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秋《婚姻家庭法学》作业答案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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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秋《婚姻家庭法学》作业答案参考

说明:

本作业答案只供参考,请同学们认真看书答题。

凡有下划线处

是答题说明,不是答案内容。

有的论述题的要点需加分析才答题完整。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

(1)

一大题:

1.×2.√3.×4.√5.×6.√7.√8.×9.X10.×

二大题:

1.ABC2.AB3.C4.ABD5.B6.ABCD7.C8.ABD9.ABCD10.ABCD11.A12.D

13.D14.ACD15.ABCD16.ABD17.AC18.C19.ACD20.ACD21.AC22.ABD23.BCD24.AC

25.B26.AC27.ABCD28.ABCD29.B30.D

三大题:

1、婚姻法:

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婚约:

俗称订婚,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出的一种事先约定。

3、不完全收养:

养子女与生父母仍相互保留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收养。

其养子女可保留双重亲属关系以及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

4、重婚:

指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

有法律和事实上的两种形式。

四、简答题

(一)简述“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法律内涵。

回答本题应抓住以下要点:

(1)说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夫妻关系的总原则,贯彻执行这一规定的重要意义。

(2)回答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主要内容。

(回答时主要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入手,包括人身方面、财产方面。

(3)夫妻家庭地位平等不仅是确定夫妻权利义务的基础,也是处理家庭纠纷的基本依据。

夫妻间发生纠纷缺乏具体的处理依据时,可以根据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精神加以处理。

(二)简述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特征。

(1)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男女没有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多妾制。

(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5)实行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

五大题:

怎样理解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

根据以下要点进行阐述

(1)婚姻自由原则的地位及含义。

(2)婚姻自由包括的具体内容。

回答时可举例说明,如,婚姻法上关于保障婚姻自由的禁止性规定。

(3)对婚姻自由的限制。

说明:

具体内容书上41——44页

六、案例题(题目略)

回答法学案例时有一个答题技巧问题。

同学们掌握后,容易在考试中取得高分,即三步论:

一是根据问题,直接给出答案。

二是提供理论依据或法律依据。

三是,结合本案的情况进行分析,并最后强调结论。

同学们对第一、二步往往能够做到,但对第三步容易忽略,这也是考完后,自己认为做得很好,但却分数不高的原因之一。

本题的法律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3款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3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出来后,余下的问题就很简单了,需要你答出有关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结合我前面所讲的答题技巧,组织语言,往上套就可以了。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

(2)

一大题:

1.√2.√3.√4.√5.×6.×7.√8.√9.×10.√

二大题:

1.B2.BCD3.ABCD4.ABCD5.ABCD6.ACD7.D8.ABC9.D10.ABCD11.B

12.ABCD13.ABD14.ABD15.CD16.AD17.ABC18.AD19.D20.C21.ABCD22.C23.BC

24.ABCD25.C26.ABD27.ABCD28.AD29.D30.CD

三大题:

1.离婚:

指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2.包办婚姻:

指婚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3.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通指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法律行为。

4.禁婚亲: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即禁姻亲,是指禁止结婚的亲属。

四、简答题

(一)什么是亲等?

罗马法是如何计算亲等的?

为帮助同学们学习,这里提供要点如下:

1.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2.依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从己身分别向上或向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

旁系血亲首先从己身向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向下数至与己身计算亲等的对方,世代相加之数即为亲等数。

因此,旁系血亲无一亲等,只能从二亲等起算。

(二)家庭概念的含义。

为帮助同学们理解,我将这一问题的要点整理如下:

1.关于家庭的表述有一般概念和法律概概念。

一般概念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法律概念是指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二者并无实质区别,只是法律概念中更强调权利、义务关系。

2.其含义有二:

(1)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五、论述题

试论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必要性和方法。

本题是一道综合应用题,翻遍教材也找不到现存答案,需要同学们进行高度的归纳、概括。

本题为扩展型题,答案并非唯一,同学们可以自由发挥。

本题有多种答案组织方式,在此提供一种答题思路供同学们参考。

1.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必要性。

这一点也可以说考查的是为什么要加强对婚姻的保护?

