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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法明门论

大乘百法明门论

  天亲菩萨造

  大唐三藏法师玄奘译

  如世尊言。

一切法无我。

何等一切法。

云何为无我。

一切法者。

略有五种。

一者心法。

二者心所有法。

三者色法。

四者心不相应行法。

五者无为法。

一切最胜故。

与此相应故。

二所现影故。

三分位差别故。

四所显示故。

如是次第。

  第一心法。

略有八种。

一眼识。

二耳识。

三鼻识。

四舌识。

五身识。

六意识。

七末那识。

八阿赖耶识。

  第二心所有法。

略有五十一种。

分为六位。

一遍行有五。

二别境有五。

三善有十一。

四烦恼有六。

五随烦恼有二十。

六不定有四。

一遍行五者。

一作意二触三受四想五思。

二别境五者。

一欲二胜解三念四定五慧。

三善十一者。

一信二精进。

三惭四愧。

五无贪六无嗔

  七无痴。

八轻安九不放逸十行舍十一不害。

四烦恼六者。

一贪二嗔。

三慢四无明。

五疑六不正见。

五随烦恼二十者。

一忿二恨。

三恼四覆。

五诳六谄。

七憍八害。

九嫉十悭。

十一无惭十二无愧。

十三不信十四懈怠。

十五放逸十六昏沈。

十七掉举十八失念。

十九不正知二十散乱。

六不定四者。

一睡眠二恶作。

三寻四伺。

  第三色法。

略有十一种。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

六色七声八香九味十触。

十一法处所摄色。

  第四心不相应行法。

略有二十四种。

一得二命根三众同分。

四异生性。

五无想定。

六灭尽定。

七无想报。

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

十一生十二老。

十三住十四无常。

十五流转。

十六定异。

十七相应。

十八势速。

十九次第。

二十方。

二十一时。

二十二数。

二十三和合性。

二十四不和合性。

  第五无为法者。

略有六种。

一虚空无为。

二择灭无为。

三非择灭无为。

四不动灭无为。

五想受灭无为。

六真如无为。

  言无我者。

略有二种。

一补特伽罗无我。

二法无我。

  大乘百法明门论

大乘百法明门论本地分中略录名数解

  天亲菩萨造

  唐大慈恩寺沙门窥基注解

  大者,拣小为义。

乘者,运载得名。

百,数也。

法,谓世出世之法故。

心法八,心所五十有一,色乃十一,不相应二十有四,无为法六,故为大乘百法也。

明,乃菩萨无漏之慧,以能破暗故。

门,以开通无壅滞为言。

论,乃简择性相,教诫学徒之称。

本地分中者,乃瑜伽论五分之一。

略录名数者,于六百六十法中提纲挈领,取此百法名件数目,此论主急于为人而欲学者知要也。

又会六释云:

