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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理论与实务笔记

 

第1部分 审计理论与方法

第一章 总论

第三节 审计分类

一、按审计主体分类

1.国家审计,特点:

(1)政治性;

(2)法定性;(3)独立性;(4)宏观性;(5)专业性。

2.内部审计,特点:

(1)服务对象具有内向性;

(2)审计领域具有广泛性;(3)有限的独立性;(4)只在单位内部使用。

3.社会审计(也称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民间审计),特点:

(1)独立性;

(2)委托性;(3)有偿性。

二、按审计内容分类

1.财政财务审计

(1)财政审计

(2)财务审计

2.合法合规审计

3.绩效审计,也称效益审计

三、按审计范围分类

1.全部审计,不同于详细审计

2.局部审计,不同于抽样审计

四、按审计时间分类

1.按实施审计的时间

(1)事前审计

(2)事中审计

(3)事后审计

2.按实施审计的周期

(1)定期审计

(2)不定期审计

3.按审计是否为初次实施

(1)初次审计

(2)再次审计

五、按执行审计的地点分类

1.就地审计

2.报送审计

六、按审计的组织方式分类

1.授权审计

2.委托审计

 

第2章 审计组织与审计法律责任

国家审计机关

内部审计机构

社会审计组织

设置

1.隶属于议会并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

2.隶属于政府并向议会或政府报告工作

3.具有司法性质,以审计法院形式开展工作,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

4.独立于议会、政府和司法机关,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

1.董事会领导体制。

2.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领导体制。

3.总经理领导体制。

4.财务副总经理领导体制。

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权限

1.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4.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5.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6.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建议权)

7.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公布权)

8.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参与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4.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1.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

办理业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职责

1.审计机关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

2.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4.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5.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7.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8.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9.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10.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1.审计机关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级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2.除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以及有权机关交办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3.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14.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5.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1.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情况进行审计;

2.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4.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5.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6.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7.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8.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9.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10.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11.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12.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法律责任

《审计法》对国家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的特点:

1.它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不包括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法律责任,是在国家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与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

2.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

3.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能负有的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三章 审计准则、质量控制标准和职业道德

第一节 审计准则

国家审计准则

 1996年,审计署发布了38个审计规范。

  2000年审计署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一系列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

2010年,根据2006年修订颁布的审计法和2010年修订颁布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对国家审计准则进行了修订。

  新国家审计准则正文分为七章,即①总则、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③审计计划、④审计实施、⑤审计报告、⑥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⑦附则,共计200条。

内部审计准则

 2013年8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了修订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由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22个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组成。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1.一般准则:

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资格条件和工作方式进行了规范。

2.作业准则:

准则的核心,对整个审计证据收集过程的技术性规范。

3.报告准则:

对编写要求和内容做了规定,规范了形成审计结论过程中的具体行为。

4.内部管理准则:

是对内部审计机构构建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的具体规范,目的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目标的更好实现。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1.作业类:

涵盖了内部审计程序和技术方法方面的准则,具体包括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结果沟通、审计报告、后续审计、审计抽样、分析程序9个。

2.业务类:

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与报告、经济责任审计5个具体准则。

3.管理类:

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利用外部专家服务、人际关系、内部审计质量控制、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审计档案工作8个具体准则。

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财政部批准。

包括

1.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2.鉴证业务具体准则

3.相关服务准则

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二节审计质量控制标准

审计质量控制措施——审计机关的分级质量控制

1.审计组成员

工作职责

(1)遵守国家审计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

(2)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

(3)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

(4)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应承担责任的事项

(1)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2)未按照本准则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3)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4)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2.审计组组长

工作职责

(1)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

(2)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3)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4)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5)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6)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7)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提示】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

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

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起草审计方案实施、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2)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

(3)协助组织实施审计;

(4)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5)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6)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7)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应承担责任的事项

(1)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2)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3)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4)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5)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6)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7)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8)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3.审计机关业务部门

工作职责

(1)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2)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

(3)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4)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5)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应承担责任的事项

(1)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2)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3)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4)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5)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担责任。

4.审计机关审理机构

工作职责

(1)审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2)提出审理意见;

(3)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应承担责任的事项

(1)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2)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做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3)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5.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1)审定审计项目目标、范围和审计资源的配置;

(2)指导和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3)审定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4)审计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提示】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施结果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节 审计职业道德

国家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国家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

2010年审计署修订颁布的国家审计准则15条,对国家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要求做出了规定: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

1.严格依法、2.正直坦诚、3.客观公正、4.勤勉尽责、5.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1.诚信正直;

2.客观性;

3.专业胜任能力和后续教育

4.保密

社会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包括五个组成部分:

《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规定:

1.诚信。

2.独立性。

3.客观和公正。

4.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5.保密。

6.良好的职业行为。

《第2号——职业道德概念框架》

是指解决职业道德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用以指导注册会计师:

1.识别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2.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3.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

用于解决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时遇到的具体职业道德问题。

《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第5号——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

