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及财务报表列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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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及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一、定义: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它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

例:

甲上市公司2009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于2010年3月20日编制完成,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并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为2010年4月15日,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对外公布的日期为2010年4月17日,财务报告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为2×10年4月21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2010年5月12日。

(涵盖的期间为2×10年1月1日至4月17日)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内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一)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以下几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二)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以下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2.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3.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5.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6.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7.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8.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

(三)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的区别

调整事项是事项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资产负债表日后提供证据对以前已存在的事项所作的进一步说明;

非调整事项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存在,但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或存在。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账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编制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这里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内容,但不包括现金流量表正表。

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次年,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

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调整完成后,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三)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四)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或本年发生数;

2.当期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

3.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调整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数字。

2、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1、赔偿方:

(1)记录支付的赔偿款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支出

贷:

其他应付款——x公司

借:

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贷:

其他应付款——x公司

借:

其他应付款——x公司

贷:

银行存款

(2)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贷:

递延所得税资产

(3)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4)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因净利润减少,调减盈余公积

借: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①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调整

②利润表项目的调整:

③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的调整

(7)调整2×10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2.接受赔偿方:

(1)记录收到的赔款

借:

其他应收款——y公司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收入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应收款——y公司

(2)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贷: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本年利润

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因净利润增加,补提盈余公积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

盈余公积

(5)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6)调整2×10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补提坏账准备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资产减值损失

贷:

坏账准备

(2)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因净利润减少,调减盈余公积

借: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6)调整2×10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调整销售收入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

应收账款——乙公司

(2)调整销售成本

借:

库存商品——A商品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3)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

借: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4)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因净利润减少,调减盈余公积

借: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调整报告年度相关财务报表

(7)调整2×10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非调整事项的发生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的财务报表数字,只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了某些情况。

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2、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六、新旧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1、新准则:

将拟分配的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或拟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不应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负债,而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因为其不符合负债定义中所强调的现时义务的标准。

2、旧准则: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下同),应按如下方式予以处理:

(1)现金股利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

(2)股票股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并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七、税法与会计准则

1、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在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后,如果是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尚未办理纳税申报的,应按调整后的会计处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已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重新按调整后的会计处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办理纳税申报;如果是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后已汇算清缴的,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即财务报告年度或纳税年度的次年)的纳税调整。

如果报告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如果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并相应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2、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在税务处理上,因为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对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不产生影响,企业只要根据会计处理的结果,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纳税调整即可。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一、定义: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二、基本要求: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2、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3、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4、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5、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6、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7、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8、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

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三、资产负债表:

  1、资产和负债应当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的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

  2、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3、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4、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5、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6、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归类为流动负债。

  7、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处理。

  8、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交易性投资;

  (四)存货;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

  (六)长期股权投资;

  (七)投资性房地产;

  (八)固定资产;

  (九)生物资产;

  (十)递延所得税资产;

  (十一)无形资产。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9、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

  (三)应交税金;

  (四)应付职工薪酬;

  (五)预计负债;

  (六)长期借款;

  (七)长期应付款;

  (八)应付债券;

  (九)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10、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四、利润表:

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1、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

五、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六、附注:

  1、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2、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3、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4、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七、新旧比较

 1、统一了财务报表的组成与内容,并兼顾了有关行业的特殊性

原制度规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

新准则规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2、改变了营业利润的构成

原制度规定,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新准则规定的营业利润比原制度规定的范围有所扩大,主要是将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纳入营业利润

3、强化了附注的披露内容与要求

原制度仅规定了附注应披露的内容,而且附注披露内容较为简单,不够系统;

新准则强调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附注披露的基本要求、具体披露内容及顺序等进行了明确而系统地规定,体现了充分披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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