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世界诉火谷网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一案模拟法庭庭审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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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世界诉火谷网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一案模拟法庭庭审流程

庭审流程

不足补充:

准备不是很充分在举证质证环节双方当事人应该相互举证并一组一组证据进行陈列委托代理人补充代理词在法庭辩论环节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相互论辩没有做好就己方的诉讼请求应该切合实际并有相关证据支持以免法院不告不理原则对原告方诉讼要求不适格为由驳回请求等等本文稿文中相应人名均为此文修订者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殷春林):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

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5、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殷春林):

原告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河社)、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世界公司)与被告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谷网)、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乐享公司)、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万维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书记员(殷春林):

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殷春林):

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书记员(殷春林):

原告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芬未到庭;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宇峰未到庭;被告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未到庭;被告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亚辉未到庭;被告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亚辉未到庭。

明河社代理人杨名静(明河社代理人杨名静):

原告明河社委托代理人杨名静已到庭。

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

原告完美世界委托代理人周紫雅已到庭。

火谷网代理人周李洁(北京火谷代理人周李洁):

被告北京火谷委托代理人周李洁已到庭。

昆仑万维代理人余明莹:

被告昆仑万维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倩已到庭。

昆仑乐享代理人张倩:

被告昆仑乐享委托代理人余明莹已到庭。

书记员(殷春林):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殷春林):

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李逸文):

全体人员坐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李逸文):

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由于原告未到庭,所以由原告代理人说明原告主体信息及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明河社代理人杨名静:

原告:

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吴玉芬,董事,代理人杨名静,工作单位: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

原告:

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池宇峰,董事长,代理人周紫雅,工作单位: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审判长(李逸文):

下面核对被告及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北京火谷代理人周李洁:

被告:

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勇,董事长。

代理人周李洁,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昆仑万维代理人余明莹:

被告: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周亚辉,董事长,代理人余明莹,工作单位;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昆仑乐享代理人张倩:

被告:

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周亚辉,首席执行官,张倩,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审判员(崔齐):

双方对对方身份信息有无异议;

原告(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河社)):

无异议

被告():

无异议

审判长(李逸文):

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原告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河社)、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世界公司)与被告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谷网)、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乐享公司)、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万维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敲法槌)

审判长(李逸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崔齐、审判员XXX、审判员李逸文、组成合议庭,其中审判员李逸文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殷春林担任法庭纪录。

审判长(李逸文):

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已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审判员(崔齐):

明河社代理人诉讼须知收到没有?

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明河社代理人杨名静(明河社代理人杨名静):

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审判长(李逸文):

完美世界代理人诉讼须知收到没有?

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

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审判员(崔齐):

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诉讼须知收到没有?

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北京火谷代理人周李洁:

:

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审判长(李逸文):

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诉讼须知收到没有?

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昆仑万维代理人余明莹:

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审判员(崔齐):

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代理人诉讼须知收到没有?

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昆仑乐享代理人张倩:

诉讼须知收到,权利、义务清楚。

审判长(李逸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审判员(崔齐):

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明河社代理人杨名静:

不申请回避

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

不申请回避

北京火谷代理人周李洁:

不申请回避

昆仑万维代理人余明莹:

不申请回避

昆仑乐享代理人张倩: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李逸文):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审判长(李逸文):

原告代理人简要陈述案件事实或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明河社代理人杨名静:

宣读起诉状(略)。

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

宣读起诉状(略)。

审判员(崔齐):

原告代理人有无其他补充陈述意见。

明河社代理人杨名静:

我没有补充意见。

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

我没有补充意见。

审判长(李逸文):

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损害赔偿是如何计算的。

明河社代理人杨名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审判长(李逸文):

原告所要求的三被告在新浪科技等30家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有无法律依据。

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与被控侵权行为的后果相适应,在为权利人提供充分救济的同时,亦应注意避免对侵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审判长(李逸文):

原告诉状所要求的合理支出包括哪些,是如何计算的。

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

公证费9500元,已支付律师费30万元,购买正版涉案作品花费402.80元,购买游戏道具9470元,交通费278元,以上支出共计319650.8元

审判长(李逸文):

下面由被告北京火谷代理人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

北京火谷代理人周李洁:

宣读答辩状(略)

审判长(李逸文):

下面由被告昆仑万维代理人、昆仑乐享代理人针对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和理由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

昆仑万维代理人余明莹:

宣读答辩状(略)

审判员(崔齐):

