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模板范本.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198953 上传时间:2023-01-29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务派遣协议模板范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劳务派遣协议模板范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劳务派遣协议模板范本.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劳务派遣协议模板范本.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劳务派遣协议模板范本.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劳务派遣协议模板范本.docx

《劳务派遣协议模板范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务派遣协议模板范本.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劳务派遣协议模板范本.docx

劳务派遣协议模板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法人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乙方:

法人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成立、合法经营,具有履行本协议所要求相应法定派遣资质的法人组织。

第二条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依法成立、合法经营,享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承诺:

如其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派遣资质;其派遣给乙方的劳动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其提供给乙方派遣人员的所有材料、信息存在虚假情况的,甲方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对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向其要求赔偿。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承诺:

不会将派遣人员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乙方违反以上承诺的,愿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其追偿。

第二章合作事项

第五条甲、乙双方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甲方根据乙方的需求(也可由甲方直接进行推荐),向乙方提供符合条件的派遣人员供乙方择优使用并从事有关工作。

甲方与派遣到乙方的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对被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义务。

第六条被派遣人员对应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相关信息,由乙方提供书面文件,经甲方确认后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七条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需要增加被派遣人数的,应列出需被派遣人员的人数及对应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相关信息并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章协议期限

第8条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被派遣人员中派遣结束时间有超过前款约定期限的终止时间的,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派遣人员结束时间。

第四章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甲方应当把甲、乙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如实介绍乙方情况,并且在甲方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当中列明。

第十条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手续,建立人事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依法为被派遣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增减员、转移及有关待遇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有权要求乙方提交涉及被派遣人员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等书面材料,作为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按照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发放被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第十四条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加强与乙方的联系,协调被派遣人员与乙方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对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有权向甲方提出被派遣人员的素质条件和劳务用工的有关意见,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增加被派遣人员的要求。

乙方需要新增被派遣人员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八条有权向甲方提出对被派遣人员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有权在甲方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在本协议规定的派遣岗位范围内,对派遣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工作安排和调配。

甲方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被派遣人员的岗位、工作内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第二十条有权督促甲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被派遣人员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及劳动报酬发放等工作。

经乙方授权的人员在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条件下有权到甲方查阅被派遣人员劳动报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原始资料。

第二十一条有权根据用工管理需要与被派遣人员依法签订岗位协议或商业技术保密协议,明确岗位职责要求、考核定量标准及保密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根据被派遣人员工作岗位内容,为被派遣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以及必需工作用品等;被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或其他高危作业的,应采取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定期组织被派遣人员体检;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对被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和业务技能培训,不得对被派遣人员提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按照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被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劳动纠纷或争议的,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并向甲方提供记载客观事实情况的有关书面材料、数据及其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根据乙方的管理规定,需要为被派遣人员统一制作工作证或工作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应将涉及派遣人员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等书面材料提交甲方,作为甲方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以便甲方依法依规管理被派遣人员。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向被派遣人员收集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所需的材料,如因被派遣人员不能按时提供相关材料导致甲方无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被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被派遣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1、被派遣人员可由乙方自行面试、确认录用,也可委托甲方进行招聘并交由乙方确定。

被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由甲方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甲、乙双方按照商定对被派遣人员进行变更的,须经双方确认。

被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辞退的,乙方应提前30日内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与被派遣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乙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方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出现需办理送达、公告等情形的,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应费用。

3、被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乙方不得退回。

乙方应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职责。

4、派遣期内被派遣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办理退休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被派遣人员的工作地点与工作内容

1、乙方安排甲方的派遣人员在地区范围等岗位上工作,如安排的派遣人员不在上述地区、岗位工作或有特殊要求的,乙方应在附件中列明。

2、乙方应明确拟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与职责。

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征得甲方和被派遣人员的同意下,可以变更被派遣人员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

乙方变更被派遣人员工作岗位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3、被派遣人员应服从乙方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乙方据以考核被派遣人员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对不胜任工作岗位的被派遣人员经培训或调整其工作岗位后,其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乙方有权将其遣返回甲方。

第三十条劳动纪律及考勤考核

1、乙方负责被派遣人员日常考勤和岗位劳动纪律管理,并将管理情况和考核建议每月报送甲方。

(1)被派遣人员在派往乙方工作期间,其日常管理工作、安全教育、月评、季评及年度考核等均由乙方负责落实;