大乘者是能诠教,唯声名句文四法,故劣。

百法乃所诠事理,通一百法,故胜。

将胜就劣,以劣显胜,云大乘之百法,依士释也。

又百法是所缘,乃举全数,故胜。

明、是能缘之慧,即别境五

  中之一法耳,故劣。

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百法之明,依主释也。

又明、是能缘,即别境中慧,故劣。

门是所缘,通举百法,故胜。

将胜就劣,以劣显胜,云明之门,依士释也。

又门,是所诠事理,乃通指百法,故胜。

论、是能诠教,唯声名句文,故劣。

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门之论,依主释也。

又论为体,乃声名句文。

门为用,于论上有不壅滞之功能。

以体就用,摄用归体,云门即论,持业释也。

又论乃体,则取声名句文四法。

大乘为用,此论体上,有拣小、运载、二义,故云大乘。

以体就用,摄用归体,云大乘即论,持业释也。

又大乘通教理行果,是所诠,故胜。

论是能诠,唯教故劣。

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大乘之论,依主释也。

又大等六字,是所诠,故胜。

论是能诠,唯教故劣。

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大乘百法明门之论,依主释也。

又大乘等五字,通一百法,属所诠,故胜。

门论二字,乃能诠,故劣。

将劣就胜,以胜显劣,云大乘百法明之门论,依主释也。

又大乘是能诠教体、门论是用,此教体上,有妙旨悟入之义门。

决择性相,教诫学徒断恶生善之功用,故名论,将体就用,摄用归体,云大乘即门论,持业释也。

  天亲菩萨者,北天竺富娄沙富罗,此云丈夫国,有国师婆罗门姓矫尸迦,生三子同名婆薮盘豆,此云天亲,乃帝释之弟,毗搜纽天王之后。

虽同一名,复有别号,长曰阿僧迦,此云甦省,乃菩萨根性。

季子别名比邻持跋婆,此云母儿,盖比邻持、此云母,跋婆云子,亦云儿,中子博学多闻,遍通坟籍,神才俊朗,戒行清白,无与俦匹,兄弟皆兼别号,故法师但名婆薮盘豆,不相滥也。

依瑜伽论,广造诸论,以释大乘,发挥非空非有中道之教。

  如世尊言:

一切法无我。

  如世尊言,原为佛说,乃论主推尊法有所自。

一切法等者,总标百法、及二无我、以为宗旨,乃一论之纲领也。

若究所宗,总一代圣教浅深为次分而为八:

一、我法俱有宗,此宗摄二十部五部之义,谓犊子部、法上部、贤胄部、正量部、密林山部、或亦取经部根本一分之义。

二、法有我无宗,摄三部全,谓一切有部、雪山部、多闻部、更兼化地部末计一分之义。

三、法无去来宗,摄七全部、谓大众部、鸡胤部、制多山部、西山住部、北山住部、法藏部、饮光部、兼取化地部根本一分之义。

四、现通假实宗,摄说假部全,末经部一分之义。

此上四宗,唯为小乘。

五、俗妄真实宗,即说出世部。

六、诸法但名宗,即一说部。

此二,通于大小乘。

七、胜义俱空宗,八、应理圆实宗,后二唯大。

此论旨趣即第八宗。

于深密三时,乃第三时也。

言三时者:

初、四阿含言有;第二时、八部般若言空;第三时、即解深密经,空有双彰,中道教也。

  何等一切法?

云何为无我?

  问有五种:

谓利乐有情问、不解问、愚痴问、试验问、轻触问,此即利乐有情问也。

  一切法者,略有五种:

  此总标诸法也。

称理言之,实有无量,以众生性欲无量。

是以瑜伽始五识身,历至法界六百六十等法,今言五位百法,岂非要略乎?

故云略有五种。

自此至真如无为,总答初问。

  一者、心法。

二者、心所有法。

三者、色法。

四者、心不相应行法。

五者、无为法。

  心法者,总有六义:

一、集起名心,唯属第八,集诸种子起现行故。

二、积集名心,属前七转识,能熏积集诸法种故;或集起属前七转现行,共集熏起种故;或积集名心属于第八含藏,积集诸法种故。

三、缘虑名心,俱能缘虑自分境故。

四、或名为识,了别义故。

五、或名为意,等无间故。

六、或第八名心、第七名意,前六

  名识。

斯皆心分也。

言心所有法者,具三义故:

一、恒依心起;二、与心相应;三、系属于心;具此三义,名为心所。

要心为依,方得起故。

触等恒与心相应故。

既云与心相应,盖心不与心自相应故。

心非心所故,他性相应,非自性故。

相应之义有四:

谓时、依、所缘、及事皆同,乃相应也。

触等、看与何心生时,便属彼心之触等故,如次为三义也。

色法者,识之所依、所缘,乃五根五境质碍之色,亦名有对色,以能所造八法而成乃十有色也。

无对色,即法处色也。

言不相应行法者,行蕴有二:

一、相应行,即心所法。

二、不相应行,即始自得,终至不和合性,二十四法是也。

言无为法者,即不生不灭,无去无来,非彼非此,绝得绝失,简异有为,无造作故,名曰无为也。

  一切最胜故。

与此相应故。

二所现影故。

三位差别故。

四所显示故。

  言初心法八种,造善造恶,五趣轮转,乃至成佛,皆此心也。

有为法中,此最胜故,所以先言。

言与此相应故者,谓此心所,与其心王,常相应故。

望于心王,此即为劣,先胜后劣,所以次明。

所现影故者,即前色法,谓此色法,不能自起,要藉前二所变现故。

自证虽变,不能亲缘,故置影言。

简其见分亦自证变,则非是影,或与自证通为本质故。

或简受所引色,非识变影,第六缘时,以彼为质,质从影摄,前二能变,此为所变,先能后所,故次言之。

分位差别者,谓此不相应行,不能自起,藉前三位,差别假立。

前三是实,此一为假,所以第四明之。

言所显示者,此第五无为之法,乃有六种,谓此无为体性甚深,若不约事以明,无由彰显,故藉前四断染成净之所显示,前四有为,此即无为,先有后无,所以最后明也。

  如是次第。

  此结答也。

由上如是胜劣、能所、实假、有无、故云如是次第。

此略结上文,总标五位章门,下乃备列百法名数也。

  第一、心法,略有八种:

  此总标,下别列:

  一、眼识。

二、耳识。

三、鼻识。

四、舌识。

五、身识。

六、意识。

  随根立名,具五义故,谓依发属助如。

除根发之识,余四皆依根之识等,依主也。

根发,依士也。

虽六识身,皆依意转,此随不共意识名依发等,故五识无相滥矣,盖兼未自在位言之耳。

或唯依意,故名意识,辨识得名,心意非例。

  七、末那识。

  华言意识,如藏识名识,即意故。

第六意识,如眼识名识,异意故。

然诸圣教恐此滥彼,故于第七但立意名。

又以简心之与识,以积集、了别、劣余识故。

或欲显此与彼意识为近所依,故但立意名耳。

  八、阿赖耶识。

  华言藏识,能含藏诸种故。

又具三藏义故,谓能藏、所藏、执藏也。

与杂染互为缘故,有情执为自内我故,由斯三义而得藏名,藏即识也。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种,分为六位:

一、遍行有五。

二、别境有五。

三、善有十一。

四、烦恼有六。

五、随烦恼有二十。

六、不定有四。

  此举总数以标列章门,下乃随章列名。

言遍行者,遍四一切心得行故,谓三性八识九地一切时俱能遍故。

言别境者,别别缘境而得

  生故,所缘之境则有四:

乃所乐之境、决定境、曾习境、所观境、各缘不同,故云别境,解现下文。

言善十一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此世他世俱顺益故,性离愆秽胜过恶故。

言烦恼者,性是根本烦恼摄故,又能生随惑,名为根本,烦、扰也,恼、乱也,扰乱有情恒处生死也。

言随烦恼者,随他根本烦恼,分位差别等流性故,此亦见下文。

言不定者,由不同前五位心所,于善染等皆不定故,非如触等定遍心故,非如欲等定遍地故,不立定名也。

  一、遍行五者。

  此别标,下列名:

  一、作意。

二、触。

三、受。

四、想。

五、思。

  言作意者,谓警觉应起心种为性,引心令趣自境为业。

触者,令心、心所、触境为性,受、想、思等所依为业。

受者,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欲为业;能起合离非二欲故,亦云令心等起欢戚舍相。

想者,谓于境取像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谓安立自境分齐故,方能随起种种名言。

思者,谓令心造作为性,于善品等,役心为业;谓能取境正因等相,驱役自心令造善等。

  二、别境五者:

  此别标,下列名:

  一、欲。

二、胜解。

三、念。

四、三摩地。

五、慧。

  言欲者,于所乐境,希望为性,勤依为业。

胜解者,于决定境,印持为性,不可引转为业;谓邪正等教理证力,于所取境审决印持,由此异缘不能引转故,若犹豫境,胜解全无,胜即是解。

念者,于曾习境,令心明记不忘为性,定依为业;谓数忆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

三摩地者,此云等持,于所观境,令心

  专注不散为性,智依为业;谓观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专注不散,依斯便有决择智生,心专注言显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不尔见道,历观诸谛前后境别,应无等持也。

言慧者,于所观境,拣择为性,断疑为业;谓观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决定故。

上言解现下文者,义在此耳。

  三、善十一者:

  此标章,下列名:

  一、信。

二、精进。

三、惭。

四、愧。

五、无贪。

六、无嗔。

七、无痴。

八、轻安。

九、不放逸。

十、行舍。

十一、不害。

  言信者,于实德能,深忍乐欲,心净为性,对治不信,乐善为业;谓于诸法实事理中,深信忍故;于三宝真净德中,深信乐故;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此三种信也。

言心净为性者,谓此性澄清,能净心等,如水清珠,能清浊水,故云心净为性也。

言精进者,于善恶品修断事中,勇捍为性,对治懈怠,满善为业;谓善品修,恶品断;勇表胜进,简诸染法;捍表精纯,简净无记:

又云勇而无怯,捍而无惧。

言满善者,圆了善事,名为满善故,三根为作善,此名满善,能满彼故。

或曰:

唯识论言精进一法,在三根后,百法、则信后即言何耶?

曰:

唯识乃立依次第,此乃因依次第,盖信为欲依,欲为勤依,故此信后而便言勤,勤即精进也。

但勤通三性,精进唯善性摄也。

立依者,谓根依精进立,舍等三所依四法立,理须合说,故三根后方说精进。

言惭者,依自法力,崇重贤善为性,对治无惭,止息恶行为业;自法力者,自谓自身,法谓教法,言我如是身,解如是法,敢作诸恶耶?

言愧者,依世间力,轻拒暴恶为性,对治无愧,止息恶行为业;世人讥呵,名世间力,轻有恶者而不亲,拒恶法业而不作也。

言无贪者,于有、有具,无著为性,对治贪着,作善为业:

言有、有具者,上一有字、即三有之果,有具、即三有之因。

言无嗔者。

于苦、苦具、无恚为性,对治嗔恚,作善为业;言苦、苦具者,苦、谓三苦,苦具者、苦因。

言无痴者,于诸事理,明解为性,对治愚痴,作善为业。

言轻安者,远离粗重,调畅身心,堪任为性,对治惛沈,转依为业;离重、名轻,调畅身心、名安,谓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转安适故:

言堪任者,有所堪可,有所任受;言转依者,令所依身心,去粗重得安隐故。

言不放逸者,精进三根,于所断修防修为性,对治放逸,成满一切世出世善事为业;防修者,于所断恶,防令不起,于所修善,修令增长;言精进三根者,此不放逸,即四法防修功能,非别有体。

或云:

信等亦有防修功能,何不依立?

曰:

余六比四势用微劣,故不依立,偏何微劣,非善根故,非遍策故。

言行舍者,精进三根令心平等正直,无功用住为性。

对治掉举,静住为业:

言行舍者,乃行蕴中舍简受蕴舍故:

言令心平等等者,由舍令心离惛掉时,初心平等,次心正直,后无功用,此初中后差别之位也。

此亦即四法者,离彼四法,无别相用矣,何知无别?

曰:

若能令静,即是四法,若所令静,即心等故。

或曰:

既即四法,何须别立?

曰:

若不别立,隐此能故。

言不害者,于诸有情,不为损恼,无嗔为性,能对治害,悲愍为业:

谓即无嗔,于有情所不为损恼,假名不害。

无嗔翻对断物命嗔,不害但违损恼物害,无嗔与乐,不害拔苦,此二粗相差别,理实无嗔、实有自体,不害、依彼一分假立。

为显慈悲,二相别故。

利乐有情,彼二胜故。

  四、烦恼六者。

  此别标章,下别列名:

  一、贪。

二、嗔。

三、慢。

四、无明。

五、疑。

六、不正见。

  言贪者,于有、有具,染着为性,能障无贪,生苦为业;生苦

  者,谓由爱力取蕴生故。

嗔者,于苦、苦具,憎恚为性,能障无嗔不安隐性,恶行所依为业:

不安者,心怀憎恚,多住苦故,所以不安。

慢者,恃己于他,高举为性,能障不慢,生苦为业;生苦者,谓若有慢,于德有德,心不谦下,由此死生,轮转无穷,受诸苦故。

无明者,于诸理事,迷闇为性,能障无痴,一切杂染所依为业;杂染所依者,由无明起痴邪定贪等烦恼,随烦恼业,能招后生杂染法故。

疑者,于诸谛理,犹豫为性,能障不疑、善品为业;障善品者,以犹豫故,善不生也。

恶见者,于诸谛理,颠倒推度,染慧为性,能障善见,招苦为业:

盖恶见者,多受苦故,此见有五:

谓身、边、邪、见取、戒禁取也。

此六即俱生,若开恶见成十,即分别惑也。

又十惑中,嗔唯不善,余九皆通有覆不善。

  五、随烦恼二十者。

  此别标章,下别列名:

  一、忿。

二、恨。

三、恼。

四、覆。

五、诳。

六、谄。

七、憍。

八、害。

九、嫉。

十、悭。

十一、无惭。

十二、无愧。

十三、不信。

十四、懈怠。

十五、放逸。

十六、惛沈。

十七、掉举。

十八、失念。

十九、不正知。

二十、散乱。

  言忿者,依对现前不饶益境,愤发为性,能障不忿,执仗为业;执仗者,仗谓器仗。

谓怀忿者,多发暴恶,身表业故,嗔一分摄。

恨者,由忿为先,怀恶不舍,结冤为性,能障不恨,热恼为业;热恼者,谓结恨者,不能含忍,恒热恼故。

恼者,忿恨为先,追触暴热,狠戾为性,能障不恼,蛆螫为业;言追触等义,谓追往恶触,现违缘心,便狠戾多发,嚣暴凶鄙,粗言蛆螫他故,此亦嗔分也。

覆者,于自作罪,恐失利誉,隐藏为性,能障不覆,悔恼为业;言悔恼者,覆罪则后必悔恼,不安隐故,贪痴二分;若不惧当苦、覆罪者,痴一分摄;若恐失利誉、覆罪者,贪一分摄。

言诳者,为获利誉,矫现有德,诡诈为性,能障不诳,邪命为业;谓矫诳者,心怀异谋,多现不实,邪命事故,此贪痴分。

谄者,谓罔他故,矫设异仪,谄曲为性,能障不谄,教诲为业;谓谄曲者,为罔冒他,曲顺时宜,矫设方便,以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师友三教诲故,亦贪痴分也。

憍者,于自盛事,深生染着,醉傲为性,能障不憍,染依为业;言染依义者,憍醉则生长一切杂染法故,此贪分也,不憍者,即无贪也。

害者,于诸有情,心无悲愍,损恼为性,能障不害,逼恼为业;言逼恼之义,有害者逼恼他故,嗔一分摄。

若论害与嗔之别义者,害障不害,正障于悲;嗔障无嗔,正障于慈,又嗔能断命,害但损他,此差别也。

言嫉者,殉自名利,不耐他荣,妒忌为性,能障不嫉,忧戚为业;言忧戚义者,嫉者闻见他荣,深怀忧戚不安隐故,亦嗔分为体。

言悭者,耽着法财,不能惠舍,秘吝为性,能障不悭,鄙畜为业;亦贪分也。

无惭者,不顾自法,轻拒贤善为性,能障于惭,生长恶行为业:

言不顾者,谓于自法无所顾者,轻拒贤善,不耻过恶,能障碍惭,生长恶行故。

无愧者,不顾世间,崇重暴恶为性,能障碍愧,生长恶行为业;言不顾世间等义者,谓于世间无所顾者,崇重暴恶,不耻过非,能障于愧,生长恶行故。

言不信者,于实德能,不忍乐欲,心秽为性,能障净心,堕依为业:

言堕依者,不信之者,多懈怠故。

言懈怠者,于善恶品,修断事中,懒堕为性,能障精进,增染为业;言增染者,以懈怠者滋长染故。

言放逸者,于染净品不能防修,纵荡为性,障不放逸,增恶损善所依为业;此放逸以何为体?

曰:

懈怠三根,不能防修染净等法,总名放逸,离上四法别无体性。

或曰:

彼慢疑等亦有此能,何不依立?

曰:

慢等方四势用微劣,故不依立,此之四法,偏何胜余慢等?

曰:

障三善根,障遍策故,余无此能,所以不胜。

言惛沈者,令心于境无堪任为性,能障轻安,毗钵舍那为业;或曰:

惛沈与痴何别?