被告代理人有无其他补充陈诉意见。

北京火谷代理人周李洁:

没有

昆仑万维代理人余明莹:

没有

昆仑乐享代理人张倩:

没有

(审判长和审判员进行交流)

审判长(李逸文):

本庭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一、原告完美世界公司是否享有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移动终端游戏改编权及运营“改编软件”的权利,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原告明河社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三、三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就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的独占的游戏改编权的行为;四、三被告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三被告在本案中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责任。

对此,原被告有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明河社代理人杨名静:

无异议

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

无异议

火谷网代理人周李洁:

无异议

昆仑万维代理人余明莹:

无异议

昆仑乐享代理人张倩:

无异议

审判长(李逸文):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

举证和质证应当注意:

(1)举证和质证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和本案的争执焦点进行;

(2)举证时应当宣读证据的名称、证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

(3)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方面提出意见。

审判员(崔齐):

先由原告明河社代理人就自己的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有关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

明河社代理人杨名静:

原告方明河社出示的证据如下:

一、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注册证书、明河社与查良镛先生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2002.1.1);明河社将部分权利授予查良镛的许可书(2013.4.8);公司在涉案作品游戏改编权董事会决议(2014.5.10),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原告方主体适格。

二、(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177号公证书;武侠q传游戏文本。

武侠Q传游戏中出现的与涉案小说存在对应关系的人物、武功阵法、兵器、故事情节构成高度相似,侵犯了原告方对作品的改编权。

三、网页打印件、勘验申请书、勘验笔录。

该证据证明昆仑万维公司与昆仑乐享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事实。

(书记员殷春林将证据递交给审判长)

审判员(崔齐):

被告北京火谷代理人有无异议?

北京火谷代理人周李洁:

无异议。

审判员(崔齐):

被告昆仑万维代理人有无异议?

昆仑万维代理人余明莹:

无异议。

审判员(崔齐):

被告昆仑乐享代理人有无异议?

昆仑乐享代理人张倩:

有异议,对原告提出的第一组第二组提出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明河社与查良镛先生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2002.1.1);明河社将部分权利授予查良镛的许可书(2013.4.8);公司在涉案作品游戏改编权董事会决议(2014.5.10),未履行合法的公证程序,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对第二组证据的公证的过程提出异议,该公证书未记载公证员对公证过程中使用的iPad平板电脑进行清洁度检查,因此对公证过程中使用的ipad是否有修改武侠Q传游戏软件的情形存疑。

审判长(李逸文):

现在由原告完美世界代理人出示有关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

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

原告完美世界出示的证据如下:

一:

完美世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查良镛与完美世界签订的《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授权合约》四份(2013.4.30),该组证据用来证明原告完美世界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

查良镛先生声明书一份(2014.5.28)。

该组证据用来证明原告完美世界拥有合法的改编权。

三: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境外汇款申请书;账户结单。

该组证据证明原告完美世界在与查良镛先生签订改编权许可合同,获得改编权过程中的各项具体支出。

审判员(崔齐):

被告北京火谷代理人有无异议?

北京火谷代理人周李洁:

有异议。

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方认为,查良镛与完美世界签订的《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授权合约》四份、以及查良镛出具的声明书为形成于中国香港地区的证据,应履行合法的公证程序,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审判员(崔齐):

被告昆仑万维代理人有无异议?

昆仑万维代理人余明莹:

无异议

审判员(崔齐):

被告昆仑乐享代理人有无异议

昆仑乐享代理人张倩:

无异议

审判长(李逸文):

原告代理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进行举示。

明河社代理人杨名静:

没有了

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

没有了

审判员(崔齐):

现在由被告就自己的答辩主张当庭出示和宣读有关证据,由原告进行质证。

北京火谷代理人周李洁:

北京火谷证据:

营业执照,游戏创作脚本,火古网公开转让说明书,该组证据用以证明武侠Q传的著作权属于北京火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崔齐):

原告明河社对被告北京火谷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明河社代理人:

无异议

完美世界代理人:

无异议

审判员(崔齐):

被告方还有无其他证据?