(2)被派遣人员在派往乙方工作期间,享有乙方规定的福利、劳保、工作、学习、休息等待遇和评优、评先等权利。

2、对考核不达标或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被派遣人员,乙方可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向甲方提出处理建议或工作调整意见,甲方应根据乙方合理意见对其进行调整等处理。

3、乙方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与被派遣人员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决策时,应与甲方和被派遣人员协商确定后方可实施。

有关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应告知被派遣人员或者进行公示。

4、因乙方原因导致被派遣人员停工或待岗的,乙方应承担被派遣人员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等费用,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乙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一条被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乙方应按照下列第项约定安排被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并要求派遣时向被派遣人员明确工时制度:

(1)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2)获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3)获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在保证完成乙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派遣人员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2、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时,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由用工单位适当安排休息,不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

3、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情况下,被派遣人员未表示明确反对的,乙方可以安排其加班,并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乙方安排加班的,一般每日安排加班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被派遣人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被派遣人员因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当按照乙方的规定办理申请加班手续。

4、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安排加班的,被派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加班,且不受本协议关于加班时间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被派遣人员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1、被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乙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同工同酬。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工资调整以乙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2、乙方应在工资发放5日前(遇节假日或公休日提前)将被派遣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并经签章的书面资料提交甲方。

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并在收到乙方款项4个工作日内将工资发放给被派遣人员。

(1)工资发放形式为以下第种:

由甲方发放;

由乙方直接发放;

由甲方发放的,乙方每月日前从银行足额划付到甲方账户,并提供被派遣人员工资清单。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在节假日前发放。

(2)乙方因暂时经济周转困难或不可抗力,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间支付工资报酬的,应当提前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及被派遣人员,并明确支付的日期。

3、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克扣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

4、社会保险费依照有关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被派遣人员社会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应由被派遣人员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被派遣人员本人承担。

社会保险费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

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甲乙双方商定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由甲方负责发放被派遣人员工资的,乙方负责按月向甲方结算其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部分,被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扣缴。

(2)由乙方负责发放被派遣人员工资的,乙方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等。

5、被派遣人员在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前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及云南省有关规定处理,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6、派遣期限内,被派遣人员因病及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丧葬费及供养遗属所应享受待遇按照国家及云南省有关规定处理,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三条被派遣人员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乙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被派遣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乙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乙方应当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被派遣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乙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每个岗位的实际情况,提供符合岗位要求的生产工具与劳动条件。

4、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教育被派遣人员遵守国家和乙方规定的劳动安全制度,妥善保管乙方发放的劳动工具。

5、乙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供职业病防治水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体检。

第三十四条工伤事故处理

1、乙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2、被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甲方(如因通知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3、甲方应负责为发生工伤事故的被派遣人员办理工伤申报、认定、待遇申领等手续。

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由乙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不受本协议第八条的期限限制。

4、因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支付,甲方负责办理。

5、被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乙方按月支付。

如无规定的,则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第七章劳务派遣服务费

第三十五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乙方应承担以下劳务派遣服务费用:

1、被派遣人员劳动报酬;

2、被派遣人员社会保险费;

3、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

4、其它费用。

第三十六条劳务派遣服务费用的标准:

1、被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

按本协议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执行。

每月工资发放数额以乙方的工资清单为准。

2、被派遣人员社会保险费:

乙方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

3、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标准:

每人每月元,按当月实际派遣人数支付。

劳务派遣期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4、其他费用:

本协议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被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等费用,所有费用的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1、费用的支付方式:

乙方将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的费用以下列的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在收到钱款后在个工作日内开具税务发票。

(1)银行转账:

甲方开户名称:

甲方开户银行:

账号:

(2)现金支付:

甲方派人到乙方办公地点收取():

乙方送到甲方办公地点()。

(3)其他方式:

2、支付时间:

第三十六条第1项费用乙方应在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前日内(遇节假日或公休日提前)汇入甲方账户;第2项费用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缴费通知日内汇入甲方账户;第3项费用乙方应在每月日前汇入甲方账户;第4项费用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与甲方按次结算。

第三十八条甲、乙双方不得扣押被派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被派遣人员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被派遣人员收取任何财物和费用。

第八章被派遣人员的退回、离职

第三十九条被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的,乙方可随时退回: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派遣人员在外兼职,对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0条所列情形的,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被派遣人员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乙方可退回被派遣人员。

第四十一条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情况,乙方可在与甲方协商后退回被派遣人员。

第四十二条被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情形之一的,派遣期间乙方不得退回甲方,派遣期满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