在此,我公司重申遵守上述《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合同》的有关承诺、陈述与保证。

我公司联系人电话

传真

附件2: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合同

(年第号)

甲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联系方式:

乙方:

XX银行

负责人:

住所:

浙江省XX市劳动路20号

联系电话:

0575—85097178

鉴于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以下简称福费廷业务),为保

证有关业务的顺利进行,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词语解释

福费廷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中,是指乙方向甲方购买国内信用证项

下的债权,一经付款,乙方即放弃对甲方的追索权,甲方放弃所出售债权下的一切权益。

第二条交易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叙做福费廷业务。

经乙方审查,未完全满足下列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福费廷业务服务:

(一)甲方每申请叙做一笔福费廷业务,须向乙方提交一份《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二)甲方签署同意接受乙方出具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确认书》(格式见

附件3)中的报价条件。

(三)甲方已向乙方提交有权签署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和单据的授权人员名单及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

(四)甲方已按乙方要求填妥有关凭证并提交了乙方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甲方已办妥履行本合同及相关贸易合同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并将相应的审批文件交由乙方查验。

乙方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六)相关贸易结算方式为国内信用证,且

1、该信用证应声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或在信用证开立日有效的更新版本开立;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应经乙方审核认可。

2、甲方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向乙方交单。

3、乙方对外提交单据后,收到有关银行的承兑/承付通知。

(七)未出现本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违约事件。

第三条付款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举的交易前提条件全部具备的情况下,乙方根据《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确认书》中规定的条件,从已承付债权面值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和相关费用后,将款项支付给甲方,并放弃对甲方的追索权。

甲方放弃所出售债权下的一切权益。

第四条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甲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在。

(二)甲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要的授权。

(三)甲方在每一份需要甲方签字的单据、文件上的签字均为有权签字人的真实签署,加盖公章真实合法。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五)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

(六)甲方所从事的与本合同项下福费廷交易有关的基础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

不涉及任何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

(七)对于所从事的基础交易,甲方已获得所有必要的董事会或政府批准、交付应交税款、办妥有关的外汇管理手续、完成其他法定的登记工作,以确保本合同及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以及在中国法院本合同作为证

据的可接受性。

(八)有关债权代表着甲方的相关贸易对手因甲方向其交付货物或提供劳务而应在债权到期日无条件向甲方支付的款项,不存在任何针对该款项的抗辩、抵销或反索偿。

(九)甲方在有关贸易单据上未设立或允许保留任何抵押、质押、权益转让或为其他人设立优先权利,且不会采取任何可能损害或限制乙方与有关贸易单据有关的权利的行动。

(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与其相关贸易对手、有关债权的承付人达成任何修改有关债权内容的协议。

(十一)甲方所申请的福费廷业务没有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且对有关债权的付款必须是全额支付,无需缴付任何税项。

(十二)不存在影响有关债权项下款项支付的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它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有关债权项下款项支付的问题。

(十三)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支付甲方收到的有关债权项下的全部款项,并且在该笔款项交付乙方前及在甲方控制的期间内,完全为乙方的排他利益收取和持有该笔款项并等待乙方的指令。

(十四)如在有关债权到期日乙方未能取得全额付款,甲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乙方取得有关债权项下未付款项,这些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应乙方要求,代表乙方追索或起诉,或允许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追索或起诉,或授权乙方接替甲方进行追索、起诉、以债权人身份参加有关债务人的破产或清算程序,或采取其他任何为追讨有关债权项下未付款项所必须的行动。

(十五)如因法院发出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它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的原因而使乙方未能获得有关债权项下的款项,甲方承诺立即向乙方返还相当于有关债权面值的款项,以及从有关债权到期日到乙方收到甲方付款期间的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适用利率由乙方决定)。

如甲方未能及时返还上述款项,乙方有权随时从甲方在乙方总行及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上述款项。