昆仑万维代理人余明莹:

昆仑万维:

1、金庸签名之网页打印件,证明原告证据中查良镛先生的签字字体与之前公开的查良镛先生的签字字体不一致,对原告获得授权的文件的真实性存疑。

2、完美世界公司的版权登记查询信息,证明《神雕侠侣》著作权许可合同没有进行备案3、《神雕侠侣》等游戏软件的版权登记证明,证明原告完美世界公司列举的游戏软件均为他方开发,与原告完美世界公司无关,证明原告完美世界公司并未获得涉案作品的独占性改编权,在明河社无诉权的情况下完美世界公司无权单独起诉,原告完美世界公司在授权期内自身并未开发相关软件,自行放弃了改编手游并获利的权利,武侠Q传游戏的营运对完美世界公司的利益不产生影响;4、合肥完美公司等工商信息查询,证明有案外第三人获得了查良镛先生的授权开发手机游戏软件,证明完美世界公司并未获得涉案作品的独占性改编权,在明河社无诉权的情况下,完美世界公司无权单独起诉;5、《东方不败》、《降龙十八掌》游戏软件的介绍,证明有案外人获得了查良镛先生的授权开发手机游戏软件,原告并未获得涉案作品的独占性改编权,在明河社无诉权的情况下,完美世界公司无权单独起诉。

审判员(崔齐):

原告方对昆仑万维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明河社代理人:

无异议

完美世界代理人:

无异议

(书记员殷春林送执证据)

审判长与审判员进行交流

审判长(李逸文):

现在本庭根据庭审调查对以下证据进行认证。

一、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注册证书、明河社与查良镛先生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2002.1.1);明河社将部分权利授予查良镛的许可书(2013.4.8);公司在涉案作品游戏改编权董事会决议(2014.5.10)。

二、(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177号公证书;武侠q传游戏文本。

三:

完美世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查良镛与完美世界签订的《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授权合约》四份(2013.4.30)。

四:

查良镛先生声明书一份(2014.5.28)。

五: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境外汇款申请书;账户结单。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五组证据均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采纳为本案定案证据使用。

审判长(李逸文):

经法庭调查,本庭综合认证和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02年1月1日,明河社与查良镛先生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明河社依法取得查良镛先生享有著作权的12部武侠小说在中国境内除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简体字中文版本以外的其他专有使用权以及诉讼维权等权利。

2013年4月30日,查良镛先生经明河社授权,依法将《射雕英雄传》、《倚天屠龙记》、《神雕侠侣》、《笑傲江湖》四部小说(以下合称涉案作品)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以及改编后游戏软件的商业开发权独家授权完美世界公司,同时完美世界公司获得了针对前述独家授权进行诉讼维权的权利。

被告火谷网XX开发了一款名为“武侠Q传”的手机游戏并自称该游戏系一款“武侠RPG兼策略类游戏,在游戏中玩家会带领金庸经典武侠小说中众多耳熟能详的英雄豪杰一同闯荡江湖”。

武侠Q传游戏软件是根据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查良镛先生的武侠作品改编而成,其中大量使用了涉案作品的故事情节、特定人物、场景设置、武功阵法等独创性表达,并以特定人物、故事情节等为线索,进行游戏路径、玩法、关卡等的相关设置。

火谷网及昆仑乐享公司为武侠Q传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昆仑万维公司系武侠Q传游戏的运营公司,通过其官方网站提供武侠Q传游戏客户端的下载。

昆仑万维公司还向多个渠道商诸如91助手、360手机助手等提供武侠Q传游戏客户端并由相关渠道商提供下载服务。

在运营武侠Q传游戏的过程中,三被告通过将小说人物、武器、武功等设置为游戏卡牌的方法获得收益。

审判员(崔齐):

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明河社代理人杨名静:

没有了

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

没有了

火谷网代理人周李洁:

没有了

昆仑万维代理人余明莹:

没有了

昆仑乐享代理人张倩:

没有了

审判长与审判员进行交流。

审判长(李逸文):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请原被告双方围绕辩论焦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法庭辩论阶段给各方当事人确立几个共同的辩论原则:

第一,不许进行人身攻击;第二,在辩论的时候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首先由明河社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明河社代理人杨名静:

根据原告方出具的证据(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177号公证书,武侠Q传游戏中存在的人物,结合游戏对人物的文字介绍,与涉案作品中的人物存在对应关系的有郭大侠、蓉儿、老顽童、段皇爷、瑛贵妃、洪帮主、杨铁芯、郭笑天、金国小王爷、铁尸、铜尸、丘道长、丹阳子、老毒物、飞天蝙蝠、过儿、龙儿、襄儿、莫愁、明教教主等,涉及到涉案小说中的全部核心人物,所以,原告方认为,火谷网在开发的武侠Q传游戏软件,其中使用的故事情节以及人物角色,与查良镛先生创作的四部武侠小说中的人物及情节构成高度相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侵犯改编权的行为,应该判定其侵犯原告方改编权的诉讼请求成立。