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

第四章 审计目标和审计程序

第一节 审计目标

国家审计

内部审计

社会审计

依据

根据《宪法》制定的《审计法》有关规定

《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审计目标

(一)根本目标

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最高层次目标)

(一)总目标

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一)总目标(两方面)

一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二是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二)现实目标

1.推进法治

2.维护民生

3.推动改革

4.促进发展

(二)具体审计目标

1.合规审计

2.财务审计

3.绩效审计

(二)具体审计目标

1.与所审计期间各类交易和事项相关的审计目标

(1)发生

(2)完整性(3)准确性(4)截止(5)分类

2.与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审计目标

(1)存在

(2)权利和义务(3)完整性(4)计价和分摊

3.与列报和披露相关的审计目标

(1)发生及权利和义务

(2)完整性(3)分类和可理解性

(4)准确性和计价

(三)直接目标

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第二节审计程序

一、国家审计的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

具体工作

(一)审计计划阶段

1.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二)审计实施阶段

1.成立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2.进行调查了解;

3.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4.获取审计证据,进行审计记录;

5.检查重大违法行为。

(三)审计报告阶段

1.编审、复核、审理、签发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1)编审:

审计组组长应当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核

(2)复核: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

(3)审理:

审理机构审理

(4)签发:

审计机关负责人。

2.公布审计结果;

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手续,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XX不得公布。

3.检查审计整改情况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注意】审计工作方案与审计实施方案的区别

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

阶段

审计计划阶段

审计实施阶段

内容

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

审计工作组织安排;审计工作要求。

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重点;

审计措施;审计工作要求。

审批程序

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

(1)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并及时报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备案;

(2)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

(3)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现场审计结束时间,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需要调整的情形

实施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当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1)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

(2)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3)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

(4)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5)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6)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二、内部审计的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

具体工作

(一)计划阶段

1.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编制,报经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后施行)

2.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审计项目负责人编制,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施行)

3.编制和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实施阶段

1.测试内部控制;

2.获取审计证据;

3.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分级复核制度)

(三)终结阶段

1.编制审计报告;

2.分级复核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

3.后续跟踪。

 

三、社会审计的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

具体工作

(一)计划阶段

1.初步业务活动;

2.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

3.制定具体审计计划。

(风险评估程序、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和其他审计程序)

(二)实施阶段

1.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2.对内部控制进行内部控制测试(非必须);

3.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必须);

4.重新确定重要性水平。

(三)完成阶段

1.评价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错报;

2.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普遍采用的是主任会计师(所长或指定代理人)、部门经理(或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的三级复核制度。

3.出具审计报告;

4.建立审计档案。

(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

第五章 审计标准、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节 审计标准

审计准则

审计标准

含义

审计准则是对审计业务中一般公认的惯例加以归纳而形成的,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评价审计质量的重要依据。

审计标准是进行审计时判断审计事项是非、优劣的准绳,是做出审计决定的依据。

审计标准的特点

审计标准的选用原则

1.层次性

2.时效性(审计事项发生时适用的法规、制度) 

3.地域性

  

1.审计标准的客观性(应以正式文件为准,而不得以报纸、杂志等消息报道为依据)

2.审计标准的适用性(需要考虑审计标准具有时效性和地域性)

3.审计标准的相关性

4.审计标准的公认性

第二节审计证据

审计标准

审计证据

审计工作底稿

分类

(1)按审计标准的来源分类

1.内部制定的审计标准  

2.外部制定的审计标准

(一)审计证据按其形式不同分类

1.实物证据

2.书面证据

3.口头证据

4.视听或电子证据

5.鉴定和勘验证据

6.环境证据

(一)调查了解记录

(二)执行审计措施记录

(三)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2)按审计标准的性质和内容分类

1.法律、法规

2.规章制度

3.预算、计划、合同

4.业务规范、技术经济标准

(二)审计证据按其来源不同分类

1.亲历证据

2.内部证据

3.外部证据

(3)审计证据按其相互关系分类

1.基本证据2.辅助证据

特点/质量特征

1.层次性2.时效性3.地域性

1.适当性(相关性和可靠性)2.充分性

第3节 审计工作底稿

作用

审计准则

1.审计准则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客观标准

2.审计准则是确定和解脱审计责任的依据

3.审计准则是审计组织与社会进行沟通的媒介

4.审计准则是完善审计组织内部管理的基础

5.审计准则的颁布也为解决审计争议提供了仲裁标准

6.为审计教育明确了方向和目标,对于提高审计教育质量有着积极作用

7.客观上起到了促进整个审计事业发展的作用

审计证据

1.审计证据是评价审计事项的事实根据;

2.审计证据是形成审计意见或做出审计决定的基础。

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工作底稿是编写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或做出审计决定的依据

2.审计工作底稿是联结整个审计工作的纽带

3.审计工作底稿是控制审计工作质量的手段

4.审计工作底稿是明确审计人员责任和考核审计人员的依据

5.审计工作底稿是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重要佐证资料

6.审计工作底稿是总结审计工作和进行审计理论研究的资料

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评价被审计人承担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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