曰:

痴于境迷暗为相,正障无痴,而非瞢董;惛沈于境为相,正障轻安,而非迷暗;故二不同。

言掉举者,令心于境,不寂静为性,能障行舍、奢摩他为业。

失念者,于诸所缘,不能明记为性。

能障正念,散乱所依为业;言散乱所依者,失念、则心散乱故,此失念者,有云念一分摄,是烦恼相应念故;有云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痴令念失,故名失念;有云俱一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

不正知者,于所观境,谬解为性,能障正知,毁犯为业;毁犯业者,不正知者多毁犯故,此法或云慧一分摄,是烦恼相应慧故;或云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有云俱一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

散乱者,令心流荡为性,能障正定,恶慧所依为业;言恶慧所依者,谓散乱者,发恶慧故。

或曰:

散乱掉举何别?

曰:

散乱、令心易缘;掉举、令心易解;是所别相。

前云随其烦恼、分位、差别、等流性故者,义现此耳。

盖忿恨等十,并失念、不正知、放逸、此十三法,乃根本家差别分位也。

若无惭、无愧、掉举、惛沈、散乱、不信、懈怠、此之七法,乃根本家等流性故。

或云:

此七既别有体,何名等流?

曰:

根本为因,此方生故,名等流也。

  六、不定四者:

  此别标,下列名。

  一、睡眠。

二、恶作。

三、寻。

四、伺。

  言睡眠者,令身不自在,昧略为性,障观为业;谓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极暗劣,一门转故;昧、简在定、略、别寤时,令显睡眠,非无体用,有无心位,假立此名,如余盖缠,心相应故。

言恶作者,恶所作业,追悔为性,障止为业;此即于果,假立因名,先恶所作业,后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恶作摄;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业,是我恶作;有义此二、各别有体,与余心所,行相别故,随痴相说,名世俗有。

言寻伺者,寻、谓寻求,令心忽遽,于意言境粗转为性;伺、谓伺察,令心忽遽,于意言境,细转为

  性;二法业用,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为业。

谓意言境者,意所取境,多依名言,名意言境,或曰:

寻伺二法为假为实?

曰:

并用思之与慧,各一分为体,若令心安,即是思分,令心不安,即是慧分。

盖思者,徐而细故,慧、则急而粗故;是知令安,则用思无慧,不安,则用慧无思;若通照大师释有兼正,若正用思,则急慧随思,能令心安;若正用慧,则徐思随慧,亦令不安,是其并用也。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种:

  言色者,有质碍之色,有颜色之色,所依之根唯五,所缘之境则六,即二所现影。

此别标章,下别列名:

  一、眼。

二、耳。

三、鼻。

四、舌。

五、身。

六、色。

七、声。

八、香。

九、味。

十、触。

十一、法处所摄色。

  言一、眼者:

照瞩之义,梵云斫刍,此翻行尽。

眼能行尽诸色境故,是名行尽。

翻为眼者,体用相当,依唐言也。

二、耳者:

能闻之义,梵云莎鲁多罗戍缕多,此翻能闻声,数数闻此声,至可能闻处。

翻为耳者,体用相当,依唐言也。

三、鼻者:

能嗅之义,梵云伽罗尼羯罗拏,此云能嗅,嗅香臭故,数数由此能嗅香臭故。

翻为鼻者,体用兼之,依唐言也。

四、舌者:

能尝义,梵云舐若时吃缚,此云能尝。

瑜伽论云:

能除饥渴,数发言论,表彰呼召,谓之舌也,通于胜义、世俗、二义。

翻为舌者,亦兼体用,依唐言也。

五、身者:

积聚依止二义名身,谓积聚大造诸根依止,梵云迦耶,此翻为积聚身根。

为彼多法,依止诸根,所随周身遍积聚,故名为身。

翻为身者,体义相当,依唐言也。

体即是根。

此五、言根者,皆有出生增上义故,则以能造所造八法为体,乃识所依之根也。

言六、色者:

眼所取故,有二十五种:

谓青、黄、赤、白、长、短、方、圆、粗、细、高、低、正、不正、光、影、明、暗、烟、尘、

  云、雾、迥色、表色、空一显色,此皆方处示现义颜色之色也,对眼识故。

质碍名色,乃色之总名耳。

言七、声者:

四大种所造,耳根所取义故,总有五因,摄十二种声。

五因者:

一、相故,即耳根所取义,此一为总,余四为别。

二、损益故者,立初三种声,云可意声、不可意声、俱相违声。

三、因差别故者,摄次三种,谓因执受大种声、因不执受大种声、因俱大种声。

四、说差别摄三者,有世所共成声,谓世俗语所摄;成所引声者,谓诸圣所说;遍计所执声者,外道所说。

五、言差别摄三者,圣言量所摄声,即八种圣语,圣、正也。

此八种语,不出见闻觉知,该于六根,以鼻舌身皆觉故。

如应答于人,第一、见则言见,乃至第四、知则言知;若不见言不见,乃至第八、不知言不知,斯圣语矣。

若第一、见言不见,不见言见,乃至第八、不知言知,此亦八种,非圣言矣。

华严钞唯十一种,以唯识加响以成十二,更俟参考。

言八、香者:

乃鼻之所取,可嗅义故,总有六种:

谓好香、恶香、平等香、俱生香、和合香、变易香也。

九味者,舌之所取,可尝义故。

有十二种:

谓苦、酸、甘、辛、咸、淡、可意、不可意、俱相违、俱生、和合、变异也。

言十、触者:

身之所取,可触之义,故名为触,有二十六种:

谓地、水、火、风、轻、重、涩、滑、缓、急、冷、暖、硬、软、饥、渴、饱、力、劣、闷、痒、粘、老、病、死、瘦、是也。

初四乃实,余皆依四大假立。

或曰:

余既是假,身识何缘?

曰:

即实缘故。

既即实缘、何知轻等?

五俱意识,分别之也。

言法处所摄色者:

谓过去无体之法,可缘之义,此有五种:

谓极迥色,依假想观析所碍色至极微,故名极迥色。

又云:

上见虚空青黄等色,乃是显色,若下望之则此显色,至远而为难见,故名极迥色也。

言极略色者,亦假想观析须弥俱碍之色,至极微处故。

又云:

于色上分析长短形相粗细以至极微故。

言俱碍者,乃根色等,明暗等色,乃所碍也。

定果色,谓解脱定亦鱼米肉山威仪身等,亦名定自在所生色。

定、即禅定:

自在所生色,谓菩萨入定所现光明,乃见一切色像境界,如入火光定,则有火光发现等。

受所引色者,谓律不律仪殊胜思种,所立无表色也。

又受即领受,引即引取,如受诸戒品,戒是色法,所受之戒,即受所引色也。

遍计所执色者,谓第六识虚妄计度、所变根尘,无实作用,故立此名。

或谓:

余四名色,有可拟议,受之所引,何亦名色?

盖从所防发善恶之色以立名耳。

此四全,一少分是假,一分乃实。

  第四、心不相应行法,略有二十四种:

  此乃色心分位,盖依前三法,一分一位假立得等之名,以行法有二,此简非心,所以立其名。

此总标章,下乃别列:

  一、得。

二、命根。

三、众同分。

四、异生性。

五、无想定。

六、灭尽定。

七、无想报。

八、名身。

九、句身。

十、文身。

十一、生。

十二、住。

十三、老。

十四、无常。

十五、流转。

十六、定异。

十七、相应。

十八、势速。

十九、次第。

二十、时。

二十一、方。

二十二、数。

二十三、和合性。

二十四、不和合性。

  言得者:

包获成就不失之义。

乃色心生起,未灭坏来,此不失之相也。

命根者:

依业所引第八种上连持,色心不断,功能假立命根耳。

众同分者:

类相似故,有人法之别。

人同分者,如天同分、人同分;法同分者,如心同分,色同分等;三乘五性,依人法类,假立此名。

异生性者:

二障种上一分功能,令趣类差别不同,云异生性也。

无想定者:

想等不行,令身安和,故亦名定。

或云:

此定、想等心聚悉皆不行,而云无想者,想灭为首,谓此外道厌想如病,忻求无想,以为微妙,立此定名。

灭尽定者:

令不恒行心心所灭,及染第七恒行心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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