审判长(李逸文):

现在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火谷网代理人:

被告方并没有侵犯原告涉案作品独占改编权,我方当事人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武侠q传的合法著作权人,火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历经1年零2个月花费了众多资源在软件开发、场景地图、美术设计、游戏规则等玩法元素设计上,拥有独家版权;被告方认可开发武侠q传游戏软件借鉴和参考了涉案作品的相关元素,但是有些历史人物是真实存在的,并且存在被告方自己原创的内容,武侠q传游戏软件中没有使用涉案作品单部作品的基本表达,其小说内容的使用在武侠q传中占比不高,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4项所规定的改编权中,实施改编权所形成的改编作品,是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达的基

础上,对原有表达加以发展变化形成的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所以我方当事人没有侵犯原告的作品改编权。

审判长(李逸文):

现在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

原告方认为,被告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个上市公司,其公开转让说明书第94页披露,2013年、2014年、2015年1-3月份,分别取得营业利润41757403.83元、83151065.05元、10774852.92元,原告方有理由认为,被告火谷网因运营武侠Q传获得巨额利润,具备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的能力。

审判员(崔齐):

现在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方:

被告方火谷网认为武侠Q传游戏的用户基础来自于中国深厚的武侠文化底蕴,不是借用金庸先生的号召力,完美世界公司使用知识产权建立行业垄断地位,严重干扰行业的发展。

武侠q传游戏软件整体上无法与单部涉案作品形成侵犯改编权的关系,公司营业额利润均属于被告方合法收入,故而不应该要求被告方支付此高额赔偿金。

审判员(崔齐):

原被告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方?

完美世界代理人周紫雅:

有。

根据原告方提供的网页打印件,其中的广告宣传语“飞雪连天射白鹿,笑书神侠倚碧鸳,当你读完金庸,可曾幻想也成为江湖侠客,桀骜不驯浪迹天涯,行侠仗义为国为民。

”充分的说明被告方在武侠Q传的宣传阶段利用了查良镛也就是金庸先生的公众知晓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中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审判员(崔齐):

被告方?

昆仑乐享代理人张倩:

有。

被告方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具备竞争关系,两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本案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规定的适用条件,原告并不享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相关权利,被告也未进行虚假宣传。

综上,两原告并无提起诉讼的权利,且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利,也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索赔无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员(崔齐):

原被告双方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

(崔齐)明河社:

杨名静:

没有

(崔齐)完美世界:

周紫雅:

没有

(崔齐)被告:

(崔齐)火谷网:

周李洁:

没有

(崔齐)昆仑万维:

余明莹:

没有

(崔齐)昆仑乐享:

张倩:

没有

审判长(李逸文):

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

现在双方代理人进行最后一次法庭发言,在最后发言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

首先,由原告发表你方的最后发言意见。

审判长(李逸文):

原告代理人(明河社):

明河社代理人(杨名静):

原告方坚持认为,三被告的运营武侠Q传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的改编权,造成了原告巨大的名誉及经济损失,所以,原告方坚决谴责三被告的行为,请求法庭公正判决,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李逸文):

原告代理人(完美世界):

明河社代理人(周紫雅):

原告方坚持认为,三被告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致使原告方合理的市场份额被恶意占取,造成了原告巨大的名誉损失及经济损失,所以,原告方坚决谴责三被告的行为,请求法庭公正判决,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审判长(李逸文):

被告代理人(火谷网):

火谷网(周李洁):

武侠Q传游戏软件是火谷网创作的新作品,武侠Q传游戏软件的创作素材来源于公有领域,不构成涉案作品的演绎作品;火谷网及其开发的武侠Q传游戏软件不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武侠Q传游戏的用户基础来自于中国深厚的武侠文化底蕴,不是借用金庸先生的号召力,而完美世界公司使用知识产权建立行业垄断地位,严重干扰行业的发展;故而我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李逸文):

被告代理人(昆仑万维,昆仑乐享):

昆仑万维、昆仑乐享(张倩,余明莹):

两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关于两原告的权利基础存在问题,明河社对涉案作品已不享有实体权利,并且,完美世界公司不能证明已经按约履行改编授权合同,因此两原告非适格原告。

原告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两原告并不享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相关权利,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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