这可以从婚姻所承载的社会责任和婚姻是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并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这一角度入手作答。

2.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方法:

(1)行政制裁方面。

(2)民事制裁方面。

(3)刑事制裁方面。

(4)以上各种制裁方法的关系。

即,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使用,它们并不是互相排斥的。

(5)只有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层次的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地同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作斗争。

六、案例分析题(题目略)

1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本案中,孩子已满15岁,所以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2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而请求增加抚育费的,应予支持。

李某的两个理由不能成立。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3问.《婚姻法》第21条和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回答本题时用案例发生当时的法律依据还是现行的法律依据得出的结论会有所不同。

这里提请同学们注意的是应选择后一标准,因为,案例中需要考核的是同学们对现行法的掌握程度。

法学中的其他课程可能也有类似问题,回答时也应遵循这一思路。

请同学们认真思考后确定观点,回答时注意将法律依据和本案情况结合起来论述。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3)

一大题:

1.×2.×3.√4.√

二大题:

1.ABCD2.C3.B4.BCD5.ABC6.AC7.AB8.A9.B10.D

11.C12.ABCD13.AB14.BC15.ABCD

三大题:

1.配偶:

即夫妻,指两性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

又称伙婚制,亚血缘家庭或普拉路亚家庭是原始社会蒙昧时期高级阶段所存在的一种群婚制。

是群婚制的二阶段。

3.协议离婚:

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经行政登记程序或经诉讼程序由法官主持调解达成离婚协议而实现的离婚。

4.婚姻终止:

又称婚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原因有:

配偶一方死亡和离婚。

5.夫妻:

男女通过合法的婚姻组成的配偶。

(或,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而依法结合的伴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指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本准则。

7.结婚的准据法: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属人法。

8.自然血亲:

指基于出生的事实而自然形成的,源于一祖先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四、简答题

(一)什么是重婚?

它具有哪些法律后果?

本题在书上不能找到现有答案,需要一定的归纳、总结。

为帮助同学们学习,现将要点梳理如下:

(一)重婚的概念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

即已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

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叫重婚。

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应受到法律制裁重婚的法律后果

1、重婚的民事责任

重婚将会产生下列三项民事责任:

一是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制度中,重婚是婚姻无效的首要原因;二是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三是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

2、重婚的刑事责任

重婚者应承担刑事责任。

重婚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

刑法第258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即有配偶者或明知对方有配偶但故意与之结婚者,应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仅承担重婚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259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

1.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反映亲属共同生活的要求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具有强烈的道德伦理属性,目的在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睦。

2.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均为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

,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是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

3.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基于结婚、出生、收养等特定法律事实而发生。

4.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性质。

注意将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一般民事财产关系区别开来。

(三)我国法律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有哪些一般性规定?

这一问题散见于教材各章节,且涉及民法、国际私法知识,有一定难度。

为帮助同学们学习,现将主要点梳理如下:

1.调整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需要解决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问题。

对此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作出规定。

但是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民法通则》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和法定继承作出了一般性规定。

2.《民法通则》第147条—149条,关于结婚、离婚、扶养、遗产继承的规定。

附条文如下:

第1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148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第149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四)亲属按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哪几类?

如何表述各类亲属的概念?

1.配偶。

即夫妻,是男女两性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血亲。

是基于生物遗传规律,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可分为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3.姻亲。

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五、论述题

(一)试论婚约的发展和演变以及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处理原则。

1.婚约的概念。

回答了婚约的概念后,婚约的性质可一语带过。

2.婚约的历史演变。

婚约在历史上经历了早期型婚约、晚期型婚约,对二者略加阐述。

3.我国法律政策对婚约的立法态度。

立法态度并非一成不变,指出其发展状况,并以现行法的态度为重点。

4.解除婚约后需要注意的问题。

主要是财产问题的妥善处理。

(二)试论收养的效力。

1.收养的效力,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总和。

《婚姻法》、《收养法》关于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

2.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的性质属于单一的完全收养,没有兼采不完全收养制度。

收养的效力可分为拟制效力和解消效力两个方面。

3.收养拟制效力的具体规定。

4.子女被他人收养后,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上述仅为要点,需要展开。

六、案例分析题(题目略)