(十六)甲方承诺及时向乙方支付乙方因提供福费廷服务而向甲方收取的有关费用。

(十七)甲方承诺当发生以下事件时将立即通知乙方:

1甲方在本合同或其它任何与乙方总行或分支机构之间的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甲方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内部组织结构的重大调整;

3、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第五条违约事件和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一)甲方在本合同第四条中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所作的承诺;

(二)甲方在与乙方总行或任何分支机构之间的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三)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四)甲方违反了本合同的其它约定。

出现上述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二)解除与违约行为有关的任何一笔福费廷交易。

在交易被解除后,甲方应

立即向乙方返还有关信用证/债权面值金额并支付相应利息。

如延期返还,乙方有权按的标准向甲方收取延期付款违约金。

(三)终止本合同。

(四)乙方有权从甲方开立在乙方总行或任何分支机构的账户中或从其他甲方收到款项中主动扣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有关债权面值金额以及任何利息、罚息和费用。

第六条其它约定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权益的放弃。

如因政府命令、法律或法规的实施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履行成为非法,乙方将被免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八条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

公证、税务、技术、环保、监理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如下第—种方式加以解决:

(一)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第条特别提示

甲方与乙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

理解。

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作出充分的说明。

附件3: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确认书

致:

公司

我行同意办理贵公司_年_月_日提交的《国内信用证

福费廷业务申请书》(贵公司参考号)所述交易项下福

费廷业务。

我行叙做该笔福费廷业务的报价条件为:

买断债权币种及金额:

贴现利率:

年利率%(贴现期间不超过一年的按单利

计算贴现息,贴现期间超过一年的按每半年复利计算贴现息。

贴现期间:

从我行收到有关银行承付通知,并向贵公司支付

买断款项起,至有关债权到期日止,另加—天宽限期。

预扣开证银行费用:

(到期后按开证银行实际

收费多退少补)

其它正常的业务费用,例如信用证项下验单费以及邮电费用等按我行确定的标准照常收取。

本确认书一式两份,如贵公司接受本确认书所列报价条件,请在月日之前由有权签字人签署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将其中一份及时退回我行。

如我行在上述日期之前没有收到贵公司

的同意确认,则此确认书自动失效。

本确认书构成我行与贵公司签订的年第号《国内信

用证福费廷业务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XX银行

(加盖公章)有权人签字:

日期:

回执:

我公司同意接受贵行上述所列福费廷业务条件,并重申我公司将遵守与贵行签署的《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合同》中的有关承诺、保证与义务。

请贵行为我公司有关交易办理福费廷业务。

公司名称:

(加盖公章)

有权人签字:

日期:

附件4: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一、自营福费廷业务

1、经办行收到国内信用证卖方提交的款项让渡函,在福费廷融资交割日,将扣除了贴现利息和相关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后

的款项支付给卖方,其会计分录为:

借:

1290301福费廷融资贴现

贷:

201活期存款

5011201利息收入

5111002其他手续费收入等

2、收到包买银行议付款或票据到期日收到开证行付款,其会计分录为:

借:

110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

1290301福费廷融资贴现

5011201利息收入(红字)

二、代理福费廷业务

福费廷融资交割日,我行收到包买银行的款项后,扣除我行应得的代理费收入和相关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后的金额支付给国内信用证卖方,其会计分录为:

借:

110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

201活期存款

5111002其他手续费收入等

—10—

三、逾期福费廷融资的会计核算

福费廷融资款项到期日营业终了前,原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将到期福费廷融资款项转入逾期户,其会计分录为:

借:

13001逾期贷款

贷:

1290301福费廷融资贴现

四、呆滞、呆账福费廷融资的会计核算

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6个月仍未归还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6个月而承兑行倒闭或其他原因使融资款项无法收回,将款项转入呆滞、呆账户,其会计分录为:

借:

13002呆滞贷款

或13003呆账贷款

贷:

13001逾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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