(一)案例一

本题解题思路如下:

1.我国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宋强与云某虽系旁系血亲,但已经超出了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范围,尽管辈分不同,但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可以结婚。

2.云某的父母认为双方辈分不同,以限制云某人身自由的方式阻挠其与宋强结婚,已经构成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停止。

为了避免雷同,具体语言请同学们展开并自行组织。

(二)案例二

为帮助同学们学习,这里提供解题思路及法律依据供参考。

1.孩子应判给张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l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生活。

2.复员费的分配方法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3.房子属张某婚前受赠所得,归张某所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8条: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4.空调等贵重生活资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

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评(4)

一大题:

1.×2.×3.√4.√

二大题:

1.AC2.ABCD3.BD4.B5.BCD6.CD7.B8.AB9.ABC10.B

11.ABD12.AB13.C14.ABCD15.ABD

三大题:

1.亲属:

有一般意义和法律意义之分。

一般意义指一切具有血缘关系,姻缘联系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仅指因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以特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对偶婚制:

又称偶婚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生活的婚姻形式。

具有一夫一妻制的雏形。

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婚姻形式。

3.夫妻共同债务:

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4.血亲:

指基于生物遗传规律,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

5.买卖婚姻:

指男方以支付金钱或实物等作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6.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就是一定社会中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的社会制度。

7.结婚合意:

指当事人双方相互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达完全一致。

8.收养:

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在收养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简答题

(一)简述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局限性。

为扩展型题,没有标准答案,回答出来后应是仁者见仁,智者见者。

为便于同学们学习,这里我提供要点,供同学们参考。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婚姻制度仍然无法摆脱私有制的影响,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

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

1.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从本质上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尽管资产阶级中追求婚姻自由的也不乏其人,但大多数婚姻关系仍然渗透着财产关系的影响。

2.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着事实上的不自由。

不仅如此,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甚至在形式上也是不彻底的,在资本主义早期的亲属立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3.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往往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二)简述离婚的经济帮助的性质和条件。

1.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2.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其性质不同于夫妻扶养义务、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共同财产的分割。

3.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需要具备的条件:

(1)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本人无力解决;

(2)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负担能力;

(3)这种帮助不是无限的而是适当的,确定数额时要考虑必要和可能两个方面。

(三)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当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就主要方面而言,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废除。

2.夫妻的法律地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

3.在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

(四)简述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

回答本题应抓住以下要点:

1.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

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即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和宣告死亡)和双方离婚。

2.血亲关系的终止。

自然血亲间的血缘联系只有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才能终止。

拟制血亲间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现存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3.姻亲关系的终止。

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

但世界各国对此有不同的立法例。

应注意的是姻亲关系的终止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此并无规定,实际生活中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处理。

五、论述题

(一)试述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1.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1)禁婚的效力;

(2)扶养的效力;

(3)共同财产的效力;

(4)继承的效力。

2.亲属关系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主要体现在民法上)

(1)法定监护和代理的效力;

(2)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的效力;

(3)申请宣告的效力;

(4)一定范围的亲属享有对失踪人财产的代管权。

作为论述题,回答时还需要围绕上述要点展开。

(二)为什么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

本题为扩展型题,同学们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为便于同学们学习,这里提供本题的解题思路,供大家参考:

1.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当掌握的重要原则。

2.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性,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决定的。

3.防止轻率离婚同保障离婚自由并不矛盾,两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六、案例分析题(题目略)

(一)案例一

本题要点如下:

1.丙的行为并未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强迫婚姻。

2.微波炉属丁对丙的正常赠与,应承认并保护丙接受赠与后的所有权。

3.甲、乙的婚约不应保护,乙赠与甲金项链属于以结婚为目的之赠与,价值较高,应酌情返还。

为避免雷同,具体语言请同学们围绕上述要点自行组织。

回答时注意将法律依据和案情有效结合分析。

(二)案例二

为帮助大家学习,提供要点如下:

1.张、陈两人属于事实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

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故,张、陈均对张欢负抚养教育之义务。

此题请同学们根据提示用教材上的法律知识进行说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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